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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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1
[摘要]国际经济法课程综合性、实用性强,国际经济法课程在高职院校开设和教学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不足和面临很大困境。在分析其原因的同时,通过转变观念,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引入案例实训教学方法提高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教学质量。
[关键词]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教学;实训
[中图分类号]D99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438(20xx)06-0109-04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概述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是法学的重要分支。目前,我国各大法学院校都普遍将国际经济法作为法学专业领域课程中的必修课来开设。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类别,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国际经济法是一门交叉或综合学科
它的研究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经济法等相邻学科,既涉及国际法、又涉及国内法。它的学科体系包括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货币金融法学、国际税收法学、国际海商法学、国际经济组织法学等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而且,国际经济法包含多种法律规范,包括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国家的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规范、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具有典型的涉外性
国际经济法以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为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还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因此,国际经济法无论是其主体、调整对象还是法律渊源等都具有典型的涉外性。
(三)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应用学科
因为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学习必须把法律和经济密切结合起来,立足于本国的实际和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学好国际经济法须以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贸易基本实务操作为前提。以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为例,要学习这部分知识就必须学习国际贸易实务,包括合同的洽商和订立、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国际货款的收付等。只有熟悉这些实务环节,才能更好地从法律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基于以上特点、较之于其他部门法的授课,我们若想在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上获得良好效果就必须对教师、高校教学管理者和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一,要求国际经济法的授课老师必须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不仅熟悉我国的国内法,还要对国际经贸等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有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熟悉国际经贸实务;有广阔的国际视野、对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有敏锐的洞察力;具备良好的外语能力。
第二,在高校课程设置方面,基于国际经济法综合性和交叉性的特点,要求高校要有针对性地、科学合理地安排授课课时以及开课时间。
第三,在学生方面,学好这门课除了要求学生具备法科学生的基本素质外,还要先学好国内法,在积累一定国内法基础知识的同时还要具备较好的外语基础。
二、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教学的不足和困境
目前中国高校不少专业普遍处于就业率低、专业对口率低、就业质量不高的生存窘境。要解决这种就业结构性矛盾,今后国家将以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突破口,对教育结构实施战略性调整。和本科院校相比,我国的高职院校长期以来一直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己任。高职院校的法学类人才的培养也应服务于这一目标。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核心目标应在于培养学生较高的处理国际经济纠纷的素质,重点关注提高学生的国际经济法学理论水平和解决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在理论教学的同时更注重加强职业技能的训练,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经济交往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作为教育部指定的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高职院校开设这一课程对于完善法学专业学生的学科知识体系、提高学生国际法学的职业能力以及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高职院校在国际经济法授课方面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授课普遍采用讲授式、以理论教学为主、方法单一。俗称的“填鸭式”教学较为常见。即便现在很多高校已经逐步完善和更新了教学设备、教师也逐渐将电教引入课堂,但是单纯通过PPT等教学工具的推广和使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二,学生课堂参与度低。相较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国内部门法,学生对国际经济法课程的重视度不够,缺乏正确认识。特别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案例较复杂、能引入课堂讲解的案例较少,很多知识点离日常生活较远、难度较大,因此学生学习普遍缺乏兴趣和主动性。
第三,由于老师的单向讲授和学生的被动接受的教学模式长期存在,课堂气氛普遍比较沉闷,缺乏师生的互动,教学效果不理想。一方面老师在课堂上讲授知识且完全占据了课堂的主导地位,很多老师往往是讲满整堂课时间,很辛苦。而另一方面学生又很消极地去接受知识,没有能主动思考、积极参与到整个教学过程中。这最终导致学生通常应付完考试就把所学知识忘记了,理论知识非但没有真正掌握,实践和操作能力的提高更无从谈起。
结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下称我院)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实践经验,导致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缺乏合适的教材。目前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的授课基本都是使用本科教材。这些教材由于针对的教学对象是本科法学专业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高职院校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更偏重理论知识,案例和实务操作等内容在教材中则较少。
二是缺乏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现在高校的国际经济法授课老师大多是来自国内外高校的国际法学专业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而且绝大多数是从大学毕业后就直接进入高校从事教学工作。“学校到学校”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导致教师队伍普遍缺乏实务经验,教师对国际经贸实务操作缺乏了解。而且,在长期的教学工作中很多教师缺乏求“新”和求“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能及时更新知识体系和改变教学方法无法很好地因材施教。
三是学生的综合素质不高。由于近年来我国高校不断扩招,录取到高职院校的学生分数普遍不高,和本科院校相比,高职院校学生的学习能力、学习基础和学习自觉性均较差。这也给国际经济法这门专业程度较高、难度较大的课程教学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四是课程设置不合理。高职院校在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时,偶有出现开设时间过早的问题。有些高校会在低年级学生还没学过国内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这给老师的讲授带来很大的困难。
此外,专门的法学类高职院校中专业设置较细,但在针对不同的专业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时往往缺乏对教学对象、人才培养目标、课时设置和授课模式等进行深入比较研究,未能有针对性地、有区别地进行课程设置。普遍存在不同法学专业在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时,课时相同、教学模式相同、教学重点也相同等问题。
三、在创新和求“变”中走出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困境
要解决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教学实践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和困惑,我们关键是要做到真正的“因材施教”,在努力创新和求“变”中寻求发展和突破。
(一)了解学生,根据教学对象来确定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
在专门的法学高职院校,专业都划分的很细。以我院为例,我们就设置有贸易法律、涉外法律、东盟法律、律师助理等法律实务专业。这些专业都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必修课程。此外,司法警察专业、刑事执行等法律类专业,为了完善法学知识体系和实现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的目标,也有必要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必修或选修课程。但是针对不同的专业,由于教学目标和对象不同,我们必须在课时数的安排上加以区分。例如:贸易法律专业由于具有较强涉外性,因此需将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为必修课,一般都开设80个以上课时。而司法警察专业培养目标不同,国际经济法课程可开设为选修课、安排20或40个课时。而且司法警察专业不要求对国际经济法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再加之课时有限,我们还可以考虑以讲座等较灵活方式来进行讲授。而做到这些则需要我们高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对每个专业做细致深入的调研、收集教师意见、合理科学地制定教学计划。
(二)明确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
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国际经济法课程,改变学生认为国际经济法不重要、不实用等错误心态。通过设置教学重点、选用教学方法等途径将课程内容“化难为简”、贴近生活,真正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觉性。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不能仅仅依赖口头的表述,更要在教学内容上抓住国际经济法课程和我们日常生活的连接点,让学生感受到这门课程是和我们今后的就业密切相关的,是有用的而且是有趣的。以广西为例,我们既沿海又沿边,毗邻东南亚,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桥头堡、前沿阵地,我们的毕业生大多都会留在本地区就业。我们在备课时就应该有意识地把重点放在国际贸易法这一部分。尤其是广西和东盟国家海陆相通、拥有天然优良港口,因此要尤其突出国际商贸合同谈判签订、国际贸易支付、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运保险等章节的讲授。将理论实践紧密结合,通过有效的教学方法重点提升学生在这些领域的职业能力。此外,基于近些年中国对东南亚国家直接投资的增多,国际经济法课程中的国际投资法部分也可作为授课的重点。而国际金融法等内容,由于教学对象、教学目标和课时等方面的限制,我们可以相对缩短这部分的课时、采用更灵活的授课方法。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课程要和地区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和学生的就业方向紧密结合、和用人单位需求紧密结合。在教学中做到重点层次分明,不同章节教学方法区分有别,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门课程真正成为一门实用的学科。
(三)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
一方面,在高校领导层面首先要端正对国际经济法课程的认识和态度。在高职院校,不少教师和领导依然存有“国际经济法无用”的想法,这种态度会导致对这门学科教师队伍建设的忽视。另一方面,从教师本身而言,应该积极主动地在教学实践中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尤其是实务操作能力;避免工作惰性,通过进修、学术会议、律师实务等途径,及时更新学科知识、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另外,针对目前国际经济法教材实践性不足的问题,授课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避免照本宣科,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主动完善案例素材、及时总结教学经验、深入了解学生需求、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四、引入案例实训教学方法,提高国际经济法教学质量
以我院为例,目前我院各系都已基本建立实训室,很多学科的实训教学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法律类专业方面就专门开设有律师执业技能实训课程、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综合实训课程和司法警察警务训练课程。其中学院专门为律师专业技能实训课程设置了108个课时。这门课主要针对高职律师助理专业的学生。整个授课过程包含学生模拟操作环节、评价与总结环节以及“诊所式”实训环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主要采用要领归纳法、课堂演示法和实战观摩法。模拟操作环节包括书面设计、单项模拟、综合模拟等内容,由教师选定案例资料,学生按律师办案要求设计、制作各类法律文件,并分别扮演各类角色,直接进行案件办理的模拟操作。目的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具备律师的基本职业能力和律师的实际操作能力,为学生未来从事律师职业打下实战基础。经过多年的实践,该实训课已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也深受学生的喜爱。相对而言,国际经济法课程和其他课程颇多相通之处,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因此,在传统讲授教学方法的基础上,我们也可以将实训教学方法借鉴到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但是,在备课时我们也应注意到这门课的特点,切勿照本宣科。
首先,专门针对国际经济法开设一门单独的实训课程并不现实。毕竟受到高职院校三年学制、教学层次较低等方面因素的限制,我们只能将实训环节融入到课程教学过程中。
其次,国际经济法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学科构成较为复杂。其中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又相对独立。因此,它很难像刑法、诉讼法等学科,通过一两个案件的实训教学就能把课程所学的大部分内容串联起来对学生进行学科综合的职业能力培训。
再次,国际经济法中的部分内容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但有些理论方面的内容也较为高深、操作性较弱,如国际金融法。因此,针对高职院校的学生,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经济法内容都适合作为实训教学的素材。而且相较于国内法,国际经济法适用于实训教学的案例素材也较少。因此要对这门课开展实训,需要教师对教学形式、教学内容、课程安排等方面做更深入的研究和计划。
总而言之,为了更好地在高职院校开展国际经济法的实训教学,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实训依旧离不开案例教学。传统教学中,我们主要是依靠老师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穿插讲解案例,或者通过布置课堂练习和课后作业来让学生复习、巩固所学知识。虽然这些教学方法的效果有限,但这些传统方法依旧是我们国际经济法实训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为弥补传统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如学生参与度低等情况),我们可以考虑在课堂授课过程中引入情景教学、分组讨论教学等形式(尤其是针对部分实践性较强的章节)。以国际贸易法部分为例,我们可以选择合适的案例将国际贸易法涉及的主要环节(贸易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内容、合同履行、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贸易争议解决等)都串联起来,专门设置几个课时来开展实训。在实训前先给学生设置情境,分配角色和任务,提前预习和准备。在实训过程中,让学生主导整个实训环节。教师通过提问、评论或点评等方式来引导学生突出重点和回归重点。
最后,要真正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除了改变教学方法、引入实训教学法之外,我们还要将实训教学环节学生的表现、参与度实实在在反映和落实到学生的学科成绩中。通常情况下,学生的学科成绩是由平时成绩和考试卷面成绩两部分构成。如果开设实训环节,建议高职院校应当把实训环节的成绩纳入为学科成绩评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考虑将实训成绩和平时成绩、考试卷面成绩独立设置,三部分成绩共同构成学生的学科最终成绩。而且,要将实训环节的成绩评定和培养目标、要求等结合起来,成绩评定标准要客观、规范。这就需要我们在深入研究、设计实训教学环节的同时,还要谨慎制定和落实科学、客观的成绩评定标准。只有将两者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实训环节的作用,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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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2
内容提要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发展有以下新动向: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国际经济立法与其它各领域立法的联结和互动;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国际经济法立法主体的多元化;作为新法律种类的“软规则”的出现及发展等。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 国际经济法 发展趋势
经济全球化,就是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及其各生产经营要素流动的自由化,就是世界市场的统一化,与其说这是一种静态的结果,还不如说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经济的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各国市场在拆除贸易壁垒的基础上实现统一。而市场的统一,要求市场规则的统一,这就涉及到法律层面的全球化问题。
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里茨指出:“从根本上来说,经济全球化是将世界各国和人民更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综合进程。在这一进程中,阻碍各国之间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人为障碍将被打破,交易成本(包括运输和通讯成本) 将大大减少。新型的国际机构和国际民间组织将被创造和涌现,跨国公司是这一进程的强有力的推动者”。①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带来了两个显著效果:一是市场的地理范围及市场的统一化和自由化程度大大扩展;二是为了适应市场的统一化和市场规则统一化的客观需要,国际经济法不仅必将且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国家的法律体系面临着如何处理全球化带来的复杂情况的新挑战。
一、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经济的三大特点
(一) 迅速回升的全球贸易,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 在WTO 正式成立后的十年内,如果按照货物出口总额进行统计,那么国际货物贸易总额从1995 年的51610 亿美元增长到了20xx 年的91240 亿美元,总计增幅近77 % ,年平均增长率达6154 %。其中只有1998 年和20xx 年各比上一年略有下降,但是下降幅度不大,分别只有115 %和319 %。其余年份均有3 %以上的增长幅度,其中上涨10 %以上的年度有4 个。在原油商品价格持续高涨和电子产品出口复苏的带动下,20xx 年和20xx 年的增幅更是创了历史新高,其中20xx 年比20xx 年增加了1519 % ,20xx 年比20xx 年增长21 %。即使扣除了物价和汇率因素,20xx 年世界贸易量的增长也达到了9 %。自20xx 年至20xx 年,世界GDP 从32 万亿美元的水平增长到40 万亿美元的水平,总计增幅为25 %左右,年平均增长率低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年增长率。②
(二) 外国直接投资复苏和持续高涨,为世界经济的增长注入了持久活力 按照实际吸引外国投资金额来计算,1998 年世界跨国直接投资额为690911 亿美元,1999 年猛增到1086715 亿美元,比1998 年增长近5713 % ,20xx 年在此基础上又增加2717 % ,达到了1387915 亿的规模。由于受“911”事件等影响,20xx 年至20xx 年世界各国对外投资总额连续三年呈下降趋势,20xx 年开始,世界跨国直接投资又出现恢复性增长,比上一年上升了9 %左右。③ 不过近年来,跨国直接投资开始呈现出两大变化,其中第一大变化是包括印度、巴西、墨西哥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开始成为资本输出国;第二大变化则是第三产业成为跨国直接投资新的领域。上述两大变化业已对传统的国际经济法提出新的课题。
(三) 随着自由贸易区的蓬勃发展,世界经济的区域一体化和国家集团化进程呈现加速态势在过去的十年间,跨地区的经济贸易发展迅猛,双边和多边的区域贸易安排和协定数量激增,并且重叠交错,这已经成为国际经贸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截至20xx 年底,向GATTPWTO 申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已接近300 个,其中依然有效的200 个左右。不仅如此,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势头在广度和深度上均有所拓展,例如20xx 年5 月1 日,欧盟成员国从15 个增加到25 个,占世界贸易总值的20 %;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所覆盖的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三国,区内贸易数额也很可观。此外,美洲国家首脑会议在美国主导下,于1994 年商定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预计今年可完成谈判,届时将正式建成这一包括34 个国家、8 亿人口的自由贸易区。④ 根据统计,目前世界贸易的三分之二是在这些自由贸易区内发生的。到20xx 年底,全球贸易体系将被300 多个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所分割,出现更加错综复杂的局面。⑤ 另外,伴随着全球贸易规模的扩大,发展不平衡问题难以避免,贸易摩擦日益增多。
二、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动向
(一) 包括国际商法在内的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 国际经济法统一趋势的表现之一,就是处理各种国际经贸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在这方面,以WTO 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是效果最为显著的实体法统一化的突出范例;表现之二,就是作为相关国际经济法(特别是国际商法) 主要法律渊源的现存条约或公约的参加国的数目大幅增加。
各国商事立法和其它经济立法之所以会出现统一,主要原因是:其一,以WTO 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在促进各国和各地区的实体法的统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效果最为显著;其二,正在日益走向经贸一体化的自由贸易区的形成和发展,又把自由贸易区区内各国大量的经济法和商法进一步推向统一;其三,在国际公约、WTO 协定和NAFTA 的约束下,各国的商法和经济法出现趋同的迹象。此外,越来越多的国内商事立法和其它经济立法正在向国际经贸惯例靠拢,也导致了各国法律的统一化运动日益向纵深方向发展。 (二) 国际经济立法与其它各领域立法的关系日益密切,出现了联结和互动趋势 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使得各个领域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逐步取得了功能上的整合,与此同时,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与环境、外交、卫生、社会等领域法律制度的联结日趋紧密。国内有学者将这一趋势称为“国际经济立法的一体化”。⑥ 鉴于对这一说法仍有争议,笔者暂时将上述趋势称为“国际经济法的互动和联结”趋势。 根据美国学者达维德·W·利伯隆的划分,国际经济立法联结主要分为两种基本形态:一是“规范性挂钩”;二是“策略性挂钩”。
所谓的“规范性挂钩”,指的是基于其各自调整对象和法律原则本身的关联性或适用结果的牵连性导致的不同领域的国际法律的互相挂钩。例如,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规则、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检验和检疫措施、纺织品贸易、海关估价等协定本身所调整的对象各不相同,但是由于他们都是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则,所以被纳入WTO 多边贸易的第一层面的法律规则。以国际贸易自由化为主要宗旨的世界贸易组织正是基于这一点,运用诸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互惠等共同的法律原则将其连接成国际贸易法的一个整体。又如,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发展比较慢,而且投资与贸易本来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但是为了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充分贯彻,WTO 将其连接起来,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这就是将投资法与贸易法挂钩的生动实例之一。
所谓“策略性挂钩”,是指一些国家或国家集团,出于谈判策略的考虑,交换投票权而形成的各领域的国际经济法挂钩。例如,一些国家在A 领域具有优势,希望在某一领域签订一份对其有利的国际协定;但是另一些国家在B 领域具有优势,希望在该领域签订一份对其有利的国际协定;如果单独在AB领域谈判,可能永远不会有谈判结果,因为凡是前者同意的后者就反对。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将AB 两个领域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的谈判,双方妥协的可能性较大,于是A B 两个领域的协定或条款,就顺理成章地出现在同一国际组织制定的协定体系中,甚至被写进同一个协定之中,而且此种情形并不少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旨在维护发达国家利益的WTO《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与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纺织品协定》二者共存于WTO 体制之内。 (三)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众所周知,作为国际经济法主要渊源的国际条约,其制定一般是由几个主要的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谈判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此,某一国家(地区) 或集团的谈判实力越强,谈判技巧越高,其国内法律或域内法律对国际法的影响就越大,同时在另一方面,国际法一旦成型,它又会对成员的国内法或域内法产生反作用。 例如,无论是GATT 的《反倾销守则》还是WTO《1994 年反倾销协定》,都是以欧美的反倾销法(特别是欧共体的反倾销基本条例) 为蓝本而制定的,都吸收了美国和欧盟大量的国内立法经验。最为明显的例子之一,就是WTO 反倾销协定直接借鉴了欧盟推算价值计算中期间费用(SG&A) 和利润率的计算规则,使正常价值的计算更为详细和合理。
再比如,WTO《1994 年反倾销协定》就是在借鉴了美国贸易法中关于损害威胁确定因素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反倾销调查中的关于产业损害调查规则。但是反过来,在1995 年,美国和欧盟又根据WTO《1994 年反倾销协定》调整了其反倾销法的内容,美国不仅改变了旧法中关于正常价值等一些独特的术语,而且取消了旧法中关于推算正常价值的公式中期间费用和利润率的比例;欧盟不仅仿效WTO 反倾销法与反补贴协定分开立法的体例,改变了1988 年理事会基本条例将反倾销与反补贴两种调查合为一体的立法模式,而且明确限定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经过上述作用与反作用之后,已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
现在如果再将欧美反倾销法的条款与WTO 反倾销协定的条款拆开放在一起,已经很难分辨出哪些是欧美国内法的条款,哪些是国际反倾销协定的条款。 从两大法系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对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94 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影响,到《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条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反作用,所有例子都显示了一条越来越清晰的轨迹,那就是: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发展正呈现出日趋融合的迹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
(四) 国际经济法律规则越来越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世界各国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只有遵守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其基本的国家经济利益才能得到维护、巩固和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更具有了权威性和生命力。
(五) 国际经济法立法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一些私人国际机构在全球规则制定方面的作用日益扩大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国际经济立法的主体日渐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除了传统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之外,一些私人组织日益参与到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这一现象引起了一些国际知名学者的关注,著名欧盟法专家施奈德(Snyder) 教授就将这一趋势视为国际经济法和欧盟法的一个新动向。根据该学者的研究成果和我们的观察,至少三类私人组织对国际经济立法产生的影响是值得关注的。 首先是跨国公司对国际经济法规则制定的影响。众所周知,跨国公司为实施全球经济扩张战略,在其全球生产、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均制定了统一的内部规则和标准。
同一个跨国公司在其全球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建立的同一的产品质量标准、操作流程、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员工守则以及其在对外签约时广泛采用的标准合同,正在影响着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进程。这些规则虽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其实际效果和执行力度是有目共睹的。 其次是在跨国公司推动下成立的非政府 组织,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国际会计标准化委员会( IASO) 等。其中,IASO 目前在世界上112 个国家中设立了153 个专业会计机构,其职能是制定和批准国际会计标准和准则。
尽管IASO 标准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尽管各公司名义上仍然可以按照各国的会计准则自主聘请会计师事物所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但是在实际上,如果公司财务报表不符合所谓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 ”,那么其在全球的股票发行和筹资行为就会遇到困难。最后是一些公益性的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有力推动下,一些多国公司迅速行动起来,建立了旨在为保护国际环境生态协调服务的私人网络组织,其中最为知名的就是国际社会环保鉴定和标签联盟,包含了七个国际环境网络,赢得了广泛的公众社会支持,其制定的认证和签证规则业已成为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标准。
(六)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其中,作为新法律种类的“软规则”的出现和发展十分引人注目 正如经济影响和文化渗透能力被称为“软实力”一样,包括施奈德教授在内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们将上述传统主权国家和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际组织之外的私人组织制定的事实上在全球通行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称之为“软法律”。出于避免歧义的目的,我们觉得或许“软规则”的提法可能更为适当。根据施奈德教授的观点和我们的理解“, 软规则”原则上虽然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却由于具有广泛的实用有时也能产生切实的法律上的效果,其贯彻落实的效果甚至比硬规则还要有效。这些规则不仅为国际企业和律师所熟悉,而且以国际行为准则之形式对跨国公司的管理活动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与硬性法律规则相比,软性法律规则有着交易成本上的优势,通常更加易于适用于一些不确定的情况和要求作出妥协的情形。⑦
(七) 国际经济法对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的缩小所起的作用仍然十分有限,但是这一问题已经开始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浪潮正在冲击着各个国家和地区,以WTO 为中心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现阶段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仍在加剧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人们在统计数字中惊讶地发现,全球化在给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在全球范围内带来了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
根据联合国《20xx 年人类发展报告》,世界上最富有的500 人的收入总和大于4116 亿最贫穷的人口的收入总和。⑧另外,国际贸易法律领域内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据分析,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贸易壁垒其实是针对包括最贫穷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设置的,贫穷国家向富国出口时所遇到的保护主义,平均要比富裕国家相互之间出口时遇到的壁垒高出好几倍。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在资源配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国际较量和博弈中往往缺少谈判实力和筹码;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国家综合实力的制约,发展中国家x府在从事国际谈判的资源、能力和专业谈判人才及其谈判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方面均处于比较匮乏的状态。上述这两个因素使其在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制订方面必然处于劣势,只能被动地接受发达国家的游戏规则。
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现行的国际补贴和反补贴制度。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无须政府补贴就可以使其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在农业方面则处于劣势。为了在国际贸易中使其农产品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为了巩固农业在各国的基础地位,更主要的是为了吸引人数较多的农民选票,所以尽管其在农业科技和投资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西方发达国家仍普遍对农业和农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给予政府补贴。而发展中国家虽然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在农业方面无须政府补贴就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竞争力,但是其在第二和第三产业则处于劣势,为了在国际贸易中使其产品具有竞争力,发展中国家普遍 存在着对某些制造业及其出口给予政府补贴的现象。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政府补贴行为,但两类国家实施的统一性质的政府补贴行为所遭遇的命运却迥然不同。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目前的WTO 补贴和反补贴法律制度中,发达国家大量使用的农产品补贴受到WTO《农业协定》例外规则的保护,长期处于逍遥法外的状态;但是发展中国家x府经常采用的工业产品补贴,则随时可能遭到发达国家反补贴和反倾销“大棒”的肆意打压。这样的法律制度安排,不仅恰似雪上加霜般地使发展中国家在农产品贸易中由于技术落后而遭受的不利境地更加严峻,而且使发展中国家成员在自然资源和劳动力成本方面具有的优势根本无法发挥,甚至被抵消殆尽。两类WTO 成员实施的政府补贴的命运如此迥然不同,导致此种差异的法律制度之不公平性由此可见。在这样不公平的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格局中,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贫富差异又怎能不日趋扩大? 而一个贫富严重分化的世界,是谈不上和谐的,也是不得安宁的。因此,尽管全球化浪潮滚滚而来,但是建立和谐国际社会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
国际经济法论文3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论这个趋势如何影响整个中国乃至世界。公平互利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都会对其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国际经济法的职能,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阐述国际经济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无论是从其概念、作用、效果、意义,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国际经济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展起来,包括的内容也越来越广。由于学说不一,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范围。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但是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规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小到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大到国营金融机构、国际组织或机构、国家。打破了法律各部门的界限,强调了各部门的相互合作。狭义上的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是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和国内法问题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只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21世纪之来,国际经济法学界的学着都在关注一个问题,即今后一个时期内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向问题。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经常是由于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引致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由各国的意见法律法规而综合起来的法律体系,要分析其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所以要从当前和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特点,及其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来探讨。
(一)国际经济法统一趋势加强
20xx年,中国加入WTO,逐渐熟悉并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导致了一些必然的国际趋势,例如国家间在各方面联系的更加紧密,更加开放;以及为每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信息的发展以及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这个大趋势下,国家理所当然是当代的国际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国家间合作的缺失将必然影响到经济全球化长远的协调发展。WTO作为一个贸易组织,处理家想扩大其职能范围,将一些不平等的只能体现发达国家利益的规则纳入WTO 的体系,那么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弱小国家在这些事项中的自主权实际上就被剥夺,主权和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国的是限于贸易或与贸易直接有关的问题,这就必将需要法律的约束。如果发达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防止个别霸权主义国家滥用权力,损害其他国家乃至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
(二)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普遍使用性和权威性逐渐增强
8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贸易格局发生了显要的变化,世界各国在经济贸易中纷纷采取了相应的一些措施,首先以地理位置为条件,在一些国家范围内计划或制定一体化的自由贸易协定,建立区域自由贸易组织,形成共同的贸易市场。其次以各自区域性经济组织为基础,制订贸易协定,加强贸易保护主义,强化贸易壁垒,共同抵制外国产品对共同市场的冲击。”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组织”以及“欧盟”。调整这些经济贸易开始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随着组织的发展,国内法已经满足不了需要,于是,经济组织之间推行国际经济法势在必行。各经济组织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使我们能更好的运用国际经济法。
总体来看,WTO体制的产生更好的让国际经济法得到充分的运行,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金融等交易领域,而且发展一定会更加完善,这些规则对各成员方具有一定约束力。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传统的国际法,国际组织并没有立法权,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一般来说并不对其成员国具有强制力。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法律拘束力特别是有些重要的决议是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必须要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的决议在国际实践中已逐渐被接受,成为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准则,这是国际经济法发展历程中一个长足的进步。
(三)国际经济法促进了社会和谐,对缩小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起到一定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欠发达国家在资源配置、科技、信息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并且受到了国家综合实力等条件的制约,因此在定立国际条约国际法案方面处于劣势,在不公平的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格局中,南北方国家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国际经济法的出台有效的使这一问题得到了一定的改善。通过对经济运行中影响社会公平的经济问题的解决,国际经济法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三、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是在世界范围内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货物、服务的交换活动。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经贸往来越发繁荣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它是世界贸易格局形成和衍变的必然产物。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在发展中国家体现得最为突出。国际经济法作为调整世界各国间贸易关系的部门法,它的作用和地位早已在众多的方面完整地展现,涉及到国际间法律、货币、投资、债券、金融等方面的纠纷与问题都是需要国际经济法这一法规来平衡的。如果能利用它,这样不仅发展中国家能加强自身的竞争力和与世界的交流的能力,还可以减轻世贸大国给他们施加的压力,为经济潮流翻腾下的国际市场争取一席之地。如今,随着现代国际社会中各国交往水平的提高,引起了国际经济关系的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就拿我们国家为例,国际经济法可以从法律上提供更佳的法律环境给外商投资。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商在中国投资,认真研究并学习有关国际投资和国际融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利于融资和其他引进外资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从而更好地引进外商的投资。
当然,在中国市场同样存在着这些国际经济问题,例如倾销反倾销、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和技术壁垒等问题,更是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迫切的等待有关部门的解决。所以,要应对如此复杂和混乱的市场经济问题,法律是最重要且有效的手段,而国际经济法便是这一手段中最有力的一部分。
国际经济法使国家自给自足、独立自主的经济时代迅速结束,显然,它为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出现提供了可能。从现实意义上说,它所包括的所有分支为国际间经济主体的投资、贸易、金融、货币、税收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和遵守的法律依据。可以说,国际经济法是世界贸易的保护伞和守护神,它保障了国际经贸这部大机器的正常运转,维持了正常的世界秩序。
由此看来,国际经济法在国际贸易往来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它的地位与国际经济本事是等价的。从它的调整范围不难看出,国际经济法是一系列国内、国际相关立法的集合,其触角已经遍布国际经贸的方方面面,成为国际经贸中的重要标准和调解工具。作为调节国际贸易关系的部门法,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只要能够对其进行合理的运用,就能够在减轻发达国家的贸易压力的同时提升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在国际市场占据一席之地。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研究论文(通用5篇)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写过论文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论文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研究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研究论文 篇1
一、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意义
1.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提出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改革思路与方案并运用于教学实践,使学生直接面对将来的工作环境与工作要求,促使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务之中,使学生在校时就具备了适应未来工作所必需的心理素质、知识结构和操作能力。
2.有助于构建模拟法律职业环境,为学生提供充分的动手操作机会。通过建立仿真实验室,使学生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流与沟通、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专业技能。
3.有助于提供师生互动平台,变“填鸭式”教学为学生主动式学习。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是以学生主动学习为基础展开的,在实验教学模式下学生也被赋予了一定责任,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可以与指导教师就实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无障碍的沟通。
4.有助于提高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平。要进行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要求指导教师深入法律实务部门,掌握相应的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的丰富无疑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讲授专业知识,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论文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文吧,论文的类型很多,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论文1
摘要:国际经济法是法学中近几年兴起的一个分支学科,国际经济法主要研究的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发展规律。国际经济法自从分支成为一个特别的学科之后,在我国的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对于解决国际经济中的很多法律问题都提供了权威性的解释。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价值;法学
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协调国家间的利益以及国家对跨国经济行为及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在当前对于法律的研究中,绝对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于法律规范上的研究以及解释,而是应该结合当前经济一体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形势,对于当前的国际经济法进行价值理论上的研究和探索。
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
国际经济法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中有着多元以及多层次的价值,对于当前经济的发展以及推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国际经济法虽是法律的一个分支,但是作为法律的一个部分,是绝对不会违背法律的一般价值。法的公共价值包括了公平、效率、正义、秩序,这些价值在国际经济法中都有有着非常明显的体现,并且国际经济法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有者自己独特的价值,从而维持着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价值
国际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探索论文
摘要:当今社会已经呈现出全球化大趋势,国际贸易的往来非常频繁。顺应此社会发展趋势,国际经济法人才的社会需求量也迅速加大。然而,当下在我国真正既懂外语又懂国际贸易的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法律人才缺口依然很大。如何抓住机遇,改革、完善传统的教学方法,迅速提升独立学院法学院大学生的国际经济法素养,为社会培养出大批高质量的法官和律师等较高层次的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已经成为独立学院急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将律师实务经验、适当比例的外语内容、多媒体等辅助教学工具的使用引入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是新的尝试。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教学;律师实务;改革
一、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及改革的契机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律覆盖的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出现了公司法、知识产权法、金融法、证券法、房地产法、海商海事法律等新业务。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学院法学院的核心课程之一,成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学教育走向国际化的骨干课程。韩大元教授更是提出,中国法学教育未来的改革将主要围绕人文化、精英化、规范化、国际化目标展开,而国际化将成为推动改革发展的基本背景与动力[1]。当前中国急需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政治、经济等事务,具有国际交流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端法律人才[2]。而计算机、互联网等多媒体的普及运用,给传统的课堂活动带来了提升活力和教学质量的机遇和可行性。
二、国际经济法教学中的问题
论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探析国际贸易毕业论文
《经济法》课程是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基础课之一,本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经济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教学方法、教学质量对于实现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经济法》教学与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相适应,使经济法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实践能力,尤其对独立学院的学生而言,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选择。
一、独立学院学生的群体特点以及与经济法课程性质的矛盾
(一)基础知识相对薄弱,自我管理能力差
独立学院普遍都是“三本招生学校”,其的“三本性”决定了学生的知识水平与学习能力的参差不齐现象特别严重。从客观上看,一些学生高中的基础知识总体表现比较差,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相对较差,课堂学习效率不高。从主观上看,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整体上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态度不够端正,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信心,没有涉猎课外知识的积极性。
此外,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能力差。正因为一方面学习基础不扎实,另一方面又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饱满的学习热情,独立学院部分学生上课不专心,课后不自习,迟到、旷课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家庭条件比较优越,自我意识强烈
由于三本的学费较高,这就使得进入独立学院学习的学生家庭条件普遍较好,生活优裕。由于家庭条件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独立学院的学生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个性张扬,而承受压力和挫折的心理能力可能与一本、二本的学生有所不同,同时在遵守纪律、团队合作等方面意识较差。
最新自考法律专业国际经济法学论文题目选题
1、国际经济法中的区域性组织法律问题
2、技术引进合同的法律适用
3、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
4、美国反倾销法对我国贸易出口影响与法律对策
5、关于外商租用土地的.法律问题
6、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
7、试件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之适用
8、试论出口代理
9、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处理原则与法律对策
10、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
11、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
12、我国海外投资担保制度初探
13、国际贸易中工业产权及其法律保护
14、论国际经济贸易中的货币风险的防范
15、试述我国涉外税收法的适用及改进措施与相关法律条款选择
16、论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若干法律问题
17、关贸总协定新领域法律问题探讨
18、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
19、我国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两者的关系(或并轨问题)
说明:上述选题仅供参考,考生可以自行拟定题目。
后危机时代的全球治理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论文
自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后,经过全球各个国家的不断努力,国际经济发展趋于稳定,由此全球开始进入后危机时代。当前后危机时代全球经济发展的现状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中主要阐述后危机时代的全球治理及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旨在通过研究现阶段国家资本市场与其经济利益之间权衡关系的,从而进一步促进国际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全球经济的发展带来新的转机。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的格局的改变,面对后危机时代全球经济治理应如何发展成为当前国际经济研究中首要解决的问题[1]。现阶段全球经济在治理过程中仍然具有其实际应用价值,并且根据全球经济治理中不同层次的发展状态进行研究发现,全球经济在治疗过程中展示出不同的稳定性、透明性和时效性。因此,在未来全球经济治理中需要针对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及全球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多层次特点进行针对性研究,以客观规律的形式对其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进行研究和改进,从而适当前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一、后危机时代的全球治理
后危机时代的发展主要是由于2008年经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之间逐渐开始对其国家内部的经济结构和自由贸易结构等进行研究的调整,从而从根本上将国家经济发展及贸易限制策略进项改进,以期对国家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从而应对经融危机。由此全球经济治理逐渐步入一个保护主义浪潮中。根据欧盟国加对其内部经济保护主义措施的改进,我们不难看出,在经融危机爆发后首先各国之间机内相对独立的内部保护状态。
国际性视野下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探索论文
我国加入WTO后,经济法制立法理念与实践的国际性成为应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有效之道。但高校经济法教学中,国际性视野并没有贯穿当前教材、教学理念及教学实践中,传统经济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核方式也存在着对国际性因素和视野关注不够的局限。本文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根据经济法课程的特点,试图探索更适应培养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所需的应用型专业人才的经济法教学改革方法。
经济法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经济学、管理学专业开设的专业基础课之一。该课程教学目的是通过经济法制理论的讲授,使学生联系实践,准确地掌握经济法律法规的实质内容和实务技能。但在国内市场融入世界经济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下,但当前经济法教学中存在“国际性”视角的缺失,直接影响到将学生培养成适应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所需的应用型人才教学目标的实现。笔者结合教学实践,试探索反映国际化视野的法学或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改策略,与同行和学者们交流。
1 经济法教学中国际性视野缺失的主要表现
1.1 教材中相关内容和知识点的缺少
目前,国内各专业选用的经济法教材版本繁多,并没有较好地吸纳我国经济立法国际性因素及相关理论成果。
一是在教材内容上,各专业教材的内容适用性不强。各专业编写和选取教材时存在内容、编排体系的固化,缺乏结合司法考试、会计类、经济类资格考试所需的实用法律知识。各专业就其本身而言,选用的教材都不够贴近其特殊设置的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二是在学理阐述上,多是具体的、基本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罗列。较少在国际性视角下对经济全球化背景进行回应与构建。同时,中国经济法原则的协调与整合,及经济法基本制度的变革与创新,经济法实施的更新与完善等方面内容较为缺乏,①忽视了经济法主体已经在全球化背景下变化和扩张的现实趋势。
浅析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探讨论文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法人和个人,以及在不同的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自成立以来,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国际经济实体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在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并认为做一个简单的评论。
一、国际经济法学说
对于经济法的定义相关的学着们一直是争论不一的,从国际经济法律的意义上来,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看法。大体的归类可以分出两种观点:(一)狭义:国际经济法,其要点如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公法的主体。这些国家的问题,要求国际组织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因此它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这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的分支。(二):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代表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美国的杰塞普,杰克逊,洛文费尔德,日本樱井雅夫,小原干雄,以及大多数我们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者。专业: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往来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
二、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萌芽阶段
国际经济法在中世纪产生萌芽。在地中海沿岸欧洲国家与亚非国家有着密切的经贸往来这是形成经济法的基础。在长时间的发展中,根据不同国家的商业规则,逐步形成的大致相同的商业习惯和相关的服务机构。这些条款引用了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与外国企业书面指引的规定,从各种商人法庭引用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断案,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法或普通法。换句话说没有这些法律规范就没有现在的国家经济法。它是国际经济法的前身。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发展论文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世界经济已经成为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经济往来越来越密切,各个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关系度也进一步加强。经济全球化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各国在经济全球化带来益处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经济贸易间的冲突和摩擦也日益增多,各个地区和国家都力争在国际经济法下,保护自身的利益。而要充分利用国际经济法来维护自身权益,就需要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趋势有足够的了解。为了稳定经济发展,必须要加强国际经济法的改革,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和发展。本文将讨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规范,以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调整;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全球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国际经济法正在保障着每个贸易国家的权益,让国际市场变得公正公平。国际经济法不仅受到外部环境的变化,更加受到了内部环境的改变,国际经济法在全球经济发展的今天,不断的需要去适应内外部的改变来加强国际间的贸易关系,促进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公正交易。在全球经济变得越来越发达的同时,贸易自由化也随着发展起来,各种类型的经济贸易,市场活动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自由的发展,同时也相互吸引。国际经济法在这种发展状态下,变得越来越发挥作用。金融、投资、贸易等相互促进,相互吸引,带来的国际化的合作与竞争,给全球经济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网状模式。全球的经济已经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也更加的亲密,但每个国家都希望自身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国际经济法就起到了一个保护者的作用。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论文
摘要:研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的目的在于了解其本质特点及发展动向,找到中国在这样的发展状态中趋利避害的途径。本文介绍了经济全球化的特点,分析了国际经济法在经济全球化下的新发展,并就中国的应对策略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背景;国际经济法
经济全球化可以理解为国际市场的融合与统一,是指贸易和投资等经济活动及相应生产要素的交换已经扩展到世界范围。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各地区在相对统一的市场中开展经贸活动,这就要求市场制定出相对一致的规则,也就使包括国际经济法在内的各项国际法律也要具备一定的全球化特点。
一、经济全球化的特点
1.投资逐渐恢复,经济缓慢向好
虽然遭遇了2008年侵袭全球的金融危机,但随着时间推移和以WTO为代表的各类国际经济及其他组织和全球各国和地区的共同努力,当前的国际经济环境整体已经逐步走出了危机的阴影。随着投资逐渐恢复,全球经济大局势正在呈现出缓慢向好的态势。同时,由于“金砖”国家相对强劲的发展,近年来已经渐渐成为引领经济全球化的新的“发动机”,国际经济正在步入缓慢上升的通道。
2.自由贸易区加速区域经济一体化
出于合作对抗金融危机的目的,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加紧以国际间贸易促进本国经济后续发展的步伐。多边化的全球贸易规模与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区正在成为当前全球最为活跃的经济活动区域,这促使一体化的国际间区域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超过三百个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已经将全球经济体系“分割”殆尽,当前绝大多数全球贸易均在这些区域内发生。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与自由贸易区快速发展相互作用的同时活跃着全球贸易,但也因为不同国家和区域发展本质上不平衡造成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和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