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论文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农民工养老保险论文1
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民工不同收入差距和利于流动人口养老金异地接转两大主要功能,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发展。本文从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功能入手,通过构建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总模型和分系数模型,提出“两类型”、“五方案”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再根据分层平均统筹类型与分比例统筹类型下全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方案,并依据生存公平、劳动公平、两种检验,结合理论分析与数据分析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各方案下的收入再分配系数,评估全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各方案的收入再分配效果,将替代率为10%的中央统筹模式为当下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开端的有效方案,进一步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具体方案设计与收入再分配系数模型
1.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类型与方案设计
为有效解决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重视省级统筹,并从省级统筹实行解决方案,发展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的自然过渡模式,也就是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两类型”,其中主要类型有分层平均统筹类型和分比例统筹类型。分层平均统筹类型主要由现行省级统筹式演变而来,是生存公平与劳动公平原则的实现载体,对我国各地区之间养老金收入的再分配力度有较大促作用,同时还有利于减少一些高收入地区之间的利益损失,降低全国统筹阻力。而分比例统筹类型则主要由中央调剂金制度衍生而来,具有低成来、低风险、可操作性的优势。其主要规则是将一部分养老金拿到中央统收统支以确保生存公平,另一部分则留在地方用以实行省级统筹模式以确保劳动公平,这种模式既考虑了劳动公平平生存公平,解决一定范围的权利流失、障碍流动以及负担不公等现状,也将中央的调剂功能有效突出,使各省之间有明显的责任制。
2.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总模型分析
本文分析养老金替代率可以直接体现出养老金分配关后的收入差异,而养老保险统筹不同类型之间同样存在有不同收入再分配水平。但因为个体收入水平不同,使其在年限缴费参与基础上有差异性,替代率不能完全准确的体现统筹层次的提升。因此,本文总结出不同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SR)进行构建,以测量和析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析水平,以此反映养老金领取者中不同人群、代际、个人生命周期内的福利转移程度的大小,根据数量表达形式用文字表达为:收入再分配系数(SR)=0期的初始值-1期的分配结果/0期的初始值,其中若收入再分配系数(SR)值为正值,也就是0期初始值大于1期配结果,则为收入较高者为养老保险收入再配做出贡献,此时SR为收入再分配“贡献系数”;但如果收入在分配系数(SR)值为负值,也就是0期初始值小于1期分配结果,则表示统筹标准高于个人基础养老金水平,在这种现象下收入较低者就可以从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中得到自身利益需求,收入再分配系数(SR)此时被称为收入再分配获得系数。因此,收入在仇配系(SR)数值无论是大于0还是小于0都可简单、直观地反映个人在基础养老金收入再分配中的付出与获得、流出和流入。随着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的实行,农民工的基础养老金可以个人自由支配。如果说养老金的替代率为30%,而以15年为最低年限,实行养老保险缴纳的农民在城镇缴纳了X年的城镇农民工养老保险(其中X要大于15年)之后,由于返回到了农村,且在农村缴纳了Y年的农村农民工养老保险,此时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就可以表示为:收入再分配系数(SR)=农村农民工养老金收入水平-(城镇缴费年限比例与城镇养老金收入水平的乘积+农村缴费年限比例与农村养老金收入水平的乘积)/农村养老金收入水平。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实证分析
1.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给付水平
根据上文的数据分析及理论分析,可列举出我国典型省份返乡农民工统筹前养老金给付水平分析,20xx年我国四川省的返乡农民工统筹前养老金给付是660元,而重庆省则是960元,20xx年四川省1001元,重庆省1416元,以此计算下去,20xx年四川是5969元,重庆是9105元,20xx年四川9033元,重庆12236元,20xx年四川13681元,重庆16444元,再根据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模型方案,对我国一些典型省份统筹返乡农民工养老金给付水平进行一系列分析,由方案一得出,20xx年,广东至四川回流农民工的养老金为4380元,20xx年为5940元,根据方案模型依此进行计算,20xx年是30108元,20xx年是34548元,而相应年份间上海至重庆回流是7469元,9770元,45556元,51470元。造成这两者间差距的原因依次是制度差异与收入差距、两地区收入差距较大。
2.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水平分析
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水平及其收入再分配系数进行相关分析,我国农民工统筹各方案下农民工养老金给付水平高于非农民工统筹水平,其在不同地区接转中获得收益明显,属于收入再分配获得系数,在根据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省份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定量进行相关分析,明显发现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利益存在有较大的系数,这显然使农民工养老保险利益损失度得以降低,收入再分配水平与地区经济差异处于正相关关系,在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方案中,比例越高的中央统筹,其收入再分配就会体现出不错的效果,随着各地区间首次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差距的缩小,不同统筹方案下的养老金给付差异逐渐减小,农民工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系数得到控制。
三、基本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对分层统筹类型和分比例统筹类型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进行相关分析,并对分层统筹类型和分比例统筹类型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进行设计,以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为标准对各统筹方案的收人再分配程度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旨在为实现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具体政策建议:第一,建立专属机构,将替代率10%作为全国统筹,以实现我国整体统收统支水平和余缺调剂,将替代率20%实行省级统筹,这有利于降低缴费标准,减少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工参保率,实现全国统筹和省级统筹的合理对接。第二,建议建立“三账户”发放养老金制度,全国范围内建立养老保险信息管理联网系统,并为农民工实行劳动保障,建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机构,确保农民工养老保险有效转移接续。
农民工养老保险论文2
一、建立和完善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性
(一)实现河南省“三化”的需要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实现离不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长期来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缓解农村人地关系紧张的矛盾,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但是当前土地的双重功能即生产资料和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表现得依然突出,只有完善外出农民工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才能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从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最终实现。
(二)完善河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需要
河南在过去的几年中,已经逐步建立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体系。早在20xx年3月,郑州市就出台了《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并规定:“农民工转移到我市就业后,应依法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执行我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同类型城镇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这为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率先提供了政策依据。为了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河南省于20xx年4月出台了《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从以上出台的政策可以看出,河南省把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了“城保”的制度框架,即把农民工纳入了“城保”制度的范围,和城镇职工执行完全统一的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当农民工和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社会保险机构大都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一次性发给农民工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这使得农民工实际的养老保障没有得到落实。也即是说,通过这种“城保”的扩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使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但从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具体效果来看,却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企业方和农民工不愿参保,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整体参保率低,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做进一步探讨,对亟待解决的上述问题做更深入的分析,以期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来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二、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其成因
总的来说,导致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困境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问题;二是农民工主体性实现程度不够,主体性实现面临着自我约束和社会约束双重困境。
(一)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困境及成因
河南省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相关制度的出台,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及转移提供了政策依据,但是“一刀切”的办法并不适用于所有农民工,没能考虑到农民工群体自身的特点及其多层次性,归纳起来主要呈现出以下矛盾:
1.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与农民工生存理性的矛盾
生存理性是农民工选择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最主要因素,农民工是否选择养老保险,或者选择何种形式的养老保险,首先是基于保证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之上的,农民工要考虑自己的经济收入、子女数目、家庭开支等各项约束条件。农民工群体来自农村,家庭条件普遍较差,进城打工的主要目的是赚钱。同时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的收入普遍偏低,其缴费承受能力远远低于城市居民。20xx年河南全省范围内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由此可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又如在20xx年,郑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1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121元,20xx年郑州城镇企业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最少为105.9元,这也就意味着农村居民虽然收入较低,但按照政策规定,在郑州企业就职的农民工其养老保险中个人所缴金额最低也为105.9元。20xx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xx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xx年中部地区农民工平均工资仅为1350元,显然,相对于工资而言,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仍超出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
2.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农民工高流动性的矛盾
20xx年2月8日清华大学发布的《农民工就业趋势报告》显示,农民工就业“短工化”趋势愈演愈烈,根据这项调查,66%的农民工更换过工作,25%的人在近7个月内更换了工作,50%的人在近1.8年内更换了工作;农民工平均每份工作的持续时间为2年,两份工作的时间间隔约为半年。按照政策规定,农民工参保缴费后,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15年)及其以上者,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只有在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才可以享受到正常的养老保险待遇,然而,农民工的“旅游式打工”可以跨越企业、产业、地区等,这种高流动性使得他们往往都达不到15年这个最低的缴费年限,从而形成“参保-退保-再参保-再退保”的恶性循环。
3.“城保型”农民工养老保险设计与农民工养老定位多层次性的矛盾
虽然“融入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使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享受同等的待遇。但是由于农民工年龄、家庭结构、收入状况、土地保障等情况各不相同,使得农民工的最终流向也不确定,不像城镇企业职工那样最终会在城镇养老。农民工最终的养老定位选择在城镇还是农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状况也存在较大差别。“城保型”养老保险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虽然实现了城镇职工与农民工的平等,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在城镇养老,但忽视了农民工养老最终定位的多层次性,对于暂时返乡和永久返乡的农民工实行一刀切的养老保险设计,阻碍了农民工对于“城保型”养老保险的选择。
4.地方性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与全国范围低统筹的矛盾
目前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中央政府只有原则性政策规定,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措施,不同地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存在很大差别,使得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领取标准迥异。尽管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已经出台,但由于统筹层次过低、统筹单位数量庞大且转移接续工作繁杂,都使农民工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农民工为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常常奔波于转出、转入两地,费时费力,影响了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参与积极性。
(二)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主体性实现程度的困境及其成因
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也受到其主体性实现程度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农民工主体性实现的自我约束阻碍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
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离不开农民工主体性的确立与实现。这里分别从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意愿和能力两个方面予以分析:首先,农民工之所以愿意参加养老保险,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农民工预期参与养老保险能够为他们带来收益,并且这个收益要大于付出的成本。农民工到城市打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过程,对农民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这不仅涉及到经济方面,还涉及到政治、社会、文化及心理等方面。正如上文分析指出的那样,河南省现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设计,没有完全考虑到农民工自身的特点,使得农民工群体并不能真正享受到养老保险带来的养老保障。同时,由于农民工对制度缺乏相应的了解,他们担心今后因政策多变而使得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无法兑现,认为参保的钱不如拿到手里放心,于是农民工往往更愿意选择眼前可以看得见的利益。再者,现行农民工可以选择的养老保险体系除了“融入型的城保”外,还可以选择“新农保”来替代,农民工往往会选择可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保险制度,所以,农民工选择现行“融入型”养老保险的热情度并不高。其次,由于农民工人力资本存量低,导致他们进城大都从事餐饮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重、累、脏、险的粗活,收入普遍低于城市居民的平均工资。同时农民工的流动性强导致其工作不固定,使得他们的收入也难以固定,甚至会处于暂时性或较长时间收入中断的困境。另外,现行土地政策也不能给农民工带来高收益,面对现实的生存压力,大多数农民工仍然依靠在城镇打工来满足家庭的基本生存需要。这些原因都直接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城保型”养老保险的缴费能力,影响了农民工选择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2.农民工主体性实现的社会约束阻碍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
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除了受到自我制约之外,主要还受到企业和政府这两大外部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政府作为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管者,企业和农民工作为政策的执行者,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首先是企业因素。我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费供给是通过个人和企业共同承担的,企业支付养老保险费中的统筹部分,其最终来源还是农民工的工资,政府只承担管理责任。根据我国现有国情,大部分吸纳农民工多的企业,其利润绝大部分来自于廉价劳动力,为农民工提供养老保险就意味着劳动力成本的增加,这自然就打破了企业的这种优势,影响了企业的利润,因此企业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持消极态度,严重影响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其次是政府因素。政府在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虽然初衷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但是由于没有完全考虑到农民工自身特点的复杂性,使得制定的政策呈现如上表述的种种缺陷,实施起来显得苍白;同时,政府又担心强制本地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会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影响政府招商引资的力度,从而影响政绩,因此对于养老保险的监管也不到位;另一方面,受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和所处环境的限制,多数农民工只顾眼前利益,偏好当前收益,对养老保险不了解甚至产生误解,而政府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又不够,导致大量农民工回避养老保险。
三、完善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
第一,在保费缴纳方面,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收入水平低的特点,建立多档次、可选择的养老保险制度,将缴费基数和比例分为不同的档次,供其灵活选择。同时,对于累计15年的缴费年限也应该加以适当放松,使制度和政策具有弹性和适应性。在制度设计方面,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针对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无力承担养老保险费这一现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该对其进行资助,可以采取类似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办法进行补贴。补贴款进入统筹账户随着农民工一起流动,这样就不会对转入地的统筹基金带来压力,也有利于实现地区间的转移。同时,对于农民工参保率较高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也可以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
第二,在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方面,考虑到农民工流动的多层次性,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金的缴纳设计应该体现不同的流向需求,对于部分最终可能回到农村生活的农民工群体,其养老金计发标准可以用相对发达地区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为参照基点,实施的保障水平应在高于农村实际生活水平与略低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标准之间浮动。
第三,在制度衔接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方面,由于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赋予了地方政府利益,地区条块分割明显,基于本地区社保基金管理的考量,地方政府往往会故意设置障碍阻止外来社保关系的转入。这种全国低统筹的现状,使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和接续实现起来困难重重,因此要打破现有局面,努力实现全国高层次统筹,使其与地方财政脱钩,收支不影响地方财政,就比较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第四,在养老保险资金账户的构成方面,由于现行的统筹账户不能续接和转移,使农民工弱势群体不仅得不到城镇职工和政府的补贴,反而往往被其所工作的城市截留,使其基本的养老权利被侵害。因此,放弃统筹账户,建立完全积累式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使其个人账户由个人和企业缴费构成,所有权明确,账户随参保人转移,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农民工的养老权益。
第五,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技术层面,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化的网络技术,以方便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查询,同时减少和简化繁冗的工作手续,使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更加顺畅。
(二)创造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主体性实现的环境
第一,政府和社会要加强宣传引导。农民工是游离在社会的“边缘人”,受自身文化素质和所处环境的限制,很多农民工关于养老的观念还很陈旧,仅仅局限在土地养老、家庭养老的传统观念之下,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认识也很不到位。因此,必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对于养老保险的认同感及参与感。同时通过宣传教育,转变企业认为“为企业内的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是增加企业负担”的观点,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使企业能够承担起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重任。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立法不足、执法不严等现象,并且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法律缺失同样体现在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上,因此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通过法律来规范企业和员工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行为,使之成为企业的法定义务,成为农民工应有的权利,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施行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支撑。
第三,加大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力度。崔祥民通过对农民工人力资本与收入影响的实证研究发现,“受教育年限是对农民工收入影响最大的因素,技能状况也是农民工收入的重要影响因素”。由此可见,提高受教育程度和技能状况可以提高其收入,增强农民工的缴费能力。但接受教育要花费大量成本:一方面,大量民办培训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较高的培训费用成为农民工接受培训的“经济门槛”;另一方面,企业迫于企业利润和经营压力,也不愿意或不能够独立承担起培训农民工的任务。因此,政府就应该提供公益性的培训,设计满足市场需求的培训内容,创新合理的教育培训形式,筹集充足的教育培训经费,构建有效的教育培训网络,利用自己的优势,通过集中办学、顶岗实习等模式,加大对农民工技能的培养力度。
第四,探索有利于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土地政策。土地本身并不是一种社会保障方式,但在中国却承载着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这种“社会保障功能”对于农民工而言,是一种无奈的心理慰藉式的低水平保障。土地制度的合理设定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长远之策,要建立完善的土地权益出让、转租、转包、抵押、流转和退出机制。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成一定年限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从而促进农民工从依靠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平稳过渡,增强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可能性。
第五,改变企业发展模式,增强企业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能力。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要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发展模式,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污染少、能耗低、经济效益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通过产业升级、运用科技、提高管理,摆脱一味依靠劳动力优势降低产品成本、压低产品价格的作法,使企业有能力更好地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
第六,加快农民工的自我改变。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讲,应该转变观念,抛弃传统落后的思想,深化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认识,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另外,农民工应该主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活到老学到老的终身学习理念,强化相关的技能培训,提高人力资本存量,使自己具备更强的参与养老保险的能力。同时,农民工要不断了解国家相关的保险政策,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学会通过正当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民工养老保险论文3
一、我国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探索及立法模式
(一)各地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践探索
1.“城保模式”“城保模式”其突出特点是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险中,与城镇居民承担相同的责任享受相同的待遇,但是在这一模式中农民工的流动性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当农民工离开城市返乡的时候,当地社保机构基本上都会将农民工累计缴纳的资金返还给个人,并终止与农民工个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1)该模式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城保模式”也叫直接扩面模式,是指直接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中,规定企业与农民工共同负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权力与义务。目前,主要有广东、甘肃、河南等省份采用该模式,但在这些省份参保率比较低,参加养老保险率还不到10%,其他的医疗、工伤等参保率更低。
(2)城保模式的优缺点。优点在于:农民工在社保这一层次获得了城镇居民的待遇,同时相同的社会保险机制为农民工创造了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竞争条件,客观上有利于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缺点在于:现阶段农民工的收入水平较低,直接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医疗保险体系中来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承受能力实际,过高的费用限制了城保模式的推广应用;累计15年的缴费期限过长,农民工在一个城市工作的时间普遍达不到这一水平,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保转出和终止问题;在退保过程中,农民工多年累计缴纳的社保费用只能退换本金,对于农民工个人而言是损失极大;当前在“城保”模式下农民工享受养老保险的限制条件还是太多。
2.“独立模式”
(1)独立模式的概念。该制度是专门针对农民工而制定的养老保险法规或政策,这类单项行政策既与农民工其它险种无关,也与城镇养老保险政策无关,是专属“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北京、青岛等地采用的就是该模式。
(2)独立模式的优缺点。优点在于:以诚征社会保险的形式让农民工获得了“准市民待遇”;因为是专门针对农民工制定的社会保险模式所以其充分的考虑到了农民工的流动性、低负担能力等特性,对农民工实际情况的适应性比较强;“出入自由”的原则打消了农民工参与社保的顾虑,赋予农民工更大的选择权。缺点在于:单独形成农民工社保模式,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都不兼容,未来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民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再具有流动再分配的功能,让独立模式失去了社会保险的现实意义,成为解决农民工社保问题的政策形式。
3.“综合模式”该制度是指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结合农民工流动性强和收入水平低下等特点,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医疗、工伤等多种风险放在一个制度框架下统一承办的一种社会保障方式。上海、成都采用的为该模式。
(1)不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作为独立险种。即把农民工的工伤、医疗、养老三项保险捆绑在一起,按比较低的费率缴费。养老保险是“综合模式”险种中的一种,不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作为独立的险种。
(2)该模式的优缺点。优点在于:一改传统社保由农民工个人承担社保资金缺口的做法,减轻了农民工的负担;在社会保险中引入了商业保险资源,解决了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资金转移问题,并且也提高了农民工退保以后的返还率;以为商业保险的参与有效的降低了综合型社保的门槛。缺点在于:从政治角度来看这一模式还会导致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不平等问题,对农民工生存和发展较为不利;因为引进了大量商业保险的内容所以其未来的应用层次不会太高,规模效益不会很好;综合社会保险以保费的缴纳年限计算养老待遇,农民工的部分工资会被截流;其保费缴纳和资金管理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资金管理政策法规有所冲突。
4.双低模式
(1)采取低成本进入,低标准享受标准。“双低”模式,即低成本进入,低标准享受,它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主要通过降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等方式,降低农民工的参保成本。相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适当降低,重庆就采取了这种模式。
(2)该模式的优缺点。其优点是缴费水平远低于城镇职工,而享受的待遇只略低于城镇职工。但是,这种待遇与缴费比之间的巨大反差把当期的支付压力留给了后任政府,人们称之为“小斗进,大斗出”。
5.“农保模式”
将农民工人员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当中。这也被称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将农民工纳入流出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目前我国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地方性立法模式
1.“进城”模式的相关问题“进城”模式是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又一创新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扩大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囊括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标准和形式为其提供养老保险服务,这种制度本身是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积极探索,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但是依然存在不小的问题:首先,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不是很成熟,各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标准还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直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会给农民工养老保险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农民工对这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兴趣也不大,参与的热情不高。其次,当前我国农民工群体以中青年人为主,部分农民工是希望留在城市的,而很多年龄较大的农民工却是希望回到自己的家乡的,在不远的将来他们必然会回到家乡,随之而来的养老保险账户迁移问题会严重困扰养老保险制度。
2.“返乡”模式的相关问题“返乡”模式,即乡镇企业中具有农村户口的职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如山西省、黑龙江省。
3.专门立法模式专门立法模式,即既不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也不将其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而是针对农民工专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专门立法模式又可以划分为综合保险模式乙级单独保险模式:前者是指针对农民工建立专门的综合涵盖养老、医疗、工伤等多险种的社会保险制度。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等;后者是指根据农民工的特点设置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待遇的给付等都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如《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二、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
农民工流动性较大,有可能在短时间内更换很多工作地点。但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都不一样,采取不同的保险模式。
(二)农民工参保率低下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农民工参保比率基本处于15%,最高地方也不会超过20%或25%之间。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加上政策层面的层次不高,强制力度不大,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参保率自然低下。
(三)农民工退保率增大
一直以来,农民工存在退保现象,当下退保越来越严重。
(四)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困难
农民工流动性大,数量多,转移速度较快。所以养老保险的转移问题就比较困难。
(五)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长,缴费资金过高
农民工养老保险要缴费15年之久,加上缴费金额不低,农民工自身条件不高,很难参保。
三、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1.立法的完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有效施行的基础,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法律,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农村人口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理论上可以囊括所有的社会主要劳动者。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往往会因为农民工的特殊情况而产生实质性和操作性的问题。在我国农民工发展的这种形势下,没有一部专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只有一些零散见于中央和地方的通知和决定,有一些区域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适用于本区的养老保险办法,而有的地区却没有,这就导致了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地区差异较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可见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统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是非必要的。加快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举措。首先,就是要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保险法律。针对我国农民工群体存在的流动性强、流动范围广等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单行立法,这样就可以以农民工自身为中心统筹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其次,要结合我国农民工群体的实际情况对农民工保障的专门立法进行完善,一定要从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方方面面为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高效施行提供法律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注意到农民工群体,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农民工群体的信任,引导他们积极的参与养老保险。
2.政府责任的加强政府有责任为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筹集资金。农民工的身份较为特殊,既是农民的一部分,却也是城镇居民的一部分,为社会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所以单单靠企业和个人来承担保险资金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应该加强自身责任,发挥行政能力积极扩展筹集渠道,为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减轻负担。
3.完善监督机制由于农民工自身属性和分布特点的限制,农民工养老保险构建工作注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借助单一的政策管理机构就能够实现的,其具体工作会涉及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各个领域。要想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需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机构。具体而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机制应该包含有外部监督和必要的内部监督。其中内部监督方面,要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涉及的用人单位、管理主体和农民工个人多个主体进行权利和责任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认真做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登记申请和缴费工作;要求管理主体严格按照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依法、公正、公开的行使管理权力、承担管理责任;农民工个人要深刻认识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提高思想认识,积极的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险中来。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外部监督主要表现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信息公开上,要做到养老保险政策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缴资金的运行管理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外部监督工作还可以适当引入媒体和舆论的参与,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施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具体的监督活动中还应该针对当前普遍发生的劳动保障问题设置监察制度,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予以从严、从重处理,切实保证农民工的社会权利。
4.加大宣传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面对的主要困难,是农民工的思想意识较为落后,权利意识不完善,大量的农民工只重视眼前利益,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普遍不愿意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一直较低,限制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功能发挥。同时因为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企业主体的不愿登记申请、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用的行为,是对其基本权利的侵犯,或者想反对却不知道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需要农民工养老保险管理主体加大宣传的力度,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升农民工的素质,增强其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吸引其参加养老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15我国“多数农民工无养老保险”亟待妥善解决
“多数农民工无养老保险”亟待妥善解决
在今年的“两会”上,就业问题依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的焦点问题之一。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打零工的农民工基本都没有养老保险。没有养老保险,就意味着未来生活没有保障。没有保障,是许多背井离乡进城务工农牧民的心病。(据1月29日《北方新报》)
劳动力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最为宝贵的财富。近些年来,我们欣慰地看到,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不仅能够大幅提升员工的薪酬水平,同时,他们还着力解决员工的.福利待遇,及时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这样一来,既营造了拴心留人的环境,也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大家的主人翁情怀,激励大家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不懈努力。
可是,也有一些用人单位不仅想方设法压榨员工的工资,更是不择手段逃避其理应缴纳的福利待遇,在这样的情况下,又怎能让员工安心工作呢?尤其是在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当中,也有不少人属于“打短工”的情况,即便用人单位明确不为员工解决养老保险等,务工人员也心甘情愿,正是在这样的一种现状下,导致多数进城务工农民工缺乏保障。
面对绝大多数进城务工农牧民没有养老保险的尴尬现状,既需要广大用人单位能够自觉恪守《劳动合同法》,切实妥善解决农民工的福利待遇问题,同事,各级政府以及劳动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最大程度维护农民工权益。当然,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还应当通过更多的政策宣传,引导农民工明白自身应当享受的权益,在就业过程中,当应依法妥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谈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
1 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1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替代传统的土地保障,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农民工思想观念和消费观念的现代化,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强,工资收入低等特点,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
1.2 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
我国现阶段农民工总数在1.5亿以上,80%的农村家庭有人外出务工,如果农民工老年生活没有保障,势必影响整个农村的稳定。今后大量生活无着落的老年农民工滞留城市,将会对社会和谐与稳定、城镇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且农民工主要是以年轻人组成的一个高活力群体,如果失去经济生活来源,又不被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所接纳,对城市没有任何归属感,将会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也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2 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剖析?
2.1 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与制度设计之间的矛盾?
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与养老保险长期稳定缴费需求之间的矛盾。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决定了大多数农民工很难满足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要求的连续、且长期的缴费时间规定。而缴费时间过短一方面直接导致参保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保障待遇;一方面使得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由于频繁流动而过少,不能实质性的满足未来养老的需要。流动频繁带来的缴费时间的不确定与缴费稳定性与持久性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是影响农民工参保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与各地缴费基数、缴费比率差异大,无法顺利实现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与接续的'矛盾。缴费基数和缴费比率是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必备的两个基本要素,它们的确定决定保险基金数额的大小。目前来看,在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中,存在着缴费基数与缴费比率地区之间差异较大的现实。当然,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缴费基数与缴费比率的多样化对于公平目标的实现是合理的,但是,确定缴费的标准和依据不同,不仅造成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用及待遇标准地区性差异较大,更是直接增加了农民工流动时保险关系迁出地与迁入地之间的转移与对接的困难。?
2.2 养老保险费率过高与资金供给困难之间的矛盾?
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我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费率也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就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情况来看,缴费率普遍是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交费率制定的,存在着普遍过高的现象。当前各地普遍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率,来设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费率,忽视了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偏低的实际情况,超出了农民工的承受能力。所以一方面造成农民工对参加养老保险的抵制情绪;另一方面,过高的缴费率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企业往往为了降低产品成本,逃避缴费,使得需要划归个人账户的部分也难以到位。尤其是在“综合保险型”模式中,全部保险费用由企业负担,一旦企业拒绝缴纳保费,那么农民工则无保障可言。?
2.3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高,且封闭运营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利益流失之间的矛盾?
制度的统筹层次越高,越有利于不同收入人群之间社会保障风险的分散,越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的涵义。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而言,统筹的层次越高,越有利于农民工的流动,有利于更好的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也利于制度管理成本的节约。目前我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都只在县、市、区级内实现统筹,且在本区域内封闭运营。这种低层次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导致农民工即使参加务工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工作地转移、“返乡”等迁出该地区时,虽然原则上可以自由迁转社会保险关系,或一次性退还保险费,但都只能带走个人账户里的钱,而无法带走其务工期间企业为该地区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同时,当农民工流入新的城市务工时,更不可能享受该地区社会统筹部分的福利待遇。这种情况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农民工在务工期间,对统筹账户的资金贡献被无偿“侵占”,社会保障利益消解以致流失。? #p#分页标题#e#
2.4 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理念落后?
农民工自身的养老保险认识不足,维权意思较差。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社会保障意识普遍较低,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即使意识到未来养老的问题,也多寄希望于农村的“土地保障”以及传统的“养儿防老”等方式。?
3 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
3.1 实行全国统筹?
现行的以市县为统筹区域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地方政府不积极,转移接续难等诸多问题,影响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如果该制度实行全国统筹,使其与地方财政脱钩,收支不影响地方财政,也就比较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同时会增加农民工投保的积极性。?
3.2 推进立法?
强化执行。通过法律手段促使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保证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明确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依法严惩虚报职工人数、逃脱缴纳保险责任等现象。?
3.3 养老保险网络的信息化建设?
加快研制和设置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在以农民工为主题的灵活就业群体日益增多、工作岗位变换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的变动、接续和管理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只有尽快研制和建立专门的信息库及相应的管理制度,才能适应这种发展趋势。要以建立地市一级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为基础,逐步实现社会关系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是这一系统能为频繁变动就业单位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者建立、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提供快捷、准确的服务。?
3.4 加强社会保障的理念宣传?
仅有硬件制度环境上的建设是不够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能否建立,最终还是取决于参与主体的观念。如果农民工、企业、用人单位的观念不能转变,那么硬件的建设只会变成一种形式。所以,政府要积极的加强法制宣传,改变农民工对养老保障包括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改变他们依靠家庭养老、子女养老的传统观念,消除他们对社会保障体系的不信任;同时,还应该对整个社会进行公民平等的教育宣传,消除人们对农民工的歧视心理,让农民工真正的融入到城市的生活中去。?
农民的身份与工人的职业使得他们处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边缘地位”,这种尴尬的身份不仅给农民工的心灵带来创伤,更使许多本应属于他们的社会权益得不到实现。关注农民工的生存环境,关注农民
农民工养老保险断保原因及对策论文
摘要:“农民工”是指拥有农村户口和拥有承包土地,进入城市后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所谓的“断保”是指除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而不需继续缴纳保费的退休人员以外,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中断缴纳保费的现象。
关键词:农民工;断保;对策
据统计,中国有27395万农民工,这些农民工大多集中在二三产业当中,尤其以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为主。其中1.68亿人在城乡间频繁流动,7867万人涉及跨省流动。截止2013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2218万人,其中累计有3800万人中断缴纳社会保险。断保人群主要集中在灵活就业人员和建筑工人等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群体。本文就以青岛市的农民工为调查对象,试图摸清农民工断保的原因与规律,以便寻求出降低农民工断保的措施。
1农民工养老保险从退保到断保
早在20xx年,媒体就曾报道出珠三角地区出现了农民工“退保潮”。每逢春节返乡时,珠三角的外来务工人员就主动将自己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提取出来。这种将个人账户中部分养老金提取出来的现象被称为“退保”。但是20xx年7月《社会保险法》的正式实施,规定参保者只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可以提取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否则只能转移接续。至此“退保”现象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大量农民工中断缴纳养老保险,从此“断保”现象出现。
2农民工断保原因
2.1经办管理滞后,转移接续不畅
浅谈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目前,我国大批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大都没有达到养老年龄。在不久的将来,农民工年老体衰后的养老问题将发展为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本文就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制度缺陷、立法滞后、企业不愿参保、农民工自身缺乏保障意识等问题,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具体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 养老保险 问题 对策
将农民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保障其基本权益的措施之一。近年来我国每年进城农民工一般保持在1.5亿左右,由于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大部分都还没有达到养老年龄,农民工养老问题目前还不突出,没有成为社会问题。但若现在不重视,在不久的将来,大规模的农民工年老体衰后的养老问题将发展为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农民工年老后在哪里养老,城市还是农村?谁将承担养老义务,是农民工自身、是其子女还是国家和社会?这些问题不解决,将给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解决好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刻不容缓。
一、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997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亿人被纳入该制度的覆盖范围。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全部职工,明确规定包括1年以下的农民工,而且农民工对于养老保险有强烈的需求。但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并不乐观,存在许多障碍。
(一)制度有缺陷
农民工养老保险思路初定 最终有望纳入城保体系
惠及2亿人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有望在今年内推出。基于分层分类保障的原则,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其养老保险有望纳入现行的城保制度;不稳定就业者,则可能将其社会保障权益直接记入个人账户。
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一政策的思路已经确定,只是还未形成正式文件。预计最快今年底推出该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副研究员华迎放认为,酝酿中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是一套过渡性办法,随着社保制度不断完善,在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之后,农民工最终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大账户,低缴费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7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为1846万人。这意味着,在全国2亿农民工中,只有不到10%的人有可能享受到“老有所养”的保障。
“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障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了。”曾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前期研讨的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社会保障系主任褚福灵对本报记者表示。
据了解,正在酝酿中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是一套以个人账户为基础、费率较低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强和收入低的`两大特点。根据该特点,办法将为他们建立个人大账户,将个人缴费和单位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缴费都纳入这个账户。这个账户可以随着农民工流动而在全国进行流动,农民工的权益在流动过程中不受损失。
而根据农民工收入较低的特点,办法在费率方面也会比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可能采取的费率政策是个人交4%,单位交10%,只相当于现行城保缴费的一半。
“高门槛、高缴费、高收益”为特征的城保制度,不能适应农民工的特点。比如深圳将农民工纳入当地城保制度,但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城保制度又不能异地转移,也不能累加,农民工怕白交了钱,无奈之下只能选择“退保”——将自己缴纳的个人账户的钱退回来。
据媒体报道,2007年,深圳共有439.97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退保人数竟然高达83万人,一年中,退保人就把8亿多元企业缴费贡献给了当地社保。
从2003年前后开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纳入议事日程,最开始几年由该部农村社会保险司负责,后来转入养老保险司,后者是专门负责城保的部门。上诉知情人士表示:“这种转移的意义在于,要在城保制度体系之下考虑农民工的养老问题,而不是在农村体系之下。”
统筹考虑,分类保障
“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是个过渡性的办法,主要针对不能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华迎放对记者表示,农民工是一个复杂而又庞大的群体,很难用一种制度安排将所有的农民工覆盖,应该对其实行分层分类保障。
华迎放认为,对于稳定就业(从事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及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农民工,可以纳入现行的城保制度。对于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以及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的农民工,则引入这套过渡性的办法,将其社会保障权益直接记入个人账户。
记者了解到,酝酿中的办法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工分类情况,将可以实现与城保和农保的“两头衔接”。如果农民工能够稳定就业,他就可以带着个人账户进入工作地城保;如果他选择回乡,有农保的可以纳入当地农保,没有农保也可以纳入当地城保。
褚福灵认为,这套制度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专门为农民工设置一个制度,将导致中国社保制度更加碎片化,二是以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为特征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与统账结合的城保制度之间很难衔接。
但华迎放认为,这两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其建议是,对转入城保的农民工,可按照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规模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根据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建立城保个人账户。他甚至提出了具体折算办法: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缴费比例作为基准,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0%的地区,按每2年折算为城保1年的比例进行换算。
华迎放说,对回乡务农的农民工,可继续在原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本人达到领养老金最低年龄、经本人申请经办管理部门批准的,也可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并入本人在原籍的农保制度,并改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待遇计发;本人不同意合并的,待遇分别计发。
华迎放说,待将来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之后,农民工最终应可以逐步纳入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常州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常州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江苏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7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入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巯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本规程所称凭证是指参保凭证。
第四条参保(合)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流动前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凭证,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016山东省农民工养老保险补缴最新政策解读
2015年6月,山东出台统一规范省内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应保未保”或者“中断过养老保险”的老人,都可以通过一次性补缴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读一下该政策的具体内容。
这一从去年开始在山东实施的“新政”,逐渐得到很多农村老人的关注。长期以来的参保问题此前一直难获解决,使得他们正在毫无外部保障地老去。
退而不休的农民工
目前,全国有超过4600万的50岁以上农民工仍工作在城市流水线上。
山东费县的袁新梅就是在自己55岁的时候跟随女儿来到北京,在一家制衣厂做裁衣工。长期的裁剪工作使她双眼布满血丝,并患上白内障。
对她来说,已过“退休”年龄却退而不休,完全因为厂里没给她缴过社保,而在北京做裁衣工月均能赚四五千块钱,还可以维持生活。
儿女们在几年前想给老人补缴社保,但他们知道作为外地农民工在北京补缴养老保险很难。北京当地对补缴养老保险的规定是:限于本市及外部的“非农业户籍”城镇职工,以及本市“非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儿女们考虑在山东帮老人缴纳社保。此前山东曾允许有城镇户口、曾在省内国有企业工作过的“五七工”补缴养老保险。也有很多农村老人通过找关系托人情,做假资料“证明”,进行了补缴。但因为没有这样的“路子”,袁新梅的社保又一直耽搁下来。
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不但要让农民工可以参加养老保险,还要让他们无障碍地参保,比如,在广东参保缴费了,回到家乡可以接续转移,在老家就可领取养老金。在今天的泛珠三角区域劳务合作联席会议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透露,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研究拟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国务院审批。届时,包括养老保险接续转移在内的一系列困扰农民工参保的问题将得到解决。
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拟定
张小建说,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研究拟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具体是: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继续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有条件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按本人工资5%缴费,用人单位执行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规定;社保机构按农民工本人工资收入的15%建立完全积累式的个人账户,每年负责将其缴费信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回原籍;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如果本人愿意并有缴费能力,可以自愿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回农村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分别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社保机构统一管理运营。
转移接续问题有望解决
从目前看来,建立泛珠三角区域跨省区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新制度的难度很大,条件尚不成熟。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一直是九省区劳动部门交流和探讨的难点焦点。今天与会的各省区劳动保障行政首长一致呼吁,加快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全国性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对城乡养老保险并轨的疑惑
农民工三问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养老金够花吗?职工保险和新农保都交,将来怎么算?换工作后职工养老保险如何续接?
2月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城居保”),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又专门下发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从两项制度的衔接时点、衔接方式、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经办规程等方面做出了统一规定。据了解,暂行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业内人士普遍表示,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农民工进城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
那么,作为城乡养老保险并轨这项政策的受益者之一的农民工,他们对这项政策怎么看?
养老金够花吗?
今年36岁的吴增水目前已将户口由山东迁至北京延庆县某村,并且自去年起开始缴纳每年1000块钱的新农保。吴增水表示,他所工作的餐馆并没有替他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国家不强制要求,小型私人企业通常不会主动帮员工缴纳保险。”吴增水坦言,他和很多外出打工的人一样,都不太关心公司是否提供五险一金。“只要保证月休四天,月底按时发工资我就满足了,其他福利待遇暂时还没有,我也不太关注。”
人社部:统一城乡养老保险最大收益是农民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今日指出,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起来,最大的收益群体应该说是在城乡之间流动的或者是转移的群体,当然也包括农民工及其家属。
国新办26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胡晓义介绍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方面情况。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农民工群体会有什么样的影响,胡晓义指出,首先,把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起来,最大的收益群体应该说是在城乡之间流动的或者是转移的群体,当然也包括农民工及其家属。过去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两项制度是分别建立的,在城乡之间没有一个转移的政策安排,而中国城镇化的进程是非常迅速的。
胡晓义表示,如果按照两套制度分立的结构,即使是农民在农村参加了新农保,如果户口迁移到别的地方或者是转为市民了,过去的权益怎么累计,过去没有非常明确的政策规定。而现在这两项制度合并起来了,即使是农民进城了变为城镇人群,这个权益的累计是有明确的规定,这是一方面。
胡晓义表示,第二方面,原来两项制度分设,交费标准也是分别设置的,原来关于新农保试点文件国务院规定农民缴费是五档标准,从一年100块钱到一年500块钱,城镇居民交费10档标准,从一年100块钱到一年1000块钱,这次把两个制度合并起来统一规定了城乡居民的消费标准,维持原来100—1000的标准,同时又增加了两档,1500块钱和2000块钱这样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