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经费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3-04-02 15:46:52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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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经费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江苏省工商局《内部会计控制专项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县局机关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县局机关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局机关经费收支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支出的范围

  凡与本单位业务活动有关的,具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等支出,均按规定列入报销的范围。

  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是指由售货单位或提供服务单位开具的,并注明开票日期、购货单位名称(接受服务单位名称)、商品名称或服务类别、数量、单价及金额,加盖售货单位(提供服务单位)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收据);支出数额较大、且发票中无法表明所购全部商品的,必须附设所购物资的明细清单。

  二、经费支出的审批报销程序

  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发票、清单等),由经办人注明业务活动内容并具名,填制《单据粘贴簿》,经经费扎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分管财务的局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事前需专项审批的,应将书面报告及相关的协议(合同)附后,否则财务室不予报销。因业务活动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且数额较小的,经局长审批同意,可凭加盖公章的一般收款收据报销。所有办案协查经费、代征手续费,一律由收款单位出具正式收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账户,以汇款的形式支付,其他单张发票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可直接领取现金;1000元以上(以下称:数额较大)的,原始发票应注明供应商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由财务室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因特殊情况或遇突发事件时,需用大额现金支付的,经局长批准后,财务室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

  三、经费支出的审批报销办法

  1、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和财政、人事部门关于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

  2、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由财务室每月向省财政厅申报工资额,直接转入个人工资账户内。如有工资变动、人员调进调出等,财务人员应根据人教科提供的人事局工资审核部门审核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发放工资。

  3、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和报销。由人教科扎口管理,财务人员根据人教科审核确认并经局长批准的支出项目和金额按月发放。我局的执法办案津贴实行集中管理,全部用于弥补发放行政人员每月奖金的不足。

  4、个人奖励费用的报销。因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地方政府、上级局和本局表彰应发生的奖励费用,由人教科根据表彰书面证明(文件或通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发放标准,开具受表彰人员的奖励清单;财务室根据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奖励清单,负责对奖金的统一发放工作。对其他单位给予的代收手续费(劳务费),实行收支统一管理。财务室根据相关科室制定的、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处理意见进行发放;未经批准,各科(室)不得擅自分配。

  5、加班费、夜班费的发放和报销。加班费、夜班费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用于弥补发放行政人员每月奖金的不足。如确因工作需要,发生临时性加班,其加班费用由人教科扎口管理,财务室根据预算定额标准和经人教科审核确认的人员加班情况,以及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支出项目、内容和金额发放。

  6、看望病人等慰问费的报销。看望病人等(系统内)人员福利性支出,由人教科扎口管理。费用发票由人教科长审核、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7、医疗基金、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医疗基金、住房公积金由财务室根据相关规定,先办理国库集中支付,后办理报批手续。

  8、临时人员工资的发放和报销。按照省财政、省工商局的要求,局机关使用临时工人数,应严格控制在机关在职人员总数的10%以内。临时人员的岗位安排及工资管理,统一扎口到办公室;财务人员根据办公室审核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工资标准发放。局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其工资由事业单位负责发放和报销。未经批准的临时用工,其工资一律不予报销。

  9、办公用品的购置和报销。机关各科室的办公用品,统一扎口到县局办公室购置和管理。各科室因特殊工作需要,急需购置办公用品且金额较小的,由经办人在发票上写明事由并签名、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局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非急需且金额较大的,各科室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负责集中采购,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涉及政府采购目录的办公用品及一般办公设备,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政府招标、采购审批手续,并到具有供货资格的商家采购,办公室凭政府采购审批单、局领导审批的购货发票及清单,到财务室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10、资料的印刷和报销。各种资料的印刷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各科(室)需要印刷的各种资料和表格,应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办公室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办公室凭承印单位开具的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发票及清单,到财务室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凡属由省局统一印刷并承担费用的各种证照及注册登记资料,局不再安排印刷和报销相关费用。

  11、邮电费和水电费的报销。财务室收到费用发票后交办公室核查,并办理报批手续。

  12、差旅费的报销。机关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出差伙食补助,应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出差当事人应填写出差的事由、日期、地点、人数并签名,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局领导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凡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局集中组织的因公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报销时还应提供相关的并经局领导批准的书面通知和主办单位核定的支出预算标准,不得另行报销与此无关的其他费用。

  13、交通费用的报销。局机关的公用车辆,其燃料、维修等,扎口到办公室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1)汽车燃料费:局机关所有公用车辆用油,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购买“中国石化加油IC卡”,并细化考核到每台车辆。办公室凭购买审批手续、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原始发票,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汇款手续;因公外出车辆在途中无法使用“中国石化加油IC卡”的,可以现金方式购买,其原始发票由经办人写明事由和签名、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登记、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支付手续。

  (2)过桥过路费:由驾驶人员负责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注明事由、日期、到达地点,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支付手续。因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所发生的费用,无特殊情况的,财务室不予报销。

  (3)车辆维修费:局机关所有公用车辆进行年审和维修,应到指定维修站(点)进行维修。年审取得的原始发票,由承办人员和办公室负责人分别签字、审核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支付手续;维修取得的原始发票和送修人员签字确认的维修耗材清单,由办公室负责人逐项审核签字、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交财务室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4)车辆保险费:全局所有公用车辆,原则上由办公室通过招标择优的办法,选择低价格的承保单位。保险费报销时,由办公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分别签字,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室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14、办公设备维修费的报销。局机关一般办公设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办公室取得有效发票后,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专用及大型办公设备的维修,由办公室负责办理专项审批和报销手续。数额较大的,由财务室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15、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维修费用的报销。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维修,严格按照当年部门预算编制的维修项目进行,由办公室负责牵头或组织实施。

  (1)5000元(不含)以下的小型维修项目,经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承修单位应出具有效发票和维修项目清单,由经办人签注事由及姓名、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支付手续;

  (2)5000-50000元(不含)的较大维修项目,经书面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原则上通过议标的办法,确定承修单位。办公室应对承修单位提交的维修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维修合同(协议)签订后组织实施。维修工程结束后,承修单位应编制并提交维修项目决算及用材明细表(一次性定价的项目除外),经局领导会审确认后,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由经办人签名、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其与维修合同(协议)复印件,一并交财务室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账户办理汇款手续;

  (3)50000-300000元(不含)的大型维修项目,经书面报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办公室牵头并组织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通过投标、议标的办法,确定承修单位并与其签订维修合同(协议)后组织实施,维修工程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承修单位必须编制并提交维修工程决算报告书、工程量计算及用材明细表、工程变更签证单、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图纸、取费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局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对其工程决算进行审计;财务室根据《审计报告书》中确认的最终价格和由经办人签名、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同意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及维修合同(协议)复印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账户办理结算或汇款手续;

  (4)300000-500000元(不含)的大型维修项目,除按省工商局《关于对重大经费事项实行报批制度的通知》(苏工商办[2000]55号)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外,其确定维修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审计及费用审批报销,按照第15条第(3)项的办法办理。

  (5)500000元以上的大型维修项目,经省局批准后,应按照省局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维修单位。其组织实施、项目审计及费用审批报销,按照第15条第(3)项的办法办理。

  上述5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需要支付工程预付款的,由财务室根据双方合同(协议)的约定及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实施支付,工程款结算时,由财务室从其维修款中直接扣除。合同(协议)约定由施工方提供维修质量保证金的,由财务室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从其维修款中扣除,约定期满后返还对方。

  16、公务接待(会议)费的报销。局机关所有公务接待(会议),均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各科室发生的相关费用,凭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局领导审批同意的有效发票和相应的“会议(接待)申请表”或“接待通知单”,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支付手续,数额较大的,由财务室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17、培训费的报销。因工作需要,对系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培训主办部门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提交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有效发票及书面请示;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省、市局组织的业务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参加培训的人员凭经局领导审批的、由主办单位开具的收据或发票及书面通知(文件),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

  18、固定资产购置费用的报销。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在当年支出预算的范围内办理,除特殊情况并经上级批准外,未列入当年预算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基本建设项目等,一律不安排购置和建设。列入当年预算的固定资产购置费用,报销时应提供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合法有效的原始发票、“固定资产申购单”及办公室开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财务联),由财务室办理国库支付转账业务。如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报销时还应提供“政府采购计划单”;属于交通工具的,应向省工商局、省财政厅办理购置审批手续,购置费用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其他费用由财务室办理国库支付转账业务。

  19、案件协查经费、举报人奖金的审批和报销。对在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中发生的协查经费、举报人奖金,事前应填写《检举或协助办案有功人员奖励报批表》,并注明收款单位(姓名)、事由、罚没款入库金额及依据,经报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协查经费应控制在罚没款入库额的10%以内,无协办单位或内部协办的案件,不得办理协查经费的审批支付手续;举报人奖金控制在罚没款入库额的5%以内,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案件、匿名举报案件、年检工作中处罚的案件,不得办理举报人奖金审批支付手续。

  协查经费的支付办法:财务室根据承办科室填制的《检举或协助办案有功人员奖励报批表》和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收款单位出具的有效收据、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账户,办理转账业务。

  举报人奖金的支付办法:财务室根据承办科室填制的《检举或协助办案有功人员奖励报批表》和经局领导审批的举报人出具的收款收据(收条)、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办理奖金的支付手续。举报人奖金,不得由案件承办单位人员代为领取。

  20、办案有功人员奖金的审批和发放:根据《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办案奖励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对第一线查辑重大案件的破案有功人员的一次性奖励,经书面上报南通工商局批准后,由局公平交易科会同人教科按照规定的人数和标准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财务室根据局领导对分配方案的审批结果,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账户,直接列表发放到人。

  四、个人借款的支付结算和管理

  1、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单位款项的,事前应填制《借款借据》一式三份,注明借款人、借款理由、金额、日期,报局领导审批。借款人公务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不得长期挂账。超过六个月(不含)以上的,视为个人挪用公款,由局纪检监察室按规定进行处理。

  2、机关工作人员因家庭困难,需要借用单位款项的,事前应填写《借款借据》一式三份和《个人还款计划表》,注明借款人、借款理由、金额、日期。个人因私借款,应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财务室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借款借据》及《个人还款计划表》,支付所借款项。除特殊情况外,借款人应在规定的期间内还清所借款项,超过六个月(不含)以上的,视为个人挪用公款,由局纪检监察室按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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