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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浅议
内容 摘要:
随着 经济 生活的深刻变化,标准合同已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但是,大量的格式条款的适用被认为是对合同公正、平等和自由的侵害。格式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了平衡格式条款提供人与交易相对人(承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交易相对人,有必要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责任,从而明晰该过程中的 法律 关系。如何运用有效的 方法 来均衡格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提供人依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这成为 现代 合同法的重要任务。格式合同条款在形成及内容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应突出其与普通条款不同之处。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公平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格式条款 标准合同 消费者合同
一、引言
20世纪以来, 社会 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标准合同日益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尤其在大众消费中得到普遍运用,以至于有学者指出在 目前 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9%,很少有人会记得他们最后一次鉴订非定式合同是什么时候。恐怕实际的情况是,除了标准合同,他们所鉴订的合同中只有少数口头合同算是例外。标准合同具有效率、安全等诸多价值,但同时由于趋利动机的作用而极易成为交易优势一方的逐利工具,损害弱势一方的权益,损害合同正义。因此,自标准合同诞生以来,这一流弊成为大家攻击的焦点。合同条款是合同的基础,格式合同条款较一般普通合同条款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本文着重论述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的特殊性以及特殊的解释原则。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在德国法上称之为一般交易条款,我国 台湾 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学者有多种定义方法,比较典型的有崔建远教授之“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张惠英老师之“所谓标准合同条款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约而预先统一拟定的效易条款”。定义方法虽有差别,但实质内容并无多大差异。格式条款的发生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由当事人一方亲自拟定,这种方式最为常见。二是由专门的团体、组织,比如各种行业协会、政府机构等基于专门知识,对于一些特定的交易制定示范文本格式,一方当事人将来用作与他人订约的基础。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国家从保护交易公平的角度出发,用立法的形式将某些特殊行业的交易形式、条件等规定下来,则当事人一方必须以其作为与对方订约的基础。四是由一方当事人与保护相对方利益的团体之间(比如 企业 与消费者协会)共同协商拟定交易条款。在最后一种情形下,值得注意的是我不可把合同相对人和保护相对人团体两个概念相混淆,否则将推出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是一般合同而非格式合同的错误结论。
分析 格式条款,我们可以知道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征:(一)格式条款由单方事先决定。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并且该条款在合同缔结之前就已存在,并非合同当事人反复协商的结果。至于是否由条款提供人亲自拟定,并不 影响 这一特征的存在,因为不管怎样,合同相对人是不直接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的。(二)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具有广泛性。格式条款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它不会因为相对人个体的特殊性而作改变。格式条款一旦存在,它指明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恒定不变。(三)格式条款恒定划一。格式条款的内容恒定,相对人不能讨价还价予以更改。(四)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的附从性。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只有接受不接受两种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对人的意志附从于占优势的条款提供人。(五)效力的待定性。格式条款虽被大量适用,但并不因此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订入合同。
三、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格式条款的使用容易造成公平、正义的损害,这已成不争的事实。如何运用有效的方法来均衡格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提供人倚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这成为现代合同法的重要任务。“在实践中,由于格式条款有的未与合同文件合在一起,有的悬挂于经营场所,有的因内容复杂致使对方不解其意”[2],因此,如何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就与传统的个别磋商缔约就有不同。现以格式条款条订入消费者合同为例来探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要约阶段
缔约之前,如果消费者并不了解对方以格式条款为订约基础或没有机会了解条款的具体内容,缔约后却要求消费者按照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承担权利、义务,此对消费者不公,出于保护消费者弱势一方的利益,条款提供人有义务提请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作为订约基础,并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这应该是应有之义务。
1、提请相对人注意
如何判断条款提供人已适当履行了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具体而言,可从文件的外观,提请注意的方法、提请注意的清晰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相对人的情况等五个方面加以判断。
以上五点是判断条款提供人是否尽到合理提请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另外,当格式合同条款可能构成所谓“异常条款”时,对条款提供人提请注意的义务有更高的要求。所谓“异常条款”是指某些合同条款脱逸其所属的典型合同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以至于人们根本不可能预想在此类合同中会出现这样的条款。要使这类条款订入合同,就必须提请相对人注意的程序愈高。这种做法的 理论 基础在于,格式条款是规范当事人日常交易的权利义务,对方必然期待该格式条款适用涵盖该合同文本所涉及的特定交易种类的各方面,因此对方可以被要求对此等条款熟稔。反之,如果要求对方对于与该合同条款相左的条款也应予以注意并表示异议,否则该类条款即订入合同,并对对方发生拘束力,则很不公平。判断格式条款是否为异常条款,取决于两个因素:一)该条款脱逸该合同所属典型合同的程度;二)“格式条款使用人`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内容的方法`与使用人隐藏该条款,防止对方注意该条款内容的方法”。如果条款提供人对“异常条款”提请注意的程序不够,该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
2、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
条款提供人不仅应提请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而且还必须提供合理机会使相对人了解条款的内容。实践当中,条款提供人多在提请注意的同时,就告知相对人条款内容。比如,张贴公告提请注意时将格式条款也一起张贴出来,将格式条款的内容告知相对人或提供给其阅读。当然,条款提供人在提请注意的同时,并非必须将格式条款的内容告知相对人,而只要将可以知悉格式条款内容的地点和方法告知即可,但相对人经提请注意后要求条款提供人提供的,条款提供人必须提供。
3、条款提供人未提请注意,未提供合理机会的后果
条款提供人在合同缔结之前,有义务提请相对人注意并为之提供合理的了解格式条款的机会。这种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直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属于先合同义务。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撤销的,有过错的一方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条款提供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直接后果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并不等于合同全部无效,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但合同仍有效成立,合同的这部分内容依法律来确定。二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这部分内容依法律规定确定时,又对一方过于不利的,则合同无效。这时由于条款提供人未履行先合同义务导致的后果是,相对人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由条款提供人负责赔偿。
(二)承诺阶段
1、承诺的方式
相对人对格式条款既可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默示的方式承诺。在现代社会大众交易中,尤以默示方式为多,如乘车、用电、用煤气行为都可视为对格式条款默示的承诺方式。明示的承诺有口头和书面两处,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则以书面确认为必要。一般地说,消费者(即相对人)在载有格式条款的文件上签字,格式条款即视为受到相对人的承诺,订入合同,即使他并未阅读过这些条款,除非有欺诈、胁迫等因素。
2、保护相对人(即消费者)的特殊规定
在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极易遭受处于优势地位的条款提供人(即商家)的损害,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活动,旨在通过立法,给予消费者一些特殊的保护,以弥补实力不均衡造成的不平等。下面试以法国合同法领域的两个例子说明[4]。在合同的订立方面,法国立法上规定了一种“强行持续”程序,即为了避免消费者过早地被合同所约束,以至于没有时间充分考虑其合同利益,法律以强制性规范对某些合同的成立规定了一定的时间,强令消费者在合同订立之前“踌躇再三,权衡利弊”。如1971年有关函授 教育 合同第71-556号法律第9条就规定:“当事人签署该合同的行为只有在收到合同文本6天之后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实行“强行持续”程序,强令当事人推迟承诺的时间,可以使相对人在合同成立之前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斟酌对方提出的格式条款。除“强行持续”程序外,立法还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即对已经消费者承诺的合同,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反悔。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在交付第一次保险费后的30天内,撤消其已订立的保险合同。虽然以往的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如法国《民法典》第1590条规定,买卖合同成立时,如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了定金,当事人可采用放弃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但当事人的这种解除权不能等同于后来立法中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专门确认的消费者的反悔权,后者不负任何代价地解除合同。
与消费者合同不同,商业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经营某种业务的商人,二者之间交涉能力和注意能力的差别不及消费者合同显著。在此情形之一,如过多地保护一方,限制另一方,反而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格式条款订入商业性合同,原则上应适用民法的一般缔约理论。除此之外,从维护交易依赖出发还可适用一些特殊规则。格式条款可以因“系列交易理论”、“特定种类的商业实务”或“商业惯例”的适用而订入合同。
“所谓系列交易理论是指当事人因多次交易均使用同一内容的特定条款,使当事人产生依赖关系,除非该条款明确地被排除,不待约定即当然订入合同”[5]。“系列交易”会使当事人之间产生这样的观念:相似的环境会产生相似的合同效果。该理论的适用有利于维护商人之间长期形成的商业依赖关系。“系列交易理论”以该行为具有“规则性”和“一致性”为要件。交易行为的“规则性”是指当事人频繁地、继续性地进行其营业种类的交易。这里,“继续性”在实践上不好把握,德国有判决认为:三年内有八次法律行为不足以使行为具有“继续性”[6]。但是以交易发生的次数、频率来判断,不失为可行的方法,但同时也要将其他诸如交易之性质等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交易行为的“一致性”是指当事人以往每次交易采用相同的交易条款。因为只有每次交易都采用相同的交易条款,才能使人产生相同种类的交易有相同法律后果的预计和信赖。在“系列交易理论”的适用上,仅要求相对人知悉该格式条款的存在,不求确切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
如果格式条款已成为某行业的正常操作实务,由此种格式条款对于规则地与从事该行业之人为交易相对人而言,视为订入合同。此种行业多为运输业和仓储业。
如果该格式条款已成为某种交易的“既成惯例”,则不论对方是否已经知悉或应该知悉此种惯例,格式条款均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格式条款使用人逐步更新其格式条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解释上一律以缔约时最新的格式条款为准。
“如果作为当事人的双方均有格式条款,应以何人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欠缺明确的合意时,则会发生“格式之争” 问题 ”。这时格式条款应予摒弃,改依民法及商法的规范予以替补。在商人之间虽就实质上重要事项达成合意,但对于何方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欠缺明确的合意时,即将合同付诸履行,若发生损害赔偿,有责任的一方须引用免责条款时,究应以何方当事人的格式条款为准,颇生疑问。解决原则有二。一是最后用语原则,即双方在商议中被最后坚持使用的格式条款应订入合同。二是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原则,即双方的格式条款都不被采用,其内容应以民法及商法的原则予以补充。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在形成及 内容 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
(一)以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的原则
格式条款之所以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单个、具体协商,具有为交易上的制度或规范的性质。从消极方面说,应不受交易当事人个别主观情事的 影响 ;从积极方面讲,则应使将来不特定多数的交易具有统一的内容,这就要求解释格式条款不考虑订立合同的单个因素和具体因素,即不采取主观解释。所谓单个因素,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看法、意图和理解力。所谓具体因素,是指订立合同的个案情事。
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之所以有别于 法律 的客观解释,是因为在格式条款场合,在个别商议条款的优先性 问题 (《合同法》第41条后段)。应联系个别商议条款解释格式条款,而个别商议条款可以做主观解释的。因此,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是在符合个别商议条款的条件下的客观解释。这称之为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原则。
(二)统一解释原则
统一解释原则,是指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依此原则,对于具有同一属性(包括同一地域、同一职业团体或同一时间范围等因素)的可能缔约人,保持解释的统一性。在解释格式条款时,不考虑专业语言的特别含义(例如医学、化学和工程技术学的语言的含义)。《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专业语言系于普遍的习惯用法中无法查找的,则理性人 自然 不可能知悉,故不宜考虑。但是,如果理性人虽不知悉,但可以向专业人员咨询的,则应推定其知悉该专业语言。法律术语即属此类。
应看到,统一解释也是相对的,如果某格式条款适用于特定地区的交易圈,其条款或用语的特殊含义均为该特定地区的交易圈内的当事人所知晓;当该格式条款又流动于另一地区的交易圈,其当事人并不如此理解上述条款或用语的特殊含义时,就不应在不同地区统一解释格式条款。
(三)限制解释原则
限制解释原则,就是格式条款应从狭解释的原则。在格式条款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场合,如法律规定有欠缺或不明了时,采用逻辑的解释 方法 ,类推适用其他条款的规定以扩张其适用范围或补充其规定的欠缺,而应法律加以补充或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加以补充。这是因为,如果允许在上述情况下类推适用,往往会违反条款目的,产生对用户或消费者不利的结果。拓宽视野,限制解释原则存在的原因更在于,设权法律条款若有疑义,从狭解释。循此思路,格式条款,如免责条款、担保条款等采取格式条款的形式时,如果有疑义,应从狭解释。
应当指出,限制解释原则,并非指应为严格的文义解释。在解释条款时仍应探求它所具有的合理的含义。
(四)调和解释原则
调和解释原则,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互相对立矛盾时,应将它视为皆系有效。目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和。其具体适用情形之一是,条款中的用语或文句有一般与特殊的对立矛盾时,应认为这些用语或文句皆为有效,只是特殊用语或文句的效力应优先于一般用语或文句。因为特殊用语或文句系为排除一般用语或文句所特别制订。此外,条款中如有手书条款与印刷条款,以图印插入的特殊条款与印刷的一般条款,附加印刷条款与基本印刷条款并存时,亦应比照前述原则,认为各个前者的效力优先于后者。调和解释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之二是,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之解释。罗马法即有“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后世各车的判例学说多予承继。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以保护消费者等相对人的利益。
(五)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原则上,合同解释采体系解释原则,合同条款可以互相解释,从整体中获取条款的含义。这适用于个别商议合同(即经双方当事人单个、具体协商议定的合同),不成问题,但在格式合同中载有个别商议条款的情况下则不宜适用。理由如下:1)个别商议条款是经双方当事人洽商议定的,格式条款则是由单方拟制供对方使用的,须经使用协议即纳入个别商议合同。2)个别商议合同具有单个性与具体性,格式条款在纳入个别商议合同前并未单个化与具体化。3)格式条款是为了将来缔约而拟制,其本身并不是高于合同的规范。相反,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援引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后,才单个化和具体化,因此,格式条款不可能同个别商议条款平等,而有先后之别。由第三个理由决定,格式条款不可能优先于个别商议条款,所以,个别条款具有优先性。我国《合同法》也有所体现这一思想。
应当指出,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必须被考虑,亦是法解释学上的主要原则。因而,个别商议条款虽然具有优先效力,但仍必须考虑合同文本的上下文而为解释,而且在可能范围内应与格式条款配合解释,即使该格式条款表面上与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合,亦然。该原则常导致下述结论:格式条款补充个别商议条款,而非与个别商议条款冲突;只有在二者不可调和时,格式条款就不能调和部分应被摒弃,这多发生在“格式条款”歪曲个别商议条款,以致破坏合同目的的场合。
以此还应注意,在格式条款经过行政规制或行业规制,所反映的利益关系比较公平合理的情况下,条款提供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行与相对人“个别商议”,形成不利于相对人的所谓个别商议条款。于此场合,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得具有优先性,甚至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五、结语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定过于粗陋,应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范围作适当扩展。笔者认为从提请注意的文件外观、方式、清晰程序、时间和相对人个体情况来判断该义务较为合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公平价值,综合适用上述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注释:
[1]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5页
[2]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5页
[3]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8页
[4] 见尹田《法国合同法》第129页
[5] 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第235页
[6] 见何勤华、戴永盛主编《民商法新论》第183页
[7] 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第494页
参考 书目:
(1)《合同法学》 陈小君主编,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2)《合同法》 修订本,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xx。
(3)《合同法教程》 徐杰、赵景文主编,法律出版社,20xx。
(4)《民商法新论 》 何勤华、戴永胜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5)《合同法》 傅强、魏增产、王新红编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
(6)《免责条款 研究 》 韩世远,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法律出版社,1994。
(7)《合同法新论》王利明、崔建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8)《法国合同法》尹田,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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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
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
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
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
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
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
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目前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口腔医学专业分析论文范文
摘要:以口腔医疗服务客体、义齿加工企业、兄弟院校为调查对象,采用问卷、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围绕口腔医疗市场需求、义齿加工企业岗位需求及职业素质要求、同类职业院校办学现状和专业建设经验开展调研,以分析口腔医学技术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及专业教学中存在问题,为专业建设及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依据。
关键词:口腔医学技术;素质培养;专业建设
一、调研目的
随着口腔医疗行业快速发展,社会对口腔医学相关人才的需求不断变化,对专业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获取口腔医疗市场需求分析、义齿加工企业岗位需求及职业素质要求分析、同类职业院校办学现状和促进专业建设经验交流,我们针对以上问题,拟定具体调研问题。调研过程中以上述问题为调研的基本诉求点,通过发放问卷、座谈会、走访等方式,结合调研对象直接或间接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推动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建设。
二、调研对象及方法
1.调研对象
本次针对口腔医疗市场需求选取苏州市中老年居民共发放713份问卷,有效回收621份,有效回收率87.10%;针对义齿加工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的调查采用走访、座谈的形式,共进行16次调查,调查单位19家,其中上海8家、南京7家、苏州2家、无锡1家、常州1家;兄弟院校调查选取了华东地区拥有口腔医学技术专业高职院校,发放问卷10份,回收10份,回收率100%。
2.调研的内容和方法
苏州市中老年人口腔修复状况的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调查方法,选取苏州市区3个区,参考第三次全国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相关表格,设计针对性调查表,进入社区进行老年人义齿修复需求的调研。检查并记录了每位受检者的牙齿缺失和修复情况,不记录第三磨牙。同时记录调查人群的义齿修复情况,以及义齿修复的类型等情况。应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对行业企业的调查,走访了上海精瓷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南京时代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等19家单位调研,了解行业单位人才构成,人才需求、专业人才职业能力要求等相关信息。调研结束后,对调研数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以此对口腔医疗市场的需求、行业前景、就业单位人才需求、岗位职业能力要求、专业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分析,为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与完善提供依据。
三、调研信息整理与分析
1.口腔医疗市场需求情况分析
在621例受检者中,牙列完整且无需修复例数58(9.34%)例,有口腔修复需求的患者高达90.66%(563人)。牙列缺损率78.58%。其中有327例进行了义齿修复,义齿修复率仅为58.08%。已修复、部分修复和未修复的例数分别188例、139例和24.69例,其比率分别为33.39%、24.69%和41.92%。本调查显示,苏州市中老年人牙列完整率21.41%,且不同性别及年龄段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低于程睿波刘振兴等的报道。有口腔修复需求的患者高达90.66%,高于第三次全国口腔流行病学调查在中老年人群中需要佩戴义齿比例(89.4%)。可能与地方饮食偏甜,龋病的发病率较高有关。苏州市中老年人的义齿修复率58.08%,高于第三次全国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中65~74岁42.6%的修复率,也高于与程睿波等的报道。可能与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较高及居民较好的口腔保健意识有关。但仍存在很大一部分中老年人未能进行及时的义齿修复治疗。
2.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情况分析
从调研的义齿加工企业获悉,企业从业人员主要分布于20-35年龄层中,现有从业人员具有中高级以上技术资格的占17.9%,未经过正规职业教育培训及中专学历以下的从业人员约占53%左右。同时从业人员又有另外一个特点就是人员流动相对较大,都在10%以上,有的甚至可达50%,主要是目前国家尚没有相关的准入门槛。据专业人士分析,口腔修复医师与口腔技师比例应达1:2才能保证修复体质量。目前行业由劳动密集型正向高层次技术型转变,经过正规的职业教育培训,掌握熟练专业技能的口腔工艺技术人员还处于严重缺乏的状态,需求量大,收入水平也较高。加之人员流动性较高,相关企业其每年都需补充大量的口腔医学技术人才。
3.行业企业对人才职业能力要求分析
调研发现,企业普遍认为口腔医学技术专业人员不但要有牢固的口腔医学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材料性能、设971备使用等基础知识,还要有熟练掌握义齿的制作技能,并能理论联系实际,从实践中不断提高,要熟悉企业的具体实际和有关规定,并从严要求自己,做好义齿制作的每个环节,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口腔技师。对于目前毕业生的专业技能水平,3家单位认为良好;13家认为基本达标加以强化训练尚可满足企业需求;2家认为一般,毕业后动手能力尚无法很快满足岗位需求;1家认为较差。说明在用人企业看来,当前口腔医学技术专业毕业生专业技能较为薄弱,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这也提醒我们,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仍需推进专业建设及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水平。调查显示,目前用人单位招录人才学习成绩不再是评价学生好坏的唯一标准,企业更注重能力的培养,更注重对责任心、道德诚信的要求。对于口腔医学技术专业技术人员除了专业素质要求外,还需要有责任心、团队精神、道德诚信、沟通能力、学习能力、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其中10家单位最为看重的是责任心,占53%;4家认为是道德诚信,占21%,其次是沟通能力、团队精神、学习能力等。
4.同类院校专业教育分析
通过调研反映出各大院校在专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首先就是专业技能教育与企业生产实践有差距,教学与生产实际有一定脱节,其主要原因是院校单一主体办学,行业信息了解不及时,师资队伍与行业一线的脱节,导致实训教学落后与行业发展。各院校针对该问题做出了相应的举措,例如深化校企合作办学,利用企业的资源优势、信息优势提升专业教育的水平。10家兄弟院校都与优质的行业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其中3家引企入校开办了“校中厂”,8家引入企业技术人员参与专业教学,2家开展了“订单式”人才培养,9家与企业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人员互聘、专业建设以及教科研工作合作。其次是专业技能以外的其他能力的培养能力相对薄弱。兄弟院校普遍认为现代企业用人越来越注重员工的综合素质,而这块短板也是目前学校教育较薄弱的部分,某种素质的培养很难通过一门课程来进行培养。各学校都在综合素质的培养上做了一定的探索,8家已开设了职业生涯规划课程,3家加强了医学人文课程建设,10家都通过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等多种形式有意识地强化学生的综合素养的培养。
四、结论与建议
1.口腔医学技术高技能人才需求旺盛
根据调研得知,苏州市中老年人有口腔修复需求的患者高达90.66%,第三次全国口腔流行病学调查在中老年人群中需要佩戴义齿比例也有89.4%。然而实际的义齿修复率仅有60%不到,仍存在很大一部分中老年人未能进行及时的义齿修复治疗。加之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口腔修复医疗市场的需求越来约大,催生了大量义齿生产企业以及对口腔医学技术人才的大量需求。随着口腔工艺技术方法的不断完善,新材料的开发应用,新设备的出现以及计算机辅助设计制作研究面临一体化,使得行业对口腔医学技术人才的需求量以及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的人员已经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高职院校培养的应用性技能人才是深受企业欢迎,人才需求很大。
2.应尽快建设工学结合一体化课程
工学结合的理实一体化课程是将理论教学和实训结合成一体,专业教学与生产实践相融合的课程设置方式,它的核心特征是“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促进学生认知能力的发展和建立职业认同感相结合;理论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符合职业能力发展规律与遵循技术、社会规范相结合;学校教育与企业实践相结合”。创建工学结合教学模式,构建工学结合的课程体系,学生通过对生产任务、过程和环境所进行的整体化感受和反思,实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学习的统一,有利于对专业技能的熟练掌握和有效应用。
3.校企合作办学,职业技能教育紧跟行业发展
更加注重校企合作办学,在产学研方面要积极探索,建立了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吸纳社会、行业和企业的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进入教学过程。在专业设置、培养方案、教学运行等方面参与并融入到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中,进一步加快师资队伍、实践基地建设,实现学校与社会的结合,师生与劳动者的结合,教学和生产实际的结合,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符合学校实际的、灵活多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和途径。
4.注重综合素质培养,满足用人单位需求
加强职业规划教育,增强学生对专业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对该专业的认可度。大学阶段是专业认同形成的关键时期,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专业认同度,高校和企业都必须肩负起责任来。高校在宣传教育方面,要把该行业的广阔前景告知学生,在不断的学习中,学生认同感不断提升。学校应加强医学人文教育、加强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培养、培养脚踏实地及循序渐进的工作精神、提高工作的责任心及工作的积极性。学生在校期间,帮助学生形成一种积极乐观的心态,以理智、现实、平和的心态走向工作岗位。毕业前,结合学生普遍关心的问题和思想的热点组织一系列的讲座和报告会,邀请用人单位和成功就业的校友来校交流,从宏观和个人的角度促使即将毕业的学生形成“职业道德情感—岗位成才—实现人生价值”的正确人生观。同时,学校和企业要充分利用实习期来锻炼学生适应工作岗位,学校要依照企业的要求制订实习规章,使学生感到工作和实习没什么区别,尽快帮助学生熟悉所从事的职业环境和职业职责。
作者:朱晔 潘灏 单位: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程睿波,张颖,陶薇.辽宁省中年和老年人缺牙及修复情况调查分析[J].华西口腔医学杂志,20xx,(06):576-579.
[2]刘振兴,吕佳,曹建波.胶东农村中老年人缺牙及修复情况初步调查.口腔颌面修复学杂志,20xx,(03):181.
论文的范文格式3
【论文摘要格式】
论文摘要是文章的内容不加诠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为了国际交流,还应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摘要是在文章全文完成之后提炼出来的,具有短、精、完整三大特点。摘要应具有独立性的自含性、即不阅读原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中有数据、有结论、是一篇完整的短文.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引用,还可以用于工艺推广。其内容应该包含与报告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以供读者确定有无必要阅读原论文全文,也可提供给文摘第二次文献采用。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目的、实验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而重点是结果和结论。中文摘要一般不宜超过300字,外文摘要不宜超过250个实词。除了实在迫不得已,摘要中不用图、表、化学结构式、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摘要可用另页置于题名页(页上无正文)之前,学术论文的摘要一般置于题名和作者之后,论文正文之前。
论文摘要又称概要、内容提要。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其基本要素包括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具体地讲就是研究工作的主要对象和范围,采用的手段和方法,得出的结果和重要的结论,有时也包括具有情报价值的其它重要的信息。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并且拥有与文献同等量的主要信息,即不阅读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不容赘言,故需逐字推敲。内容必须完整、具体、使人一目了然。英文摘要虽以中文摘要为基础,但要考虑到不能阅读中文的读者的需求,实质性的内容不能遗漏。为此,我国的科技期刊近年来陆续采用结构式摘要,明确写出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四部分。
a.目的(Objective):简明指出此项工作的目的,研究的范围。
b.方法(Methods):简要说明研究课题的基本做法,包括对象(分组及每组例数、对照例数或动物只数等)、材料和方法(包括所用药品剂量,重复次数等)。统计方法特殊者需注明。
c.结果(Results):简要列出主要结果(需注明单位)、数据、统计学意义(P值)等,并说明其价值和局限性。
d.结论(Conclusion):简要说明从该项研究结果取得的正确观点、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推广前景。
中、英文摘要前需标明中、英文文题,作者姓名(至多3名)及作者单位(邮政编码)。英文摘要应隔行打字,以便修改。
【论文摘要范文】
【论文题目】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对策与城市交通改善研究
【中文摘要】本论文通过分析机动车尾气污染产生的原因,论述了采取多种防治对策以旨在减少机动车的尾气污染排放,同时对城市交通改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由于机动车尾气排放造成的城市大气污染的严重形势。论述了机动车尾气污染的产生原因。通过总结国内外机动车污染控制的发展历程、经验及教训,作者从两方面重点论述了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的途径。其一是从机动车本身入手,在机动车生产、检验、维护保养以及采用新技术等方面对机动车加以改造,力争从尾气排放污染源加以控制;其次,作者根据我国交通的具体状况,详细分析了城市交通改善与机动车尾气排放的关系,根据翔实的数据:说明了在我国交通拥堵是造成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最主要原因。在科学交通管理的原则指导下,作者详细论述了科学交通管理的卞要措施,特别分析了对路口的交通控制策略的仿真优化过程,通过仿真结果表明,对路口的交通控制策略的优化将对尾气排放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可以显著地减少污染排放总量。因此作者认为,科学交通管理是控制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的根本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