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装上岗暂行制度
为了加强工商制服的管理,规范工商干部着装行为,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文明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着装的范围
全系统所有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工作时间必须着装上岗。
二、着装要求
(一)着装人员要按规定进行着装。4月1日至10月31日着春秋、夏服(着装时间由办公室根据季节变化通知);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着冬装。冬秋夏服不得混穿。
(二)按规定着装人员上班时间和从事执法任务时必须着装,特殊情况,必须着便装的,应经市县以局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监察室备案。夏季高温,根据县局统一安排着装。
(三)着装人员外出旅游、探亲和到各种消费娱乐场所会客访友时,不得穿着工商制服。
(四)女性工商人员怀孕期间,可不着工商制服。
(五)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穿着工商制服时,应正确佩戴帽徽、肩章、领花等标志。
(六)戴工商大沿帽时,男性大沿帽前沿应与眼眉同高。女性大沿帽前沿略高于眼眉,但最高不得超过4.5厘米,大沿帽帽墙黄色装饰带应平直,与帽沿成水平状。在室内不戴帽,在室外一律戴帽。冬用帽和春秋帽不得混戴。
(七)穿着冬季立领制服时,应将制服的全部纽扣与风纪扣扣好,内着服装不得露出制服的领口和下摆。
(八)穿着春秋季制服时,应内穿工商制式立领长袖衬衣,系工商制式领带,不得穿着高领内衣。并将衬衣下摆扎在裤腰内。
(九)夏季穿着立领长袖衬衫时,系制式领带,佩戴肩章,下着夏裤(女性也可下着工商制式裙服),衬衫下摆扎在裤腰内;着开领短袖制式衬衣时,佩戴肩章和领花,下着夏裤(女性也可下着工商制式裙服),下摆不得扎在裤腰或裙腰内。
(十)着工商制服时,脚穿黑色或棕色皮鞋,不得穿其它颜色皮鞋。
三、仪容仪表和举止
(一)男同志不准留长发、蓄小胡,不准纹身。女同志不准化浓妆,戴耳环、手链等饰物。
(二)着制服时要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不得搭肩挽臂。
(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制服外出,要自觉维护工商形象和声誉,不准嬉笑打闹。
四、监督检查
(一)纪检监察负责全系统着装检查工作,分局兼职纪检监察员负责本分局的着装检查工作。
(二)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规定配发、回收工商制服,对不符合穿着工商制服条件的'不得随意配发工商制服。
(三)检查着装风纪,坚持不定期抽查和节假日定期检查相结合。
(四)各分局和机关科室要经常进行着装举止、仪容仪表的教育和自查自纠,自觉维护工商形象。
(五)发现违规者,检查人员应及时指出度予以纠正。被检查者应虚心接受,认真改正,不得拒绝纠正。
五、违规处理办法
(一)不按规定时间着装,第一次予以经济处罚20元,第二次予以经济处罚50元,第三次予以经济处罚100元,并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二)着装不规范,每次予以经济处罚10元。第三次起,除每次予以经济处罚外,并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三)非执行公务着装进入酒店、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场所的,每次予以经济处罚2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影响给以纪律处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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