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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品安全从源头抓起新规
7月,一批新实施的法规将从出行、饮食安全等方面给百姓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和制度保障。
饲料质量存隐患
保障食品安全从源头抓起
民以食为天,保障食品安全不能放松每一环节,尤其是上游环节。为进一步加强饲料行业管理,确保饲料和动物性食品质量安全,2011年11月,国务院修订发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为配合这一条例实施,日前农业部公布《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下称《规范》),自7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项新设制度,《规范》按照企业生产流程将其中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内容,专章对“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投诉与召回”“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等进行规定。
提高对检验检测的强度。《规范》要求,饲料企业每3个月选择至少5种原料进行主要卫生指标的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安全性评价。一旦出现原料卫生指标超标问题,企业应立即停止从该批原料的供货商处采购原料,并调查超标原因。
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规范》要求,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即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即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为了确保饲料的质量安全,《规范》还规定,在生产环节,企业除了要求员工遵守规程、安全操作以外,还需进行现场质量巡查,填写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此外,《规范》还对产品出厂检验等问题作了制度安排。
遭遇“冒牌货”
专利权人维权多了一层保障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充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下称《执法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执法办法》简化了程序、处理更加快捷、维权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具体有:
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随着展会经济、虚拟经济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如何有效解决展会期间和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保护问题备受关注。《执法办法》实施后,执法机关将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并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封存相应宣传材料、更换或遮盖相应展板等措施,应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对侵权或假冒专利产品的相关网页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措施,以及时制止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
进一步缩短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期限。为加强专利保护,《执法办法》进一步缩短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期限,明确了调解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立案期限,并明确了公开有关行政决定的期限要求。《执法办法》实施后,由原来规定的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加复杂案件延期1个月,缩短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加复杂案件延期1个月。而在专利纠纷的调解方面,期限也更加明确。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
明确了公告期限,提高执法透明度。《执法办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作出处罚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和原办法相比,《执法办法》明确了处罚决定的公告期限,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增强执法透明度。
国务院修改相关规定
简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手续
为进一步促进两岸交流,便利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简化台湾居民来往手续,国务院近日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并公布了修改后《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决定》亮点颇多,主要进行了如下改动:
取消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制度。《决定》删除了涉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办理签注及签注签发管理的相关规定。依照规定,自7月1日起,台湾居民无需办理签注,持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可经开放口岸出入境大陆并在大陆停居留。同时,取消台湾居民签注政策实施后,台湾居民持有效的五年期大陆通行证,在具备自助查验条件的口岸边检机关备案后,可实现自助通关。
简化台湾居民申请大陆通行证手续。《决定》取消了原管理办法第14条第3项至第5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依照《办法》,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仅需履行如下手续: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填写申请表;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大大简化了办理手续。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台湾居民在大陆合法居留的法律义务,规定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内按期离境。
对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办法》规定,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7月起实施的其他部分新规:
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工作的公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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