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论文题目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高校“民法学”课程网络教学模式探析论文
文章基于对网络环境下“民法学”专题课程教学模式实践的分析,阐述了民法学网络教学的理由,梳理了网络教学与传统模式的利弊,从而说明网络环境下教学模式改革的必要性,继而提出网络环境中师生教授和学习“民法学”的操作方法,总结实践中的利弊,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民法学”网络教学的实践与研究,推动高等院校网络环境下的课程教学模式改革。
1 “民法学”课程网络教学模式的提出
笔者从事“民法学”一线教学工作二十余载,亲眼目睹了互联网科技对于专业课程教学、学习的深刻影响。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无线网络的普及,校园局域网更是为学生的课业学习提供了更多便利。从计算机终端发展到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终端,高端科技不但带来丰富信息与诸多便利,也更加能迎合高校学生年龄层面人群的需求。然而高校的网络环境教学还未得到普及,以传统方式教授“民法学”课程,一方面使学生难以掌握民法学科复杂多样的学科知识,另一方面单纯单方面地以教师为主导的课堂因为缺少师生间的互动,难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这种环境下,利用互联网丰富的资源,和教师、学生对科技的熟练掌握与浓厚兴趣,新型网络“民法学”教学势在必行。
2 网络环境下“民法学”教学改革内容
2.1 颠覆传统教学模式——建立“翻转课堂”
“翻转课堂”就是要改变传统教学模式,教师不再是课堂上的权威,也不是传授知识的主要来源。网络环境下教学过程是师生双方共同作用的过程,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要以“主导—主体”式教与学的理论为指导,在教学中充分体现学生的自主意识和主体地位,彻底改变传统模式下教与学的关系。
浅谈民法学课程改革论文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在法学学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通过分析,对“民法学”课程的改革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对提高教学质量、改进教学方法有所裨益。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是法学本科教学的主干课,也是基础课,在法学学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宪法中,有关财产权利和经济制度的基本规定,实际上要在民法中才能得以具体化;在刑法中,由于目前有关财产的犯罪日益增多,不弄明白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可能真正搞清楚那些与其相关的刑事法律案件;就经济法而论,其中除了一些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外,还有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国际经济法简单地说就是一个适用外国民法的问题;国际公法与民法都起源于罗马法。所以,只有学好了民法,掌握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概念,才能学好并掌握其他法律部门的知识。
“民法学”的先导课程是“宪法学”和“法理学”,后续课程有“合同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婚姻法学”、“商法学”等。通过“民法学”的教学,要使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形成民法思维,用民法眼光看待生活中的问题;能够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并使学习者具备初步的民法学科研能力。
一、“民法学”课程开设的时间与学时安排
目前笔者所在的院系“民法学”课程安排在第一学年的上学期,与“宪法学”和“法理学”同时并进。从学生反映来看,学生学习起来倍感吃力,因为学生刚开始接触法学课程,对法学基本概念不知晓,可以说对法学课程还没入门,这样导致学生对“民法学”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记忆非常困难。
关于高职高专民法学教学的现状与对策的论文
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对整个中国法治追求的终极目标的确立有着重要的影响。民法学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无论是本科生还是高职高专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学体系的树立、法律知识的运用,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文试根据高职高专的教学目标、课程设置、师资建设、实训内容和时间以及民法教学中的一些经验,对高职高专民法教学实践进行探讨。
一、高职高专民法教学的现状
(一)课程设置不明确
1.教学目标不明确。高职高专培养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往往要求能够熟练掌握法律事务岗位所需要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具有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的岗位主要是:律师助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顾问,文员,司法助理。从学生毕业后的主要岗位可以看出,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技能和技巧以及一定的解决、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传统的民法教学一般沿用本科的教学方式,教师也用自己曾经在本科甚至硕士博士受过的教育方式来教育学生。以教师为主导,教师采用“教”的方式,学生在座位上“学”的方式来进行民法教学。大部分教学只是停留在解释法条的层面上,注重理论知识。虽然有实训课程,但由于安排理论教学的时间太长,导致实训课程有名无分,所以实训课程的安排起不到培养学生应用能力和技能能力的作用。大多的实训课程被拿来当作案例讨论、案例分析课程。所以实训课程大部分只是流于表面,并没有达到培养学生法律能力、锻炼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目的。
高职高专民法学教学的现状与对策论文
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对整个中国法治追求的终极目标的确立有着重要的影响。民法学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无论是本科生还是高职高专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学体系的树立、法律知识的运用,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文试根据高职高专的教学目标、课程设置、师资建设、实训内容和时间以及民法教学中的一些经验,对高职高专民法教学实践进行探讨。
一、高职高专民法教学的现状
(一)课程设置不明确
1.教学目标不明确。高职高专培养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往往要求能够熟练掌握法律事务岗位所需要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具有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的岗位主要是:律师助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顾问,文员,司法助理。从学生毕业后的主要岗位可以看出,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技能和技巧以及一定的解决、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传统的民法教学一般沿用本科的教学方式,教师也用自己曾经在本科甚至硕士博士受过的教育方式来教育学生。以教师为主导,教师采用“教”的方式,学生在座位上“学”的方式来进行民法教学。大部分教学只是停留在解释法条的层面上,注重理论知识。虽然有实训课程,但由于安排理论教学的时间太长,导致实训课程有名无分,所以实训课程的安排起不到培养学生应用能力和技能能力的作用。大多的实训课程被拿来当作案例讨论、案例分析课程。所以实训课程大部分只是流于表面,并没有达到培养学生法律能力、锻炼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目的。
浅析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优秀论文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及特征
见义勇为在文意方面的解释为“看到正义的时间奋勇地去做”,其在民法学视野下,主要是指自然人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见义勇为具有非义务性的特征,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问题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其非义务的特征却受到高度认同。美国学者富勒将愿望道德和义务道德作为人类对道德的最高境界和对地限度,其中义务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因此见义勇为行为属于道德素养的表现,难以采用法律进行见义勇为的强制。见义勇为行为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与普通的助人不同,其是危难救助行为,因此在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二、见义勇为者的费用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
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具有非义务性的特征,致使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如见义勇为者在救人过程中,失去了自己生命,该种案件会引发费用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费用求偿权,目前我国有法律支持。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见义勇为者有权对其在管理活动中所指出必要费用向受益人请求偿付。不同的人对费用求偿权的责任和范围具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第三人在侵权行为中,见义勇为者对其进行制止,此时见义勇为者出现损失,则需要第三人进行见义勇为者的赔偿,如果第三人不具备赔偿能力,或者没有第三人的存在,则需要结合受益人的收益范围和实际经济情况,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应当以受益人的收益范围为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要求,见义勇为者实行救助行为后,受益人如果进行相应的补偿,则可以体现道德与法律的良好结合。然而在实际见义勇为行为中,如果出现救助行为没有达到效果的情况,则会有人拒绝补偿,然而见义勇为并非普通的助人行为,其需要在一定危险情况下进行救助,因此无论见义勇为是否救助成功,都具有费用求偿权。目前我国费用求偿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基于民法理论中的公平原则,然而该原则使见义勇为者不能得到全部的补偿,不过目前在我国法律中,依然主张公平原则。
《民法学》探究式教学模式的创新与实践论文
鉴于民法学抽象性和实践性的特点,民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必须形成“课内、课外”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网络平台互补的不断线的教学体系。因此,在将“实例·原理·应用”融为一体的探究式教学模式下,应改革传统课堂理论教学模式,优化教学效果、开辟网络课堂,拓展学生视野、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强化实践教学,从而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由单纯的知识传授向素质培养的转变。
一、《民法学》课程的特点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民法博大精深、历史悠久,而且意蕴深远、理论精致。民法和民法学的发展状况,是判断一个国家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法律体系,民法典正在起草审议之中。民法学是一门权利之学。从体例上看,其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总论的内容涉及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行为、事件)。分论讲的是各种民事权利,是具体的六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即物权、债权、人格权、知识产权、亲属权和继承权。
民法乃法律的本体,民法学乃法学的发源地。民法学“不仅是学好其他专业课的基础课程,也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逻辑思辨能力以及综合能力的核心课程。”与其他部门法课程相比,民法课程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民法学》课程面授教学与网上教学相结合的探索的论文
摘 要:在开放教育环境下,面授教学仍然是整个教学环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在教学实践中,如何有意识地针对开放教育的教学特点和要求,进行面授教学模式的探索和分析,同时开展网上教学,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笔者谈了自己的几点体会。
关键词:《民法学》;面授教学;网上教学;结合
在开放教育环境下,面授教学仍然是整个教学环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教学模式改革的重要一环是面授教学的改革,开放教育面授教学不同于传统面授教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面授教学的目的,是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文字教材和网络资源,使学生对学习内容已经有所了解的基础上,帮助学生疏理知识条理,掌握重点,突破难点,廓清疑点,最终达到掌握课程要求的目标;二是面授教学的教学策略,是指导学生运用科学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技术,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提供的一切教学经验和成果,为学生的学习提供有效的学习支持;三是开放教育面授教学要求课程辅导老师根据学生的实际的情况,进行科学的教学设计,以满足学生学习方式多样性的要求,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动性和主动性。
本人自2004年以来担任了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民法学》课程的面授教学工作。教学实践中,有意识地针对开放教育的教学特点和要求,进行面授教学模式的探索和分析,有所感悟,有所心得。
一、制定切合实际的教学策略
《民法学》课程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的一门必修课,可以说是本专业的一门最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涉及基本概念很多,学习有一定的难度,但在整个专业学习过程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本课程第二学期开设,是开放教育学习者掌握学习方法,构建自主学习模式,形成学习能力的重要时期。怎样做好这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是摆在我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民法学部分论文选题
民法学部分
1. 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 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
3.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4. 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
5. 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
6. 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
7.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8. 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9. 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0.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
11. 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
12. 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
13.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14. 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5. 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
16. 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7.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8. 论意思表示
19. 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20. 论物权行为
21. 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
22. 论表见代理
23. 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24. 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
25. 论无权代理
26. 论民事权利体系
27. 论人身权体系
28. 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
29. 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