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第一部分征税范围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从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一来看,实际上金融服务的流转税征税范围在外延上有了大幅度的拓展,很多过去在营业税时代游走于征与不征边缘的争议类项目都堂而皇之地进入了增值税殿堂。金融企业必须严肃审慎的对待这一变化。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该条款所称金融商品并未给出明确定义,操作上可以参考金融商品转让中所列示的金融商品,包括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企业持有这些金融商品产生的`利息和利息性质的收入属于贷款服务收入。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当然,对于企业持有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取得的利息、分红、收益还需与后续规定中的“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结合起来加以考虑。除了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由于我国税法对于各类资管产品的征税主体问题规定的并不清晰,实务中还会存在较大争议。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标的物是资产,这里的资产包括有形动产和不动产。实务中不动产售后回租还存在一定的合法性争议,实务中在营业税时代我们遇见过广东等地的地税局不认可不动产售后回租。对于承租人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的行为,仍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3号公告视其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行为。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次金融服务定义没有直接谈及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行为,实务中银行保理融资通常按照贷款处理。商业保理包含保理融资(贸易融资)和保理服务两个部分的内容,前者我们倾向于按照贷款服务处理,后者我们倾向于按照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处理。当然,也会存在基于应收债权让与的特点,将商业保理服务视为金融商品转让的可能。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直接收费服务中,服务提供方不是直接以提供资金的方式取得收益,而是通过为各类金融服务提供一定的人力、物力、资源支撑的方式取得收益。比如担保公司提供的融资性担保服务、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基金管理服务等。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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