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市场中的限制规则
根据新三板的相关规定,对于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特殊人群的股份转让实行限制规则。
而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这些规定也是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此外,挂牌公司还可以通过章程中的约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以保障公司自身利益。对于三板交易大家要十分重视。
根据《试点办法》,挂牌公司在挂牌前12个月内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可进人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4个月可进人代办系统转让。
以上限制制度,随着新三板的扩容工作的推进,未来将要作出调整。
另外,根据《试点办法》,挂牌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券商应哲停其股份报价转让,直至重大事项获得有关许可或不确定因素除外。这一规定类似于证券交易所的停牌,是为了避免股价的非常规波动影响到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另外,如果挂牌公司向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主办券商也应当自证监会正式受理其申请材料的上一个报价日起,暂停该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直至股票发行审核结果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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