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财政财乡代管制度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全面实现小康水平奋斗目标、稳定农村秩序、确保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正常运转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中、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基本框架制度建设要求,特制定我乡村财村用乡代管制度。
一、村集体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一)村级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配合乡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做好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工作。
(二)按照民主、自愿原则,村级组织将本村会计业务委托乡村级财务管理中心代理,委托方与受托方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三)村级组织应当将本村的财务进行清理核实,清理核实后将财务清理资料移交乡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并将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全部划缴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基本户。财务移接交时要办理好移交手续。乡村级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移交财务资料以村为核算单位建账。
(四)实行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财产收益权“四权”不变原则。
(五)管理中心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主管会计、票证会计、审核员和出纳等岗位,负责代理会计业务。村级组织只设一名报账员,不再设会计、出纳。
(六)管理中心按照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村为单位设置账簿,对村级组织财务进行会计核算;村级组织也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救济(灾)款物登记簿,由村级组织报账员负责登记。
(七)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设计或监制的财务软件和账簿凭据。
(八)村报账员应定期向管理中心报送原始凭证,报送时间由乡(乡)村级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各村业务量多少及业务需要确定。
(九)管理中心应与村报账员至少每季度对账一次,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四相符。
(十)管理中心要及时提供财务报表给村级组织。村级组织要定期将财务情况张榜公布。
二、现金管理制度
(一)村级组织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数额根据村级收支规模和业务需要核定,由村报账员管理。
(二)各村级组织所有现金,除核定的备用金外,其余款项必须存入乡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户,各单位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银行或内部转账结算。
(三)现金使用范围:支付村级公、业务费等各种零星支出;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支付出差人员的食宿费、差旅费等。
(四)到外地采购物品,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不得用现金结算,必须通过汇兑或者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采购款项。
(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现金,村级组织的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或上解,零星开支的现金可以从村报账员备用金支付,大额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六)严格执行现金收付手续,报账员要根据经审核无误的合法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置“小金库”等。
(七)现金收支量较大的`村,要编报现金收支计划,在批准范围内使用现金。
(八)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利用内部控制制度来加强现金管理。
1.岗位分设,互相监督。按照账钱分管的原则,主管会计管账不管钱,报账员管钱不管账(现金日记账除外)。
2.建立现金的各种会计处理规程。包括现金凭证的传递、账簿登记的程序、规则,原始凭证的复核制度、收据或发票的编号或销号制度,现金日记账的日清月结制度等。
3.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金进行清查、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三、票据管理制度
(一)票据的使用范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集资入股款、征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其他收入等,必须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其他收款收据一律为非法收据,原有各类收据要全面清理作废,严禁无据收款和白条入账。
(二)票据的领购、保管和缴销。村级收据实行“核定数量、限量领购、票款同行、缴旧领新”的领购制度。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向乡财政所领购,各村向村级财务管理中心领购。村级财务管理中心要设置票据登记台账。领购时,注明日期、起止号码、本数及份数,由领购人签名。村级每次原则上限领1-2本,票据使用完后,由村报账员持票据到村级财务管理中心进行票据使用情况审核,经核查无误,且确定其所收取的款项已全部缴入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基本户后,按“缴旧领新”原则发放票据。否则,应查明原因,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村级财务管理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票据,村级组织由村报账员专人保管票据,严格领、用、存和缴销手续。收据存根和台账要按规定年限保存。
(三)票据的填写。要按号码顺序填写票据,不得跳号使用,要用蓝黑色圆珠笔复写,不得使用铅笔、红笔填写票据。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晰、规范。凡缴款人姓名、缴款项目、标准、金额、日期填错的,应另行填开,不得在票据上涂改挖补。作废票据,应在该份票据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并保存全部联次。大、小写金额和金额符号要填写规范。填开票据必须有收款人签名,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
(四)票据的盘点与移交。村级财务管理中心要定期和不定期核对收据的结存情况。村级财务管理中心票证员和村级报账员因工作变动或有其他原因需要移交工作的,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工作人员,不得离职。
(五)票据停用、销毁和丢失的处理。凡因印刷错误造成的多页、缺页、重号、缺号、残破、字迹不清的票据,应及时报告村级财务管理中心予以核实,并办理核销手续。对已规定停用和销毁的票据,由村级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号码、数量后,造具清册,交乡财政所核实后封存、处理。因自然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票据损失的,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清查,由乡财政所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按规定予以核销。因被盗抢或丢失的,相关当事人应写出书面说明,由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及时查对票据号码和数量,并登报或通过县级以上电视台声明作废,再由乡财政所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程序处理后方可核销。
(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村级组织或个人,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财经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或私自向市场购买和使用票据的;
2.私自刻制票据监(印)制章,伪造、制贩假票据的;
3.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票据,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4.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5.不按规定接受票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6.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
7.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一)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二)乡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县减负办。
(三)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四)根据受益主体,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也可为自然村或村民小组。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五)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由五分之一村民代表联名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筹资筹劳初步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农经站初审,经乡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减负办审批。筹资筹劳方案经批准后,村委会要将审批表分别报乡政府及其农经站、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六)向农民筹资筹劳应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村民承受能力进行,筹资筹劳上限不得高于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必须按规定填入《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并发放到户。
(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完成后,村委会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村级财务管理中心提交决算报告,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通过的决算报告,要向村民张榜公布。
(八)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归村集体所有。在执行中,村委会应当向出资人出具专用票据。收取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挪用。
(九)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对村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乡农经部门要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十)对违反“一事一议”筹资政策,引发的严重群体的事件或恶性案件的责任人,由上一级机关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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