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司制度
一、土司制度简介
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 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 化。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 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 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 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 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 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 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 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 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 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 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 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
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 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 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元朝比较广泛的任 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 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 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元朝对土 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 的规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 的初期阶段而已。明朝才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图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 基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 的土司制度。
明代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时期,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专门设置了 区别于流官的士官职衔,一是改元代单纯的怀远、安抚为驾驭。
土司职衔的确立。元代虽然设立了土司制度,但是没有单纯的为 土司设官职,土司和流官都可担任。明政府完善土司制度的首要一 点,就是分别土流,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土司职衔有:宣慰使 司,宣抚司,安抚司等;凡府、洲、县各级官职由土司充任着均冠 以“与”字,以区别流官,如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等。
驾驭土司的手段。明代改安抚政策为对土司的驾驭,企图 以加强对土司的控制,牢固掌握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权。分三点:一 是在土司继承问题上显示驾驭问题;二是从制度上规定,所有土司 必须受地方文武长官的约束,这样就把土司的自主权压缩的很小; 三是在土司衙门安插流官,以便对土司进行监视、制约。
关于土司的俸禄,不如流官有俸银,皆以流官相同等级支给米, 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 副使,宣抚司宣抚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佥事,宣抚副使,招讨 使,安抚使,副千户;月一十石者:宣抚同知,长官司长官,宣抚 佥事,副招讨;月八石者:副长官,安抚副使”。明朝对土官虽有此规定,但实际上土官之俸米是取之于民,朝廷并不颁给,土官仍 为无俸之官,只是在土官受罚俸处分时,则按月支米数受罚。
在承袭方面,明朝对土官的承袭规定甚严,前后变化较大,所有 的明文法令皆在防冒袭及因承袭不明引起族人的争端。承袭的经过 大概是:土司应将承袭之人依次呈报,在呈请袭职时,要取上司印 结、本人宗支图及邻境保结方能承袭。根据《明会典》记载,明代 各朝对土司承袭的规定是:1436 年(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 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于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
在升迁与惩罚上,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 在升迁与惩罚上,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对土司实行升迁和惩 罚。升迁途径有:军功,明代土司的升迁,以军功升官的最多;忠 升迁途径有 军功,明代土司的升迁,以军功升官的最多; 勤,一些土司“积有年老”,忠于职守,到一定时间给予升官;纳 一些土司“积有年老” 忠于职守,到一定时间给予升官; 米,明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驻守大量军队,需要粮食,故采取 明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驻守大量军队,需要粮食, “纳米升授”土司官职办法;进贡,土司以进贡取悦朝廷,从而得 纳米升授”土司官职办法;进贡,土司以进贡取悦朝廷, 到晋升。惩罚办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受到惩罚, 到晋升。惩罚办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受到惩罚, 而且惩罚也很严厉;革降,将违法土司裁革或降职;迁徙, 而且惩罚也很严厉;革降,将违法土司裁革或降职;迁徙,把有罪 土司迁到其他地方安置。 土司迁到其他地方安置。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代的土司机构大体都设置 于顺、康、雍年间。在清代有新的民族首领归附,因此,清朝政府 决定凡土司来降者,皆授原职世袭,雍正十年,在青海玉树地区进
行户口清查划定界限,将一百多个大小部落头人分别委任为土千 户,百户,百长,又新增设七百多家小土司。在土司官职、承袭、 朝贡、赋税、升迁、惩罚、限制等方面也制定有一套制度。其内容 与明朝又有所区别。特别在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对残存土司 的统治有了很大的变化,土司的势力大为减弱,只在形式上为土司 统治,实际上是在清朝所设的各种流官机构的管辖之下。
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四川土司数有明显的增加, 而湖广、云南却有减少,尤以湖广减少最多,与明朝的土司制度已 经有了显著的变化。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南方民族 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了。
三、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封建民族 政策,它产生的初期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统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 条件下应当说是一种进步,因为土司制度适应了当时南方各民族的 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就必然对南方各民族社会产生一些积极 的影响,总的来说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该制度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元、 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是为暂时安定情况十分复杂的南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以求得暂时的相安 无事。
第二,该制度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土司制度建 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对安定,为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 了条件。
第三,该制度沟通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 土官成为朝廷命官,使南方各民族贵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加强了。
第四,该制度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之 始到明、清时的土司制度确立的全过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区 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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