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法学论文1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领域中,消费者权益侵害及环境公害等问题越发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在立法层面,20xx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行使公益诉讼的权利,首次在经济法领域以法律形式肯定了构建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需要。在学理层面,该制度的创设很好地弥补理论空白并促进学理体系的完善。目前,经济法方面的公益诉讼在运行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并缺乏健全的制度体系,因而需要在立法层面上对其进一步完善。文章从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分析、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概述、制度设计及建议等方面着手,对经济法方面的公益诉讼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

  一、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

  公益诉讼在当事人适格、诉权理论、法院角色、判决的既判力等方面与传统诉讼存在区别,其根源在于公益诉讼的理念在维护一种超越个人、关乎社会的利益价值,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表现形式、以经济秩序和经济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利益也正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在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及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均凸显了公共利益的本位观,这也促使“现代型诉讼”之称的公益诉讼与经济法有着很强的契合性,因而基于经济法上权利义务而产生的公益诉讼即经济公益诉讼应运而生。但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在针对经济法领域侵权方面的制裁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会制约对经济层面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由于现有诉讼模式无法解决这一难题,因而公益诉讼制度这一新型的诉讼制度的建立十分有必要。其优越性体现在,从民刑及经济这些不同的角度来尝试解决上述的违法侵权事件,使得对违反经济法行为的处理具有全面性和根本性,从而弥补了现行三种诉讼制度之间因不同诉讼程序切换导致的各种问题。

  二、经济公益诉讼理论概述

  (一)经济公益诉讼含义

  经济公益诉讼,是指对于违反经济法规范,侵犯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根据经济法的授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专业法官主持的,依法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司法活动。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特殊性,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赋予一切个人或组织有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的权利。譹訛经济公益诉讼的被诉客体为经济违法行为。国外以经济法和经济公益诉讼法为主要适用法规,国内在经济公益诉讼立法方面,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率先弥补了立法空白,从而成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新的突破点。

  (二)经济公益诉讼特征

  经济公益诉讼有其自身的价值和独特性,其有如下特点:1.目标具有公益性体现在其法益目标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旨在追求社会公正与公平。不同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自诉,它们的法益目标是典型的私益诉讼,虽然刑事公诉维护的是国家利益,但也主要是由于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了公民或单位组织的具体利益而引起的。2.主体具有开放性在原告范围上,直接受到经济违法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社会组织)当然可以提起诉讼,而没有受到侵害的也有资格进行监督,当国家或者社会经济公共利益受到或可能遭到损害的,也可以依法行使权利成为原告。此外,被告的资格范围也拓展至所有对公益或整体的经济利益造成或即将造成损害的组织和个人。3.程序具有严格性由上述可知,经济公益诉讼的宗旨具有较强的公共性与公益性,因此,较之民事等私益诉讼,其在实践中的施行须具有更为规范和严格的程序,从而来实现其宗旨。如在诉讼中不允许随意撤诉等。譻訛所谓“无限制的权力并非好的权力”,适当限制诉讼主体的权力,有利于规范其合法合程序的行使,从而保障良好的诉讼秩序。4.作用具有预防性对于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当事人当然可以行使诉权,而在另一方面,针对具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潜在可能性的行为,也赋予当事人以诉权。根据法理可知,任何法律均具有预防的作用,经济法层面亦是如此。该功能可以有效地帮助社会公众免于遭受更大的损害,维护多数群体的利益。由于其侵犯的法益具有广泛性,因此其预防的效益也就更为突出和显要。5.效力具有广泛性同理,该类违法行为侵害法益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公益诉讼所产生效力的广泛性,如同其他类型的公益诉讼,其最终的判决效力具有明显的扩张性和广泛性。这种制度设计还有一个非常大的优点,在于它可以极大地节约诉讼资源和整体的社会成本。因一个诉讼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涉及他人效力的性质,可以使其他被侵害权益的免于再次花费高昂的费用进行长时间的诉讼。根据乘数理论可知,当被侵害的对象数量越多,其可节约的资源和成本也就越多,社会效益也越明显。

  三、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设计

  (一)案件受理范围

  区别于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经济公益诉讼案件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其一,在涉及领域方面,经济公益诉讼主要出现在国家经济调节方面,关乎国家或社会在经济层面的公共权益。其二,在涉及的当事人方面,原告方往往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人数较多;而被告则往往是国家调节管理主体,主要为行政机关。尽管部分案件表面上双方均为个人或组织,但一般仍因国家调节引起,且双方在经济、政治、专业水平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实力不对称。依据漆多俊先生的观点,案件受理范围可分为:1.市场规制中的经济公益诉讼,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2.宏观调控中的经济公益诉讼,包括产业政策、国家计划、政府经济调节手段等方面;3.国家投资经营中的经济公益诉讼,包括国家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

  (二)原告主体资格

  经济法方面的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当具有多样性,具体包括:1.公民个人从社会角度看,国家和社会是由无数个单个个体组成的,社会公益也应当由公民个人来最终具体地实施和享有,只有当个体的权益得到合法有效地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才能更加高效、稳健的发展,因此,公民的原告资格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由上面的论述可以得出,原告主体资格应当具有包容性,即原告主体范围应当予以扩张,这样才能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让广泛大众参与到对该类行为的监督中来,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获得广泛的支持与帮助,从而更有利于赢得诉讼,享受该制度所带来的“丰硕成果”。2.社会团体虽然宪法基本原则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生活中双方在各方面实力差异,受害群体在提起公益诉讼时,会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况,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则可以利用团体的社会影响力来与强势群体相抗衡。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一方面,能够十分有效地解决专业能力不足、资金缺乏、精力不够等问题;另一方面,还能使社会团体在行使监督权时更好地集中和行使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检察机关不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的层面,检察机关都具有原告资格。从理论上讲,以公权制衡公权,是防止权力不当行使的基本模式。当行政权行力突破法律制约的牢笼,侵害到国家或者社会的经济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公共职能者,理应对行政权力予以监督和限制。从其法律职权来看,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因而对此类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具有行使监督职能的必要性和当然性。

  (三)举证责任分配

  在经济公益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双方之间在政治、经济、专业水平、社会关系、信息来源等方面实力悬殊,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二者的因果关系往往模糊复杂,如果片面主张“谁主张谁举证”,则明显不利于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因此,在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能力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可实行举证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倒置。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正当性,曾为德日和英美法上的举证距离说和危险领域说所论证。譼訛当然,针对一些特殊证据,受害者可以申请由法官、检察官收集或协助收集,并且还可以学习国外充分发挥专家在举证责任中的作用。

  (四)诉讼费用制度

  基于经济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公益利益,且时间和金钱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在诉讼费用制度方面,可以吸取国外先进做法作出有利于原告规定譽訛:一是在费用数额上,针对不同类型经济公益诉讼案件所需成本不同,划定不同层次的费用减免制度。二是在费用来源上,当原告为检察院时,费用可从国库中支付;当原告为个人或者组织时,原告败诉后诉讼费用可进行转嫁,比如设立相关保险及基金制度。基金可来源于三个方面:国库拨款、从胜诉经济公益诉讼费用或罚款中提留一定比例及社会捐款。此外在程序方面,须由原告主动申请,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以及监督。

  (五)奖励及惩罚制度

  1.原告胜诉奖励制度为防止“搭便车”效应妨碍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公益诉讼的先进制度,实行对胜诉的原告予以奖励的政策。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在《反垄断法》中规定有“损害赔偿三倍化”等制度。这些制度既能够在事后弥补起诉人的诉讼支出,也可以从物质层面给予民众以现实的和直接的支持,并给予其更多的信心。对此,我国可以移植借鉴,从而鼓励更多公民和组织加入到法律监督的队伍之中。2.滥诉赔偿制度立法在给予该新型制度相关“优惠”,提供各种便利的同时,也须防范他人因私人纠纷而提起恶意的诉讼,最终造成司法资源严重浪费、他人权益遭到损害、司法公信力被破坏等不良后果。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可以纳入滥诉赔偿制度,对于那些提起虚假诉讼或者恶意诉讼,浪费社会公共资源和司法资源的人,要求其承担各种费用,并赔偿他人或者社会公益所遭受的损失。从浅层次来看,是对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的制约和规范,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从深层次来看,则是规范诉权的合法合理行使,从而维护该制度的良好运行效果。

  四、构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中国特色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国情与西方国家不同。从经济发展层面来看,西方国家大多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工业时代,在他们成熟的运行体制下,西方的经济及资本制度已经形成了十分完善的体系,在经济公益诉讼方面的立法也相当地完善,目前主要集中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违宪审查等领域。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工业发展相对较晚,经历的时期短暂,发展也不够充分,因此,要避免完全的“拿来主义”或全部西方主义,将他们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照搬照抄、生搬硬套。相反,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国情,设立具有本国特色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着重对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政府滥权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等方面进行规范和保护。

  (二)拓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范围

  由上文的论述中可知,我国在设计经济公益诉讼相关制度时,应当对原告范围进行延伸,而不能只局限于传统的三大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具体来说,应当将公民个人、有资格的社会团体以及检察机关纳入主体范围之中,从而使行使诉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这既是适应公益诉讼的特点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国复杂多样的经济市场的国情的需要。国外在此方面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理论以及“私人检察长”理论等,但不论是何种理论,在现实的立法中,都呈现出对主体资格予以扩大的趋势。因此国内在制度设计上也应跟上国际步伐,设计出具有本国特色的原告资格制度,以适用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法院自身改革以适应能动司法需求

  在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方面,法院在自身改革的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层面:第一,态度由消极保守转变为更加积极主动。这里的积极主动并不是说法院应当主动干预,主动要求他人参与诉讼,而是指在某些方面,诸如案件十分新奇,现行法律尚未规定,或者案件影响重大、民众关注较高等的经济公益纠纷,而现行的制度尚不足以很好地解决时,法院可根据立法目的,借鉴国内相似先例,或者参考学者学说等寻求依据和法理支撑,从而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第二,对于案件新颖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当法官自身专业能力不足或现有法律尚不完善时,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的实践,引入专家、委员会等相关人才支持制度,综合参考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案件特点,独立作出裁判。第三,开展司法合作制度。一方面,由于经济公益诉讼涉及范围广泛,该制度恰好能够解决管辖权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四)建立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此处所讲的建立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与上文所论述的原告胜诉奖励制度和滥诉惩罚机制是相通的。一方面,基于经济公益诉讼自身特有的诉讼周期长、取证困难、专业知识相差大等特点,建立起原告胜诉奖励等激励制度,给予他们充分的社会支持和物质帮助,从而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和诉讼热情。另一方面,也需警惕他人钻法律漏洞,利用诉权侵害他人权益。因此,为了防范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浪费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行为,也需要建立配套的惩罚制度,对此权利的行使予以制约和规范。只有做到激励与惩罚相结合,才能确保经济公益诉讼的体制更为完善,也能有助于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能够从容地应对更多、更广泛的问题。

法学论文2

  论文摘要 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院执行过程中的痼疾,本文在对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措施进行梳理并作简单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赋予法院直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力,但需作程序和条件上的限制,同时保障当事人救济途径的通畅。

  论文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执行 夫妻个人债务

  一、案件回放及问题的提出

  20xx年,马某等人申请执行与缪某的民间借贷案件共16件,涉案金额140万元。执行过程中查明,缪某已经外逃,除了与叶某共有的一套商铺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缪某与叶某于20xx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商铺归叶某所有,但因按揭款未付清,所以未过户。上述债务中,只有一笔5万余元发生在他们离婚之前。

  对此,执行员先依法查封了该商铺,之后叶某找到法院:“离婚时约定商铺是归我的,法院为什么查封?”执行员牢牢抓住夫妻共同财产这个突破口,向叶某说明:“虽然你们离婚协议约定归你,但是对债权人并没有约束力,而且商铺没有变更登记,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其中5万余元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要承担还款义务。如果缪某不来配合执行,法院后续还要拍卖这个商铺。”在经过了几个回合的“交锋”后,叶某终于同意收购共同财产中属于缪某的部分,案件最终顺利执结。

  结果表面上是圆满的,但执行员却觉得侥幸,案件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也值得深思:比如法院执行机构是否可以直接将查封的房屋进行拍卖?法院执行机构是否能够直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分?如果可以该如何操作?被执行人的配偶又是否有相应的途径寻求救济?如果不可以,是否意味着法院的执行就此陷入僵局?

  二、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措施的述评

  上述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老大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法院执行机构先行采取控制性的查封措施并无问题,但后续的执行是否必须等待达成分割协议或者经过析产诉讼确定被执行人应享有的份额之后方能继续执行?如果在采取了控制性措施后,共有人没有达成分割协议,而且也无人提起析产诉讼,那么法院能否对被控制的共同财产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执行措施?对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规定,导致了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同:

  (一)通过达成分割协议或者经析产诉讼确定被执行人应享有的份额后才能继续执行

  这是现状下最具合法性的一种做法,但实践中少见。因为达成分割协议的情形一般在夫妻离婚时才会出现,但即使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约定,也多是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较少有作出分割约定的。而析产诉讼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先例,但只是偶有见诸报端。

  不过该做法并非无可指摘的地方。首先,前述问题依然存在,即如果共有人没有达成分割协议,而且共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也均未提起析产诉讼,那么法院的执行工作应当如何继续?其次,对于不能进行物理分割,或者分割会减损其价值的财产,如房产,单纯地确定被执行人应当享有的份额并不能使问题得以解决。要执行被执行人的份额,还需进入拍卖程序,而一旦进行拍卖,单独地只拍卖一两个、甚至于半个房间是不具备可操作性的。最后,申请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的合法性在《物权法》出台后是否完全没有疑义也变得有待商榷。依照《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必须要离婚或有重大理由方可,那么“偿还债务人财产是否能作为‘重大理由’的解释,从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还不明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限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权只能是夫妻一方……债权人是否可以根据《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代为提起析产诉讼也成疑问。” 简言之,《物权法》并没有规定物上代位权,因此申请执行人在不具备请求权基础的情况下能否仅凭其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是存在疑问的。

  (二)在对共同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后,进而采取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从中执行被执行人所应当享有的份额

  正是由于前一种做法在实践中不易操作,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房产、汽车等不能物理分割的财产,等拍卖、变卖后进行价格分割才是更为典型的做法。在此过程中,如果有被执行人的配偶或者案外人主张个人权利,则可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异议制度的规定处理。针对此做法,有学者认为,“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代价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尽量缩短执行周期、降低执行成本,是民事执行程序本职特征的反映。因此,从执行效率原则出发,法院执行机构直接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符合诉讼的经济性,而通过诉讼来分割财产则徒增讼累。”

  笔者以为,在执行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的当下,赋予法院执行机构这一权力,无疑有利于此类案件执行工作更加便捷、迅速地进行。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xx年的《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四条第二款就曾规定:“执行自然人个人债务时,对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责成夫妻双方限期进行协议分割。在限期内未进行分割的,或者分割协议明显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作出分割裁定后执行相应的财产”,由此可见最高院对此类问题的倾向性意见。不过,现代法治社会公权力运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由于前述司法解释并没有正式出台,所以尽管支持法院执行机构可以直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种理由确也言之成理,但没有成文法依据,确有违法之嫌。

  此外,实践中还有在查封后强行拍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并直接执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而并不考虑份额问题的做法。其理由在于“夫妻共用财产是一个统一体,特别是在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不好直接分割财产份额。” 姑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单就完全忽视被执行人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来讲,其合理性就值得怀疑。而且这种做法没有区分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此直接执行明显过于草率。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问题完善的思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问题的讨论应当是有前提的,换言之,讨论首先需要明确夫妻债务的性质,毕竟不同性质的债务的清偿规则不尽一致,否则笼统地论述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执行是欠缺合理性的。

  具体而言,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对该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无疑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此时需要将被执行人的配偶也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就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而言,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如果是夫妻个人的债务,那么理应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但由于现实中很少有夫妻双方会选择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所以导致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在事实上的交织状态。具体而言,实践中可供执行的夫妻个人财产可能呈现出三种形态:“一是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二是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因此,实际只有在夫妻个人债务执行中面对第二、第三种形态的财产时究竟应当如何执行,才需要去讨论解决。

  笔者认为,强制执行贵在迅速,就执行程序的效率原则出发,应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代价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因此,在规定了法院执行机构可以对共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的强制措施后,理应赋予其进一步强制执行的权力。但因法院对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系属公法上的处分,绝不能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为名损害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所以,对执行中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为避免强制执行对其造成的影响,应当设置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并赋予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相应的救济权利。实践中应当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在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过程中,只有当被执行人没有个人财产或者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方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在调查清楚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后,可及时对查明的共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如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强制执行,同时征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是否同意处置该共同财产,并根据其不同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2.如果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同意由法院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夫妻双方达成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以确定被执行人应当享有的份额,之后由法院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如果是银行存款等财产,则由法院按被执行人份额进行划拨;如果是无法物理分割的财产(如汽车、房产),则先对该财产进行司法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再告知被执行人的配偶享有优先购买权,征询其是否同意以该市场价值购买被执行人的份额,如果同意购买,就由其支付相应价款用于履行被执行人的债务。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不同意接收的,则告知法院将依法对该共有财产经拍卖程序进行变价处置。在拍卖成交后,按拍卖成交价扣除被执行人所应当享有的份额后,其余价款返还其配偶。如果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同意法院处置但没有达成分割协议的,则按等分原则处理;如果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达成的分割协议持有异议,则告知其可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执行,待析产后根据法院裁判恢复执行。

  3.如果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不同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于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执行,析产后恢复执行,具体执行程序与前述情形类似。

  4.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或其配偶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但异议期间并不停止执行。法院在对异议进行审查时,应当进行听证,以便对财产的权属作出适当的判断:对于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财产,只要该财产在债务发生时就由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就应当驳回异议,以避免恶意逃债情形的出现;对于由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能够证明该财产确系其个人财产的,则应当认定异议成立。

法学论文3

  摘要:对于诉讼和解制度的讨论旷日持久了,然而,我们看到,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该问题莫衷一是。立法上对该制度规定的笼统性,一定程度上造成纠纷未能真正案结事了,同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自不待言。因而,在今天仍有必要对诉讼和解的效力问题进行讨论。广义上的诉讼和解包括诉讼中和解以及诉讼外和解,本文主要讨论的以及下文中出现的“诉讼和解”均指诉讼中和解。笔者认为,诉讼和解除具有已经基本被认可的约束力、确定力、强制执行力外,还应当具有既判力。

  关键词:诉讼和解;效力;救济;既判力

  一、引言

  诉讼和解制度对于分担早已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来说,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我国在立法层面对诉讼和解制度未能做出详实地、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导致该制度的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

  二、诉讼和解的性质

  想要明确诉讼和解协议的效力不得不从诉讼和解行为的性质的入手。理论界对于诉讼和解的性质主要存在四种观点:

  1、私法行为说。

  2、诉讼行为说。诉讼和解乃是当事人就其诉讼标的相互让步达成一致,并向法院陈述的诉讼行为。

  3、一行为两性质说。该说认为,诉讼和解只是一个诉讼行为,然而却兼具实体法上法律行为的性质和诉讼法上诉讼行为的性质。缺乏诉讼法或实体法上任一要见,则诉讼和解归属无效。两行为并存说。

  4、两行为并存说。即诉讼和解是私法行为与诉讼行为的并存,其中一行为在效力上有瑕疵时,另一行为也将受到影响。笔者认为,诉讼和解实质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告提交到法院的双方存在的纠纷达成解决的合意,从而消灭了继续诉讼的意义的行为。和解达成后,既发生了实体法上,权利处分的法律行为,又发生诉讼上的效力,因而,笔者赞同一行为两性质说。

  当事人基于处分权主义,对实体法上权利的处分乃为诉讼和解的肉体,而法院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程序主体地位以及维护私法秩序的稳定,对和解协议予以审查并认为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后,赋予其诉讼法上的效力,从而终结诉讼程序。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于自身合法利益自愿做出的处分,当事人自由自己的考量,因而,和解协议的内容并不必然与事实或法律规定的内容一致。和解协议的正当性即源于此,即双方当事人综合各种考量之后,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与对方就纠纷的解决达成合意,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主做出的决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得任意反悔。

  三、诉讼和解的程序及效力

  3.1为了区别诉讼和解与诉讼外和解,法院对诉讼中达成的和解予以一定程度上的审查,但该审查应当主要偏重于形式审查。笔者认为,为了配合诉讼和解的效力,主要是对诉讼标的的确定力,诉讼和解协议还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对该诉讼标的的解决已自愿达成合意解决,并不得再对该诉讼标的另行起诉。审查过程中,法官还应主动行使释明权,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是明确诉讼和解的效力,即若无诉讼和解被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等情形,当事人不得再对本案纠纷提起诉讼。实践中,诉讼和解达成后,当事人通常通过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3.2此后对本诉讼标的不得另行起诉的依据源自哪里呢?来自私法契约还是诉讼上的代替判决?笔者认为,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选择和解以解决纠纷的权利,自应由民事诉讼法承认和保障诉讼和解协议的效力,否则,诉讼和解与诉讼外和解将一般无二,无法实现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应有的功能。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和解协议生效,并产生与确定判决相同的确定力、执行力、约束力。

  当事人应该根据自愿制定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当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向做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诚实信用原则是和解协议确定力、执行力以及约束力核心,即当事人接受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乃是出于对自己行为的应有之举。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足可见该原则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法律生活当中的统治性地位,人人均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得任意反悔,扰乱各种民事关系中的预测性。

  3.3而单单有内核是不够的,道德上的约束并不足以约束所有人适当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而,还必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为了充分发挥诉讼和解彻底解决纷争,消灭诉讼标的,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维护社会秩序等功能,赋予诉讼和解以既判力,应是题中应有之意。尽管理论上,对于诉讼和解是否有既判力,众说纷纭,但是应当看到,实践中,基于处理实际问题之需要,法院往往采取一种务实的态度,原则上并不追求释义学上的逻辑一贯性。因而,从结果意义上说,笔者支持诉讼和解具有既判力的观点。以维护诉讼和解的既判力来实现诉讼和法律安定性的做法,在现代社会具有现实意义。

  四、诉讼和解的救济及建议

  4.1和解协议达成后,并不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或者必然得到实现,还有待于义务人的适当履行。义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完全履行甚至不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时,当事人已经不能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书没有根绝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权利人的权利应如何救济,在实务中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4.2如华达公司诉东部公司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房产庭于1995年8月24日作出[1995]深中法房初字第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部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天以内返还华达公司1629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送达后,双方于1995年9月11日自愿达成一份履行第066号判决的《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东部公司分期偿还华达公司购房款本息18467067元(利息计至1995年8月25日)。采用分期还款方式,至1996年12月31日前还清。

  4.3此后,东部公司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偿还了部分欠款,剩余部分未按还款协议书的约定付款。华达公司遂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双方都是法人,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最高院认为,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立案执行无法律依据。

  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成为自然债,可自行向债务人索取,也可以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上述和解协议不是诉讼中达成的,但从上述最高院的批复可以看出最高院对诉讼和解问题的处理原则,即达成诉讼和解后,原诉讼标的消灭,若诉讼和解存在瑕疵,应当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或申请再审,而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因为和解协议是合意的结果,不存在“不服”法院裁判的情况。可以预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社会对纠纷解决的需要会越来越多,因此,建立完善的诉讼和解制度,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尽快恢复正常的私法秩序的角度来说,是势在必行的。

  4.4明确的诉讼和解的性质和效力是诉讼和解制度完善的前提。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讼和解制度,笔者提出以下个人浅见:

  一、诉讼和解应当在诉讼系属后,法官面前做出,并经法官审查,确定有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益的内容,当事人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法官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诉讼和解的效力,让当事人在充分了解后果的情况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

  三、诉讼和解协议应记入庭审笔录或者加盖法院公章,从形式上赋予和解协议的正式性;

  四、在民诉法典中确立,达成诉讼和解的,不得对本案诉讼标的再行起诉。诉讼和解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期限与给付判决申请执行期限相同。诉讼和解有错误或者瑕疵的,只能针对和解协议启动再审程序,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

  五、申请撤销和解协议的,应在法定的期间内进行,逾期的丧失申请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下),三民书局,20xx年10月5版,页113.

  [2]姜世明,民事诉讼法(下),新学林出版,20xx年5月1版,页220.

  [3]王玮佑:《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诉讼标的概念作为判准的意义与局限,载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廿一).

  [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

  [5]张晋红:《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

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通用6篇)

标签:法学 时间: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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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论文吧,论文是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说理文章。为了让您在写论文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 篇1

  摘要:一个成熟的行政法学学科应该具有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成熟而稳定的方法论等。中国行政法学无疑是存在着功能性的缺陷,这些功能缺陷与行政法学方法论所存在的缺陷有关。因此,革新行政法学的方法论就成为中国行政法学未来发展的路径和突破口,方法论的多元

  关键词:行政法学论文

  一个成熟的行政法学学科应该具有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成熟而稳定的方法论等。中国行政法学无疑是存在着功能性的缺陷,这些功能缺陷与行政法学方法论所存在的缺陷有关。因此,革新行政法学的方法论就成为中国行政法学未来发展的路径和突破口,方法论的多元主义是行政法学的最佳选择。

  上世纪七十年代,随着国内法制变革的不时深化,中国行政法开端走向成熟,其研讨也开端向着纵向方面开展。建国初期,社会经济体制不断在探索中行进,经过不时总结历次经历经验,提出一切从实践动身,理论是检验谬误的独一规范,自此中国开端建立民主、法制以及自在和保证人权的社会主义国度,各项管理活动正朝着制度化、法律化以及标准化方向迈进,中国行政法学研讨也开端了新的篇章。

了解法学论文发表在哪里

标签:法学 时间: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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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是什么?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学问。法学是是秩序与公正之学。不论是律师评职称还是研究生毕业升学都需要发表一些论文那么法学论文发表在哪里呢,可以选择哪些法学期刊进行投递呢?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法学论文发表在哪里,供大家参考。

  在选择期刊的时候,首先您需要根据自己的文章方向和具体的需求去选择期刊,因为我国的法学期刊有很多,每个人研究的方向可能也不一样,所以选择合适的期刊才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的文章顺利发表,并且发表出来是有效的文章。因为不论是您毕业升学还是评审职称,如果文章发表的级别不够的话,也是无效的。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不同级别可以选择的`法学期刊:

  核心法学期刊推荐:《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4年,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学术期刊。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

  《中国法学》的发展与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同步,发表了大量最新和最重要的法学学术研究成果,所发表的成果代表了中国法学界最高水平,对于繁荣和发展我国的法学理论、传承法律文化、促进国内外法学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省级法学期刊推荐:《时代法学》

  《时代法学》(双月刊)创刊于2003年,是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学理论学术期刊,宗旨是:反映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努力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问题,促进法学研究与教学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

经济法学论文2000字(精选8篇)

标签:经济毕业论文 时间: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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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论文吧,论文的类型很多,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经济法学论文2000字,欢迎阅读与收藏。

  经济法学论文 篇1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因此,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而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用案例教学。

  关键词:

  经济法;案例教学;必要性;有效应用

  一、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

  经济法是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具有较强的社会应用性和实践性。它的社会应用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基于这两大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课程的教学需求。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无措,一筹莫展。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工作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工作情境中发生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促进学生进行知识技能迁移,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中国法制史)

标签:法学毕业论文 时间: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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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艰苦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我们毕业前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写毕业论文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中国法制史),欢迎阅读与收藏。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中国法制史) 篇1

  刑法题目

  1、论古代的死刑

  2、论流刑

  3、论充军刑

  4、论肉刑的废除

  5、论族刑

  6、论赎刑

  7、论古代”减死贷命”之刑的设计

  8、论清代的监禁刑

  9、论无期徒刑在近代的确立

  10、论管制刑

  11、论古代妇女犯罪

  12、论古代妇女的法律的地位

  13、论古代疯人犯罪

  14、古今疯人犯罪之比较

  15、论古代老人犯罪

  16、论古代法律对老人的优待

  17、论老人法律地位在近代的变化

  18、论残疾人犯罪

  19、古今残疾人犯罪之比较研究

  20、论化外人犯罪

  21、论古代犯罪的年龄要件

  22、格杀勿论研究

  23、论古代因时制宜的刑事政策

  24、论古代因地制宜的法律原则

  25、论”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26、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27、”刑不上大夫”论

  28、论古代的共同犯罪

  29、论古代的”屡犯罪”

  30、古代屡犯罪与现代累犯之比较研究

  31、论古代的俱发罪

  32、古代俱发罪与现代数罪并罚之比较

  33、论复仇制度

  34、论比附原则

  35、比附与罪刑法定之比较研究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模板(精选6篇)

标签:法学 时间: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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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活将要谢下帷幕,众所周知毕业生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计划的、比较正规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写毕业论文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模板,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 篇1

  摘要: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着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原则,我国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没有到位,致使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强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强险的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交强险,问题,对策

  一、前言

  2006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其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见,交强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的一个特殊险种。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人道主义立场和保护交通事故弱势参与者利益的制度价值不容怀疑。交强险实施两年以来,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实习,认识到保险人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民事、刑事关系中。本文结合实习中看到的关于交强险纠纷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国交强险实施中的问题,然后给出了完善交强险的建议。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标签:法学毕业论文 时间: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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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篇1

  一、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当今的媒体上,我们经常看到“医闹”现象的发生:患者家属围堵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护人员,甚至在医疗机构滞留患者的尸体或者设置灵堂等等。 医患关系本是鱼水共存、唇齿相依的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应该是统一的,但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种种暴力事件也是时有发生。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对于减少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缓解医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所以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决这一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法谚有云:“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医患双方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胜败,因此,如何在医患双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让医患双方公平的承担举证责任,是医疗侵权诉讼的焦点之所在。

  所以,我选择了“医疗纠纷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我的论文主题。对于此篇论文,我打算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只有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教育研究论文(精选10篇)

标签:法学毕业论文 时间: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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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都写过论文,肯定对各类论文都很熟悉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写论文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教育研究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教育研究论文 篇1

  摘要:

  近年来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持续走低,就业专业对口率低,法学专业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不够。这主要是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未能与社会需求和民航发展相对接,民航特色不突出等原因造成的。本文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从而探讨加强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教育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

  民航;法学专业;就业;职业教育

  一、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发展的过程中,对民航人才需求不断加强,但从目前民航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就业状况来看,并不是很理想。主要暴露出三个问题:一是总体就业率低;二是行业内就业率低;三是行业内就业专业对口率低。从2016届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数据来看,截至2016年6月底,总体的就业率为41.77%,而行业内就业率仅达到34.17%,行业内就业专业对口率更是低至3.8%。近三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专业学生在民航行业就业情况总体呈下降趋势,今年更是跌至不足40%。例如:法学院2014年毕业总人数72人,一次就业率55.6%,行业内就业率40.8%。2015年毕业总人数75人,一次就业率57.4%,行业内就业率24.7%。2016年毕业总人数80人,一次就业率41.77%%,行业内就业率34.17%。就业问题直接导致了法学专业学生对于专业自信心不足,自主学习动力不足等学业问题。甚至有一部分学生对本专业抱有怀疑甚至抵触的情绪,这集中体现在入学教育满意度低、转专业申请人数多等方面,因此更需要加强对学生职业规划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找准方向,树立目标。

卫生法学专业法医学教学现状与改革探讨的论文(通用6篇)

标签:医学毕业论文 时间: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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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达到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卫生法学专业法医学教学现状与改革探讨的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卫生法学专业法医学教学现状与改革探讨的论文 篇1

  【摘要】卫生法学专业有其自身的专业特色,在学生培养过程中,法医学课程有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为了更好地提高教学质量,推进教学改革,对哈尔滨医科大学2007级-2010级卫生法学专业共139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分析学生对法医课的认知程度及教学的现状,以期在教学内容、授课深度、教学方法、增加实践教学等方面进行法医学教学改革提供理论依据。目前,国内开设卫生法学专业的院校都有法医学公共课的教学,卫生法学有其自身的专业特色,且学生医学知识相对较薄弱。为了更好地提高法医学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水平,笔者对本校2007级-2010级卫生法学专业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分析学生对法医课的认知程度及教学的现状,以推进法医学的教学改革。

  1.调查对象与方法

  调查对象为2007级-2010级卫生法学学生共139人,其中男生45人,女生94人。调查内容包括学生对法医学课程的认知程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以不记名方式填写问卷,授课之前进行法医学课程认知程度的调查,授课之后进行法医学课程教学内容及方法的调查统计。发出调查表139份,回收139份。

浅谈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论文(精选8篇)

标签:法学毕业论文 时间: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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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个人成长的多个环节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一种综合性的文体,通过论文可直接看出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基础。为了让您在写论文时更加简单方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浅谈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论文 篇1

  摘 要: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理念的落实和贯彻,研究经济法学的重要性也就充分突显,经济法学是一门全新的学科,它将经济、法律、科学管理三者于一体,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关键词:经济法学论文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理念的落实和贯彻,研究经济法学的重要性也就充分突显,经济法学是一门全新的学科,它将经济、法律、科学管理三者于一体,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本文试着以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本质、功能等其它层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方法在经济法学中的重要性。

  一、经济法中问题与主义的相关争议

  在中国,学者们关于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认识,但经济法学界大致倾向于以1978年为学科开展的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忆性、深思性的研讨成果。关于经济法学这个新兴的学科,各类理论观念纷出,不同声音混响。而在其研讨办法上,学者主要偏重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的争论上,即经济法学的理论研讨与制度构建的剖析。

  一些学者把经济法根底理论研讨比做“鸡肋”,以为其食之无味。他们以为中国经济法学在其开展过程中遭遇了办法论上的“认识形态”化、“概念法学”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宏大冲击,树立经济法学以问题为导向的研讨办法,加强其自足性和开放性,成为经济法学可持续开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他们也指出其无意否认那些研讨主义的学者所停止的研讨价值,只是以为这样的研讨偏离了法学原本的研讨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种游戏规则,是为了处置人类社会的各种纠葛,法学的任务就是发现以及创新更好的游戏和裁判规则,研讨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处理纠葛。因而,法学研讨不只是书斋中的学问,不是为了研讨而研讨,而是要处理理想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行进行的经济法研讨与中国活生生的经济理想、经济变革与立法司法理论不联络,只是热衷于构建笼统的理论框架,将经济法理论变成了深邃莫侧的玄学,其研讨结果是不只不能为理想问题的处理提供参考和指导,而且会偏离法学研讨的初衷和本质。

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通用7篇)

标签:法学毕业论文 时间: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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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 篇1

  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是为探寻法学和法律的内在规律,为表达法学学术观点而运用的视角和手段。西方和中国的法学都形成了自己的研究方法。法学的研究方法,在现代,首先重要的是对研究方法所属的母体——"法学"进行界定,这样,"研究方法"才能名正言顺地有所作为。

  关于办法一词,我们并不生疏。在工作中,我们要留意工作办法;在学习中,我们要讲求学习办法;在科学研讨中,我们更要运用研讨办法。那么何谓办法?从普通的意义上说,办法就是人类在改造世界和改造本身的理论活动中所采取的特定方式;这种方式包括肉体和物质两个层面的内容。所谓办法论是指某一科学范畴中各种详细的研讨办法的汇合。办法论关于学科的研讨特别重要;科学、正确的办法,不但有利于研讨,而且会使研讨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法学研讨中,我们又采取什么样的办法论?

  一、法学办法论释义

  所谓法学办法论,指的是法学研讨中所运用的各种办法以及对这些办法所作的理论阐释。在广义上,法学研讨办法指的是在法学研讨和理论的过程中人们所采用的各种办法;既包括学者们在法学理论研讨中所运用的办法,也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处置过程中所运用的特定办法。在狭义上,法学研讨办法仅指后者,也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在运用法律处置案件时采用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