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

时间:2023-06-20 11:13:57 工作总结 我要投稿

2021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

  时间是箭,去来迅疾,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回顾坚强走过的这段时间,取得的成绩实则来之不易,好好写写工作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指导将来的工作吧。好的工作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1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1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1

  按照《报送20xx年上半年综治目标责任书自查报告及负面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关于转发市综治办〈20xx年**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考评细则(县)〉的通知》,我单位对照考核指标,认真开展了自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仲裁机构设立及经费保障情况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我县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截至目前,县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为13人,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农工部,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日常工作。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32人,聘期5年。

  全县11个乡镇按照要求,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纳入本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已有**个村民委员会成立了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小组,形成完备的县级仲裁、乡村调解、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保障仲裁工作经费。仲裁日常工作经费20xx年开始列入县级财政预算,20xx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经费预算5万元,对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保障。

  (二)仲裁能力建设情况

  1、建设仲裁基础设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和合议调解室设在**路办公楼,配备了电子显示屏、仲裁员席、申请人席、被申请人席、旁听席等必需的.庭审设备;建立了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

  2、制定仲裁规章制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进一步明确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职能职责,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的管理机制,健全仲裁工作机制、议事规则。同时,研究制定了《**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

  3、培训仲裁员。为提高仲裁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调解仲裁操作能力,计划20xx年下半年组织仲裁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调解仲裁业务培训,计划培训人次约30人次。

  (三)调解仲裁案件

  20xx年上半年,**县未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重大事件;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越级上访信访案件。各乡镇没有上报街镇纠纷调解情况。

  二、下一步措施

  按照综治工作目标,农工部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努力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水平。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抓宣传培训。继续做好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农民群众对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的政策和手续还不熟悉,要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靠宣传引导,为农民群众申请仲裁提供便捷通道。继续有计划、有组织地分期分批开展对调解仲裁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公正裁决。

  (二)抓调解仲裁员队伍建设。目前,全县仲裁员都是兼职,如何稳定调解仲裁员,真正建立一支政治合格、法律精通、业务娴熟的调解仲裁员队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做到既为农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又要提供优质服务。

  (三)抓制度建设。继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仲裁委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印章管理办法、仲裁经费管理制度等。建立仲裁员聘任、考核、持证上岗、年审和解聘制度,实行仲裁员分级管理,建立仲裁员管理档案等。

  (四)抓问题调研。通过深入调研,研究制定**县加强土地承包及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努力减少因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或程序引发的纠纷;加强与法院系统的沟通协调,建立顺畅的案件通报机制,协同做好案件受理和审查,确保生效裁决的有效执行。积极探讨因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清引发的征地补偿费分配、出嫁女土地承包等类纠纷的调处解决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2

  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在农业部和省、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中共弥勒县委、县人民政府正确领导下,依据中央、省、部一系列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完成了为期一年的仲裁试点工作,现将自批复以来的试点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地处滇东南以北,平均海拔1425米,全县国土面积4004平方公里,辖12个乡镇,134个村民委员会,1101个村民小组,全县共5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4.15万人,11.3万户。在云南被称为典型的农业大县。近年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案件的发生,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构成了局部地区农民越级上访的根源。为此,我县以农业局弥农字[20xx]19号文件向省农业厅、农业部申请仲裁试点,申请得到了省、部的大力支持,并于同年以云南省农业厅云农经字[20xx]26号、农业部农经发[20xx]15号文件批复批准了我县作为省级和部级的仲裁试点县。试点以来,我县共受理承包土地纠纷案件50件,其中,乡镇调解41件,县仲裁委受理9件,审理裁决6件,审理中达成调解1件,有2件正在审理中。

  二、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仲裁机构

  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既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探索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多渠道解决机制,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径。这是我们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以来取得的一致共识。为此,我们根据云南省农业厅农(经)字[20xx]12号文件《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时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成立仲裁机构,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并以弥政发[20xx]38号文件批准成立了弥勒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农业局局长和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水务局、农经站,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农经站,办公室主任由农经站站长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同时文件还规定了乡镇相应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形成了上下联动机制,构成多部门、多渠道、多形式调处机制。从而形成了领导重视,组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制定仲裁制度,建立规范的仲裁程序

  规范的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的根本保障。确保仲裁程序规范严密的核心就是抓好制度建设。为此,我们参照省外先走入试点县出台的一系列相关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弥勒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工作纪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原则、仲裁庭工作制度、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和仲裁流程图等七个制度,并依据办法的规定,制定了统一规范的仲裁文书格式。仲裁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报州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以弥政办发[20xx]74号文件发布实施。

  (三)筹建仲裁庭做好仲裁工作的硬件设施建设

  作为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农经站,在经费相当紧张的情况下,想方设法挤出经费7万元,在农经站办公楼5楼原培训用的教室筹建了一个可容纳20多人的仲裁庭,落实了办公场所,配备了办公设备。

  (四)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仲裁员业务水平

  自开展试点后,我们按照试点要求,把仲裁委员会制定出台的一系列制度一并上墙,并把仲裁工作的整个程序以流程图的形式公布在办公室,使前来咨询和申请仲裁的人员对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法律依据和工作程序一目了然,使仲裁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另外,坚持每周仲裁员业务学习制度,其学习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努力提高仲裁员法律水平和政策观念,为参加仲裁打好坚实的业务基础。

  三、取得的成效

  (一)探索了可行的仲裁机制,破解了承包土地纠纷投诉无门的怪圈。

  我县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以来,农村承包土地纠纷已从政府部门很难下手、村级组织不愿协调、法院不予受理的三难境地走了出来,县乡两级纠纷调处机制的成功搭建,填补了机制上的缺陷。试点以来,全县共发生承包土地纠纷50件,其中,乡镇调解41件,县仲裁委受理9件,审结7件,2件正在审理中。

  (二)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了弱势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县仲裁委受理的9件个案中,纠纷发生时间都是很长,短的有二三年,最长的有十多年。由于法院涉及承包土地的纠纷不受理,承包土地纠纷一直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主持调解。而调解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达成。村级处理决定又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如弥阳镇上母乃村的杨家德和杨文兵,两人的纠纷于20xx年发生,村民小组20xx年4月召开村民代表和党员大会作出处理决定,同年5月村民委员会又作出处理决定,20xx年4月弥阳镇政府领导带镇农经站又到村内进行调处,而处理决定迟迟得不到履行,最后矛盾上交到县仲裁委,县仲裁委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最终作出明确裁决。该案得以顺利执行。

  (三)更好地实现了社会公平,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面广量大,纠纷情况错综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但我们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面对现实,重在维护农民权益”的处理原则,公平、公正地调处一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如弥阳镇城东社区四组的贺志文、贺丽萍、贺丽芬兄妹三人因婚姻关系户口外迁导致承包土地收益权丧失的'纠纷案件,该案是仲裁委成立后的第一个案例,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和站领导高度重视,我们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并经开庭审理,最终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送达后,被申诉方王为慈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我仲裁委下达的裁决书,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查明,驳回了王为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维护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最后,申请方贺志文、贺丽萍、贺丽芬兄妹三人依据仲裁裁决书和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到原居住地顺利分割了原家庭成员共同承包的土地,取得了丧失多年的土地收益权,平息了多年来因土地纠纷兄妹几人产生的怨气,更好地实现了社会公平,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以来,通过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案件的审理实践,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依据不够充分。目前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少数几部法律相关规定不够具体,以致对许多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无法可依。亟待加快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仲裁规范法律,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在仲裁案件审理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已达25年之久,人地矛盾比较突出,从我县的实际情况看,出嫁女绝大部分都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根据法律规定类推,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衍生的收益分配权,出嫁女应该在原居住地同时享有。现实情况是,绝大部分村集体剥夺了该部分出嫁女的权利,引发了出嫁女集体上访事件。出嫁女回原居住地申请分割原家庭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以不是本村组成员为由拒绝分割承包。如何保护妇女承包土地经营权不受侵犯,是我县试点中遇到最多的案例。如弥农裁(20xx)1号案件,申诉方贺丽萍、贺丽芬、贺志文三兄妹就是因婚姻关系户口外迁导致承包土地经营权丧失引发的纠纷。弥农(20xx)4号案件,申诉方陈丽、陈红芬也是同样的原因。审理实践中,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执行中村小组集体虽然存在一定的阻力,我们只有多做小组干部的思想工作,改变习惯做法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地方。

  (二)缺乏必要的保障。由于我县制定的仲裁收费办法还未获批准,试点期间,有省、部的试点工作经费作保障,试点结束后,仲裁工作经费不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后续工作的开展将缺乏强有力的保障。

  (三)缺乏专业人才。目前,能独立承担主审任务的仲裁员不足,严重制约着办案的速度。机构成立,应配给相应的编制人员指标,增加各类专业人才,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司法配合不够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是法院受理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仲裁或诉讼完全由农民自由选择,但我县法院规定凡是涉及承包土地的纠纷全部由仲裁委首先裁决,加大了仲裁机构的工作压力。审理后续执行工作也需要得到法院的大力支持。

  (五)农村承包土地纠纷的主体是弱势群体农民,而引发纠纷的原因太复杂,包括财产分割、遗产继承、赡养老人、损害赔偿等,土地承包仲裁只对土地纠纷裁决,增加了农民的诉讼成本。如我们仲裁的弥农裁(20xx)5号案件,申诉方杨文兵申请被诉方杨家德赔偿承包土地被强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弥农裁(20xx)3号案件,申诉方王乃明请求裁决被申诉方赔偿承包土地被强占所造成的损失3410元。审理实践中,我们是采用回避的办法,请求赔偿裁决由申诉方另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承包土地在册面积与实际面积的不相符,增加了纠纷仲裁的难度。如我们仲裁的弥农裁(20xx)1号案件,申诉方贺丽萍、贺丽芬、贺志文三兄妹申请分割承包土地,实际面积远远大于经营权证上在册的4.5亩;弥农裁(20xx)6号案件,申诉方王有富的经营权证上载明位于六队大地的承包地0.5亩,实际面积接近3亩。审理实践中,我们是以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上载明的土地面积作依据,明确地块四至界限。因为承包土地经营权证是农户承包土地的唯一合法凭证。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纠纷仲裁工作,充分发挥仲裁机构的职能作用,我们建议:

  一是加快立法进度。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明确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司法地位。细化和完善有关实体法律,增强仲裁法律依据。

  二是加强领导协调。建议省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重点解决机构设立、财政支持及司法接轨的问题。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由于我县的仲裁员都是原承包土地合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水平亟待提高,建议省级多举办一些以仲裁相关的法律培训,提高仲裁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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