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论文
论文提纲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便于作者有条理地安排材料、展开论证。有了一个好的提纲,就能纲举目张,提纲挈领,掌握全篇论文的基本骨架,使论文的结构完整统一;就能分清层次,明确重点,周密地谋篇布局,使总论点和分论点有机地统一起来;也就能够按照各部分的要求安排、组织、利用资料,决定取舍,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料的作用。
民法学论文1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及特征
见义勇为在文意方面的解释为“看到正义的时间奋勇地去做”,其在民法学视野下,主要是指自然人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见义勇为具有非义务性的特征,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问题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其非义务的特征却受到高度认同。美国学者富勒将愿望道德和义务道德作为人类对道德的最高境界和对地限度,其中义务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因此见义勇为行为属于道德素养的表现,难以采用法律进行见义勇为的强制。见义勇为行为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与普通的助人不同,其是危难救助行为,因此在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二、见义勇为者的费用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
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具有非义务性的特征,致使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如见义勇为者在救人过程中,失去了自己生命,该种案件会引发费用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费用求偿权,目前我国有法律支持。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见义勇为者有权对其在管理活动中所指出必要费用向受益人请求偿付。不同的人对费用求偿权的责任和范围具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第三人在侵权行为中,见义勇为者对其进行制止,此时见义勇为者出现损失,则需要第三人进行见义勇为者的赔偿,如果第三人不具备赔偿能力,或者没有第三人的存在,则需要结合受益人的收益范围和实际经济情况,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应当以受益人的收益范围为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要求,见义勇为者实行救助行为后,受益人如果进行相应的补偿,则可以体现道德与法律的良好结合。然而在实际见义勇为行为中,如果出现救助行为没有达到效果的情况,则会有人拒绝补偿,然而见义勇为并非普通的助人行为,其需要在一定危险情况下进行救助,因此无论见义勇为是否救助成功,都具有费用求偿权。目前我国费用求偿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基于民法理论中的公平原则,然而该原则使见义勇为者不能得到全部的补偿,不过目前在我国法律中,依然主张公平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救济机制,见义勇为者具有必要费用请求权、适当补偿权及奖励申请权等,但并没有报酬请求权。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背景,见义勇为者在冒着人身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救助行为,此时其是否具有报酬请求权存在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为了使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其应当享受适当的报酬请求权。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见义勇为者享受报酬请求权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如其行为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和安全至少部分免于危害,此时其具有报酬请求权。还有一部分学生认为见义勇为者不应当具有报酬请求权,其主要是认为报酬请求权回到见义勇为行为变质,其应当抱着没有任何利益的心理,进行救助行为,才能符合道德的要求。本文主张报酬请求权是受益人对对见义勇为者的感激和鼓励,代表着受益人的主观意识,如果将其法定化,则会使其变质。
三、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当在第三人侵害下,见义勇为者产生救助行为,此时见义勇为者出现利益损害,则需要第三人进行赔偿。在此种情况下,见义勇为者的利益损害,主要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因此见义勇为者与第三人在民法上,存在侵权关系,需要利用侵权之债进行调整。如果见义勇为者在防止和制止第三人的请改行为时,出现损害,且第三人具有过错,需要第三人承担见义勇为者的全部赔偿责任。在赔偿责任顺位中,第三人属于第一顺位,受益人则属于第二顺位,当第三人不具备赔偿能力时,需要受益人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本文认为,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主要是针对财产损失,如果见义勇为者出现人身安全,需要采用刑事法律进行追究。另外,如果第三人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况,则此时应当由受益人暂时垫付赔偿,待第三人出现后,向第三人追偿。
当在第三人侵害下,见义勇为者产生救助行为,此时见义勇为者没有出现利益损害,只有受益人出现了利益损害,此时见义勇为者是够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使见义勇为者一定危险情况下,实行的救助行为,即当见义勇为者在面对第三人侵害受益人中,实行救助行为时,此时其财产、人身都具有危险性,第三人已经威胁到见义勇为者,因此即使见义勇为者没有出现损失,但其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见义勇为者具备请求赔偿的权利。因为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是以是否具备侵害行为为标准。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行为在道德层面中属于高尚行为,然而在实际见义勇为行为中,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因此需要从法律层面保障其的利益。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见义勇为者应当具有费用求偿权,而不具有报酬请求权,另外无论第三人是否对见义勇为造成利益损害,第三人都具有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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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丁任霞.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J].公民与法(法学版),20xx,03:30-32+39.
民法学论文2
鉴于民法学抽象性和实践性的特点,民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必须形成“课内、课外”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网络平台互补的不断线的教学体系。因此,在将“实例·原理·应用”融为一体的探究式教学模式下,应改革传统课堂理论教学模式,优化教学效果、开辟网络课堂,拓展学生视野、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强化实践教学,从而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由单纯的知识传授向素质培养的转变。
一、《民法学》课程的特点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民法博大精深、历史悠久,而且意蕴深远、理论精致。民法和民法学的发展状况,是判断一个国家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法律体系,民法典正在起草审议之中。民法学是一门权利之学。从体例上看,其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总论的内容涉及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行为、事件)。分论讲的是各种民事权利,是具体的六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即物权、债权、人格权、知识产权、亲属权和继承权。
民法乃法律的本体,民法学乃法学的发源地。民法学“不仅是学好其他专业课的基础课程,也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逻辑思辨能力以及综合能力的核心课程。”与其他部门法课程相比,民法课程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民法学》课程的抽象性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在谈到民法时说:“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这里则强调了作为私法的民法应用的广泛性。
极尽抽象化之能事正好契合了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思维方式,在高度抽象的思维模式的影响下,民法学逐渐走向概念化。一系列抽象的民法学概念和术语,例如,法律行为,行为能力,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客体等,成为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论学说的基本构成要素。民法学本身体系较为庞大,内容丰富,不易全面掌握;民法原理或规范过于抽象、过于详尽,不易理解或记忆。但是民法知识体系是依一定的逻辑关系组成的有机整体。它看似繁杂,其实内部都是环环相扣的,点和点之间都有一定的逻辑联系,而不是粗糙地糅合、堆砌在一起的。民法有自己总览全局的调整范围、调整原则以及调整手段,这些综合性的规定限制约束着民法分则的具体内容的实施。因此,在民法学习中,我们必须特别注意民法思维中的逻辑性。“这种逻辑关系可以概括成权利的概念、一般性特征、权利的成立要件、权利的内容、权利的保护等。”民法是权利法也得以印证。理解了民法的内在逻辑性就能顺藤摸瓜,把民法各部分细枝末节的知识点统一起来,并形成有机的体系。
民法基本理论的讲授需要占据大量课时,一般要进行两三个学期的学习才能完成。如何引导学生学好民法学,将民法这样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教授给学生,把看似杂乱无章的知识点条理化、清晰化,使学生能领会到民法逻辑的完善与缜密,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民法学》课程的实践性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正如庞德在《什么是普通法》中所描述的,“在普通法法律家们富有特色的学说、思想和技术背后,有一种重要的心态。这种心态是:习惯于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观察事物,相信的是经验而不是概念;宁可在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每一个案件中的正义似乎要求的从一个案件到下一个案件谨慎的进行。”
虽然这是在英美法的背景之下做出的判断,但却道出了法律固有的实践性格;法律是人类生活经验的总结。民法理论在法律实务中闪烁着灵活、微妙、自治的灵光。民法与人的联系是任何部门法所不能企及的。民法有“日常生活的根本大法”之称,是一门与社会生活实际联系紧密、实用性较强的学科。民法学中所蕴含的抽象法理来源于人们具体而又复杂的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是难以数计的生活经验的高度抽象。因此,理论联系实际是学习民法学应该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而现实中发生的一个个民事案件则具有特殊性。在分析民事案件的时候,我们必须将案件的焦点问题从案件本身抽象出来,并使其与相关的民事法律原理、规范相衔接,掌握案件事实背后本质的民事法律问题,进而分析、推理,让学生感受到“活的法律”、“身边的法律”的意义,进而追求体系化民法的“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功能目标以及民事主体人身、财产权利神圣的价值取向。但是,民法的实践是建立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之上的,如何在有限的时间中,既要重视理论教学,又要强化实践性教学,让我们的民法学习事半功倍,是需要在教学方式与手段方面予以创新的。
二、《民法学》课堂教学面临的问题
自清末以来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我国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以讲授为主,注重学生理论知识的培养,对于学生在法律事务中需要的技巧和方法很少涉及,导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眼高手低、纸上谈兵,无法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现实中的个案对接,缺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传统课堂教学方法是灌输方式,它的缺陷在于仅仅教会学生如何去记而非引导学生去批判和思考。结果就是让学生只知道继承不知道如何去变和发展,进一步的限制或是灭杀了学生求新求精的创造性思维。这种方法确有一定优势,即强化知识记忆、适应理论体系化。但是在网络化、信息化、全球化时代,这种模式的学习愈发显得枯燥、呆板,学生缺乏主动;教师的“主导”几乎完全代替了学生的“主体”,使课堂教学缺乏活力,学生缺乏创新精神,这显然与素质教育的宗旨相悖。
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在于培养掌握
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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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的法律工作者,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知识或学术来传授,而且更需要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因此,法学教育应突出基本素质的训练,注重渗透性的教育、养成型的教育,更加注重受教育者的体验、内化过程。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内容广泛、丰富、复杂。学生本身生活经验缺乏,仅靠课堂上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的方法,学生对民法原理的掌握程度非常有限,离民法本科教学的目标尚有差距。民法理论的学习,离不开构成其完美体系的那些基本要素,即通常我们所谓的理论要点。而且研习民法,不能抽象简单的背诵、记忆条文,要融会贯通,对民法学进行整体把握,对民法学内在逻辑体系的把握。基于此,民法学课程的基础是内容的体系化,即通过一段时期的教学,应让学生掌握一个明晰的民法理论体系。同时,在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时,还应坚持“实际、实用、实践”的原则,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相关实务操作能力、基本技能。通过引入实践教学模式,让学生将所学的民法知识逐渐转化成自己的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教会学生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生活实践联系起来,在理论和实践之间形成互动,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三、《民法学》探究式教学模式的意义
民法课堂教学中的探究式教学模式是将“实例·原理·应用”融为一体进行教学。从案例开始进入,借助课堂内的分析、讨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通过角色入位、角色替换去体会专业知识。同时,在教学设计、教学环境创设、教学过程实施等方面,重视基本民法原理和制度的体系化和逻辑化教学。案例的分析、讨论都是为了引出理论知识,将个案与原理有机结合起来,启发学生的思路,让学生学会发现问题、主动寻找法律和法的原理。在掌握了原理之后,还要进一步加强应用,从而强化和巩固学生对原理知识的理解。这样,在教学中,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得到了充分发挥。
“探究型”的教学方法改变了目前“教师先阐述原理一学生分析案例一教师总结评价学生的分析”的教学模式,建立起“教师提出案例一学生分析案例一教师综合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认识进行原理阐述一学生根据教师阐述的原理校正自己的判断标准,升华对原理形成的社会原因、原理蕴涵的价值理念、原理与制度关系的认识”的教学模式,解决了民法学习因体系庞杂而入门难的问题。“实例·原理·应用”的民法教学模式的建构将教学与学生就业需求相衔接,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主导,师生互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使学生能够真正开动脑筋,达到不仅教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民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民法知识,更要教会学生如何掌握和灵活运用法律的各种专业技能、分析方法和查证技巧。
为了适应民法学广泛性、抽象性的特点,满足学生对书本之外的法学知识的,教学本身也应该有一些理论的应用和前沿的扩充,让学生真正得法于课内,增加课外的拓展学习,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同时,实践的应用能力仅仅局限于课堂内的训练也是远远不够的。以课堂外的观摩民事审判、仿真民事法庭、法律诊所等手段,不断加强实践环节的探索,将专业学习与职业能力的培养结合起来。这样,就实现了课堂学习向课外学习的延伸,实现了学生原理知识的拓展,以及实践应用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四、《民法学》探究式教学模式的实践
民法学课程在不断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培养具有平等思想、自由精神、自治思维、权利观念和公平竞争意识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教学理念,以适应时代的信息化、全球化和现代化发展要求。作为这一教学理念的反映,民法学课程应采取多元化、信息化的教学模式。
(一)改革传统课堂理论教学模式,优化教学效果
单一传授式的教学方法固然有很多弊端,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系统的讲授就是不必要的。因为,任何问题的研究都是有理论前提和基础的,一定要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的基础之上,民法学也不例外。没有关于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了解,又怎么能形成符合逻辑的判断和分析呢?如果没有系统的讲授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过程,那么后续的研究和实践又从何谈起呢?。
因而,对《民法学》的探究型教学必须保留系统讲授的方法,只是应当对讲授的时间和内容做出合理的安排。具体而言,在《民法学》课程的教授中,加大案例教学和分析的力度,强调教师主持、学生主动的平等式的教学互动和相互促进;普遍推行讨论式、辩论式和以案说法的教学方法,以交流、质疑、辩论、互动、体验、探索等主动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以问题为出发点,引导学生知识体系的形成,使整个课堂教学形成问题和知识两条主线。
由于案例教学以学生已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为基础进行案例的探讨和分析,所占的课时比例不能过多,所以教师应结合案例将民法的重要概念、原理讲解清楚,然后再分析案例,而通过分析案例又可以使学生对民法概念和相关法律关系进行加深理解,这样就实现了案例、原理的融合,使得民法理论不再显得那么抽象和枯燥,也克服了民法的教学任务重、时间紧的矛盾。
(二)开辟网络课堂,拓展学生视野
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后,结合自身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自己较为薄弱或较为感兴趣的环节,进一步加深对民法原理的学习和理解。网络课堂的建立,解决了优质教学资源在法学人才培养上如何共享、扩招后的资源如何高效利用等问题,使学生可以不受民法教学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进行随时随地的学习。同时,也解决了专业课程容量的有限性与素质教育和各种能力要求层出不穷、实践教学环节的强化与整合的问题和要求增加教学内容的矛盾。一方面,利用学校的局域网创建民法网络教学平台。利用网络平台可以有效地开展在线教学、在线辅导、在线交流,建立包括教学改革、教学条件、科研成果、教学团队、教研信息、课程简介、实训教学资料、试题库、教学过程展示等多个版块,实现资源共享,凸现了该课程教学的有效性、互动性、开放性。另一方面,利用网络链接,延伸学习。为扩大学生的视野,应有一些知识理论前沿的扩充。利用网络链接,学生可以浏览到民法学的相关网络资源,鼓励、督促、帮助学生开展适度自学。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强化实践教学
古罗马法学家说,法学是一门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如何把自己所学的法学知识和公平正义的法学价值理念运用到实践中,是很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为配合课堂教学、加强实践能力培养,应采用课堂以外与法律援助、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相结合的教学方法,组织、指导学生将所学到的民法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这种补充教学环节包括:1、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案件的处理,开展如演讲、辩论、解释法律规定等活动,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培养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2、充分利用“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诊所”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让学生直接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案例,直面社会冲突和纠纷,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树立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3、通过实训基地为法律专业人才实战能力的培养提供综合训练和创新平台。实训基地除了校外的公、检、法、司等部门外,校内可以分批建立模拟法院、模拟检察院、模拟律师事务所、模拟商事仲裁庭和模拟公司等机构,为学生全面、全过程体验法律职业角色提供条件,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审判实务及日常工作的仿真训练,以“做”带学,力求提升参与人员的法学专业理论能力及业务操作能力,进而为法学专业学生进入社会提供实践平台,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和学术精英人才。
总之,民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学习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一朝一夕的,必须形成“课内、课外”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网络平台互补的四年不断线的教学体系。这种崭新的课程定位和学习理念,既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提高,也有益于个体精神世界的丰富,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由单纯的知识传授向素质培养的转变。
民法学论文3
文章基于对网络环境下“民法学”专题课程教学模式实践的分析,阐述了民法学网络教学的理由,梳理了网络教学与传统模式的利弊,从而说明网络环境下教学模式改革的必要性,继而提出网络环境中师生教授和学习“民法学”的操作方法,总结实践中的利弊,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民法学”网络教学的实践与研究,推动高等院校网络环境下的课程教学模式改革。
1 “民法学”课程网络教学模式的提出
笔者从事“民法学”一线教学工作二十余载,亲眼目睹了互联网科技对于专业课程教学、学习的深刻影响。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无线网络的普及,校园局域网更是为学生的课业学习提供了更多便利。从计算机终端发展到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终端,高端科技不但带来丰富信息与诸多便利,也更加能迎合高校学生年龄层面人群的需求。然而高校的网络环境教学还未得到普及,以传统方式教授“民法学”课程,一方面使学生难以掌握民法学科复杂多样的学科知识,另一方面单纯单方面地以教师为主导的课堂因为缺少师生间的互动,难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这种环境下,利用互联网丰富的资源,和教师、学生对科技的熟练掌握与浓厚兴趣,新型网络“民法学”教学势在必行。
2 网络环境下“民法学”教学改革内容
2.1 颠覆传统教学模式——建立“翻转课堂”
“翻转课堂”就是要改变传统教学模式,教师不再是课堂上的权威,也不是传授知识的主要来源。网络环境下教学过程是师生双方共同作用的过程,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要以“主导—主体”式教与学的理论为指导,在教学中充分体现学生的自主意识和主体地位,彻底改变传统模式下教与学的关系。
2.2 转化教师角色——“从教师到教练”
网络环境下的课堂教学,要求教师从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对学生的学习活动进行指导、计划、组织和协调,注重培养学生自我学习及获取信息和知识的能力。教师的主要任务不是授课,而是制定适合学生自主学习的个性化方案,创建课程资源平台。
2.3 转变学生学习模式——“从独立到协作”
根据网络的特点,探索多种学习模式。例如“资源利用—主题探究—合作学习”模式、“小组合作—远程协商”模式和“专题探索—网站开发”模式,开设“网上模拟法庭”等。
2.4 优化课程体系——由章节到网络模块
将“民法学”课程按照总论、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侵权责任等分模块构建网络教学资源,并将各模块教学资源放置在不同的“网络空间”。模拟欧美法系国家利用案例引出知识点的方法,在案例中由学生自主提出问题,采用“情境——探究”式的问诊式教学模式进行教学,使学生在教师“善教”中“乐学”。
2.5 利用网络资源——教材不再是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意义的“教材”将全面电子化,知识以信息流的形式在网络中流动,教学内容将变更为具有“丰富性”和“时效性”的网络资源,建立“民法学”教学资料库。完善民法学教学大纲,开发和建立电子教案、习题库、参考文献库等网络资源,让学生在任何时间任何有网络的地点学习知识。将网络中相关学习资料及最新前沿问题引入到课堂教学中,并提供相关网址和关键词,供学生查阅和阅读。学生要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养成网络检索的习惯,充分利用网络资源。
2.6 构建新型教学手段——“从讲授到协同”
充分利用网络化教学手段,注重信息技术手段在教学中的应用。教师和学生根据网络平台提供的“民法学”不同网络模块,在不同的“网络空间” ( “聊天室”)交互式学习、教师学生共同作用;交互性指导、协同学习。
3 “民法学”网络教学实践效果分析
20xx年10~12月沈阳工业大学对“民法学”教学目标和课程体系进行梳理和优化,实行网络模块教学,以培养学生获得信息的能力。经过两个月来的具体实践,我们发现了“民法学”网络课程的如下优势。首先,与单纯教师作为课堂权威,作为传授知识的来源相比,实时性的网络环境教学可以实现“主导——主体”式的教育学。学生通过与老师和同学间的实时互动,相互激励,交换信息与知识,完善自己的知识缺口,从而达到“1+1>2”的效果。不但使学生感受到了线上学习的乐趣,克服了无聊、乏味,也得到了个性化的知识脉络。其次,网络民法课堂转化了教师的角色,使其成为学生个性化方案的主要制定者,其主要任务转变为创建知识网络平台,得以针对自身条件与学习程度不同的学生制定出不同的“学习包”,既提升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显示出了教师对学生的了解程度和对知识的熟练掌握。同时,学生本人也可以实时参与到自己或他人的学习方案制定中来,推荐感兴趣的教学案例或提出质疑的专业问题,灵活安排学习时间。最后,将“民法学”的课程体系优化,由传统的章节目转化为网络模块,放置在不同的网络空间中,采取“情境—探究”的问诊式教学模式进行教学,因学生的个性化问题答疑解惑,同时组织并引导学生自主讨论,查阅资料。定制出适合自己的包含以数个模块为主、其他模块为辅的学习方案,也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兴趣,了解自己的特长,为将来从事的具体法律方向奠定一定的基础。
然而凡事总有两面,随着该教学模式的初步实践应用,也难以避免地暴露出来问题,出现许多预料之外的情况。比如,随着加入网络民法课堂各模块的学生人数的增多,出现了一到两名教师难以应对学生的诸多提问,学生等待时间过长,错过了记忆的最佳时期,兴趣和教学质量也有所下降;同时也是互联网环境下,虚拟非现实世界的共同问题,就是空间的交隔导致监管的困难,学生的课前预习、课后复习、作业完成情况等,教师难以监管,从而导致对学生知识掌握情况难以认知,导致互动困难等问题;以及在教师的工作评价方面,异于传统的课时计算,网络授课的工作大多集中在教师课前备课,划分学科模块,为学生定制个性化培养方案,工作量难以计算,一定程度上也削减了教师的工作热情。
对于“民法学”网络课程教学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我们也相应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针对教师数量有限,未能及时回答所有学生问题的情况,可以选择教学任务相对较轻的其他教师作为助理教师,根据各位老师教学和闲暇时间的分布,安排学生答疑。针对相似性或重复性问题,也可由作答相对较好的同学辅导其他有疑问的同学,充当“临时助教”。同时大家将各自的答案分享出来,百花齐放,各取所长,再由老师简单点评总结。关于学生的课业监管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渠道的方式,利用手机、电脑等多种终端即时监管和提醒学生完成相应任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人才,设计开发校园网或专业课程学习的手机客户端应用。同时应当在在线学习系统中植入等级或奖励等鼓励机制,以提高学生循序渐进式的学习热度。至于教师的工作量计算,也应当结合其备课情况、辅导学生情况、定制个性方案情况等诸多因素尽快制定出完善的计算方法,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相应程序代码写进网络教学系统,也可以快速、直接、便捷地计算出教师们的工作量。
4 结 论
网络环境下的“民法学”课程教学模式是在科技日新月异的当代社会环境下的必然产物,“网络必将对传统教学模式产生革命性的影响”这一命题已经得到了教育学者的广泛认同。网络小学给传统的教育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与变化,同时在实践中也难以避免地产生新的问题。在发扬其完整性、灵活性等诸多优势的同时,必须针对多样化的及时答疑、课业监督、教师工作量考核等问题制定出配套的解决方案,不断完善网络教学模式,才能更好地服务于高校教学改革。
高校“民法学”课程网络教学模式探析论文
文章基于对网络环境下“民法学”专题课程教学模式实践的分析,阐述了民法学网络教学的理由,梳理了网络教学与传统模式的利弊,从而说明网络环境下教学模式改革的必要性,继而提出网络环境中师生教授和学习“民法学”的操作方法,总结实践中的利弊,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民法学”网络教学的实践与研究,推动高等院校网络环境下的课程教学模式改革。
1 “民法学”课程网络教学模式的提出
笔者从事“民法学”一线教学工作二十余载,亲眼目睹了互联网科技对于专业课程教学、学习的深刻影响。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无线网络的普及,校园局域网更是为学生的课业学习提供了更多便利。从计算机终端发展到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终端,高端科技不但带来丰富信息与诸多便利,也更加能迎合高校学生年龄层面人群的需求。然而高校的网络环境教学还未得到普及,以传统方式教授“民法学”课程,一方面使学生难以掌握民法学科复杂多样的学科知识,另一方面单纯单方面地以教师为主导的课堂因为缺少师生间的互动,难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这种环境下,利用互联网丰富的资源,和教师、学生对科技的熟练掌握与浓厚兴趣,新型网络“民法学”教学势在必行。
2 网络环境下“民法学”教学改革内容
2.1 颠覆传统教学模式——建立“翻转课堂”
“翻转课堂”就是要改变传统教学模式,教师不再是课堂上的权威,也不是传授知识的主要来源。网络环境下教学过程是师生双方共同作用的过程,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要以“主导—主体”式教与学的理论为指导,在教学中充分体现学生的自主意识和主体地位,彻底改变传统模式下教与学的关系。
浅谈民法学课程改革论文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在法学学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通过分析,对“民法学”课程的改革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对提高教学质量、改进教学方法有所裨益。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是法学本科教学的主干课,也是基础课,在法学学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宪法中,有关财产权利和经济制度的基本规定,实际上要在民法中才能得以具体化;在刑法中,由于目前有关财产的犯罪日益增多,不弄明白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可能真正搞清楚那些与其相关的刑事法律案件;就经济法而论,其中除了一些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外,还有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国际经济法简单地说就是一个适用外国民法的问题;国际公法与民法都起源于罗马法。所以,只有学好了民法,掌握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概念,才能学好并掌握其他法律部门的知识。
“民法学”的先导课程是“宪法学”和“法理学”,后续课程有“合同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婚姻法学”、“商法学”等。通过“民法学”的教学,要使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形成民法思维,用民法眼光看待生活中的问题;能够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并使学习者具备初步的民法学科研能力。
一、“民法学”课程开设的时间与学时安排
目前笔者所在的院系“民法学”课程安排在第一学年的上学期,与“宪法学”和“法理学”同时并进。从学生反映来看,学生学习起来倍感吃力,因为学生刚开始接触法学课程,对法学基本概念不知晓,可以说对法学课程还没入门,这样导致学生对“民法学”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记忆非常困难。
关于高职高专民法学教学的现状与对策的论文
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对整个中国法治追求的终极目标的确立有着重要的影响。民法学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无论是本科生还是高职高专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学体系的树立、法律知识的运用,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文试根据高职高专的教学目标、课程设置、师资建设、实训内容和时间以及民法教学中的一些经验,对高职高专民法教学实践进行探讨。
一、高职高专民法教学的现状
(一)课程设置不明确
1.教学目标不明确。高职高专培养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往往要求能够熟练掌握法律事务岗位所需要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具有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的岗位主要是:律师助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顾问,文员,司法助理。从学生毕业后的主要岗位可以看出,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技能和技巧以及一定的解决、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传统的民法教学一般沿用本科的教学方式,教师也用自己曾经在本科甚至硕士博士受过的教育方式来教育学生。以教师为主导,教师采用“教”的方式,学生在座位上“学”的方式来进行民法教学。大部分教学只是停留在解释法条的层面上,注重理论知识。虽然有实训课程,但由于安排理论教学的时间太长,导致实训课程有名无分,所以实训课程的安排起不到培养学生应用能力和技能能力的作用。大多的实训课程被拿来当作案例讨论、案例分析课程。所以实训课程大部分只是流于表面,并没有达到培养学生法律能力、锻炼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目的。
高职高专民法学教学的现状与对策论文
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对整个中国法治追求的终极目标的确立有着重要的影响。民法学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无论是本科生还是高职高专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学体系的树立、法律知识的运用,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文试根据高职高专的教学目标、课程设置、师资建设、实训内容和时间以及民法教学中的一些经验,对高职高专民法教学实践进行探讨。
一、高职高专民法教学的现状
(一)课程设置不明确
1.教学目标不明确。高职高专培养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往往要求能够熟练掌握法律事务岗位所需要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具有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的岗位主要是:律师助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顾问,文员,司法助理。从学生毕业后的主要岗位可以看出,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技能和技巧以及一定的解决、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传统的民法教学一般沿用本科的教学方式,教师也用自己曾经在本科甚至硕士博士受过的教育方式来教育学生。以教师为主导,教师采用“教”的方式,学生在座位上“学”的方式来进行民法教学。大部分教学只是停留在解释法条的层面上,注重理论知识。虽然有实训课程,但由于安排理论教学的时间太长,导致实训课程有名无分,所以实训课程的安排起不到培养学生应用能力和技能能力的作用。大多的实训课程被拿来当作案例讨论、案例分析课程。所以实训课程大部分只是流于表面,并没有达到培养学生法律能力、锻炼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目的。
浅析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优秀论文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及特征
见义勇为在文意方面的解释为“看到正义的时间奋勇地去做”,其在民法学视野下,主要是指自然人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见义勇为具有非义务性的特征,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问题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其非义务的特征却受到高度认同。美国学者富勒将愿望道德和义务道德作为人类对道德的最高境界和对地限度,其中义务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因此见义勇为行为属于道德素养的表现,难以采用法律进行见义勇为的强制。见义勇为行为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与普通的助人不同,其是危难救助行为,因此在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二、见义勇为者的费用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
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具有非义务性的特征,致使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如见义勇为者在救人过程中,失去了自己生命,该种案件会引发费用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费用求偿权,目前我国有法律支持。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见义勇为者有权对其在管理活动中所指出必要费用向受益人请求偿付。不同的人对费用求偿权的责任和范围具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第三人在侵权行为中,见义勇为者对其进行制止,此时见义勇为者出现损失,则需要第三人进行见义勇为者的赔偿,如果第三人不具备赔偿能力,或者没有第三人的存在,则需要结合受益人的收益范围和实际经济情况,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应当以受益人的收益范围为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要求,见义勇为者实行救助行为后,受益人如果进行相应的补偿,则可以体现道德与法律的良好结合。然而在实际见义勇为行为中,如果出现救助行为没有达到效果的情况,则会有人拒绝补偿,然而见义勇为并非普通的助人行为,其需要在一定危险情况下进行救助,因此无论见义勇为是否救助成功,都具有费用求偿权。目前我国费用求偿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基于民法理论中的公平原则,然而该原则使见义勇为者不能得到全部的补偿,不过目前在我国法律中,依然主张公平原则。
《民法学》探究式教学模式的创新与实践论文
鉴于民法学抽象性和实践性的特点,民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必须形成“课内、课外”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网络平台互补的不断线的教学体系。因此,在将“实例·原理·应用”融为一体的探究式教学模式下,应改革传统课堂理论教学模式,优化教学效果、开辟网络课堂,拓展学生视野、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强化实践教学,从而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由单纯的知识传授向素质培养的转变。
一、《民法学》课程的特点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民法博大精深、历史悠久,而且意蕴深远、理论精致。民法和民法学的发展状况,是判断一个国家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法律体系,民法典正在起草审议之中。民法学是一门权利之学。从体例上看,其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总论的内容涉及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行为、事件)。分论讲的是各种民事权利,是具体的六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即物权、债权、人格权、知识产权、亲属权和继承权。
民法乃法律的本体,民法学乃法学的发源地。民法学“不仅是学好其他专业课的基础课程,也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逻辑思辨能力以及综合能力的核心课程。”与其他部门法课程相比,民法课程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民法学》课程面授教学与网上教学相结合的探索的论文
摘 要:在开放教育环境下,面授教学仍然是整个教学环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在教学实践中,如何有意识地针对开放教育的教学特点和要求,进行面授教学模式的探索和分析,同时开展网上教学,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笔者谈了自己的几点体会。
关键词:《民法学》;面授教学;网上教学;结合
在开放教育环境下,面授教学仍然是整个教学环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教学模式改革的重要一环是面授教学的改革,开放教育面授教学不同于传统面授教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面授教学的目的,是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文字教材和网络资源,使学生对学习内容已经有所了解的基础上,帮助学生疏理知识条理,掌握重点,突破难点,廓清疑点,最终达到掌握课程要求的目标;二是面授教学的教学策略,是指导学生运用科学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技术,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提供的一切教学经验和成果,为学生的学习提供有效的学习支持;三是开放教育面授教学要求课程辅导老师根据学生的实际的情况,进行科学的教学设计,以满足学生学习方式多样性的要求,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动性和主动性。
本人自2004年以来担任了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民法学》课程的面授教学工作。教学实践中,有意识地针对开放教育的教学特点和要求,进行面授教学模式的探索和分析,有所感悟,有所心得。
一、制定切合实际的教学策略
《民法学》课程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的一门必修课,可以说是本专业的一门最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涉及基本概念很多,学习有一定的难度,但在整个专业学习过程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本课程第二学期开设,是开放教育学习者掌握学习方法,构建自主学习模式,形成学习能力的重要时期。怎样做好这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是摆在我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民法学部分论文选题
民法学部分
1. 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 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
3.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4. 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
5. 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
6. 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
7.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8. 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9. 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0.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
11. 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
12. 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
13.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14. 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5. 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
16. 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7.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8. 论意思表示
19. 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20. 论物权行为
21. 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
22. 论表见代理
23. 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24. 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
25. 论无权代理
26. 论民事权利体系
27. 论人身权体系
28. 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
29. 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