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的论文
城市管理专业,是为了适应我国城市化和城市管理现代化的迫切需要而设立的专业。培养具有城市管理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能灵活运用城市管理的理论,具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社交能力、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组织、领导和管理城市公共事务的能力,能从事城市管理教学、科研和实践操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城市管理的论文1
[摘要]影响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且较难控制。文章对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提高城市道路工程质量的措施。
[关键词]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影响因素提高措施
1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差距的表现
(1)变:表现为长官意志,项目随意变更;考虑不周不得不变。投资变(主要是资金不确定所致),工期任意变,施工过程中变更多,决策失误更得变。变是必然的,但变得太多太快,带来的损失必然是巨大的。
(2)差:主要是质量意识差,施工人员素质差,施工方法、工艺差,机械设备差,检测手段差,路面平整度差,外部环境差等。
(3)粗:表现为立项粗,设计粗,图纸粗,施工前的准备粗,管理过程粗,施工程序粗,检测数据粗,验收粗等。
(4)漏:设计漏项,施工漏做,工序之间漏检,监理、施工方面管理中疏漏等。
(5)裂:因工期紧,管网沟槽回填较深又无时效期而造成下沉断裂。路基压实、养护不够造成开裂,沥青抗老化能力差,造成路面网裂等。
这些差距若不尽早根除,差距将越来越大,势必损害城市的形象和政府在市民中的形象。
2质量问题的成因
(1)开工急:由于急于开工,造成匆忙设计,匆忙选择施工队伍;施工队伍又不得不匆匆忙忙进场,有些工程甚至边设计边施工,忙中出错在所难免,使得施工工序、工程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2)工期紧:一般来说城市道路工程的工期都很紧,这是城市道路施工的最大特点和市民出行的需要。城市道路工程的另一特点是绝大部分工程都要经历雨季施工,而这个时期又正是各种管道铺设或路基施工的阶段,管道沟槽回填后难以压实,路基含水量大,其密实度和强度很难保证。由于工期太紧,又不能不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是可以想见的。
(3)作业面狭窄: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场地都很难闭交通,人流难以控制,加之诸如电力、电信、热力、有线电视、煤气、自来水、排污管道等各种管线相互交织、彼此干扰,使得原本狭窄的场地显得更为拥挤,同时使得质量管理工作更为零散,多点、奋天、连续性差,增加了质量管理的难度。
(4)扯皮多: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中情况十分复杂,关系到各个方面。
(5)施工工段细小:为平衡关系,把工程化整为零,造成工程衔接处质量难以控制。
(6)利低料减: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某些施工单位为了取得工程,故意压低竞标价格。当获得项目进行施工时,又因利润太低,加之资金到位率较差,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小代大、以粗代细等现象时有发生,质量较差的问题也就不可避免了。
(7)建设、监理、施工部门各自责任不到位带来的质量问题。
①建设单位协调工作不到位,未能为施工单位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造成工程的先松后紧。另外对一些施工素质差的队伍,措施不得力,势必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
②监理部门“监、帮、促”处理的不到位,不能充分发挥质量管理部门的积极作用。再者少数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监理工作浮于表面,缺乏深度和广度,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是很大的。
③某些施工单位人员素质较差,加之施工人员以民工为主(这些人员的技术素质一般较低),加大了质量管理工作的难度;施工机械设备陈旧,工程中使用的材料与原送检的材料差距较大;工艺流程落后等都易于造成质量问题。
3提高城市道路工程质量的措施
提高城市道路工程的质量循要各方都将工程质量问题放在首位,共同解决好与工程相关的各种问题。提高城市道路工程质量的主要措施为:
(1)做好工程前期规划论证和设计工作,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先决条件之一。
(2)做好开工前的拆迁工作,尽力做好施工前的“三通一平”工作,为施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保证施工的连续性,为提高工程质量莫定基础。
(3)在施工队伍的选择上,切实做到择优选取施工队伍,除应考虑竞标报价,还应实地考察施工队伍的实际状况。
(4)建设、监理、施工各力应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以工程的高质量为首要前提,发挥各自的优势,密切合作,协调管理,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工程的高质量。
①建设单位应切实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尽可能为施工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严格执法,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不力的队伍,采取果断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工作落到实处。
②监理部门应做到“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把监理工作贯串于施工的全过程;同时改变那种只监理、不管其他的方式,应帮助施工单位出谋划策,协助施工单位改进施工方法和工艺,为工程的高质量保驾护航。
③施工单位应认真完善和落实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从组织、制度、措施等方面严把每个环节的质量关,切实做到预防为主,积极主动,严格控制,细化管理。既要管结果,更要抓过程,将质量第一的精神落实到每个人、每道工序,只有这样才能多创优质工程,多建市民满意的精品工程。
总之,影响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需动员各方力量,实行综合管理,以确保城市道路工程的高质量。若达此目标,则城市道路工程质量较差的难题将得到圆满的解决,同时必然取得令人满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温金祥.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J].中国西部科技,20xx,(8).
[2]王鹏.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与成本控制[J].青海交通科技,20xx,(1).
[3]裴永胜.浅谈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J].山西建筑,20xx,(8).
城市管理的论文2
一、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现状
伴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飞速发展。住宅管理专业化进一步普及的今天,我国物业管理也迎来空前规模。截止到20xx年底,我国物业服务企业10.5万家、管理规模164.5亿平方米、从业人员711万、年营业收入3500亿元,百强企业虽仅占行业企业总量的0.2%,但年营业总收入850亿元,占全国物业服务企业年总营收的24.3%;管理面积32.18亿平方米,占全国物业管理总面积的19.5%.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物业管理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业主大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物业管理范围界限模糊,物业管理行为不规范,导致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社区稳定。
二、我国物业管理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调整城市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专门性法律,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则多散见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物权法中也有所提及。
20xx年6月8号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正式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为了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20xx年3月17日建设部颁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并于20xx年11月26日更名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xx年3月16日上午通过的《物权法》,也对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经国务院重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xx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对规范城市物业管理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三、我国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物业管理立法方面的不足
《物权法》是一部基本法,对调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具有较高效力。但其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的规范,这使得对物业管理的规范更多的依赖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了配合国家相关法律的实施,各地方也积极制定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物业管理水平发展不一,再加上各地学者对物业管理的理解不同,导致我国地方物业管理规范千差万别,参差不齐。对物业管理模式的界定上,《物业管理条例》与《物权法》就出现了不一致。《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该条对物业管理模式做了明确规定。即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可见,物权法至少规定了三种物业管理方式:业主自我管理方式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方式和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的方式。
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在对物业管理定义时,直接认定了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是物业管理的唯一模式。
该条说明,《物业管理条例》只适用于调整业主委托物管企业这一单一管理模式,而无法调整《物权法》规定的另外两种管理模式。虽然,企业主导下的物业管理模式更具专业性和效率,但在城乡结合地区,业主自主管理和委托第三方管理的模式已十分普遍。《物业管理条例》的这一立法缺陷导致其他模式物业管理中的纠纷难以解决。
(二)物业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边界不清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和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该条对小区物业服务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产权进行了界定。
物权法的这些规定,也都是原则性的规定,遇到实际操作时根本无法实施。从物业管理的实际状况看,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边界的界定十分模糊。例如小区的水电供给设备是否为业主共有?水电设备的维修与维护到底由谁承担?现实是在现有物业管理模式下,城市物业服务中包含了大量的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有关政府部门以建筑区划"红线"为借口,规避了应当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物业管理的核心价值是保证保证建筑物及其设施的使用安全,延长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其使用寿命,确保物业增值保值。因此,物业服务企业的重心应放在物业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维护上,而不是过多的承担本应由政府承担的水电供给,消防等政府垄断的公共服务内容。现实是物业企业成了万金油式的管家,掩盖了政府公共服务的缺失。
(三)业主自治制度不完善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作为权力机构,对关系业主利益的事项进行决议。然而,对于业主大会的行为能力问题,条例未做相应规定。业主大会不能以大会的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不能成为诉讼参与主体,其民事法律地位得不到认可,成为一个有名无实的权利机关。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该条实际上界定了业主委员会是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依据《合同法》业主委员会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司法操作实践看,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存在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仍有较大争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高院司法解释基本上明确了业委会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是,由于业委会难以单独承担责任,对于业委会能否作为被告的问题,各地规定不一.
由于业委会没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它不能成为民事责任的主体,最终的责任有业主承担。这就导致业委会享有民事权利却不需要承担民事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使权利被滥用,损害业主的利益。
四、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1.依据《物权法》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该条款说明业主可以选择自主管理,可以选择专门的物业企业管理,也可以选择其他公司管理。对我国物业管理模式应是多样化的,而不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由物管公司管理的单一管理模式。由于我国各地区物业发展水平不一,在城市化比较高的城镇中心区,物管企业管理更具专业性,也更有效率。而在那些物业发展水平相对缓慢的城乡结合地区,自主管理更具优势。这类地区大多数居民是农村转城镇户口,部分业主还没有适应"购买服务"的消费模式,致使不交、拖交物业管理费的现象十分普遍。明确自主管理的合法性,对那些专业性不强的环卫、绿化允许居民自主管理,可以很好解决物管企业与业主的纠纷。因此,重构我国物业管理模式,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2.尽快出台《物业管理法》
目前,我国调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规范立法层次都相对较低,相关规范散见于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在物业管理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出台专门的物业管理法尤为必要。
应以现有的立法为基础,吸收今年来从法律层面上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使其具有操作性.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法律地位,物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的等内容。明确界定物业管理的范围,应当将是否由政府行政权垄断作为判断是否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主要依据。这样一部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法律,不仅提高了物业管理的立法层次,而且使物管活动有法可依,解决之前立法的相关冲突。
(二)明确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法律地位
由于业主组织缺乏合法的民事主体地位,业主无法充分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自身的利益无法维护,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也无法得到提升。有关业委会能否成为诉讼参与主体各地方争论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20日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请求一案的复函》中明确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之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形式规定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即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缺乏明确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业主委员会无法独立、有效的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行使权利受阻时,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另外,因缺乏主体资格而不能成为被告,业主对业委会违法的决议,也难以通过诉讼方式撤销。
另一方面,应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在明确了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后,可以将业主共有的财产登记在业委会的名下,公用部分的维护费用由业委会财产支付,公用部分的收益也归属于业委会,由全体业主共有。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可以进一步理清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各方的法律地位,保障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的收益权,实现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费用等业主共有资金的所有权、管理权,也便于业委会过错而需承担法律责任进行支付。
(三)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的调解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物业纠纷数量逐年递增。物业纠纷呈现出发生频率高、发生量较大、案件标的小、问题琐碎纠缠、持续时间长、容易引发群体性对抗等特征。物业纠纷如果全部依靠司法途径解决,法院负担大,程序复杂,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倡导下,以调解为主的人性化纠纷解决方式显得很有必要。我国部分地区也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物业纠纷工作机制,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初发之时。新疆自治区司法厅已起草了《自治区关于加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讨论稿)》,在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三个地州市开展物业纠纷调解试点工作。物业纠纷调解机制成为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引入第三方调解物业纠纷,将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解放了审判资源,促进了问题解决,维护了社会和谐,一举多得,效果明显。
(四)建立物业管理"黑名单"制度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由来已久,从物业投诉的情况看,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的焦点在服务质量上。我国目前已在政府采购,食品安全等多领域建立了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物业服务行业也亟待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物业管理系统纳入诚信评价体系,针对投诉多、投诉之后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处将其拉入物业管理系统"黑名单",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物业管理"黑名单"制度有效震慑不合规的物业服务企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对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有很大帮助。
参考文献:
[1]文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其解决对策[J].城市问题,20xx(9):78-81.
[2]张农科。关于我国物业管理模式的反思与再造[J].城市问题,20xx(5):2-14.
[3]宋安成,段本和。完善新<物业管理条例>的思考[J].上海房地,20xx(2):54-56.
[4]董磊。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xx.
[5]肖拓。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探讨。
城市管理的论文3
1城市垃圾处理实施数字化管理的必要性
1.1数字化管理有利于监督管理的可视化
在垃圾处理管理中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环节上存在着“脱节”的现象,制约了管理效能的提高。一方面,现有的管理体制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缺乏管理信息共享、配合协作的有效途径,难以将事先准入、事中监督与事后执法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形成部门管理的合力,致使城市管理往往处于事后被动管理的不良现状,既增加了管理成本,又影响了解决问题的效率;另一方面,发现问题的方式是以人力巡查为主,而人力巡查发现问题效率相对不高、时间上较为滞后,致使管理当中的一些实际问题难以及时得到解决。数字化管理对重点区域的设施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升垃圾处理效率。
1.2数字化管理有利于再造办事流程
实现垃圾处理流程的透明化;建立完善管理考核监督机制,通过数字信息系统对相关行政部门进行量化考核,真正把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从源头上防止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发生;推进有关部门更好地为群众办实事,进一步加大对垃圾处理热点难点问题的治理力度,树立政府良好形象,促进社会和谐。
1.3数字化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
变突击运动式管理为经常性的、可持续性的、深入到每个角落细节的管理。通过现场监督,可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传统的被动应付到主动处理、及时处理,数字化管理模式产生的效应,实现了变断断续续的突击为持续的管理;变政府有些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为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2垃圾处理数字化管理的作用
2.1提高管理效率
随着法律规范的不断增加,执法主体的个数也会随之增加,执法主体很难采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合并成一个或简单几个。垃圾处理数字化管理有效地克服了职能交叉、取证困难等问题,不管有多少个执法主体和部门,归根结底就两个工作轴:一个监督,一个指挥,把所有的部门都在监督、指挥的系统中整合起来,发挥了协同效应。这就解决了管理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并提高了城市管理效率。同时,科技手段的运用将发挥重要作用。
2.2降低管理成本
数字化管理有效整合了分散在市级有关部门和各个区的管理力量,促进其他力量参与垃圾处理管理,实行统一的协同联动,彻底改变了过去管理部门独立奋战的局面。通过垃圾处理数字化管理系统网络的延伸,将新闻媒体与数字化管理、电子政务及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链接,与街道、社区及各类主体结合,强化了各方面的关注与参与,提高了管理的广度与深度,形成了基层单位和群众参与、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此外,实行数字治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垃圾处理管理工作的增效、减员减编和节约管理经费的目的。
2.3理顺管理流程
数字化管理通过采取无线网络技术、信息化技术等手段,建立了一个基于数字信息中心为中枢的数字化管理新流程,实现管理事项办理流程的制度化、标准化。数字化管理把建立两个“轴心”,作为数字化管理运转的“核心”。所谓“两个轴心”,即指挥中心和监督中心,监督中心负责发现和收集管理问题,将责任单位明确的事项直接派发到相关单位,将责任单位尚未明确的事项派发到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进行协调和落实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根据数字化中心派发的任务,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置完成。指挥中心对各部门涉及管理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垃圾处理数字化管理系统总体结构及构建设想
垃圾处理数字化管理在共享数字化信息资源的基础上,需建立各区垃圾收运管理中心、大型转运站管理中心、垃圾收运系统数字化管理总指挥中心、以及终端垃圾处理信息传输反馈平台。各区垃圾收运中心负责监管前端垃圾收运设施、实时垃圾收集量、收运车辆跟踪监控、人员车辆管理信息,及时向垃圾收运总指挥中心传输数据并接受其监管。大型垃圾转运站管理中心负责监管从各区转运站运来的垃圾量、人员车辆信息管理、车辆运输实跟踪时监控、出站垃圾量,向总指挥中心传输实时数据,提供有效的决策信息并接受其监管。垃圾收运系统数字化管理总指挥中心负责整体资源的监管,总体预警及调度,可以实时监控各区垃圾收集运输情况、大型垃圾转运站的情况以及终端垃圾处理信息反馈。在监控中心,管理人员不仅可以通过计算机界面了解系统整体的运行状态,通过监控显示墙,还可以直观、方便的向管理人员显示系统中各个业务节点当前的状态,了解城市街道的相关信息、真实的运输垃圾的数量和运输车辆的运行情况,经过记录和分析,再进行数据优化,可以有效对运输车辆进行优化调整。另外,该系统使用无线通信技术和GPS实现了垃圾运输系统的有效监控,规范了运输行为,优化了系统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