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论文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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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况
1.我市是位于山西南部的一座交通枢纽城市,人口约 35 万余人,铁路公路四通八达,是晋南地区重要的交通要道。我市拥有各类机动汽车 3.5 万余辆,摩托车 2.1 万余辆,机动车、摩托车驾驶人近 5 万余人,年均发生交通大小事故约 2500 余起。20xx年 11 月底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正式挂牌成立,由交警大队、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公证人员等组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统一,将受案、调案、审案融入到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中。人民调解、公证是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进行调解,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各尽其能,通过办理赔偿协议公证、提存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和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提高事故处理执法办案工作水平,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意见》(公交管[20xx]47 号)等有关规定,在我市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以来,公证充分发挥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调解及达成赔偿协议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它和基层司法调解、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共同组成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体系。它通过对非争议、非诉讼的既存事项、依法进行真实、合法的判断性证明,从而实现预防纠纷,防患未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公证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公证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和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作用,公证机构作为我国法律服务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通过办理相邻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公证,有效处理社会群体之间、家庭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作为预防性的法律制度设立的公证机构,是如何在"预防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作用的?公证工作的职能是通过依法介入人民商事的法律行为,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保障民商事活动有序进行,提供具有法定证明力的证据,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公证工作在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正是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
三、公证在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处理中的作用
(一)办理提存公证,为受害方在住院就医期间医疗费用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需住院治疗,在住院时医院要求先交付押金,可肇事一方不愿交付,双方互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提存公证"的办法使这一难题迎刃而解。公证处和交警事故队依据提存公证相关法律,建立交通事故公证提存法律服务工作机制,由此形成了公证工作全程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的警证合作机制。
办理交通事故提存公证的程序:1.公证处设立专用账户;2.对交通事故保证金进行提存公证;3.由公证处根据交警事故或医院催款通知单给予支付;4.根据双方协议将事故保证金提存公证处。这样的做法,既有利于受害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得到保障,防止了在事故处理期间为了医药费支出相推诿、扯皮,又使肇事方不因交通事故而耽误其工作。同时还达到规范交警执法的作用。提存公证的实施,方便了当事人,也解决了这一困扰交通事故处理的难题。如 20xx 年 8 月 17 日,田某、杨某驾驶机动车将靳某撞伤,经交警事故队办案民警依法认定田某、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肇事方与受害方达成协议,为了便于双方生产、生活需要,受害方靳某住院期间治疗费用由自己先垫付,肇事方杨某、田某将靳某住院期间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和人民币贰仟元办理提存公证,待靳某出院后以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领取,这样伤者治疗费用得到了保障,肇事车辆及时放行,减少了营运损失,伤者和肇事方都满意。
(二)办理赔偿协议公证,减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诉讼
侯马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公证处积极探索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生动载体。从而进一步推进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处理的规范化,实现了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前、专、快"工作成效。一是"前",将公正执法、化解矛盾及管理创新的关口前移。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的调解及办理提存公证、赔偿协议公证便捷高效的服务,拉近了调解人员、公证人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化解了矛盾纠纷的升级。二是"专",发挥了司法调解人员、公证人员的法律权威专业作用。司法调解人员、公证人员的介入,解放了调解环节的警力,缓解了交通民警工作强度,统一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为当时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经公证处的参与,对延期给付赔偿款提供了保障。因很多车辆没有交强险,有的车主愿意赔,但赔偿款不能一次性到位,需分期付款,有时甚至需要几年时间,为解决受害人的后顾之忧,公证通过对赔偿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三是"快",经人民调解、办理公证结案速度快。由于人民调解和公证共同参与,调解、公证效率的提高,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减少了社会不和谐因素,更好服务和方便群众。如 20xx 年 9 月 3 日发生在我市北环路东庄村口的道路交通事故,因交通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人员无法认定交通事故当事双方的责任一案,由交警事故队移交给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后,经专业司法调解人员、公证人员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分析赔偿依据,同时根据本案实地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很快达成了赔偿协议,伤者及时得到医治,并得到了 4500 元的赔偿金,实现了案结事了。
四、运用公证手段,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当事人用法自觉性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引入公证程序,一方面通过公证机构的审查和对相关事实的确认,为事故双方当事人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另一方面,在办理公证业务中,公证人员运用法律知识,通过和当事人的沟通,使其真正认识到了只有增强法制观念,运用法律手段,才能使纠纷得到更好地解决。我处在办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公证时,就注意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给他们讲有关的法律法规,劝说责任人按照规定给受害人进行赔偿,同时,也要做好受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告诉他们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要求赔偿,不能提出过高要求。因公证处是法律赋予的证明机构,所以,能够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容易使双方当事人尽快的达成协议,从而避免双方进行诉讼。截止今年10 月底我处共办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提存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600 余件,受到各方的好评。
综上所述,我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借助司法、公证调解力量,开辟交通事故调解新阵地,自 20xx 年组建以来,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切实让老百姓充分感受到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损害赔偿协议的公证、提存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方式的创新给交通管理工作带来的变化,初步实现"群众满意,形象提升"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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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立法现状
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与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
1、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基础
我们知道,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历史渊源来说,无过错责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的严重损害。而且在现代工业事故中,基于工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于是在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进一步产生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也带有社会法学的某种痕迹。无过错责任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一种危险责任,即因所从事的作业活动具有高度的危险而产生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法理基础
从危险责任的法理来说,侵权行为法中之所以产生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风险开启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其二,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通过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这些人完全有能力将风险加以分散;
其三,报偿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交通事故中,一个人购买了一辆车,他就能够支配该车的运行,并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多种形式体现,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可获取经济利益,自用则获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拥有车辆的同时也为社会增添了一个合法的危险物,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作为车辆的保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
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可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以法定义务为依据,是一种“危险责任”,其责任主体应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车的所有人(车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况下,车主对其车辆握有支配权,运营的利益归属也归车主;其次是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如果从驾驶车辆这一高度危险的活动中获得了便利或者运营利益,也应当成为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作为雇员的机动车驾驶员,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获得的只是谋生的工资,没有获得高风险作业下的高利益,虽车辆的具体操作是自己掌握,但运行支配受车主的控制,运行利益归属车主,因此,法律规定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
(三)我国司法实践对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我国司法实践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明确采取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答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该答复未排除车辆在正常运营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则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该复函基本上反向明确了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车主。负责起草该批复的杨永清法官对该批复的解读为:“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换言之,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进一步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四)、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理论,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对于上述分类中的自己责任、雇主责任、连带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没有争议。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出租车辆与出借车辆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五)正确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出租与纯友情的车辆出借,合理划分车主责任承担。
确定车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数额,应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辆行为与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纯粹的友情借用车辆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车辆出租的车主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经营,显然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典型的运营经济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租用人后,就丧失了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让其承担责任似有不公,其实不然。车辆的所有人对出租车辆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车辆保持适于运营的良好状态的义务;对租用人负有谨慎审查,确保将车辆出租给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以尽可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的义务。而实际上,车辆出租人为追求营利目的,对车辆租用人的审查仅限于表面形式审查,只审查有无驾驶证,对租用人的驾驶技术熟练程度无法审查,更无法对出租车辆的转借转租进行控制,无疑大大增加了汽车这种合法的危险物对社会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车辆所有人失去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车辆出租人对因追求营利目的而主动放弃约定时间内车辆支配权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潜在危险应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盗车辆案批复及连环购车案复函两案中的亦反向确定了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出租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概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会扼杀了整个租车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出租车辆的车主只享受从事汽车营运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利润,而不需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风险,助长唯利是图,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业事故发生的投入,加大整个社会的交通公共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出租车辆的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并不是要将车主置于清家荡产的地步,而是为了促进出租车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弥补或减轻车辆运营高危作业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同时也降低和分散车主经营车辆出租的风险,车主可通过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降低和化解车辆运营风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的损害,可通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获得赔偿,对于本车上人员所造成的损害,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来获得赔偿,亦即从事车辆出租运营的车主,由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加大,比纯粹个人使用的私家车主应当负有更多的投保义务,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应当投保适当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以增强自己的偿还能力,负起与通过高度危险作业获取运营利益相对称的社会义务。此种加重的义务虽然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但法院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逐步引导确立某些社会关系的建立所应遵循的公平的行业规则,分散不确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或难以弥补的损失的风险,而车辆出租人为承担此投保义务增加的费用则可通过整个车辆出租行业的普遍适当增加租车费用转嫁给车辆承租人,其实质仍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对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险赔偿的,出租车辆的车主仍应当在与交强险、三者险或车上人员险相适应的限额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而免责,以促使车主在从事车辆出租运营中尽到最大谨慎注意义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亦即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损坏甚至报废,或许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再让车主承担对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其实是合理的。因为车主的财产损失与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损害是不可相比的,车辆财产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或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即使在向保险公司或事故责任人索赔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过先前或以后的车辆租赁收入得到补偿而修复,但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却是无法挽回的,即使受伤者通过治疗身体得到康复,其所受到的心灵创伤也是难以抚平的。
2、纯粹友情行为出借车辆的车主责任
对于纯粹因友情行为而借出车辆的车主,由于现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轿车已非高消费产品,已有较大的普及面,并有逐渐发展成为日常交通工具的趋势,亲友、同事之间一时之需借用车辆成为可能,但私家车车主一般均不太情愿借出,只是碍于情面、维系友情而借用,而且绝大多数私家车的车主在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时,都会尽到非常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不良嗜好或驾驶技术生疏的借用人一般会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相对要低得多,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对车主课以较重的损害赔偿义务,无异于禁止友情借用行为,这将导致社会人际关系的冷漠,妨碍同事之间、亲友之间关系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因此,不应当对友情借用车辆行为课以较重的赔偿义务。但友情借用行为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毕竟这个合法的危险物是车主的,而且车主保有车辆获得了生活与工作的便利,不承担责任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精神不符,而且也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
友情借用车辆情形下车主的赔偿责任,应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车辆的车主责任要轻得多,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其性质应为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车主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赔偿限额在车主已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仅应以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险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赔的情况下,车主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车上人员险可获得赔偿的一半。
参考文献:
1、中国法院网《试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任卫利周瑞生
2、中国法院网《新交法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高海鹏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律精神解析张新宝
4、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研究(程啸)
5、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及其立法应然状态于敏
交通事故论文3
本文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入手,探讨责任认定书所载明的事故责任认定与司法实践中的责任划分。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责任认定书应当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一)责任认定书具有权威性、现场性和及时性。责任认定书需由职权机关依据交通事故现场状况及时作出原因认定和责任划分。
(二)责任认定书具有整体性、终结性。责任认定书是针对整个交通事故现场作出的责任认定,是职权机关作出的唯一认定、终结认定。
(三)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具有格式化和技术性要求。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需具备相应的技术要求,同时责任认定书内容的组成部分相对固定,具有格式化要求。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适用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各地方法院也有相应规定,比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陕高法[20xx]258号)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但当事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该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通知》规定,在民事审判中应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重要证据材料使用,经审查后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上述法规均在法律上明确承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诉讼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任认定书在司法适用中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1.当事人对事实认定无争议的,可直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作为证据材料使用;2.当事人对事实认定或责任划分有异议的,法官审查后确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目前,我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责任认定进行附带司法审查。附带性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采信或拒绝采纳的一种方式,但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等。笔者认为,在附带性审查中,法院负有谨慎审核的义务,但应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为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所载明的事实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且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则可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有利于服判息诉。若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归纳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关的异议部分,可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必要时可以请路人、办案民警、有关鉴定部门等作为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尽量还原事发现场。鉴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事故现场已不复存在,事发车辆一般已经修复,伤者也已经妥善就诊,当事人驾车时的精神、生理状况无从复验,所能依据的可能仅限于交警部门移交的材料,有学者提出的“在必要时考虑当事人提出的重新勘验、重新鉴定申请”显得并不切实可行。
三、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责任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应是对事实的判断,即“应当承担的过错”,是全部过错、主要过错、次要过错或同等过错。但是,民事赔偿责任却是一种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义务,二者具有本质上的不同。
(二)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不同会否导致赔偿结果的不同
本文只针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进行比较。
交管部门作出的法律文书基本为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持调解,二者均应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但每一件案件最终的赔偿结果都会因案件和当事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当事人无法准确预见哪一种调解会对自己更有利,因此上述比较并无实际意义。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当事人双方无论在哪个部门主持下均无法协成调解,人民法院需依法作出裁决。在裁决时,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交通事故责任予以认定,而应立足民事责任的认定,即依据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转化为民事责任认定。如认为责任认定书认定结论不当,或者涉及案件属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不具体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案件,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对交通管理部门针对非道路交通纠纷形成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应予参考,并应根据损害发生的原因确定当事人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路监理与交通事故的防范论文
公路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其损失是非常惨重的,它直接危害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公路交通事故中,除了超限超载、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外,还存在着许多客观上的原因,而这些由所谓客观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通过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是可以提前预防的。
一、事故类型及成因
从造成交通事故的客观原因来讲,公路交通事故主要有三种类型。
1、雾天车辆追尾在每天天气预报节目中,从气象动态图中可以看出,华北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区,在秋冬两季是雾天多发区,或局部或大面积产生,直接危及到行车的安全。由于能见度低,一些司机能自觉地将车停靠在公路停靠带上,以待雾气散尽能见度达到安全行驶的要求。而总有一些司机在雾天拼命赶路,由于行驶速度不一致,很容易造成车辆追尾、交通堵塞,使交通状况恶化甚至交通瘫痪。
2、雨雪天气车辆失控雨雪天气会使得公路路面的摩擦阻力减小,甚至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使得司机在弯道、下坡或者平路上急刹车时,车辆失去控制,造成车毁人亡,产生巨大损失。另一种状况是,在雨雪天过后,北方地区部分路段形成冰层履盖,该路段磨擦阻力趋于消失,在正常路段中速行驶的车辆,一旦遇上该路段,极易造成事故。
3、路况恶化使车辆处于安全隐患区造成路面状况恶化的原因大体有三种:一是由于路面排水不畅,积水渗漏后路基变软,造成坑槽和塌陷,影响交通安全。二是在深秋以后,雨水或雪水渗漏路基后冻结膨胀,来年春天冰雪融化后,路基路面变软发酥,车辆行驶时造成坑槽和塌陷,进而影响交通安全。三是遇有洪水冲刷或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直接危及司乘人员安全和货物车辆的完整。以上几种情况,对司乘人员和货主来讲,几乎可以说是不可抗力。但对于公路管理部门来讲,有能力也有责任来消灭这些自然病害,或者通过提高公路交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尽量减少公路自然病害给司乘人员和货主造成的损失。
关于农村及公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探究的论文
摘 要:以长春、西安和昆明市为调查对象, 分析了各个城市的快处快赔工作模式, 通过调研得到了群众对所在地快处快赔工作的知晓率与满意度等, 简要阐述了快处快赔工作的意义, 分析并总结农村及公路地区快处快赔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农村; 公路; 快处快赔; 工作模式;
Abstract: Minor crashes account for a large proportion of all traffic crashes, and the instant investigation and compensation has been carried out to minimize the impact on traffic in many urban areas. However, the instant investigation and compensation is little known in rural areas. This study analyzed the instant crash investigation and compensation in three cities: Changchun, Xi'an and Kunming; it obtained the awareness rate and satisfaction rate of the work through research from the masses in these three cities.This paper simply elaborated the significance of instant crash investigation and compensation; it then analyzed and summarized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k in rural areas; finally, this paper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及其归责原则的论文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论文发表
一、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通常称为道路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则,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开放性的道路,而非封锁性的道路)上因过错或者不测形成人身伤亡或者财富损失的事情。特征:
第一,社会危害性与无法完整防止性。道路交通事故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道路交通事故普通是指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行人之间所发作的事故(主要指汽车之间或者汽车与其他车辆、行人之间)。汽车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但由于汽车的质量与速度等缘由,其毁坏力十分宏大,如若发作交通事故,轻则致人重伤和财富受损,重则致人伤残死亡和财富灭失。交通事故的发作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任何一个国度都无法完整摆脱交通事故的损害,机动车由人来驾驶,而人又不可能不出错,即便由机器来操控那么程序也有可能呈现乱码和出错的时分,因而交通事故在所难免。
第二,促成缘由的多元化。招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缘由多种多样、纷繁复杂。既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停止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的过错(成心或差错),也包括车辆本身安全瑕疵问题,还包括自然界中的不可抗力等。道路交通事故的产生既可能是由上述缘由中某一要素形成的,也可能是由多种要素相分离作用的结果。相比拟之下,人为的要素要远远多于自然要素所招致的交通事故。
第三,损失补偿的不肯定性。道路交通事故通常会形成极大的财富损失和人员伤亡,因而普通状况下恢复交通事故所形成的损失所需的物质条件是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当事人(包括损害者与受害者)所无法接受的,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和分配他们之间的义务需求思索诸多要素来肯定。例如:财富情况。不是法院判决了,就能承当的了的。
交通事故论文的参考文献
交通运输工程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主要包括事故统计分析方法、事故诊断技术、交通环境与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系统安全管。具体要求应符合学校和学院规定。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设计(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不宜罗列过
91.柴油机高压共轨技术的研究
92.中国重型汽车行业分析及未来前景预测
93.交通事故与
校园安全论文和学校安全论文乱摆乱放的无照摊贩,交通事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多发。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 才能确保一方平安稳定。
参考文献: [1]戈国华.试论大学校园安全事故成因及对策[J].科学
基于VB与MAPX控件的南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地理信息系统的并对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进行规划整治。本论文首先介绍了地理信息系统的概念、常用的软 用户界面的'一般要求
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 论文集》丁保生等《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一文 参考文献 一、专著 1、王利明于1993年7月主编的《民法。侵权行为法
2013年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年会论文投稿须知参考文献著录的条目以小于正文的字号编排在文末,其格式为:
(1)普通图书、会议论文 [2]王家益.1995年湖南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G]//公安部交管局.49~99五十年交通事故统计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数据挖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应用论文
数据挖掘技术在金融业、医疗保健业、市场业、零售业和制造业等很多领域都得到了很好的应用。针对交通安全领域中交通事故数据利用率低的现状,可以通过数据挖掘对相关交通事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而发现其中的关联,这对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数据挖掘技术概述
数据挖掘(DataMining)即对大量数据进行有效的分类统计,从而整理出有规律的、有价值的、潜在的未知信息。一般来讲,这些数据存在极大的随机性和不完全性,其包括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数据。数据挖掘是一个结合了数据库、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的学科,涉及统计数据和技术理论等领域。
2数据挖掘关联分析研究
关联分析作为数据挖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就是通过数据之间的相互关联从而发现数据集中某种未知的联系。关联分析最初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被提出来的,一直备受关注。已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包括医疗体检、电子商务、商业金融等各个领域。关联规则的挖掘一般可分成两个步骤[1]:
(1)找出频繁项集,不小于最小支持度的项集;
(2)生成强关联规则,不小于最小置信度的关联规则。相对于生成强关联规则,找出频繁项集这一步比较麻烦。由R.Agrawal等人在1994年提出的Apriori算法是生成频繁项集的经典算法[2]。Apriori算法使用了Level-wise搜索的迭代方法,即用k-项集探索(k+1)-项集。Apriori算法在整体上可分为两个部分。
浅析交通事故责任配置的定性论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76条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主体责任的分配的高度概括。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学界和实务界几乎没有异议,所以本文对这两种情形不进行分析。本文的分析重点在于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交通事故责任配置进行定性。
对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解读需要分以下四种情况进行(以机动车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具有过错为标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情形一:若机动车方能够证明己方没有过错,但无法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此时的情形便是机动车方无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亦无过错,此种情况下机动车方仍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情形二:机动车方无法证明己方没有过错,也不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根据法条的含义,此情形下推定机动车方有过错,非机动车方无过错,此时机动车方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情形三:“……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此时细读法条可以发现此规定叙述的是下述的情形:机动车方不能够证明己方没有过错,此种情形推定机动车方有过错,但仅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即简述为机动车方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情形四:“。·一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一”,这是规定了机动车方能够证明己方没有过错,同时也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事故的发生完全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原因造成的,简述为机动车方无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此时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法医检验技术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运用论文
一、引言
目前,就交通工具的数量而言,其使用率已经远远的高于道路以及道路的各种设施的发展需求,而且就相应的管理而言,就目前的情况已经没有办法和这种趋势相持平,这就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频率不断增加的最主要的原因。当然在交通事故之中,还有其他的情况存在,例如不遵守交通法规,他杀,违章驾驶或者是自杀等,所以,需要对交通事故之中所有受伤或者死亡的人员的人体损伤性质、损伤程度以及死亡机理等进行一系列的法医病理检验,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加明确的知道交通事故的性质、事故所发生的原因以及伤亡人员的出现事故的原因等,由此可见,这种病理检验对于提供事故的证据起到了非常重要得作用。
二、交通事故之中的法医病理的检验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都是由于意外或者过失导致的不该发生的事故,但是伴随着当代犯罪行为和手段不断变得复杂多样化的趋势,现在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利用交通工具进行违反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在法医到达事故现场之后,需要对现场的情况进行仔细的查看,除此之外,第一,一定要仔细的检查受伤的患者或者尸体身上的损伤程度;第二,还需要对肇事的车辆的车胎、车底以及车身上的撞、擦痕以及遗留在车体上的血痕部位进行仔细的勘察;第三,需要对伤亡人员和交通肇事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其社会上的关系都应该了解清楚。以上三点做到的话!那么就可以轻易地判断出交通事故的性质到底是意外还是故意伤害杀人。法医检验交通事故之中的活体或者尸体的时候,主要是根据伤亡人员身体上的撞击痕、损伤的部位、损伤的类型和损伤的形态特点,然后与车体上所见到的血痕、皮肤、毛发和损坏部位结合在一起,通过一系列的对比分析,可以轻而易举的推断出司机当时开车的速度,汽车的种类以及发生碰撞的时候两辆车的行驶速度或者路人所处的方位,步行的方向以及身体所呈现的动作,两辆车的距离或者是和路人碰撞的部位等等。在对尸体进行检验的过程之中,如果只是凭借尸体或者伤者身体表面的损伤就得出交通事故致死的结论的话,那么就非常可能犯下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因此,法医应该最好是可以进行全身的解剖,对尸体的各个位置损伤的形态特点以及尸体身体之中各个器官是否出现病变的情况进行分析,进而明确的分析出交通事故以及受害者死亡的真正原因。
单车交通事故检验程序分析论文
不同类型的交通事件其证明对象都是不同的,在调查过程中必须对案件类型进行定性分析。尸体检验作为交通事故检查的重要程序,在实践中必须依据检验程序的要求,按照检验流程进行检验。单车交通事故指的是一方由于自身原因出现失火、撞击固定物产生人员伤亡的事件,基于案件的特殊性,必须及时对其进行检验,保证检验工作的有序性。
一、单车交通事故类型
基于单车交通事故检验形式的要求,在实践过程中必须立足于已有检验机制的要求,并对检验程序进行解析,使其适应事故检查的整体性要求。单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的程序如下:
(一) 自杀行为
在尸体检验过程中需要及时确定检验标准,根据案件性质,确定下一步工作内容。对于单车交通事故来说,不存在利用交通事故杀人的情况,但是存在自杀的情况,在尸体检查过程中必须对其引起重视,确定案件类型。单车自杀的情况比较常见,很多独自开车到荒野处,撞击路边的物体,此外存在反复刹车又启动的犹豫性滑走痕迹或突然踩油门加速的行为征象。其次很多人在车内进行自残行为,针对不同事故类型的特殊性,要求工作人员做好检查工作,确定有效的检验标准.
(二) 他杀伪装的行为
有很多人杀人后将尸体运到马路上,伪装成交通事故,由于死亡人员自身不具备交通事故死亡的迹象,因此将其伪装成交通事故,对尸体进行损坏。医护人员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分析,结合案例的特点,对案件进行定型。单车交通事故呈现出内重外伤的情况,死亡人员身体会出现大面积受伤的情况。法医必须在第一时间确定案件性质,及时对伤亡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对其进行准确的判断,进而为后续检验奠定基础.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公证制度的应用论文
一、基本概况
1.我市是位于山西南部的一座交通枢纽城市,人口约 35 万余人,铁路公路四通八达,是晋南地区重要的交通要道。我市拥有各类机动汽车 3.5 万余辆,摩托车 2.1 万余辆,机动车、摩托车驾驶人近 5 万余人,年均发生交通大小事故约 2500 余起。2012年 11 月底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正式挂牌成立,由交警大队、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公证人员等组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统一,将受案、调案、审案融入到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中。人民调解、公证是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进行调解,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各尽其能,通过办理赔偿协议公证、提存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和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提高事故处理执法办案工作水平,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意见》(公交管[2010]47 号)等有关规定,在我市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以来,公证充分发挥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调解及达成赔偿协议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走廊带安全改进方法研究论文
本研究以不同行政等级道路为对象,组织交通调查,收集各类基础数据,根据事故的特征和类型,采用相应的鉴定方法,找出道路交通事故走廊带上的交通事故黑点,比较不同事故黑点(段)处交通事故中人、车、路和环境等不同因素造成的影响以及这些事故之间的内在联系,试图找到道路交通事故走廊带事故多发的致因机理;针对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走廊带进行交通安全改进,提出一些新型实用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及方法,为继续广泛深入地进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改善研究提供参考。
1. 前言
交通事故沿着道路多发,形成了颇具规模的交通事故走廊带。目前对于交通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国内外研究者不仅从规划角度,还从设计、管理等角度,做了多方位探讨。但研究多限于道路交通整体事故治理、单个交通事故点治理,而对交通事故走廊的研究甚少。交通事故走廊带上的事故成因具有相似性,各相邻事故黑点、黑段处集中爆发的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研究事故走廊带,是在分析道路上的事故群割裂成独立单元的事故黑点成因的基础上,寻找影响事故黑点之间多因素相互作用的内在规律,得出交通事故的主导因素。
2. 道路交通事故走廊带的定义和分布特征
2.1走廊带的.事故分布及特征
2.1.1事故类型和形态分布
交通事故走廊带的交通事故类型,从事故严重程度来看,主要是重大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45%,其次是一般事故、特大事故,各占事故总数的30%、20%左右,由于轻微事故常没有登记在案,因而轻微事故所占比例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