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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出台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近日,竹溪县政府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竹溪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目标、参保范围、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计发及调整、领取条件、丧葬补助金、转移接续、制度衔接、基金管理监督、经办服务等作了明确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重点内容有四个方面。
增设了缴费档次。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来的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的基础上再增加1500元和2000元两个标准,共设12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建立了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为鼓励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建立了“多缴多补”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多缴多补”指:对参保人员选择1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长缴多得”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方面,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
规范了丧葬补助金政策和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的继承办法。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明确了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转出地和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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