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的论文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国际法论文
1979年7月,当全国人大通过中国第一个正式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的时候,中国还没有其他形式的企业立法,甚至连最基本的企业法——公司法也没有。这使合资企业法以及其后陆续颁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在相当长时期内,自成体系,独往独来了十几年。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使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衔接问题第一次摆到了人们面前,将它们纳入企业法的统一体系并予以适当的协调,成为公司法颁布后企业法立法及其理论实践面临的新任务。尽管《公司法》的立法者早对此给予了充分的注意,并在第18条中作出专门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然而,由于这些法律颁布的时间相差了十几年,相关法律之间应有的协调和分工对它们来说显然无法苛求,而后来的面向所有公司企业的公司法也难以顾全很早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这就留给了立法者和法学者许多需要进一步探讨解决的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类型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部分或全部资金来自境外,外国投资者因此对企业具有相应的支配、控制权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法律特征:(1)它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2)企业的资金部分或全部是由外国投资者投入的;(3)外国投资者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全部或部分的控制权。所以,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国际私人资本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方式。
小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完善论文
一、公司行为与法定代表人行为重合之处
由于公司代表人同时具有自然人人格和公司法人人格———两种人格,这就很容易出现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人格时,法定代表人更多的考虑到了自己的自然人人格,为其谋取利益等等现象,从而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一)体现在代表问题上
由于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格,而且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所以在代表行为上,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行为会被认为是公司行为,其中包括:
1、代表人的行为必须是公司的经营活动。
2、行为在客观上必须被认为属于执行职务。
3、该行为与公司职务有关联。
如果符合以上的三种情况,就属于公司的行为,即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权。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表,当然他的代表权也受到法律和公司章程的限制,这就是说明当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时,不得从事公司无权从事的'行为,也不得超越代表权的范围。、需要提到的是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这一现象,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通过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在法定代表人越权问题上,应当区别相对人是否知道的情况,若相对人并不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那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与公司行为重合,即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二)体现在诉讼问题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明确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这使得在我国实行的单一代表人的制度———法定代表人的制度,不仅使法定代表人在处理公司事务上享有法定的代表权,在公司诉讼中享有法定的代表权,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并履行诉讼义务,有着不可替代的位置,两者的行为和人格重合。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这也就表明了,公司如要起诉某个自然人或者法人,都需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意(签字或盖章),使得公司对于诉讼提起的权利与法定代表人密切相连。
我国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困境与对策论文
步入21世纪新形势,特别是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章程的全面推进,我国公司内外法治环境明显改善。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还是面临着诸多考验与挑战,影响了我国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发展进程。接下来笔者将结合自身在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经历,对我国现阶段公司法律事务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并给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改善举措。
一、公司进行法律事务工作的必要性
对于公司而言,如果不懂法,对法律事务工作也不重视,在现代社会也许能够侥幸生存下来,但是这个公司能够在现代社会存在多长时间,并且在此期间这个公司又会遭遇到多少危机与困境,比如面临诉讼风险等,这都将是我们无法预知的。因此,新形势下,对于那些想寻求长远发展、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的公司来说,公司所进行的包括行业整合、并购、重组等的活动渐趋频繁,在面对着当下全新的外部环境的时候,为了保证公司能够顺利发展,公司进行法律事务工作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它也将成为公司进行这些活动的保障。
公司进行法律事务工作对于公司的发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第一,能够预防公司各种经营风险,促进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公司在进行管理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各种类型的法律问题,而公司进行法律事务工作能够在公司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给出较为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公司度过各种难关,在需要的时候还可以为公司起草法律文书,还能预防公司出现法律方面的漏洞,维护公司应有利益。第二,公司进行法律事务工作也能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公司在日常经营与发展的时候会面临许多涉外风险,并且在全球化的今天,各个公司也在寻求国际合作伙伴,拓展公司业务,进行国际贸易,而国际伙伴对公司的规范程度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司如果是因为法律事务工作而使自身丧失掉应有的合作伙伴,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因此,只要是希望有长远发展前景公司,都会对公司法律事务方面的管理工作更加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