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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违反作息制度处罚规定
1、上班(含局组织的各类会议、学习、比赛、劳动及其他集体活动,下同)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内(含一小时),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超过一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半天,每旷工半天对当事人罚款200元;三次及三次以上者予以待岗(待岗时间、工资标准按市局文件规定执行,下同)。
2、擅自离岗(缺席),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50元;三次及三次以上者予以待岗。
3、经领导批准的事假和病假工资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上班时间串岗、聊天者,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发现三次者予以待岗。
5、上班时间打牌、下棋、上电脑玩游戏、聊天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发现两次予以待岗。
6、保持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凡大吵大闹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和机关形象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并进行诫勉谈话;两次者予以待岗。
7、接待服务对象或接听电话时,使用文明忌语者,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两次者予以待岗。
8、工作中首问负责制未落实好,造成服务对象有举报或投诉者,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两次者予以待岗。
9、工作中态度粗暴、有生冷硬横拖、推诿扯皮,或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者,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两次者予以待岗。
10、散布、传播小道消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团结和影响工商形象的,查实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并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待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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