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制度武器保护农村留守儿童
导读:国务院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以下是由应届毕业生网小编J.L为您整理推荐的用制度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欢迎参考阅读。
[父母] 外出务工前要妥善安置子女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即使父母外出务工,也不能逃避这种法律责任。”
佟丽华说,父母外出务工前要对子女进行妥善安置,《意见》具体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二是一方留家照料;三是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同时,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意见》明确要求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此外,意见还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基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 建立完备的留守儿童信息台账
佟丽华认为,《意见》强化了基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的监护监督职责。如提出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意见》还明确要求务工人员流入地政府为务工人员家庭在落户、住房保障、照料、就学等方面提供更多帮扶支持。
[学校] 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读制度
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安机关。
《意见》对教育行政部门也明确提出4项具体要求,包括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帮助儿童提高防范不法侵害的行为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
[公安、民政] 各司其职保护留守儿童权益
佟丽华认为,《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不论孩子受到来自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伤害,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
对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或遗弃罪的,要立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接到儿童权利受到侵害的报告并调查处理后,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快孵化专业社会组织,依托社会组织培养专业服务人员;
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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