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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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1
摘 要 文章简要介绍了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目前状况,同时提出了在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不足:我国法律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某些理由上立法过于严格,操作性不强,而在有些方面立法过于宽松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没有规定深石原则;缺乏债权人会议制度。并且针对以上理由提出了相应改革倡议:改善和完善债权人保护的程序设计;关于异议权的成立条件上,要进行条件限制;确立公司合并无效之述;改善和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引进“深石”原则;规定债权人会议制度,提供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关键词 公司合并 债权人利益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白洋,山西财经大学,在读硕士,主要从事企业法方面的研究。
1009-0592(20xx)12-096-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创造更高的效益采取合并的方式,不仅推动了自身的发展,也加速了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公司合并的过程中,涉及到公司组织关系的变化、公司债权债务及财产转移等理由,特别是对债权人来说,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对于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理由已经受到人们的重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公司合并方面的经验不足,所以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机制还尚不健全。
一、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目前状况
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合同法,通过订立合并契约从而合并成为一个公司,其中一个公司被注销,该公司的权利及义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同时,注销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取得新成立公司股东的资格。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公司人格的消灭、变更或设立;第二是股东身份的变化;第三是债权债务法定概况转移;第四是人工雇佣公司的变更。
对于股东的利益而言,可以通过两个方面进行救济:首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公司合并的特殊决议,根据20xx年新颁发的《公司法》第44条规定: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权超过2/3(包括本数)通过,合并决议才能生效;第二,股东的股权买回请求权,在20xx年的《公司法》中,借鉴国外的立法案例,将该制度引入我国,即对于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存在异议的股东,有权以公正的价格收回所持股份。
对于职工的利益而言,保护的途径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职工对公司的合并有倡议权和监督权,在20xx年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在决定改制、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途径听取职工意见及倡议;第二,职工安置,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时,原有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有这样,才能妥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资产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其数额、结构及状态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都具有重要影响。公司合并虽然增加了公司资产总额,但是影响了公司的资产结构及资产状态,造成了合并后的公司变现能力差、享有优先债权人数量的增加等现象,这样就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严重影响。所以,就这一理由,我国在20xx年新颁布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在合并时,合并各方要就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等方面签署合并协议,并在合并决议通过之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具有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如不履行清偿债务及担保义务的公司不得进行合并。并且在20xx年对于《公司法》相 配套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也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即对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90日改为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分立决议或决定,同时要求公司在报纸上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告的相关证明、债务清偿及债务担保情况进行登载。
二、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存在的理由
每一部公司法律,肯定都会提到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而公司合并这个过程又会涉及到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有关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公司合并过程中主要理由,是有关公司法律设计的一个重要方面。
20xx年,我国颁布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这两部法律中都对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理由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有关公司合并的实践经验不足,而且有关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条例还不是很全,这样导致在实践中实行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能令人满意。
第一,法律对公司合并中有关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许多理由说的比较笼统,有些甚至没有规定,这样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很多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有关公司合并中需要告知的内容,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在公司合并的实例中没有可以参考的统一标准。很多公司不知道在公司合并中有哪些是必须告知债权人的,哪些是不需要告知债权人的,更有甚者,有的公司故意将公司合并的情况不完整的告给债权人,以至于债权人不能够很好地了解公司合并的情况,对于自己的权利也不是很了解;第二,对于提出异议的时间,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是很明确,而且可操作性不是很强,一方面,“接到通知之日”的认定很难确定,因为30天期限的开始计算点在实际情况中很难确定,另一方面,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时限有着两个标准,在实际中很难确定。此外,对于通知的形式,异议的内容和形式,这些在法律中都缺乏很明确的规定,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没有可以参考的操作规范,因此,在公司合并案例中会有很多的纠纷出现,债券人的利益也受到影响。
第二,相关法律针对某些理由在立法上过于苛刻,对债权人的利益过于强调,不利于公司合并的效率,这些理由主要体现在合并案例中债券人异议成立的条件上。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旦债权人提出异议,公司就必须对这些异议进行清偿或者担保,不管此债权人在合并中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即是在公司合并案例中债权人提出异议不需要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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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我国领导人多次谈到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弘扬法制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因此,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建设具有决定性的一个部分,要想建设社会主义,就必须对这一任务加以重视。本文对如何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使用宪法;法律意识
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化程度的高低,公民的法律意识高低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提升公民法律意识,才能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因此,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非常重要的,是保障国家和公民个人利益的有效措施。本文就如何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意识的含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所具有的观点和心理,也就是人们对法律的看法以及人们自觉守法、用法的程度。法律意识具体内容应该包括法律知识、法律观点和法制观念三个部分。人们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人们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客观法律的反应,因此,法律意识的产生要以一定的法律知识作为基础,人们只有具备了相应的知识,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才会产生法律意识。因此,要树立法律意识,要求每个公民都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重要基础。人们生活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不同的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也有不同,因此,每个人对法律的认识以及守法、用法程度不同,每个人法制观念强弱也有所不同。法律观点是人们对法律本质、法律作用等一系列问题的基本看法,每个人对这些方面都会有不同的看法,也就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观点。法律知识、法律观点和法制观念构成了人们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公民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因此,要想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要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学习法律知识并参加相应的法律活动,增强公民法制观念。
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措施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法律是党领导的全国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国家各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法律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和动力,会失去根基,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一个比较显著的特色。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更好的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我国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普法教育活动,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法律意识基础比较差,起点低,多数公民法制观念还是不强,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多,已经树立起来的法律意识也不是很牢固。公民法律意识还不能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与国际社会也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必须要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加大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增强宪法观念,学会如何使用宪法,积极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促进领导树立法制观念,依法决策和管理各项事物。帮助不同行业熟悉本行业的相关法规,自觉依法办事。使公民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使学校能够进行更加完善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
(二)营造良好的环境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很深刻的,因此,建立良好的环境,也有利于提升公民法制观念,也是比较重要的。环境应该包括相关书籍、报刊以及其他出版物,包括与法制有关的电影、电视和其他的艺术形式,还有就是通过标语、板报等形式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利用身边的各种事物来营造良好的环境。良好的环境,对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有很大的潜移默化的作用,是一种很重要的方法。
(三)坚持依法治国只有不断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严格执法,才能对公民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才能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要想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需要一定的实践的,只有在社会上不断开展依法治国的实践活动,才能更好的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如果国家领导机关能够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开展依法治国的相关活动,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法律,就能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出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就会对人们产生一定的引导力量,使人们在心理上对法律产生信任感和依赖感,增强法律权威,经过不断的引导,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因此,要想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国家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就要做好引导工作,坚持依法治国,增强法律权威。
三、结语
公民法律意识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也对国家的长治久安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应该不断采取措施,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还难以满足国家发展的需要,法律意识还不够高,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也不利于公民自身权益的维护。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工作中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帮助公民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提升公民法律意识,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1978.
〔2〕(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1994.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订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1995.
法律毕业论文3
一.当前人们对法律专业就业前景认识误区
1.某些大学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问题。据我了解,某些法学专业本科院校,偏重理论教学,不太注重法律实务,学生实践能力较差,缺少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脱节、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脱节。据调查,许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是按照学校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来培养的。学生在校学习四年,知识体系单一,人才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2.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要求相脱节。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律行业的通行证,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学生在大学法律本科学习四年,并且都是精英,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足以说明本科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再加上学生缺乏其他技术能力,很难就业就在所难免了。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公检法部门面临人才匮乏,青黄不接。所以就有人指责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性,甚至呼吁取消国家司法考试,或者提出限制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或者提出提高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门槛,所以公检法人才匮乏青黄不接问题,也成了人代会代表的议题。我本人对国家司法考试是持赞同态度的,理由有四:一是控制法律从业人员的数量;二是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质量;三是给其他非法学专业的人才提供一个在法律行业施展才华的机会,用以弥补单纯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方面的缺陷,给法律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使法律人才结构更加合理。四是给法学专业降降温,让一些真正喜欢法律专业的人去从事法律专业。因为在前十几年法学专业是热门专业,就业岗位都是令人羡慕的行政机关部门或高薪阶层,为此各个大学都纷纷开设法律专业,其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师资匮乏,教学质量低,学生能力难尽如人意。
3.对法学专业就业评价有问题。人们评价就业指的是毕业生当年的就业率,对法学专业来说,这是不十分科学和片面的。法学专业是一个跟很多学科不同的专业,在现阶段,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国家司法考试。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刚毕业为什么就“失业”呢?其实,很多毕业生是在复习备考国家司法考试。有相当一部分法学毕业生,毕业后没去急着找工作,其真正开始找工作是在考完司法考试之后。有的毕业生当年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没有签约单位,所以其当年就业率低也就不奇怪了。
4.大学生就业难是当前社会大环境影响,并非只有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如果只有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温家宝就不会动员各级政府及全社会都来关注大学生就业了,大学毕业就等于失业的奇谈怪论就不会存在了。
二.法学专业就业前景分析
那么,法学专业就业前景究竟如何呢?我的回答是:就业前景比较乐观,行业发展前景比较广阔。但前提是你必须扎扎实实学好专业技能,能通过司法考试就更好了。
1.中国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尚未开发。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服务还没有启动。单纯就律师行业来说,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多万家,仅有4万多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因此,法律专业目前面临的就业种种挫折,只是暂时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环境的改善,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要坚信:社会越进步,经济越发展,法律越健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就越大,社会对法律人才重视程度就越高,法律人才社会地位就越高。
2.我国部分经济、教育欠发达地区,公检法系统人才匮乏、青黄不接,岗位需求数量较大。为此,国家对这些地区报考司法考试人员,报名条件给予放宽,学历放宽到专科,过关分数线给予极大照顾。以20xx年、20xx年为例,总分600分,全国平均成绩360分,放宽地区为315分,西藏地区280分。即使如此,每年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也非常少。国家为什么会对这部分地区,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分数线?就是为了使这些地区通过率高一点。为什么希望其通过率高一点?很显然这些地区人才缺乏。司法部给这部分地区降低分数线也是无奈之举:一是为了缓解社会需求的压力;二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据粗略统计,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达24个省市自治区,涵盖860多个县市区。这足以说明在当前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法律人才是匮乏的,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是比较大的。
3.近几年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越来越多,说明法律专业仍是受青睐的专业之一。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都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而每年又有众多非法律专业在职人员(有的还是国家公务员),自愿放弃原有工作,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用一种锲而不舍地的精神,连续拼搏几年,拼命往法律行业挤。一些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也放弃原有专业,加入司法考试大军。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xx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达到了37万人,20xx年报名人数达到42万人。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呢?我想大家都应该明白。这说明法律行业并非不好就业,而在于如何培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在于如何攻破国家司法考试这座堡垒。如果法律行业就业不好,待遇很低,发展前景不好,那全国几十万人自愿参加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不都成了“傻瓜”了吗?有人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难就难在司法考试,怕就怕在司法考试。有人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一是道听途说;二是对司法考试缺乏自信。我认为,现在别人不愿意报考法律专业而你报考,这是一种逆向思维,这是你抓住了机遇。报考的人少了,就业的几率就大了。反正社会越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才越多。
4.律师行业收入高、社会地位日益提高。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律师人均业务收费收入在20xx年就达到了6.5万元。北京地区律师在20xx年人均业务收费收入是40万元,这个数字在全国各行各业中是比较高的。山东省律师20xx年业务收费收入平均约10万左右。有同学问,律师有没有收入低的?我告诉你,有。这没有什么奇怪的。一是因为不是所有的律师都能力很强,也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受人们喜欢。道德品质不好、工作能力差,对当事人态度不好,工作不严肃认真的律师,也会被淘汰。其收入当然不会高;二是律师都有成长过程,新律师与老律师,还是有差距的,就像当兵一样,你不可能一参军就当将军,就像医生一样,年轻医生与年老医生,因为年龄与经验能力的差距,病人对医生的信任度还是有不同的。其待遇也是有区别的。尽管中国的律师,存在诸多让人感到不足的地方,但是在中国,律师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职业,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发展,还是让人看到了律师行业发展的美好前景。正如中国的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在评价中国律师时所称赞的那样“: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亡则法治亡,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亡则国家亡!”律师作为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必将在未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舞台上展现出多姿多彩、举足轻重的一面,发挥其越来越多的作用,社会地位也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三.现阶段法律专业人才
培养模式改革与探索对高职院校来说,在现阶段如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专业人才呢?我认为:
1.教学理念、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要明确。总的意思可概括为:高职院校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注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解决毕业生就业出路问题。具体地说有三点:一是培养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就业;二是培养既具有法律专业基本能力,又具备其他学科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在社会中的竞争力;三是鼓励学生继续深造。
2.努力发展本科学历。学生只有具备本科学历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除外)。
(1)对高职专科学生入学后实行高职专科课程与自考本科考试课程套读,力争在三年内使学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习、取得专科学历的同时,获得自考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
(2)对自考本科学生,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学历考试通过率,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达到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
(3)对普通本科生来说,就是要加强司法考试方面的强化训练和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
3.要改革课程设置,实现“三个结合”。对高职专科教学,实现高职专科与自考本科教学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对自考本科教学,实现与业余专科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
4.实行课堂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接轨。有些科目在讲授内容、期末考试内容与方式上,参考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考试模式,以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提高通过率,为就业打下基础。我概括为教学三原则:讲,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讲;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练;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考。法律专业的教学重点就是为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身就是一种职业能力的体现。
5.要以就业为导向,调整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大概有三个去向:一是毕业后当年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去公检法部门工作或者去当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是当年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选择其他行业先就业,然后来年再考;三是毕业后直接考研,继续深造。为实现上述目标应采取三项措施:
(1)加强对学生理想目标教育,树立自信心。从大一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力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教育,灌输司法考试理念,培养自信心,强化训练。让所有的学生都必须领会这种精神,都必须确立这个目标,都必须围绕这个目标而奋力拼搏。
(2)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国家司法考试固然重要,但不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就业唯一渠道。为了扩大就业渠道,在学好法律专业的同时,给予学生更多自主学习空间,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综合素质。通过选修课或业余学习,掌握除法律专业之外的一种实用强的技能,如办公文秘,打字速记、实用性电脑软件等。加强考核力度,让学生真正掌握一门实用技能,而非只获得一个证书。这样,学生既具有法律知识专长,又能熟练掌握一门技能,就业路子就相对较宽了。在先就业的同时再谋求新的发展。其实,很多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是非常欢迎和需要既懂法律,又有其他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的。如此复合型人才,就业和发展空间同样是比较乐观的。
(3)鼓励学生继续向高层次学历深造。如考研、考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