立案登记制度的本质

时间:2021-01-15 16:56:01 制度 我要投稿

立案登记制度的本质

  《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第四稿已经准备就绪,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修改稿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即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

立案登记制度的本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某些不当操作,致使一些当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造成打官司立案难。更有一些法院明确限定立案范围,如《中国青年报》报道中所言,某高级法院下发的内部文件规定,对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为此,造成部分老百姓申诉无门。

  而在一些奉行“当事人主义”的法治发达国家中,民事案件不存在立案审查问题,只要当事人起诉,就可以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只办理登记排期手续。依据这些国家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诉状交由法院直接由书记官进行格式审查,书记官的职责是找出具体的错误,以使律师纠正。但是,书记官不得仅因提交文件的格式不适当而推绝接受所提交的任何文件。也就是说,立案只限于格式审查,不对内容进行审查,后者是法院审判的事情。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民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而司法救济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样的结果意味着一些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能无缘在法律这个公正的平台上维护各自权利,意味着民情民怨缺少了一个理性的出口,长期发展下去,将会动摇法院和法律的权威性,并给建设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努力造成障碍。

  为此,此次专家修改稿中设计了立案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法院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应该说,如果能依程序立法并及时推行,将是一个可贵的进步,它既体现了社会的开放,法律的自信,也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对这一修改,有法官提出,有些案件社会背景复杂,不适合通过法院解决。这种案子会给法院很大压力,即使接了也很难解决,反而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可是,法院拒绝立案,直接把社会矛盾踢到街头,让社会失去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失去法律这个最公平的'尺度,难道问题就能解决吗?显然不是。正如主持修订“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的江伟教授所言,老百姓在现实中遇到问题才会找法院,而法院是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如果法院把老百姓拒之门外,将会导致大量社会问题出现。因此,法院应该降低门槛,尽力化解老百姓之间的矛盾。

  当然,要真正建立起立案登记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还需要注意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恶意诉讼。为此,有学者就提出,这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可以在相关规定中加以明确,如诉讼对象不适格、起诉状不符合法律要求等,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在修改后重新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立法在改变立案程序的同时,也必须确定法院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和标准,以免出现界限不清、责任不明的现象。这些,都需要更加审慎的研究。

  人们有理由相信,废除立案审查制度,改行立案登记制度这样一个程序正义的确立,是促进实质正义的关键一步,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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