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按一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 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文。一般安排在修业的最后一学年(学期)进行。

民商法毕业论文1

  摘 要:民商法律制度的制定是为使公民的经济利益得以更好的实现,从而能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民、商事经济活动。然而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缺陷,我国公民的民商事权利难以保障,本文针对我国民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为巩固和完善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体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内涵

  一、民商法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体现

  (一)债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体现

  首先,该原则体现在合同义务扩张方面中,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使得传统的合同义务内容逐渐扩张和深化,逐渐形成了以义务为核心新的法律内容,因而,为了与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国家民商法体系中合同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内容也不断增加,而基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使得合同法中当事人相对应权利的义务范畴也不断扩大,例如,最新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又如先履行抗辩权对应的后履行义务,同时抗辩权对应的同时履行合同义务,以及不安抗辩权对应的后履行合同义务和合同无效无需履行合同义务规定等方面,这些合同义务内容都是原有合同约定义务的基础上扩展而产生的,其最终的目的均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共同实现合同约定的内容,达到公平和利益均衡的目标;其次,该原则还体在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接触原则中,第一,在特殊要约中,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非实质性的更改时,一般承诺有效,只有要约人明确表示反对或明确要求承诺不得更改要约内容的情形下,承诺不成立,该要约成为新要约;若承诺在到达要约人的过程中延误到达的情况下,即迟到的承诺和,此时法律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可以在要约人承认因外部原因而迟到的承诺时,视为该承诺有效,同时法律也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利益也赋予了其否定迟到承诺效力的权利,从而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体现在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与双方当事人原因的情势变更,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中的内容就会显失公平,此时法律为了彰显公平可以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且免除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从而避免双方的经济损失,保障双方的信用。

  (二)侵权责任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也可称为公平责任)三元并立的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原则通过结合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规范来评价和判断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不仅可以确保侵权责任归属及赔偿额分配的公平和均衡,而且还可以很好地维持了公平公正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也也利于公平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和具体赔偿额分配,很好的保护了受害方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三)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内涵体现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制度中,首先,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中通过公示物权和公信物权两种形式,来保障物权人的权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所有人在进行设立、转移物权的事实和行为时,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做到物权变更信息的透明化,从而让第三人清晰了解该物权变更的情况,这样在物权公示和公证之后才能很好抵抗第三人,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发生物权纠纷,很好的保护第三人的权益,而且还可以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秩序;其次在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制度中主要分为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其中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财产占有人在不经过财产所有人同意基础上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之后,若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即不知道财产转让人没经过财产所有人同意情况的同时以正常的法律途径获得财产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需要将财产原物返还给财产所有人,而财产所有只能向财产转让人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从而很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二、民商法在新时期的变化

  (一)基本原则的变化

  首先是平等中立原则,民商法在新时期的平等中立原则是指民商法在信息时代对交易各主体开展民商活动不可或缺的相关条件(如交易平台以及其他相关技术等)均应秉承中立原则,而不得有所维护与偏爱,这便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呈现出的一种技术性与全球性特质。其次是安全原则,“安全”这一词语的定义在信息时代的内涵更为深刻和广泛。而民商法中的安全原则是指无论何种民商事活动均应以安全为前提和基础,而且立法也应对安全要求有充分的体现与反映。例如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保障交易安全问题,这可视为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目的之一,而且也可视为电子商务交易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基本范畴的变化

  在当前时期,完善而且成熟的民商事法律体系是民商事法律事实与主要生活内容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的充分体现。就这一角度分析而言,此类完善与成熟通常都表现出一定狭隘性,即某种程度上的阶段性。传统民商事权力体系在社会经济发展影响下有了大幅拓展,主要以如下两点为体现:

  (1)信息库专用权。信息的开发与提供成为信息时代民商事活动成败与否的重要因素。所以在针对民商事立法时应赋予此类无独创性,但有益于开发与投资信息库的人们以一定的民商事权利,并保护其劳动成果以及工作积极性。

  (2)域名专用权。域名专用权在民商法中尚无完善且准确的定义。所谓域名,即互联网上某台计算机的虚拟地址,计算机通过域名能够访问网络信息并参与通信联络互动,还能够向其他访问者提供个人存储资源与信息。随着信息商业化以及网络化的快速进步,域名在各行业的利用程度也随之加深,并逐步成为当今网络经济时代中一个重要的商业标示符号,其作用几乎等同于企业商标以及知识产权。

  总而言之,在我国国家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主导地位,在建立和完善建国家法律体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在我国的民商法制建设中,我们不仅要针对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现状,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而且还要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发展情况,广泛地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的优秀民商法立法经验,从而使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得到更好地完善和发展,为中国法律体系的整体创新和进步创造必要的条件。

  参考文献:

  [1]陈少华.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法制与社会,20xx(3).

  [2]熊振华.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研究.江西财经大学,20xx (6).

民商法毕业论文2

  摘 要 本文就通过对我国金融隐私权目前状况的分析,具体论述我国当前的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诸多理由,并进一步地探讨这些理由的科学、有效性解决策略,以期能够通过如下几方面详细的分析,为推动我国金融业的长效、可持续发展带来积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与完善,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形势也日趋多元化与多样化,这种发展现象下,也使得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握着大量的客户信息与财务数据资料。而这些金融信息资料也直接关系着客服的财产安全与隐私安全,若稍有处理不当的行为,则会给客户及相关金融企业带来严重的危害与影响。因此,我国各金融机构应该充分地认识到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针对目前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理由,采取相对应措施加强解决与完善,才能尽最大程度地保证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不被侵犯。

  一、金融隐私权的概述

  金融隐私权主要是指信息金融消费者对与其信用或交易相关信息,所享有的一种支配与制约权,其与传统作用上的隐私权相比,金融隐私权所涉及的隐私内容多以信用信息为核心,包括信息持有人经济、财产市场交易等方面的信息。而该隐私权主要体现在民事主体的具体权利形态方面,其是财产权利与人格权利的有机结合与统一体现,并根据当下社会的发展需求,逐渐朝着人格利益向财产利益的不断转化。而从我国对金融隐私权的定义来看,金融隐私权主要具备有以下几点的权能:

  ⑴救济权能。当信用信息受到侵害或是使用不当被泄露时,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利寻求相关的司法救济。⑵隐瞒权能。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利隐瞒自己的信用信息,使其不为他人所获知。⑶支配权能。信息金融消费者可以自由的支配与制约自己的信用信息,并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第三人知悉或利用期信用信息。

  二、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作用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相关的金融机构也越来越重视对金融隐私权寻求的有效性法律保护途径,而金融隐私权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其与传统隐私权相比,主要具备有财富性、信息性、信用性、积极性四大特点。且通过我国金融业长期的实践资料表明,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实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点。

  (一)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金融隐私权作为隐私权当中的一种,其主要是指金融信息的金融消费者对其所掌握金融信息的制约权,以保证其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共。金融隐私权与一般作用上的隐私权所有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金融隐私权的客体为金融信息,包括有投资信息、财产信息以及信用息。而金融隐私权作为一个经济高速发展下的产物,当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信息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时,就必须要对个人所拥有的金融信息进行科学、有效的保护。以保障与金融业相关的信息能够自由流通,且能够达到尊重人格尊严,以维护个人自由的目的,由此可见,做好对持有人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现实的作用。

  (二)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在物欲横流的大时代背景中,使得我国的社会经济体系的发展越来越迅速,这种作用下,却也给人性的博爱面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给金融隐私权的保护造成不良作用。例如,20xx年我国各地多家银行曝光大学生拖欠助学贷款,导致大学生个人露、传播的恶劣现象。再如,20xx年发生的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与福州都购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约定,提供联名信用卡客户资料,导致个人信息网上非法传播、泄露的理由。这诸多金融隐私被侵犯等理由的发生,不仅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关注,也导致了很多人对此种隐私被侵犯持有的愤怒态度。而基于这种形势,在金融行业经营与发展中,重视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工作,便也显得非常有必要。

  当前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目前状况的详细分析,其中依旧存在着诸多的理由,而最为突显、最为重要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隐私权的界定比较模糊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相比,我国一直存在对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不太重视,以金融隐私权界定比较模糊的现象。虽然在的近年来社会经济体系的高速发展下,我国为满足国民的需求,也提高了对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视,并于20xx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示,将金融隐私权已经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进行保护。但是,从相关的法律体系来看,却仍旧没能对“金融隐私权”这一概念作为明定的界定,其地位依旧是不清不楚,十分尴尬。这种现象下,导致了金融行业在经营实践中屡屡发生金融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件,由于立法方面存在的漏洞,致使法官在审理时很难做出科学、有效、合理的判决。

  (二)金融隐私权救济制度的缺乏

  众所周知,个人金融信息具有十分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一旦金融隐私权遭到侵犯,将会给金融消费者的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这种形势下,就更加显现出来金融隐私权救济制度的重要性,但是,从我国金融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金融隐私权救济制度缺乏,属于目前面对的主要理由。而一旦缺乏完善、有效的金融隐私救济制度,则表明金融消费者在个人隐私受到侵犯之后,无法依靠有效的行政法和刑事法,及时追究相关机构或相关人员的责任,从而容易给自身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我国金融隐私保护方式不太合理

  我国金融隐私保护方式应用不合理,也属于在当前的金融隐私法律保护工作中比较突出的理由之一。从目前实际的应用情况来看,世界各国对金融隐私法律保护的方式主要有统合保护方式与分业保护方式。其中,统合保护方式主要以欧盟国家为代表,其主要是指对广义上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进行统合性的保护与监管。而分业保护方业主要是应用于美国的金融机构,其是一种基于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行业特点,分别制定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一种保护手段。但是,纵观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形势,不管应用以上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虽然各俱优点,却也存在诸多理由与弊端,这也就会严重影响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效果。

民商法专业硕士毕业论文提纲

标签:论文提纲 时间: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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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提纲:是一个反映了论文的基本观点、佐证材料、论证角度和步骤,以及依照逻辑关系层层展开的纲目体系。它是一篇论文的骨架和纲领,也是一篇论文的雏形和缩影。撰写毕业论文时,要先拟好提纲,没有好的提纲,很难写出质量优秀的论文。下面是一篇关于民商法专业的'论文提纲,内容是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论文题目: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文章结构

  第一章虚拟财产的理论界定

  第一节 财产的民法学概念与财产本质特征

  一、财产的民法学概念

  二、财产的本质特征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真实不虚

  二、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

  三、虚拟财产自身的特点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虚拟财产之性质分析

  第一节 虚拟财产权利属性7:说讨论

  一、知识产权说

  二、无形财产说

  三、债权说

  四、物权说

  第二节 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

  一、虚拟财产权债权和物权性质区分的必要性

  二、债权说的的不合观作分析

  三、物权说的合理性分析

  四、虚拟财产物权特性--虚拟财产拥有可支配性

  木章小结

  第三章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 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虚拟财产归使用者所有的观点及分析

  二、使用者享有虚拟财产使用权,而所有权归运营商所有

法律毕业论文论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标签:法律毕业论文 时间:20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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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在价值趋向、立法目的、法律形式、法律属性、权利特征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差别,不能简单地把两种法律并在一起。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民商法、权利、区别

  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后起之秀,由于人们缺乏对它的认识和了解,往往把它和民商法联系在一起;在我国,有人直接把知识产权法并入到民商法中去。事实上,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还有其根本的原因。这种原因主要在于两种法律完全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它们调整社会关系的出发点不同,目的不同,方式不同;两种法律中,权利的形态不同,权利诞生的条件和发挥作用的方式关系也不同。可以说,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下面我们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证。

  一 对知识产权法的分析

  1、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内在关系

  首先,可以概括地说,知识产权法是确认、规范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的一类法律的总称。按照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应该包括版权法、工业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三大类,其中,工业产权法又分为专利法和商标法[1].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又增加了保护地理标志和保护知识产权程序上的措施。

  如果我们对上述三类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这三类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在它们之间,我们似乎难以找到一种合适的理由使它们能够合理地结合在一起;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按照正常的逻辑推理,我们更难把它与版权法和工业产权法有机地联系起来。但是,知识产权法这种法律体系已经是人们普遍接受了的,而且也是国际社会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的,这说明,这种法律体系的存在,本身属于一种合理的组合。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能否解释这种合理性,能否找出它们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