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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实施的这些新规将改变你我的生活
为体现国家简政放权、鼓励创新的精神,国庆期间,又一大波新政来临,农财君为各位朋友们梳理了国庆之后马上要实施的政策,包括环保、食品、税费征收等政策,跟各位从事农业、农资的朋友息息相关哦。
一、10月1日起 小微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进一步扩大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二、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10月1日起,新设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存量企业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工商部门也会进行收缴及换发,未换发的营业证照到2017年12月31日将不再有效。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三、手机流量不清零,当月流量用不完 可延至次月使用。
此次流量调整新政策的核心要点,最为重要的是三个:一是当月流量用不完,可以放到下个月使用。如果下个月如果还是用不完,是否会清零呢?运营商没有说。按照国际惯例,肯定是要被清零的。二是用户不必打电话或去营业厅申请,直接默认开通,这一点还是比较人性化的。三是政策实施初期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运营商的解释是后台系统的改造,用户不必担心,有问题可以打客服电话咨询,并希望用户理解,后续将会稳定。
四、10月1日起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实施
1.剧毒、高毒农药禁用于蔬菜瓜果
新食安法明确剧毒、高毒农药禁用于蔬菜瓜果。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是消费者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新法明确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这有利于进一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消除消费者对有“毒”蔬菜瓜果的担忧,提升消费者对普通食品的消费信心。
2.转基因食品标示要放在显著位置
新食安法对转基因食品标示做出要求。现在转基因食品的标示,要么标识很小,消费者很难注意到;要么有些商家乱标示,以“非转基因”作为炒作噱头。新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按规定标示的,企业或将最高可面临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甚至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3.保健品说明书不能涉及治疗功能
新食安法明确,保健食品声明“不能替代药物”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与注册或备案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五、10月1日起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置税减半
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车辆更新中新能源汽车占比要求,加大对新增及更新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的考核力度,对不达标地区要扣减燃油和运营补贴,创新分时租赁、车辆共享等运营模式,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限购,已实行的应当取消。
六、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新规实施
修改后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10月1日起实施,新规明确了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过程中,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三类情形: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改变类型的,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企业变更出资人的,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七、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下调
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实施上述政策,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
八、电商促销新规,预售商品不得限定退货条件
10月1日起《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其中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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