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论文
论文提纲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便于作者有条理地安排材料、展开论证。有了一个好的提纲,就能纲举目张,提纲挈领,掌握全篇论文的基本骨架,使论文的结构完整统一;就能分清层次,明确重点,周密地谋篇布局,使总论点和分论点有机地统一起来;也就能够按照各部分的要求安排、组织、利用资料,决定取舍,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料的作用。
关于法律的论文1
我们高校教学中,存在着尽信书的一种理念,多读书这本是好事,但缺乏对学生理想信念方面的引导,这点对于思想与法律基础知识学习是有较大负面影响的,容易造成学生思维上的局限,轻于实践,只是在理论上不断苦学,影响学生思维的提升,创造力的发挥,解决问题能力的锻炼与提升,这对于学生的学习是百无一利,是值得关注的。现在的互联网迅速发展,移动手机传媒咨询的快捷发展,影响着人们对信息的接收,处理与应用能力,因此传统的单一式教学,靠老师、靠书本,是不能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与需要的,这对于提升民族的创新能力是极为不利的,必须得以改进。而利用好新型平台学习,也成为学生学习关键重要的一部分,是值得关注和重视的。
三、慕课背景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
(一)教师要注重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
慕课提供最优质的教学资源,注重学生创新与实践能力的激发。因为学生主动利用慕课平台,就是主动学习,主动接受知识的过程,而平台上提供最优质、全面的教学资源,是对平时课堂的重要补充与发展。同时,慕课教学将完整的课程内容分解为若干细小的知识点,制作8~12分钟的微课程,学生可以就某一知识点反复学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学习的难度、提高了学习的趣味性[2]。学生在学习中享受到充分的学习乐趣,爱上学习,学习兴趣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学生也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是值得推广的新型学习模式。
(二)要充分挖掘慕课学习平台功能
慕课依托互联网而生,开启了线上教学的新时代,借助互联网开展线上教学,这样既可以突破传统班级授课制课堂教学模式的局限,又可以开展大规模教学,减轻线下教学的压力[3]。MOOC学院是最大的中文MOOC学习社区,收录了1500多门各大MOOC平台上的课程,有50万学习者在这里点评课程、分享笔记、讨论交流。在慕课的学习平台上,有丰富的资源和信息,能够完全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和对学习资源的需求。借助于慕课平台与其他学习者之间的心得体会和笔记交流,使学生在学习中可以交流,对于学生的学习也有重要的意义。这种融学习与交流为一体的学习平台,也受到广泛的欢迎。
(三)要注重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的确立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也是新课标的要求,对于大学阶段的学生而言,学习已经成为一项自觉的活动,因此,主体地位的确立是非常重要的。慕课以服务和方便学生学习为最终导向,同样也赋予了学生以自主学习选择权利[4]。慕课作为学生学习的一个重要平台,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融入了主观的学习体验,“我要学”成为学习的主要动力,学习成为学生喜欢自愿的自觉行动。同时,慕课丰富的资源和信息量,又使学生在学习中,不仅满足其求知欲,而且在学习中享受到学习的乐趣,爱上学习,学习成为其发展的重要一部分,在学习中成长。
(四)要注重加强学生专业基础
慕课平台,目前做的比较成功的有慕课网和酷学习网等,慕课网是目前国内慕课的先驱者之一,由北京慕课科技中心成立的,现设有:前端开发、PHP开发,JAVA开发、Android开发及职场计算机技能等课程。其中课程包含:初级、中级、高级,三个阶段。而酷学习,是上海首个推出基础教育慕课的公益免费视频网站。酷学习的价值观,就是免费、分享、合作。该网站创始人李旭辉表示,对视频的热爱驱动他去无偿做这个公益慕课网站,希望孩子们看了网站后能更加快乐地学习,尤其是边远地区教育资源贫乏的孩子也能得到优质的教学。而这些视频,注重针对目前出现的学习上的最新问题,并对此予以解决,使学生在不断学习中努力提升自己。而这些精品视频学习资源中,对于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以及对于其扎实与巩固,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意义的,是对于日常课程不足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是对于其学习的一个提升与发展,是学习重要的平台,对学生发展起着重要的意义。
(五)探索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学习模式
在学习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已经引起了教育界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理论与应用型的人才,才是社会最终需要的,能给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在教学中必须要有所调整和改革,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知识的学习,充分利用慕课平台的便利,实现自身对知识的学习和积累。老师通过借鉴和学习最新的课程理念,应用于教育教学过程中,可以积极地查漏补缺,且针对最新发展的时事热点,对其进行解读,不仅培养学生分析的思维能力,还对学生价值观的正确引导与树立,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这也是时代对于教学,对于学习方式提出的最新要求,是课程改革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方向,是值得关注与重视的。
四、结语
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研究,是现代科技的发展对教育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充分体现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而慕课,也已经影响了学生学习和发展,对于学生的学习实践是极为有利的,这也要求学生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在这一平台上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不断努力,提升自己的学习力,实践能力与创造力,实现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学生自觉主动、自愿的学习理念以及发展。学生的不断学习,学习能力的不断增强,对于增强民族的凝聚力,民族的素质与水平,尤其是我国的创新水平与能力,有着显著地推进意义。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这不仅是对教育最好的阐释,更是对慕课学习平台的完美总结。这是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过程,是学生学习力凝聚和发展的平台,将有利于学生在学习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自身,是学生实践能力的重大提升,对学生和教育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借助慕课平台学习,已经成为现代学习方式发展的一个重大提升,具有发展的空间与潜力,必将会引起重视。
关于法律的论文2
最近,有关法律的专题也一直是我们计划中的重点,因为在国内的一些朋友需要的都是关于留学的信息,此项工作之外也希望为到达德国的朋友,尤其是会员朋友提供一个真正的网上家园,有关社区的建设正在完善当中,希望年底之前能与大家见面。
作为一个真正的德国社会里的华人社区,其中法律咨询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最近接到不少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我们都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进行了回答。但是因为人手及条件方面的限制,不能够一一做答。今天要给大家提供的两条建议是:
一,有些问题要自己特别留意。比如前些日子,有一位情况特殊的朋友,他到达德国上大学后,因为国内家庭及工作的原因,在回国半年多,大约八个月后返回德国境内。在入境的时候,没有引起任何麻烦,但是在延签证的时候,却被签证官意外地得知这一情况,对他做出了拒绝延期的处理。经过多方面的努力,也没有效果,这位学生只好返回国内。
因为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学生签证如果出现一次性离境半年以上,那么该签证自动失效。对于这一点要说明的是,从多次往返的经验中,出入境的体现主要是在中国海关的出入境章上,而这一点是德国海关很少注意的。虽然通常情况下,在你持学生签证多次往返于中德之间时,德国海关是不做任何处理记录的,但也有少数情况下,你出境的时候,德国海关也会给你盖上章。
在以上的例子里,那位同学出境时就被盖上了出境章,他却没有仔细看,虽然他的情况非常可惜,但是在他这种特例上,如果他能仔细看一下盖章的字样,他自己也会明白,海关会明确写明:如果一次性出境超过半年,那么签证就自动失效。虽然他在入境的时候,海关疏忽了这一点,没有拒绝他入境,但是在延签的时候,却遇到了麻烦。这一点要提出的建议是有些法律条文只要你用心去看,就当是德语学习一样,你也可以自己从中避免一些失误。
二、关于求助律师的问题,不可避免地来讲呢,很多在德国的华人律师事务所都是挣中国人的钱。有些就是抓住中国人德语不好,即使德语基础好,但在法律问题上也没有办法和德国律师沟通,或者是害怕德国律师,特别是大的律师事务所的昂贵费用,减少中国人的讨价还价。然而这些方面的原因要从两点来讲:
你有没有必要找律师,或者说有没有必要花钱找律师。举例来说,有一位同学在没有打工卡的情况下,去一家意大利餐馆打黑工,开始两个月,老板知道他这种情况,也发给了工资。事情出在第三个月上,从他第三个月开始,老板就不再发他工资,当他月底去要工资的时候,老板却要他出示打工卡,分明想装糊涂,想黑吃黑。老板说我不知道你没有打工卡,被知道我是要受罚的,请你赶紧走人,这个同学无奈只好离开了这家餐馆。一个月的辛苦钱也没有拿到,老板抓住了他的弱点,就是他本身就是打黑工的,如果是在上学期间,他肯定不敢告老板,这样会惹麻烦。
当然这件事真的去告上法庭,最后的结果肯定是两败俱伤,但如果找到了学校的免费律师,也许就会有另外的做法。比如说律师出面,写一封律师信该餐馆,说我们接到一名学生的申诉,虽说他在你们那打黑工,并委托我们处理此事,所以我们写了这封信,希望你能够把拖欠的工资还给他,以后也不要再雇佣黑工,否则我们会和当地的劳动局联系。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呢,如果被劳动局抓住,除了要罚十倍以上的罚款以外,这家餐馆很可能被劳动局进行检查,并且在税收方面,曾经也有过一些餐馆因为雇黑工被罚到倒闭的事情,所以一般老板也不敢冒这个险。如果你是学生呢,他是不会欺负你的,一旦有一个律师帮你出面,应该会起到作用,这是在免费的律师情况下。一般来说每个大学的学生服务中心都会设有这样的律师机构,专门为学生作法律咨询。一般情况下,每个外国学生有权力在德国免费请一次律师。不过具体的情况还是请各位向当地大学的学生服务中心咨询。
相反呢,还有一种收费的律师,那么律师的收费呢,可以参考我们转载的一篇文章(该文章稍后登出),里面的数据我们根据目前的形势呢做了适当的调整,如有不妥之处,还希望有识之士指出。另外要说明的一点,比如说,现在在有些拒签率比较高的地区,有很多中介公司说保证签证如何如何,其实根本就是一句空话。虽然说有效地保证签证的做法是必要地委托德国的朋友去查询,但是真正有利的是委托一个律师代为担保及查询,以律师的出面,要稳妥得多。虽然收费很高,但其中的技巧还是要掌握一些,也不是很多律师能胜任的。希望以后我们会在这方面给大家提供更多的帮助。
重要的是,德国律师并不是象你原来想象得那样贵。
关于法律的论文3
一、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很难确立
(二)法律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
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都是为了适应人类社会的发展,可以说法律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一种意识形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的民主化程度也在不断的加深,权利主体的范围也不同程度的得到了扩大,但是这些权利主体都是拥有理性的。他们运用自身的理性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一步步实现自身的既定目标,体现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这可以说是人类社会活动与动物的最本质的不同。动物的世界是很简单的,他们不会明白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也不会去遵守,更谈不上参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所以说法律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只有人类才会明白法律的规范作用,动物的法律意识是不存在的。
(三)勿将动物法律主体地位有限化
动物没有与人类一样的行为意识。有些人主张可以为动物指派监护人,代动物行使一定的法律权利,将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有限性。这种主张是存在一定争议的。既然动物已经获得了法律的主体地位那么它自己就有权利去行使一切法律权利,不需要监护人。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同时,监护人只是在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事,并未真正考虑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所以,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的有限性是行不通的。
二、动物的法律保护之我见
(一)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动物的多重价值
在利益冲突下,法律随之产生。法律的产生使利益矛盾得到调节。所以人类与动物之间的利益矛盾也离不开法律。动物对人类而言有哪些利益方面的诱惑呢?动物作为地球上与人类共同存在的生物,其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动物首先具有商品价值,它可以为人类带来高额的利润,成为生产性的资产;其次动物的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娱乐价值等都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保护好动物不仅可以给人类带来诸多的利益,而且还可以维持生态平衡,保持自然物种的多样性,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动物保护法,扩大动物的保护范围
目前所存在的动物保护法不是很完善,许多濒临灭绝的动物,比如东北虎、大熊猫等还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保护。随着食物的不断减少和人类的大量捕杀,这些野生动物的生存面临着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很有必要通过立法等方式来保护这些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三)加大动物的保护力度,严惩滥捕滥杀珍稀动物的行为
法律保护力度不够,惩治力度不够,这都使得许多的动物成为人们的桌上餐和获得巨额利润的牺牲品。所以,国家要明确动物保护法的各项文件,完善各个法律条文,严禁滥捕滥杀、残害动物,严禁进行非法的动物交易。对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绝不姑息。同时,对不同种类的动物采取不一样的保护措施,对稀有的动物给予特殊的保护,提高人们保护动物的意识。
三、结束语
动物作为一种与人类相区别的生物,它有自身存在的自然规律性。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并不能够起到保护动物的作用,如若运用不当则会危害动物的生存。所以说,是否确立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是值得商榷的,也是引人深思的。动物的保护离不开法律制度、离不开全人类的共同努力。为了人类社会、为了整个生态的平衡,人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保护动物。
关于法律的论文(精选5篇)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法律的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的论文 篇1
【摘要】
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的战略背景下,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者要充分认识法治化对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提升学生事务管理者的法律素养,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对协调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者;法律素养
S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党实施的“四个全面”发展战略的内容之一,其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的实施,对我们国家有着广泛和深远的影响。对于教育工作者来说,依法治国的另一层含义即为依法治校。曾经的高校是法律诉讼的净土,而如今大学生因为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而状告母校的案件屡见不鲜。因此,对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者来说,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培养自身的法治思维,用法治的精神处理学生日常事务,迫在眉睫。
高校里的学生事务管理者,是学生管理规定的制定者与实施者,是与学生们直接接触、面对面解决问题的人,也是对学生产生较大影响力的人。如果学生事务管理者有较强的法律素养,日常事务中能够用法治的精神来处理问题,势必会对学生们今后处理问题、解决纠纷的方式产生一定的影响。
关于股权(份)质押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论文范文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押担保。随着经济的发展,股权(份)质押也逐步成为现代融资常用的担保方式,但《担保法》及相关法律关于股权(份)质押的有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就股权(份)质押生效问题提出以下法律分析意见: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股权(份)质押的规定
(一)现行法律对于质押标的物的规定
《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确定其所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证明股东所持股权的凭证为《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由此可见,“股份”及“股票”是专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担保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称为股份,显然属于立法上的疏漏。 因此,《担保法》在谈到股权质押时,可用于进行质押的标的不仅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质物的限制性规定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物的限制性规定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如债务人拟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应要求债务人及公司提供公司股东同意以相关股权设定质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避免因股权质押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而无效。
法律硕士论文:关于小区地面车位的法律地位探讨
随着城市小轿车保有量在最近几年呈直线上升的趋势.引起了一系列的城市管理及法律上的问题.其中一个比较受关注的问题是用于停放小轿车车位的法律地位问题 车位是否可以自由转让.转让的合法手续是什么.这是有车一族在面对车位出售信息时所困惑的 笔者试图对车位中的一种比较常见的类型.即小区地面车位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以期澄清相关的法律问题
1 小区地面车位的概念及特征
广义的车位.包括地面车位、地下车位、车库、屋顶车位等等,笔者要讨论的是住宅小区建设规划内的地面车位.简称小区地面车位 这类车位不同于市政道路上的停车位.不同于有封闭空间的车库.也不同于位于建筑物地下空间的车位.它有其相对独立的特性在对比其他几类车位后发现.除用以停放机动车这一基本特征外.小区地面车位还有如下特征:一是小区地面停车位直接占用土地.这一点可以归结为用地性 二是小区地面停车位除下方有实体界面f地面)外.上方及四周均无实体界面,是一种开放式的车位.这一点可以归结为开放性 三是小区地面停车位位于小区土地整体规划之内.其性质及使用功能受该整体规划的约束与限制.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规划隶属性 综合以上特征,小区地面停车位是指位于住宅小区建设规划之内的地面之上、四周及上方无实体界面、专门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具有一定范围的地面空间
2 一般小区车位的初始权属
在讨论小区地面车位的法律地位之前.有必要先分析一般小区车位的法律地位,这里.一般小区车位是指在住宅小区内专门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包括地面车位、地下车位、车库、屋顶车位等。
关于公证书法律效力的论文
一、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防讼止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公证的首要功能便是预防纠纷,将纠纷遏制在摇篮里。公证具有法定的效力,从而使某些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通过公证才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这便及时地使自由的民商事约定得以以公证的方式确定和规范起来,消除双方的不信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在法庭审理中,若出具经公证的证据,则法院应当予以采信,而不用经历复杂的质证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当事人也会在纠纷产生之后,预测败诉的风险,往往会采用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结案,从而减少了诉源,缓解了法院的诉累。
二、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分析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是因为,在我国,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从形式上到内容上必须是真实而且是合法的,证明效力作为我国公证文书的主要效力,所证事实被纳入了“免证事实”的范畴,因此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前提,公证文书若失去其真实性,则会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公证制度也失去了其原本的功能和效力。①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在我国,符合程序规定和实体正义的公证文书理所当然地被法官予以采纳,而不必历经一般的法庭质证,这就排除了法官依职权主义对公证书进行调查的权力,排除了法官的自由心证。这在本质上是符合立法的本意的,有利于发挥公证防纷止争的功能,同时减少法院的诉累,提高审判效率,这其实与约定仲裁排除起诉的规定无异。但同时,依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也产生了对错误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有异议公证文书的'救济途径。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申请复查,第二种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下面,笔者将对公证文书在这两种特殊情况下的效力进行分析:
关于经济部门法与经济法律制度的名称论文
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称为经济法律制度还是经济部门法,历来都有很多争议。笔者认为,应当考虑法规范背后所保护的法益,将其称之为经济法律制度。要厘清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说明为什么不能叫做“经济部门法”,其次需要说明为什么要叫做“经济法律制度”。
一、为什么不能够叫做“经济部门法”
传统的部门法理论对于法体系的分类方法是: 法规———法部门———法域———法体系。其分类的思想是: 由具有相同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的法规组成法部门,对不同的法部门按照国家同私人的关系和私人相互间的关系,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法域,这两个法域共同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按法的所谓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对法规作部门的、法域的划分; 以部门法为中心构建法的体系,是传统部门法理论的基本特点。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传统部门法理论中的“法域”和“法部门”的概念出现了异化,这种异化恰恰就是部门法理论过时的体现,也暴露出了部门法理论的种种漏洞,以致于其不再适用现今的法律。
首先,法域的异化,即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也可以说是法域的交错。在现今,国家参加经济过程,与一般经济活动主体发生经济关系时,国家是“立于准私人地位的国家”,同时,公法不但保护公益,也要保护私益,如公法中关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规定。私法也要保护公益,如合同法中关于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规定。并且公法、私法的调整手段也互有交错。甚至可以说,一切法都是公、私法交错的法,经济法当然也不例外。这种法域层面的异化,导致了部门法理论的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从私人所有权出发来构建理论结构,已经不再适用于经济法。
关于基因治疗在临床医学应用中的法律思考论文
一、引言
就基因治疗而言,其主要的原理是将健康的或制作的基因直接注入靶细胞中,从而避免一些变异、危害的基因被表现,而且它还能够对单一基因的缺失蛋白表现进行增强,进而保证对某些先天基因类疾病能够得到治愈。而目前临床医学运用基因治疗已经较为广泛,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很多病人在通过基因治疗后往往会产生一些其他问题,诸如伦理问题、隐私问题以及社会问题,因而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保护机制,从而保证基因治疗的安全性。而就此,笔者将通过本文,从基因治疗在临床医学应用中的法律思考方面入手,将进行具体的分析与探讨。
二、基因治疗在临床医学应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隐私问题
隐私问题是基因治疗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因为无论国内外,病患的个人资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基因信息恰恰是反应个人更多隐私的问题,甚至会体现后代的隐私问题,因而基因治疗需要考虑隐私问题,主要是包含一些几方面,即保密权利、知情权利、使用权利、运用权利及保密维护权利。而且无论是针对何种权利,都需要进行明确立法。就以运用权利为例,未经基因供给人的认同,将其基因资料运用于商业运作时,基因供给人则具备通过法律诉讼获得相关赔偿的权利。
(二)知情问题
知情权是所有患者在进行治疗前都具备的权利,特别是针对多数医疗过程,风险在所难免,而要进行医疗过程中,则需要病患签署手术同意书方能进行。而且基因治疗由于其创新性、不定性也带来更多的风险问题,所以签署的手术同意书则需要添加以下内容,即开展基因治疗的机构及个人的资质情况、风险效益比、可取代的保守治疗方法、保密流程、治疗事故的补偿等方面,同时还需要落实机构提供相应的.基因治疗产品的详细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因产品本身具备的毒性、药效以及治疗效率等等。此外,基因治疗较为复杂难懂,则需要医院构建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解答病患和家属的疑问,同保证病患和家属能够通过利用知情权维护自身利益。
关于哈耶克的法律哲学思想探究论文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法学硕士的教育培养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培养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众多新出现的困难,尤其是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又对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更多要求。在发展过程中一旦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并将这些问题解决的话,一定会导致法学硕士培养工作的整体目标受到影响,同时也会进一步影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现。
一、法学硕士培养目标的新定位
通过进一步研究和分析全国众多高校中法学硕士的培养策略,笔者发现,基本上大部分高校的定位都是“培养高级法学专门人才,培养科研学术型法律人才”。20世纪50~80年代我国法律教育的初衷是培养法学高等教育和研究人才,但是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根本需求来分析,整体设计不仅需要学术型的高端专业人才,同时也需要众多应用型、技术型、复合型的专业人才。随着法治时代的到来,21世纪法学教育又担负起新的时代使命,原来的目标定位已十分不合理。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提出对传统法律专业人才的整体培养目标提出了众多新的要求。在我国有关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具体方案中,提出了最终的培养目标:通过长达十年多的时间,形成具有我国特色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先进科学的法学教育理念,进一步培养出具有高素质、高品德、专业知识和技能过硬的法律专业人才。①因此在此项计划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培养高质量、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无论是进一步回应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还是适应现阶段社会的发展需求,都需要对法学硕士教育培养目标做出适当的调整和创新。
关于以学生为中心和以法律职业为导向视阈下刑法学教学设计的论文
摘要:以学生为中心、以法律职业为导向和以事实为进路,应该成为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以学生为中心和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要求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中分析学生情况、教材特点和教师自身情况。以学生为中心和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还要求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内容中予以贯彻,即在刑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和教学环节中予以贯彻。
关键词:以学生为中心;刑法学;教学设计
一、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
(一)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
人在社会中的学习方式多种多样,但不管在哪一种学习方式中,学习的主体都是学生,教师只是学生学习的帮助者。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首先要求在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方面突出来。在考虑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时要毫不犹疑地将以学生为中心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理念,并将其贯彻到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各个环节。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的分析中也应该体现出来。应该在这一教学理念下分析授课学生的情况、分析所使用的教材的特点及分析教师自身的情况。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内容的分析中也应该体现出来。应该在这一教学理念下分析刑法学课程的基本教学目标、分析刑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及分析刑法学课程的教学环节。
(二)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
所谓以法律职业为导向就是在刑法学的教学中按照法律职业的特点来设计教学,让学生以虚拟的职业身份掌握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应该掌握的刑法学知识。有必要指出的是,对于法律职业者,有广义论者、中义论者和狭义论者之分。本论文中的法律职业指最狭义的法律职业,即仅仅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刑法学学科的实践性本身决定了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的合理陛。在刑法学的知识形态中,无论是法条也好,理论也罢,最终都要指向刑事法治实践。而在刑事法治实践中运用法条与理论的主体就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故,刑法学课程的设计与教学必须贯彻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
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论文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滥用的现状
(一)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立法中的困境
2001 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使得人肉搜索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8 年12 月,王菲因人肉搜索起诉网站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案胜诉,诸如此类案件的发生也让人们更多地开始关注网络言论中的犯罪问题和侵权问题,而进入司法程序后的这些案件几乎全部触碰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边界问题,引发了人们对网络空间下言论自由与暴力之间如何权衡这一问题的思考。近年来,最高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造谣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和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的解释,构成了当前审理互联网言论暴力案件的主要法源。但是已有的司法解释虽然尝试对网络言论自由与犯罪和侵权之间进行界定,但以原则性和程序性规定居多,在界限问题上仍不够清晰,实践中各地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二)解决界限问题的.必要性
实践中网络暴力现象层出不穷,但是公安司法机关也有着办理此类案件的难处。首先,网络平台的传播快速且广泛,而且个人言论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很难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找到不良网络言论的始作俑者,也就很难找到网络言论暴力的责任主体。其次,即便确认了责任主体,由于网络言论传播范围、用语程度和语言理解的不同,很多此类案件在定性和裁量上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很多言论自由与言论暴力的“中间地带”都无法得到清晰的界定。因此,在当前立法中对于网络言论犯罪、网络言论侵权和网络言论自由给出一个明晰的定性,有助于实现司法统一,给网民一个合理预期,实现法律事前预防的功能。
关于法律冲突的论文
一、法律冲突的概念辨析
从狭义上来说,法律冲突是当代国际关系在演变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一种客观存在。原因就在于不同的国家在进行国际交往的时候,不同的法域之间对于同一个问题的规定各不相同,由此必然会产生摩擦与冲突。因此,对于法律冲突的概念可以如此界定:各个国家针对同一个争议事物依据本国法律进行规定,这些法律之间由于效力不同因而发生冲突的一种法律现象。就广义的方面来说,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冲突进行分类。例如,根据是否具有实际域外效力的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公法上的法律冲突和私法上的法律冲突;根据是否具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根据国际、区际和时际的标准,又可以分为空间的法律冲突和时间的法律冲突。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每一种分类方法都针对法律冲突的一个特殊角度,在此不一一赘述。法律冲突作为国际私法上的普遍现象,法学理论界对它的概念界定问题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将不同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进行汇总,如下几种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意义: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冲突是只会出现在国际司法领域的.独特现象,指的是隶属于不同法域的几个国家的民事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是又都试图应用本国法律寻求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处理,因此便会造成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和纠纷。
简而言之,法律冲突指的是由于各个国家针对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做出了不同的法律规定,由此引发的这些法律在适用上的冲突和矛盾”。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因为牵扯到的各个国家的立法不一样同时或许都会针对这一法律关系进行管辖所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摩擦。”还有学者认为“从广义上来说,法律冲突系规定同一个民事关系的不同法律,由于其内容上的不同而导致适用效力上的摩擦冲突的现象。就国际私法而言,法律冲突主要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民商事法律的冲突,即各个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但又可以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所产生的法律抵触现象。”尽管部分国际私法学者界定法律冲突的概念时标榜自己是立足于国际私法的,但是在对概念解释时却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私法对于此概念的认识相距甚远。例如,有学者认为:“像这样许多国家的法律同时对于某一利益关系都能够适用的情形就叫做‘法律冲突’。可见,法律冲突的意义并不只是一项超法域利益关系所涉及的多个法律内容上存在差异,同时还是各个不同的法律对于这一利益关系的支配效力并存。”“法律冲突能够在几乎所有调整利益关系的法律中发生,并不仅仅局限于私法领域,如民事和经济法律冲突、刑事法律冲突、程序法律冲突、宪法冲突、行政法冲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