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自查报告

时间:2022-08-09 09:11:19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建筑业自查报告集合

  在当下社会,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那么一般报告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建筑业自查报告集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建筑业自查报告集合

建筑业自查报告集合1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科《关于xxx20xx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公司于近期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xxx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了企业资质复查工作,现将公司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公司成立于xxxx年x月xx日,并于xxx年x月份取得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叁级资质。公司现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xx人,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为xx人,有一级建造师xx人,公司拥有注册资本金xxx万元,资产总额xxx万元,净资产xxx万元。

  公司自成立以来,就贯彻和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壹级资质标准范围进行招投标和专业承包。建立了以公司总经理为首的质量安全生产指挥保证体系和以部门负责人为首的专业质量安全的保证检查监督体系,20xx年度,公司全年工程结算收入xx万元,实现利润总额xx万元。公司还连续三年被评为xx省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所建项目工程质量均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未发生一起严重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未出现顾客对质量的投诉现象,更没受到过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纠正或处罚。

  公司在内部管理中,始终坚持以为人本理念,严格遵守用工制度,与每一位职工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为他们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且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其进行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本着社会和谐的原则,公司对农民工一视同仁,在劳动保障和工资方面优先照顾,工作时间清楚,劳动报酬明确,工资按月足量发放,从未发生拖欠和克扣现象。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因本公司农民工工资问题接收到举报、申诉,并无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情况出现。

  我公司严格遵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十四条所列行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凭公司的实力投标中标。严格执行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殊工程作业人员均经过培训、考核,遵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持证上岗率100%。至今从未发生一起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诚然,我们目前的管理水平、管理理念还有待完善和提高,需要上级的指导和关怀,需要不断学习和借鉴先进企业的管理模式,以进一点深化改革,努力创新。本次自查结果为:合格。现报请贵处,请贵处予以核查为感。

建筑业自查报告集合2

  为帮助纳税人开展税收自查工作,特制订了本指南,供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本指南针对行业的特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介绍税种的自查要点;本指南未列举到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经营活动涉及的全部税种,自查电子表格不足以填写的,可另用附件说明。

  一、自查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业企业。

  二、自查范围

  1、范围: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纳税情况,若有涉及到以前税收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向前追溯。

  2、税种范围: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税费及基金,其中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重点。

  3、发票范围: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他大额发票的真伪。

  4、自查期限:至20xx年6月20日结束

  5、资料报送:自查表及相关资料于自查期结束前报送至启东稽查局综合股,联系电话:xxxx

  三、自查内容

  Ⅰ、营业税

  (一)收入方面

  应全面检查各种应税收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1.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

  (1)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

  (2)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或未与甲方(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后是否确认收入;

  (3)预收工程款,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2.是否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

  3.是否将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等计入计税依据

  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是否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甲方提供的材料、动力等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税。

  4.是否按规定结转工程价款以外的各项收入

  (1)是否结转在工程价款以外收取的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各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或者虽按规定核算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但未申报纳税。

  (2)是否将临时设施费、劳保统筹、远征费、二次搬运费等收费项目确认为收入。

  (3)超计划、超面积施工部分是否只确认成本,未确认收入。

  (4)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收入是否全额确认。

  (5)是否将材料差价款、抢工费、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价外收入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账户进行核算,或者直接冲减费用。

  (6)设备出租收入是否确认收入。

  5.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应税收入。

  6.是否将工程价款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

  7.是否将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等是否直接冲减工程价款

  8.非主营业务和其他应征营业税的行为是否计税,是否将非主营业务高税率的项目混作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

  9.是否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

  (1)是否利用自建自用建筑物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向关联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未确认应税收入。

  (2)出租、出售自建自用建筑物取得收入,是否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10.是否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

  (二)其他方面

  1.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1)是否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2)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2.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三)、涉及股权转让企业的营业税

  1.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检查

  (1)检查买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的准确性。检查“长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科目,对于卖出的金融商品,根据企业金融商品买卖统计表核对成本结转是否正确,价差收入的计算是否准确。特别注意股票分红派息后的成本计算是否准确。

  (2)检查金融商品分红派息收入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检查持有金融商品取得的分红、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已缴纳营业税。通过查询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告及债券的派息公告等,检查金融商品的分红、利息收入计提是否正确。

  (3)检查是否存在跨结转的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检查是否存在利用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结转至下一年抵减计税营业额的情形。

  (4)检查买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核算是否正确。检查是否将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品种统一归为“金融商品”,检查是否将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进行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检查是否扣除了金融商品买卖的交易税费,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5)投资收益。检查金融商品卖出时,成本结转的准确性;检查分红派息计提的准确性、完整性。

  (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检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的派息金额。

  (7)应付账款或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检查明细科目,检查是否存在未确认收入的应税收入。

  (8)已缴税金与已提、已申报税金是否一致,检查“应交税金”、“银行存款”。

  Ⅱ、企业所得税

  应全面检查各种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收入方面(内容参考营业税)

  企业是否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或多结转工程成本费用

  (1)提前结转未完工工程成本。企业是否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2)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前转入工程成本。

  (3)擅自缩短临时设施的摊销期,虚增临时设施摊销成本。

  2.是否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

  (1)虚列已耗用材料的单价、数量,虚增材料成本。

  (2)将尚未耗用的材料列入成本。

  (3)将不属于材料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列入材料成本。

  (4)取得虚开发票或虚构购进材料业务,虚增材料成本。

  (5)材料成本的贷方差异有无长期不调增利润。

  (6)已竣工的工地剩余已领用材料有无办理退料手续冲减成本。

  3.营业费用方面

  (1)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

  ①是否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

  ②是否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

  ③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是否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

  (2)租赁费摊销方面

  ①租赁固定资产,是否一次性列支租赁费,未在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费用。

  ②融资租赁时,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是否列支设备租赁费高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

  ③有否将经营租赁时发生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如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列入管理费用。

  (3)计税工资方面

  ①是否虚列人工费用,虚增工程成本

  是否虚列施工人员数量、虚列应付工资,虚增人工费用。

  ②工资支付是否合理。

  如以发票报销的方式,为员工报销交通补贴、医疗费;以劳动保护费名义支付给职工人人有份的误餐费;以会议费、公杂费、宣传费名义列支部分职工奖励费;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职工交通意外保险、员工子女保障保险等商业保险,未计入职工工资进行纳税调整。

  (4)“三费”方面

  ①计提基数是否准确。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

  ②是否重复列支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或者列支或提取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5)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检查

  将应计入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项目的支出以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办公用品等项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申报时,是否未按税法计算的限额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扣除费用。

  4.各项损失是否按规定报批,是否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5.购臵、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臵或开发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是否不作为资本性支出,而直接计入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是否正确。

  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它费用支出是否税前扣除;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赔偿金、逾期还贷的罚息是否挤占成本。

  (三)发票方面

  1.是否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的发票或虚开发票

  (1)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企业开具从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

  (2)向发包方开具假的发票,以隐匿收入,少缴税款。

  (3)虚增工程价款或虚构部分业务,向发包方提供虚开的发票,发包方据此虚增固定资产价值或虚增税前扣除额。

  2.是否以不合法凭证列支各项成本、费用

  (四)其他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

  1.工程完工后余料和残料的变价收入、销售废旧包装物收入是否入账。(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补税;

  (五)、涉及股权转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的检查。一是检查股息分红、债券收益、汇兑收益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检查各种金融商品买卖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往来账或体现在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

  一是检查税前扣除的各项金融商品交易支出、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其当期发生的,且与其取得的金融商品交易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主要检查股票、债券、外汇等投资收益业务支出等项目。

  二是检查是否存在多列费用的情况,检查“投资收益”账户,核实是否将与金融商品交易无关的费用计入该账户。检查费用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成本情况;根据员工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检查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情况。

  三是检查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擅自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多提折旧的情况。

  四是对各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有无将不征税收入用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五是检查企业填报的各项损失,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报财产损失、虚报投资性支出损失和虚报借款的坏账损失等虚增成本的情况。

  Ⅲ、个人所得税

  (一)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信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四)是否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奖金、回扣、提成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支付给无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七)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

  Ⅳ、其他税种

  (一)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于移送时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如进行账务处理时将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的生产地点登记为施工现场;将生产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耗用的原材料、人工费用等成本费用分解计入工程施工成本。)

  (二)是否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是否缴纳印花税。

  (四)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纳税人,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合同,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经营自用的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六)对房产进行改造、扩建,增加的房产原值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七)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八)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建筑业自查报告集合3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质函[20xx]459号)、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阜建管[20xx]6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公司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的自查工作,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专项自查工作小组,本着事实就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各项法规的要求,对本公司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进行深度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我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标,并在施工前及时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等各种证件。

  2、公司只对其在本公司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进行承揽业务,并无资质挂靠,中标后并未发现违法劳务分包、转包的现象,并对工程承包合同及时的备案。

  3、本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全勤在岗,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并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上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上岗人员一致,并全是本公司正式人员。经调“人员考勤机”打卡记录,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能每天按时到岗。

  4、在工程施工前,对招用工人进行了岗前培训,培训后与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其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其本公司员工在施工期间能持证上岗、并戴安全帽,能严格按各项照规章制度进行施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每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

  5、在施工现场设有意见簿、举报电话。未发现使用无资质的商品混泥土。

  通过自查,公司认为公司治理较为完善,运作基本规范,不存在重大问题或失误。但公司治理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作,也需要常抓不懈、不断完善、不断提高的一项工作,公司将高度重视自查、治理的专项活动,认真查找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不足,通过专项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

  以上为我公司的自查情况,希望监管部门对我公司的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指正,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建筑业自查报告】相关文章:

建筑业自查报告范文12-20

建筑业寄语11-26

建筑业有哪些建筑要素-建筑业的特点11-06

建筑业调研报告05-20

笔试题(建筑业)01-16

建筑业实习日记04-13

建筑业实习目的10-22

建筑业求职简历02-12

建筑业对联大全05-15

建筑业劳动合同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