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论文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学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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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中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密不可分,而法定义务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所颁布实施的强制性规范设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当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就会受到制裁。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其中主流的几种观点认为,法律责任是义务,其相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言属于第二义务,概括而来法律责任就是因违反第一义务而招致法律责任的承担。另外,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后果,是违反者应当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可以说不同的学者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法理学观点却又相对的一致。当然,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是根据形式逻辑中的推理而来的,形式逻辑中的演绎、归纳推理往往运用三段论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法律责任的推理过程中,一般将具体确定的法律规范条文作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大小前提推理出结论即法律责任。虽然它依据系列前提能够得出一个无可辩驳的结论,但是由于推理所用的大小前提并不确定,形式逻辑推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并且形式推理无法对结论作出正当性的解释。
另外,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描述缺乏创新性,缺乏包容性。目前我国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描述,仅仅从部门法,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中的归责理论,认定法律责任就是因为违法行为导致了国家的制裁,从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阻止功能。这就忽视了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独特性,从而导致了经济法及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等问题成为经济法学界短时难以解决的难题。
二、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由于经济法的经济性,经济法法律责任必然会是经济性的责任。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经济性能够使得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它独有的经济效益,它能够指引人们朝着利益出发的同时趋利避害,实现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例如说,经济法中最为常见的罚款,可以说是在规制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另外,经济法法律责任在强调制裁的同时还有一些奖励性法律后果。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经济法上的义务,而受经济法制裁;而经济法上的奖励,则是由于积极地履行经济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经济法的褒奖。最后,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经济法的许多法律规范都可以看出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虽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与经济法法律责任不同,它们并非从根本上全部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正是因为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到自己和相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还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对其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之有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更加严格。
三、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重塑
目前,我国经济法法律责任难以脱离传统的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的描述,大都是对法理学中法律责任的简单重复。比如说,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经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是指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而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等等。这些关于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基本是对法理学中的“义务论”、“责任论”加上经济法字样的复制。我国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无论是从经济体制还是市场变化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量的新生经济现象使得经济法法律责任描述过于陈旧而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我们对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应该根据经济法的特点,从具体的经济法部门法中寻找依据,即应从经济法自身的发展演变规律和特点中去获得。
目前,我国法理学仍然以民商、行政的法律调节机制研究法律责任,然而,如今的法律现状是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新兴法律层出不穷。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必须对经济法法律责任从经济法自身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首先要关注经济法之于民商、行政法的区别,比如说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对秩序、公平、效益的追求次序;对法律责任中主体的不同;以及责任形式的巨大差异等等。一个体现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经济法法律责任,应包括经济自律责任制、经济他律责任制、经济诉讼。在经济自律制度中,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其自身制度的运行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实现其团体内的秩序与法律秩序相协调。在经济他律责任制中应建立经济决策程序制度,实现经济民主。充分发挥经济仲裁及经济调解的作用,实现经济稳定。应建立和健全经济诉讼制度,使公益诉讼获得诉讼之救济,以实现经济法的权益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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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教学现状及缘由
( 一) 对法理学教学注重水平不高
目前,从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的教学布置来看,法理学课程没有得到充沛的注重,主要表现为课时分配较少,只要 32课时,而刑法和刑诉等部门法的待遇就不一样,课时相比照较充足。法理学这么庞杂的内容招致教员经常是急匆匆地赶完教学进度。新晋本科,教员未完整摆脱专科教育时分的观念约束、重理论轻理论。许多学生也觉得法理学太过笼统,对其学习提不起兴味,无视了理论学问的储藏在将来职业生活中的作用。
( 二) 教学手腕单一
目前,很多高校在法理学教学中多采用传统教学办法,主要形式是教员讲授,学生被动承受,师生之间缺乏良性互动,这一传统的教学方式阻滞了法理学的教学功用。学生学习容易构成“听课 - 记笔记 - 背书和笔记 - 考试过关”的应试型学习形式。这种机械记忆的学习方式很难到达法理学的教学目的,其弊端十分明显。
( 三) 开课时间不恰当,课程设置不合理
法理学教学的通行的做法是在大一第一个学期就开设此课程,为后来开设的其他部门法课程打下一定的理论根底,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也是如此。许多同窗草率修完法理学便将其束之高阁了,到了二、三年级,在学习其他部门法时很多学生发现法理学早还给教师了,法理学的教学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法理学的许多概念十分笼统,需求借助部门法了解,但由于学生没有部门法的根底,对法律缺乏详细理性认识,使得法理学的教学寸步难行。
( 四) 考核方式单一,缺乏科学性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在提升本科后并没有在学生考核制度设计做很大的改动,法理学的考核普通布置在重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期末,考核的方式是闭卷,考试成果战争时成果所占比例为 7∶ 3,考试的题型主要是选择题、判别题、名词解析题、简答题、阐述题,资料剖析题和实操题很少,调查学生运用所学法律学问处理社会理想问题或公安理论工作问题的试题很少。
二、法理学教学变革的若干倡议
( 一) 转变教学观念,注重法理学教学
本科教育与专科教育有区别,专科教育主要培育的是应用型人才,而本科教育主要培育的是复合型人才。刚开端接触法律的大一重生的法律认识通常比拟简单、肤浅,需求有经历的教员去进行启蒙,在一张张白纸上画上根本的框架构造,法理学的主要功用就在于此。学生假如缺乏法理学根底学问的系统学习,势必会影响部门法的学习。而缺乏现代法律肉体和法律思想的毕业生即便未来从事法律工作也最多是个法律操作者。作为警校学生未来的工作内容是执法,在工作中的疑问问题需求法理学的思想方式。因而,法理学的学习是至关重要的。
( 二) 改良教学办法
1. 讲授教学法
法理学中的根底学问的学习对重生来说是十分有必要的,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就是完成这一教学目的比拟好的选择。但在以讲授为主的同时,要积极分离“二奶继承案”、“延安夫妻看黄碟案”等社会热点问题展开讨论,也可组织学生观看像《盲山》、《秋菊打官司》等法制电影,以培育其法管理念和人文关心。教员能够从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角度对电影进行点评,从而和学生构成互动。也能够给学生开出经典书目,如孟德斯鸠的《论法的肉体》、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和博登海默的《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办法》等以供学生选择阅读。
2. 案例讨论教学法
法理学并不单调,学问点根本都能经过案例来阐释和阐明。事实上,生活中有很多法理教学素材,用热点案例带动法理学的学习应该能成为法理学教学中积极倡导、践行的方式。学院能够依据本人学生的程度及特性,灵敏运用此办法来施行教学。例如,在讲授“法律价值”的时分,能够用“孙志刚事情”来阐释人权对个体的重要性,经过“杜宝良”这个案例来讲述“法治”,“王海打假案”能够作为“法律解释”的比拟好的素材。法理学需求用案例来阐释,经过理论联络实践,能够引导学生学会用生活之情去领会法律之理。
3. 合理构建理论教学形式
在平常的教学过程中能够展开小组协作研讨式学习。
其是指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学生以小组为方式有明白的义务分工的进行互助性学习。教员对学生进行小组划分,课前促使学生独立学习,更好地考虑相关问题; 课堂中组织学生展开小组讨论,教员针对问题解说相关法律规则的内容,然后提出问题,激起学生对相关问题的考虑,最后教员进行反应与总结。教员也能够选择一些法理学的相对简单的问题设置专题布置学生解说,让学生真正地参与到法理学的学习中。无论是最后的解说、发问、点评阶段,还是一系列准备过程实践上都锻炼了学生本人入手、动脑的才能。
讲完后,教员依据每组上交的课件以及演讲和答复问题的状况打分,并及时总结课堂内容,进行查漏补缺。另外,警校能够应用学生的业务理论进一步展开理论教学。在理论活动完成后能够请求写理论报告,处理很多大四学生不会写论文,毕业论文只能“复制加粘贴”对付了事的难题。假如能从大一开端认真理论如何写论文,关于培育学生初步的科研才能和科学肉体应该是很有协助的。
( 三) 优化课程设置
关于法理课程,至少要到达 48 个学时,这样才干充沛保证对法理相关理论课程的学习,构成相对完好的学问架构。笔者倡议在以后的课程设置中,将法理学教学内容一分为二,分别在大一上学期和大三上学期讲授。大一重生侧重于法学根底理论的传播,偏重于学生法学学问的“入门”引导,为今后分门别类地学习法学其他学科奠定专业根底; 强化法学办法论方面的锻炼则放在大三完成。倡导分阶段进行法理学教学的办法是契合认识规律的。大一控制的根本概念和制度为以后学习部门法奠定了根底; 同时大三的学生经过部门法的学习,为其进行法律技艺方面的锻炼提供有利条件,再总结法律背后所浸透的价值和理念,这样能够更好地控制法理学的学问。
( 四) 变革考核方式
从考核内容来看,应尽量减少融会贯通题型的数量,增强与社会热点问题、法律实务问题和公安理论问题相联络题型的考核。从考核比例来看,应该加大平常成果的比例,由原来的 7∶ 3 改为 6∶ 4,这样教员就能够愈加客观地动态地对学生的学习进行评价,从而降低学生投机的可能性。
教员不应该把对学生的检验只是放在期末考试的试卷上,能够采取多种方式。不只仅是传统的开卷或闭卷的考试,还能够增加比方写论文与理论报告、写读书笔记和法律电影影评、课堂答复问题等方式综合测评学习状况。经过综合应用各种考核方式,学生才会多去参与理论、大量阅读、充沛考虑,真正学好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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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现象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已经出台了的有关纠防超期羁押的制度也未得到真正落实.为此,本文在阐述了超期羁押的概念,危害性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的基础上,着重提出了一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论文关键词】 超期羁押 概念 危害性 原因 对策
前 言
一,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