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鉴定组织
1、南京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全市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进行鉴定;负责认定本市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科技成果鉴定的资格并实施管理。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
2、科技成果鉴定分为会议鉴定、检测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具体操作程序见《鉴定规程》),会议鉴定的同行专家不得少于7人。
3、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1 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并在这一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3.2 具有比较丰富的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3 具有高级技术或技术经济专业类职务,特殊情况可聘不超过1/4的`中级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 被鉴定项目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对该 成果的鉴定。
4、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其技术秘密。
5、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1 是否达到鉴定申请方提出需要鉴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
5.2 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5.3 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5.4 转化的难度和风险;
5.5 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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