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硕士论文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民商法硕士论文1
《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比较 》
从定义层面看
查阅经济法相关文献,据粗略估算对于经济法的定义达到百种之多。如七十年代末刘祚清在《浅淡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中所下的定义是:“经济法同刑法、民法等一样,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正确地调整和处理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保障经济组织的正当权利。它以国家强制力量维护计划纪律、合同纪律和财经纪律,以保证国民经济计划顺利实施。这是国家领导经济工作不可缺少的有力工具”。
由于我国当时处于计划经济的特殊国情,使得经济法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经济法的工具作用明显改变。学者们对其定义也有新的思考。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可见,在不同经济制度的前提下,经济法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经济法不再像计划经济时代一样将触角深入经济发展的各个角落,全方位的对经济发展的每一个细节进行调整,而只对关系国计民生对社会发展极其重要的行业和领域进行宏观调控。
而学界对民法定义的共识,一般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此,本文认为: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的主体和调整方法上显然存在差异。民法强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包含经济关系在内的财产关系,仅指的是横向法律关系,政府对此不加以控制和干预。民法强调的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立法本位思想。而经济法主要针对的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如何运用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调节,以期达到国家经济有序正常且平稳的发展的目的。属于新型法律关系中的纵向法律关系,而非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具体而言,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定义层面上的区别主要有:第一,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法传统,是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第二,经济法超越民法维护个人利益的立法基点,把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价值目标,具有社会法性质;第三,经济法超越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极限制的态度,代之以限制、禁止和积极引导,是一种强制促导法。
从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层面看
(一)调整对象
早期学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计划经济大前提下的。代表性观点是江平在《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界限》中提到的:“经济法所调整的是生产领域中的商品关系,也就是直接为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如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的销售、物资的调拨、储存、运输、保险、基建、信贷、结算等。这种商品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它主要包括为实现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所实行的各个管理环节,如土地管理、各种资源管理、财政管理、物资管理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直接或间接由计划而产生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领域中的商品关系”。发展为现在的观念即“经济法调整的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亦即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发生于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行政管理性为基本特征,可以简单地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同样,民法的调整对象仍然严格的限定在平等主体之间。强调各主体地位相互平等,各种法律关系也是在平等主体的基础上发生的。其并不考虑不同市场主体的强弱关系,给各种市场主体以同等力度的保护,对每个人都赋予相同的权利,设置同样的义务,法律几乎不对具体人格进行任何程度的识别。只有在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上,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给予最低限度的保护和一些限制。而经济法则不然。它常常根据不同市场主体实力等因素的不同,给不同市场主体以不同力度的保护,做出不同的权利义务设定。力求从保护弱者,限制强者的角度出发,达到社会和谐和宏观经济总量平衡的目的。
(二)调整方法
在调整方法层面,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民法侧重于从微观的角度对经济进行调节,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达到促进人们的利益的目的;而经济法则强调从宏观,从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被动造成的破坏,力求优化经济结构,从而提高整体效率来促进社会的利益。作为经济法核心组成
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就比较突出地、直观地表达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体现国家的经济意志,宏观调控法从宏观领域强调国家调节的出现和运作是对市场经济的救济和弥补。经济法通过确认和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更主要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各种非市场因素障碍消除,从而建立一个公平、合理、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
两者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调整上的差异
(一)“分配”的理论分析
立法的初衷是对利益的分配。不同的法律对利益的分配角度也各有不同。利益在市场经济下呈现出财富的物化表现形式。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重要的职能就是利用各种不同的手段,将社会的有效资源最大限度的公平分配给需要者的手中。经济法和民法作为社会关系的稳定器就要发挥分配社会财富,实现国民收入分配的作用了。日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成为焦点。对于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问题,各献各策,各施各计。但是相对强烈的呼声是依靠政府的再分配政策,也就是将希望寄托于二次分配甚至是三次分配,以此来矫正目前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
分配是与财富或收入紧密相关的概念,在一般意义上,其首先是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为广大社会主体所认知:一是,从现象形态看,表现为一定社会财富和利益,按照一定的原则、规则和方式,在不同社会主体间划分配给的动态经济过程;二是,从经济流程看,表现为社会财富和利益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纵向流转过程;三是,从格局或结果看,表现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功能收入分配和规模收入分配;四是,从不同的经济运行层次上的表现看,是一种社会财富和利益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相对独立存在和有机统一;五是,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处地位和作用看,表现为一种联系生产、交换和消费的环节,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必要阶段;六是,从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看,“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
以上所谈到的分配是经济学的概念,在本文中更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论述。简而言之,法律意义上的分配指的是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等在内的特定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原则、制度和方法,把一定时期内特定数量的财产和相关利益分归为一定范围的不同社会主体占有和支配的行为,其结果表现为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通俗地说,分配表现为一定的财产及其权益依据特定的规则和程序而发生的流转与变动,或“一种利益或财富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最终形成了不同社会主体对特定社会财富和利益的一种占有与支配关系。
(二)民商法在调整分配关系中的作用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就是保障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分配的自愿和平等,贯彻按贡献和价值进行分配的原则,以实现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效率目标和国民收入总量增长的最大化。由民商法的立法宗旨决定,其在调整分配关系中主要应遵循双方达成意思一致和有偿的原则。民法在分配过程中发挥作用与否很大程序上决定了市场经济制度是否得以有效运行。
(三)经济法在调整分配关系中的作用
作为市场经济极度发展和完善的产物,其产生具有鲜明时代背景,担负着最主要的社会分配功能。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对其产生曾有精辟论述:“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可能在社会学运动中有效干预的社会事实”。概括而言,市场缺陷和政府失灵构成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民商法的缺陷和行政法的不足构成经济法得以产生的法律依据,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必然会导致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新生。
经济法有两种最基本的功能,即维护利益的功能和分配利益的功能。由于社会公共性质所决定,经济不仅需要通过对利益进行分配,且分配是以影响经济的宏观运行为目的的,而不是具体分配个体间的利益。简言之,经济法的这种利益分配功能主要是通过对集团利益——一种介于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这种传统利益结构之间,居于中介地位的团体利益——的分配来实现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投资者利益或股东利益、劳动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农民利益等都是集团利益的表现形态,这种集团利益的团体性使其对市场经济具有宏观意义或全局性的影响,对不同集团的利益的不同分配,直接影响着经济运行的效率、公平与安全。
(四)经济法对调整国民收入严重不平衡的作用
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国民收入差距的日益扩大。具体表现为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别、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别、不同地区居民之间的收入差别、不同行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别、不同所有制 经济单位间的收入分配差距等。民商法显然对解决这个问题新有余而力不足,因而只能等待经济 法作出相应的变化和对策。
1.国民收入政策、分配制度的调整。初次分配是在创造国民收入的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各方面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是对生产经营成果即增加值的直接分配。政府主要得到生产税净额,企业主要得到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居民主要得到劳动报酬,同时各利益主体又通过提供资产参与其他单位生产而获得财产收入。收入政策、分配制度建国以来的数次调整极大的调动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活力、同时也推动了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这些政策的不断变化实际上是一个政府不断放权、让权的过程,这样一来,自然会为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相容的高效、廉洁的新政府提供必要条件。
2.经济法调整国民收入严重失衡的手段。要想从根本上使国民收入分配恢复到正常值,我们必须清楚是什么造成了今天收入如此失衡:一是,分配权的配置和行政不当是造成 社会分配不公的法律制度总根源;二是,分配制度不完善、运行过程缺乏监督和制度外收入分配大量发生是导致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制度根源;三是,城乡二元法律制度的结构安排和差别法律待遇是造成我国城乡居民收差距拉大的制度根源。针对以上原因,本文认为应采取对策如下:第一,调整国民收入再分配机制。当前问题是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国家所得比重过低等,因此需集中财力,振兴国家 财政,这是保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 发展的重要条件。第二,完善各项调整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手段。如国家预算、银行信贷、劳务费用和价格变动。当然最重要的还应当是 税收制度。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第三,发展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第四,走城乡结合的道路。
民商法硕士论文2
摘要: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完善,信用在现行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的情形下,对于引导市场经济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信用普遍缺失的现状严重,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要拜托这种局面,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其真正的核心就在于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设,本论文的研究就立足于民商法体系下的信用构建研究,这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研究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猛,伴随着很多的问题和矛盾,如近年来出现的诸如三鹿奶粉、瘦肉精等事件,这与我国的信用体系缺失是有密切关系的。
一、信用的理论基础
(一)信用在民商法中的界定
信用简单的来讲就是交易双方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的表现为,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负有履行义务,偿还债务和最后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的能力;对于正在进行的交易,民事主体任何一方为了避免或降低交易风险的发生,都有通过一定渠道获取对方的信用状况的权利。[1]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价值
一个拥有高度评价的信用体系能够为交易双方创造一个公平、公开、透明的环境,其明确清洗的标准与界限,为公平交易创造了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2]
一个社会一旦拥有了公平守信的环境,交易双方能够准确明了地获取对方真实的信用信息,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更加有利于良好经济秩序的维护。一个没有或者缺乏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交易双方丧失对彼此的信心,势必会影响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3]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现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很多法律都体现出了对信用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4]《合同法》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4]等等。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还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行法律中,很多的都没有涉及信用。由于我国的法律建设还不完善,因此远远不能满足市场主体对整个信用环节的要求。
(二)信用调整力度缺乏
信息性,财产性等是现代信用的特殊法律特征,因而需要依靠法律的调整。[5]如果法律的发展无法达到市场对信用的需求,就无法实现法律调整的优势,然而在现行信用法律中,几乎找不到对信用的特殊调整力的法律规定。[9]
(三)信用卡体制缺位
随着信用卡在我国越来多多的被人们所接受和使用,信用卡体制的建设却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需求。市场主体是信用卡行为的实施者,信用卡的使用是凭借市场主体取得和延续的信用,信用卡体制缺位容易引发很多的问题,阻碍经济的发展。
三、建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途径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其重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法律建设提高社会的诚信度,促进市场诚实守信的公平交易的实现,推动经济的顺利发展。这这所谓“透明的法治可以在陌生人之间创造信任的基础”[6],只有有了信用才有了交易的可能。
(一)加强民商法执行信用原则的力度
当前,我国民商法总则以及各项具体民商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信用的原则和要求,市场交易行为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受到民商法等法律体制的信用建设规定,同时市场主体自身的信用建设也要加强和完善。信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市场主体的社会资本和道德资本,对于市场主体经济发展的意义和作用必须重视和加强。随着信用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重视,已经成为企业家的一种精神,成为企业的一种文化建设。
1.信用权建设
信用权的建设要建立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需要建立信用权。在具体的交易行为中,信用利益要依赖信用权来实现,目前对于信用权问题在民法草案中也提出来了,可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权将被越来越多的法律所重视,将信用权的构建纳入法律监督,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企业信用建设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不健全的现状下,必然会出现欺骗违约等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信用缺失问题。企业信用关键组成部分的信用体系,是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如果缺失必然会影响整个企业的发展,由此可见,这是一个相互促进和影响的过程,那么企业的信用建设就变得尤为重要了。[7]
3.个人信用建设
人是市场交易行为的执行者,经济社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信用体系的完整程度。[8]个人信用建设牵扯到个人隐私方面的保护,如果不将个人信息置于法律保护下,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个人隐私的破坏势必会伤害到当事人,这就需要法律的保护和裁决。民商法对于个人信息收集的方式、目的以及其安全性,都是有考核的,对侵害行为也是有处惩规定的等等。
(三)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管
政府要加强职能监督作用,在信用的公开和透明方面,要不断督促个人和企业信用的健全和完善。政府要加强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公开化、透明化建设,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关键。政府要积极引导和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企业信用调查等体系,通过提高信用的透明度来推进整个社会信用的建设。[9]
结语
科学有效的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想要取得长足而稳定发展的前提。从企业、个人和政府三方面出发,构建民商法信用系统,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管理下完成对社会经济市场的引导,才能真正意义上满足市场主体对于信用的要求和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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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凌燕.信用经济法律精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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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倪受彬,施丹婷.金融危机背景下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初探[J].社会科学,20xx,8.
[5]崔利民.信用制度与我国商法之现代化[J].河北法学,20xx,8.
湛继红.社会信用体系惩戒机制设计[J].金融与经济,20x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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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引张士红.试论我国当前的社会信用法律建设存在的几个问题[J].法制与社会,20xx,8.
民商法硕士论文3
房地产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房地产租赁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国有垄断企业的法律规制
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研究(题目可自拟)
矿业权问题研究
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公开法律问题分析
滥用行政权力的法律规制
利用外资法律问题研究(题目可自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不动产证券化与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
论法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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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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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虚假出资的刑事法律责任
论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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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效力
论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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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
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论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
论我国破产法中的破产重整
论商业贿赂的民事法律表现
论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论我国公司设立中的注册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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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来民法中典中侵权法的独立成编问题
论我国无限责任公司制度的设立
论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演变过程中的观念变迁
论物权的客体
民商法专业硕士论文提纲
论文题目: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
培养单位:法学院
学科专业:民商法学
研究方向:物权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文章结构
第一章虚拟财产的理论界定
第一节 财产的民法学概念与财产本质特征
一、财产的民法学概念
二、财产的本质特征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真实不虚
二、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
三、虚拟财产自身的特点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虚拟财产之性质分析
第一节 虚拟财产权利属性7:说讨论
一、知识产权说
二、无形财产说
三、债权说
四、物权说
第二节 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
一、虚拟财产权债权和物权性质区分的必要性
二、债权说的的不合观作分析
三、物权说的合理性分析
四、虚拟财产物权特性--虚拟财产拥有可支配性
木章小结
第三章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 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虚拟财产归使用者所有的观点及分析
二、使用者享有虚拟财产使用权,而所有权归运营商所有
第二节 网络使用者协议分析
一、使用者协议的特点
二、使用者协议中霸王条款的表现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现状与完善
第一节 虚拟财产现行法作制度问题分析
民商法专业硕士论文提纲
论文题目: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
培养单位:法学院
学科专业:民商法学
研究方向:物权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文章结构
第一章虚拟财产的理论界定
第一节 财产的民法学概念与财产本质特征
一、财产的民法学概念
二、财产的本质特征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真实不虚
二、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
三、虚拟财产自身的特点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虚拟财产之性质分析
第一节 虚拟财产权利属性7:说讨论
一、知识产权说
二、无形财产说
三、债权说
四、物权说
第二节 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
一、虚拟财产权债权和物权性质区分的必要性
二、债权说的'的不合观作分析
三、物权说的合理性分析
四、虚拟财产物权特性--虚拟财产拥有可支配性
木章小结
第三章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 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虚拟财产归使用者所有的观点及分析
二、使用者享有虚拟财产使用权,而所有权归运营商所有
第二节 网络使用者协议分析
一、使用者协议的特点
二、使用者协议中霸王条款的表现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现状与完善
第一节 虚拟财产现行法作制度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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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商法专业硕士论文提纲
(以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为例)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文章结构
第一章虚拟财产的理论界定
第一节 财产的民法学概念与财产本质特征
一、财产的民法学概念
二、财产的本质特征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真实不虚
二、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
三、虚拟财产自身的特点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虚拟财产之性质分析
第一节 虚拟财产权利属性7:说讨论
一、知识产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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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说
四、物权说
第二节 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
一、虚拟财产权债权和物权性质区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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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章小结
第三章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 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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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者享有虚拟财产使用权,而所有权归运营商所有
第二节 网络使用者协议分析
一、使用者协议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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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第四章 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现状与完善
关于民商法专业硕士论文提纲
论文题目: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文章结构
第一章虚拟财产的理论界定
第一节 财产的民法学概念与财产本质特征
一、财产的民法学概念
二、财产的本质特征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真实不虚
二、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
三、虚拟财产自身的特点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虚拟财产之性质分析
第一节 虚拟财产权利属性7:说讨论
一、知识产权说
二、无形财产说
三、债权说
四、物权说
第二节 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
一、虚拟财产权债权和物权性质区分的必要性
二、债权说的的不合观作分析
三、物权说的'合理性分析
四、虚拟财产物权特性--虚拟财产拥有可支配性
木章小结
第三章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 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虚拟财产归使用者所有的观点及分析
二、使用者享有虚拟财产使用权,而所有权归运营商所有
第二节 网络使用者协议分析
一、使用者协议的特点
二、使用者协议中霸王条款的表现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现状与完善
第一节 虚拟财产现行法作制度问题分析
一、我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现状
二、运营商虚拟财产体系中的地位
民商法硕士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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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房地产租赁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国有垄断企业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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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问题研究
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公开法律问题分析
滥用行政权力的法律规制
利用外资法律问题研究(题目可自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不动产证券化与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
论法定抵押权
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法律问题
论股东的资格
论股东虚假出资的刑事法律责任
论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处理
电子单证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国际保理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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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登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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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演变过程中的观念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