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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办企业监管制度(精选6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镇办企业监管制度(精选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镇办企业监管制度 1
为了加快镇办企业发展,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经营体制
1、企业在搞活管严的原则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自主经营权、劳动用工管理权、劳动报酬分配权。
2、企业经报批后可实行“一厂(场)多制”经营方式。
可以采用“五定一奖赔”(即定产量、定质量、定成本、定工资、定费用、超产奖减产赔),或者承包租赁,或者分片分类包干。
二、人事管理制度
1、企业管理人员即:党政班子成员及会计。
2、企业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适应市场能力,懂经营善管理,能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
3、企业管理人员一般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企业班子职数应控制在3-5人(含党支部成员)。党支部成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5、企业管理人员应以中青年为主体,老中青相结合,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原则上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的一般不宜新进班子,男55周岁、女50周岁不再留任(镇下派干部、职工除外)。
6、企业管理人员任职十年以上(含十年)的,可参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保待遇,其费用由所在企业承担。
7、企业单位严格控制非生产性第一线后勤人员数量。新进、调整后勤人员须经镇企业服务中心批准,男55周岁,女50周岁不再留厂(场)工作。
三、财产管理制度
1、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不得随意转借他人和单位,不得随意处置。
2、企业内部不管采用何种经营方式,经营前必须请产核资,坚持“死一棵补种一棵,砍一片种一片”的做法,确保株树不减少。必须保持机器、房产以及生产用具的完整,确保随时都能正常使用。必须保证企业的山地、田地不被他人侵占或者插花地经营。
4、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如要改变种植品种时,必须报镇领导办公会审批。
四、财务管理制度
1、企业内部财务收支应如实入账,不得坐支现金和设立个人金库,不得白条抵库,不许公款私存。
2、出纳帐、保管帐须做到日清月结,做到帐款、帐物相符。
3、会计要及时、准确记全会计帐,及时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财务执行情况,并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效果。
4、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添置固定资产和更新技改项目的投资必须报镇领导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列支。
5、企业要按时、按量缴交利润和折旧费。
6、企业不得为任何债务人作经济担保。
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1、企业应积极策划项目,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完成项目建设。
2、项目资金要设立专户管理,项目资金的列支应报镇领导办公会审批。
3、争取项目资金的奖励办法以岩溪镇人民《关于xx镇招商引资和争取资金奖励的暂行规定》为依据执行。
六、考核制度
1、企业除了接受职能部门年度审计以为,并实行单位主要领导离任审计制度。
2、实行利润、折旧费上缴额基数包干,超奖少赔办法。超额完成上缴基数时,按超额数的30%奖励;未能完成上缴基数时,按减少数的30%核减工资额。
3、涉及林业生产的企业,造林、抚育费按年初的计划执行,年终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验收考核,以实绩增减数与上缴基数互算。
4、果业企业生产资料节余部分全额收缴。
5、企业的各项费用指标一律实行大包干,如突破时,按突破数额抵扣工资。
6、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果树、林木的死亡,经营者应赔偿损失额的70%,班子成员赔偿损失额的30%。
7、企业要抓好安全生产,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根据事故情况,追究领导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8、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经济效益严重滑坡时,镇政府有权对企业班子进行调整,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本管理制度由x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镇办企业监管制度 2
为进一步加强对岩溪镇镇办企业的管理,提高镇办企业的管理水平,增收节支,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1.企业管理人员即:镇办企业党政班子成员。
2.企业管理人员由镇党委会研究任免,职数配备应控制在3-5人。党政班子实行“交叉任职”,书记、场长实行“一肩挑”。
3.企业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为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适应市场能力,懂经营善管理,能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企业管理人员男性超过55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的原则上不新进班子;除主要负责人外,年龄超过55周岁的应退居二线,特殊情况需留任的经镇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5.非企业管理人员的其他员工(含季节性工人)由各企业党政班子会研究后聘用。
二、财产管理制度
1.企业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要加强资金和物资的管理,账、款、物应当分别管理,定期盘点核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不得随意转借他人和单位,不得随意处置;要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2.企业内部不管采用何种经营方式,经营方案必须报镇领导班子会审批后方可实施。经营前必须清产核资,并登记造册,经营期满后应清盘如数交还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要改变主营业务时,必须报镇领导班子会研究审批。
3.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镇办企业集体财产负责任,必须确保集体财产不得流失,必须保持机器、房产以及生产用具的完整,确保随时都能正常使用;保证企业的山地、田地、沟渠等不被他人侵占或者插花地经营。
4..企业年终应对照镇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年度清算考核每一年度各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实行单位主要领导离任审计制度。
5.企业不得以集体资产为任何债务人作经济担保,对外投资、借款、担保必须由企业领导集体讨论具体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镇领导班子会审批。
三、财务管理制度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企业会计制度统一建账、记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财务制度和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充分发挥镇办企业会计核算中心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2.企业年初应制定生产性经营计划报镇领导班子会审核通过,超出指标的生产经营性支出1万元以上必须报分管领导审核。原材料的采购应根据各个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进行采购,要向合法正规、证件齐全的商家采购,要货比三家,确保材料的质量,做到质优价廉,供货及时。一次性采购原材料10万元以上的需报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采用公开招投标进行采购,严禁拆分采购。
3.企业非生产性支出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等其他非生产性支出需报镇领导班子会审批方可实施。
4.要建立、完善存货的管理制度。做好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存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严格进出仓手续,确保账物、账实相符。
5.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对本单位的各项债权,债务要定期进行清理核对,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按照谁经办谁收回的原则,对造成损失的或已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由当事人按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健全借款审批制度,职工调离时,财务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各种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
6.企业报账员要按时向会计中心报账,会计中心要及时进行财务核算,加强对企业库存的现金、财物的监管。
四、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1.企业应积极策划项目,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完成项目建设,企业争取到的项目资金应根据项目性质和项目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项目资金的列支应报镇领导班子会审批。
2.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工程完工后按照相关的工程完工验收程序和标准执行。
五、工作制度
1.严格考勤制度。各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员工考勤制度,每天至少安排1名以上副职管理人员带班。
2.实行请销假制度。工作日因事因病请假1天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需向镇分管领导请假,其他副职管理人员必须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因事因病请假超过1天的或需要跨市外出的,必须向镇主要领导请假,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3.镇党委书记每年听取企业负责人汇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六、绩效考核制度
1.实绩考评制度。实行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年终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绩效考核实行年初定目标任务,年终量化考评的方式,考评内容包括企业产量、产值、利润、向上争取资金、发展后劲、安全生产等方面。具体的考评工作由分管领导、镇办企业中心制定考评办法,考评办法、考评结果由镇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2.报酬待遇。青年果场、五四农场、透龙林场党政负责人每人每月3500元,副职(含支委)每人每月3100元;颜府陂、污水厂党政负责人每人每月3200元,副职(含支委)每人每月2600元;其他非企业管理人员的企业员工工资由所在企业班子会议研究确定。根据实绩考评的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具体考评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七、本管理制度由岩溪镇党委、镇政府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镇办企业监管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镇属企业管理,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人民政府所属企业。
第二章企业分类及考核
第三条按“分类考核、激励约束”原则,全镇镇属企业根据不同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责任使命,划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三种类型。
第四条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名单由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报镇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对于商业一类、商业二类企业设置经济指标、任务指标、管理指标三类考核指标进行考核。经济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利润及保值增值等情况;任务指标主要考核资产经营、融资管理、项目投资、重点任务等情况;管理指标主要考核公司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等情况。
对于公益类企业,参照机关进行考核。
第六条商业一类企业,强化经济效益的考核,引导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指标分值占60%、任务指标分值占30%、管理指标分值占10%);商业二类企业,强化重点任务的考核,引导企业服务民生事业、服务重点项目推进等(经济指标分值占40%、任务指标分值占50%、管理指标分值占10%)。
第七条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会同各镇属企业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企业规模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商业一类、商业二类企业,由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职责合理确定规模,并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企业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审核备案等工作。
第十条原按机关编外用工管理的在企业的工作人员,或因工作需要从机关编外调入企业的.工作人员,按照新的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原职级和档次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企业新招录人员(含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
第十二条企业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岗位要求,每年年初提出年度招聘人员的岗位、名额和资格条件,填写《桃源镇企业员工招聘计划申请表》,报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第十三条招聘结束后,企业按相关规定办理试用和聘用手续,并报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四条企业按《劳动合同法》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企业人员(含领导班子)调整的,由镇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公益类企业人员管理参照《桃源镇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企业薪酬管理
第十八条商业一类、商业二类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含社保及公积金缴纳基数,下同)管理,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负责制定《镇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商业一类、商业二类企业工资总额按人员性质分为单列薪酬、常规薪酬两类:
单列薪酬为经党委、政府批准对企业实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发放的市场化薪酬,经党委、政府批准对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按照协议或者有关规定发放的薪酬,以及经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事项。
常规薪酬为单列薪酬事项以外的企业工作人员薪酬。
第二十条商业一类、商业二类企业工资总额按薪酬性质分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两类。基本薪酬不高于工资总额的80%。绩效薪酬(基数)不低于工资总额的20%。绩效薪酬最终兑现金额根据当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即绩效薪酬兑现数=当年绩效薪酬基数×当年度本企业考核得分系数(100分系数为1,按实际得分折算系数)。
第二十一条每年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将商业一类、商业二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提交镇党委会审议,各企业按审议通过后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单列薪酬事项需报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常规薪酬由企业按照本制度规定,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在镇党委会审议通过的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内,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自主决定职工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公益类企业薪酬待遇参照《桃源镇机关编外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办企业监管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镇政府及镇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镇行政区域内镇政府及镇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镇政府及镇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镇政府及镇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镇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镇政府及镇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镇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镇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3、组织、督促、支持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村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镇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5、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6、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7、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
8、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9、负责或授权、委托镇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镇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10、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1、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安委会)在镇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各村和镇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预警通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镇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章镇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镇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
1、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镇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各村及镇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镇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镇有关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3、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5、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6、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7、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8、法律、法规规定和镇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镇安办职责:
1、指导、协调和督促镇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镇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3、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简易行政处罚;
4、经镇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镇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6、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7、承担镇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镇企业站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全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
2、协助配合上级部门督促所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抓好特种设备、土制锅炉、土制压力容器、土制起重设备整治;
3、协助配合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密集场所消防、有毒有害职业危害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5、协助市、区经贸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6、承担镇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镇文化站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网吧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安全管理;
4、承担镇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镇宣教办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镇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2、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3、负责指导镇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指导镇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加强生物、化学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6、负责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7、承担镇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镇农技站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农药产品经营标识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3、承担镇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镇林业站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
2、负责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承担镇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镇农机站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及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等行业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3、承担镇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镇水利工作站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设施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水利行业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违法采砂行为;
4、负责易受台风、风暴潮、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场所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水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5、承担镇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镇村建站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及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工作,并配合有关行业部门做好相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全镇建筑施工和建筑场所安全检查,加强对在建或待建的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和跟踪管理,严格按照合法程序报建施工,落实各项安全施工措施,确保建筑工程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同时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对施工企业等建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实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承担镇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镇综治办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研究制定、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指导、督促和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开展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维稳工作;
2、负责承担由镇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三合一”场所等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3、承担镇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条镇民政办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
2、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内福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农村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4、承担镇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一条镇公路站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监督管理道路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道路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报镇、区政府并配合开展隐患整治;
3、按照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4、承担镇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二条北高派出所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易燃物品及烟花爆竹安全和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的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3、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4、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负责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6、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7、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拟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镇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全镇城市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8、负责对全镇的饭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规模以下企业“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沿街店铺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游戏厅)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整治;
9、负责全镇的“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工作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10、承担镇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三条北高边防派出所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易燃物品及烟花爆竹安全和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的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3、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4、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负责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6、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7、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拟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镇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全镇城市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8、负责对全镇的饭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规模以下企业“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沿街店铺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游戏厅)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整治;
9、负责全镇的“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工作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10、承担镇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北高国土资源所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及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把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依法及时上报上级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法提请政府取缔、关闭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占地建库、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3、承担镇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北高牧医站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2、承担镇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六条北高卫生院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及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特别是职业中毒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4、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5、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6、承担镇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七条北高工商所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2、配合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4、协助各村及包村工作队做好沿街店铺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5、承担镇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八条镇有关部门因职能调整,按照职责与职能相对应原则,其职责相应调整。
第四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镇政府应当向镇有关部门和各村及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三十条各村和镇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镇政府及其镇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季度向镇政府和镇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镇安委会对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村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进行点评并通报。
第三十一条镇政府及镇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三十二条镇政府及镇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施挂牌督办,镇有关部门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镇政府在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镇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镇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镇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送镇安办,镇安办要报至区政府安办备案。镇安办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镇政府应当对每季度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镇政府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镇政府及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由镇政府或委托镇安办对镇有关部门或村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四条镇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镇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镇政府及镇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镇政府应当完善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镇有关部门等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政企联合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地区、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镇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镇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镇政府应当对镇有关部门和各村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镇政府及镇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镇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镇领导干部、镇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镇政府及镇有关部门未按本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年内发生1起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2起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事故的,镇政府及镇有关部门应于2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2起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镇政府及镇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本制度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镇政府及镇有关部门此前制定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镇办企业监管制度 5
一、目的
为加强对镇办企业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镇办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范围内所有镇办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
三、监管机构
1、监管部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对镇办企业的日常监管。
2、职责分工:
负责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等行政审批事项。
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
定期组织对企业的检查和评估。
四、企业注册与备案
1、注册要求:
企业应依法进行注册,提供真实、准确的注册资料。
注册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2、备案制度:
企业应在成立后30日内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提交相关经营信息。
五、日常监管
1、定期检查: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每年至少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安全生产等方面。
2、专项检查:
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六、信息公开
1、企业信息公示: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应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注册情况、经营范围、信用记录等。
2、举报机制:
建立企业违法行为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和员工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责任
1、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企业,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2、追责机制:
对于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附则
1、制度修订:
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2、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建立健全镇办企业监管制度,旨在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为地方经济的繁荣做出贡献。
镇办企业监管制度 6
一、目的
规范镇办企业的管理与监督,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范围内的所有镇办企业,涵盖生产、经营、服务等各类企业。
三、监管机构
负责部门:镇政府或经济发展部门。
监管小组:成立专门的企业监管小组,负责日常监管、检查与评估。
四、主要职责
1.政策宣传与培训:定期向镇办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组织培训,提高企业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2.备案与审批:
企业设立时需进行备案,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对新设企业进行审批,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定期检查:
定期对镇办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经营资质、环境保护、员工安全等。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整改档案。
4.信息公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企业基本信息及违法违规记录,增强企业的透明度。
5.投诉处理:建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公众对企业的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绩效评估:定期对镇办企业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经济效益、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
五、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安全和生产安全。
环保制度:企业应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财务管理制度:企业需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人事管理制度:企业应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六、奖惩机制
表彰奖励:对遵守法律法规、经营良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惩罚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镇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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