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论文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税收征管论文1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海关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务活动。跨境电子商务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新型贸易形态,具有全球性、无形性、即时性和无纸化等特征。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在对外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在传统外贸出口乏力的情况下,跨境电子商务将发挥更大的作用。20xx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1.7万亿元,经过5年的发展,20xx年交易规模已经达到6.7万亿元。每年巨大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必将产生高额的税收收入,然而由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监管措施仍有很多漏洞,从而导致每年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流失很多税收,对我国总体税收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保证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有效征管是我国税务部门工作的重点。

  一、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难以确定

  传统贸易中从事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在税务机关有相对应的税务登记,这些纸质化的记录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款征收和管理。但是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在网络上完成交易,交易双方的身份虚拟化,有可能使用的是真实的身份,也有可能使用的是虚假的身份信息,交易不再需要某个固定场所便能完成。税务机关和海关无法确认应纳税人信息时,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税款征收和管理。

  (二)完税价格难以确定

  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主要依托合同、发票、报表和凭证等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和海关通过审核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有效的征管。传统贸易中,这些资料是以纸质形式存在,有明确的保管地点和期限,且被法律认可,以便税务和海关后期的稽查和复核。但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的合同等资料文件一般通过电子化的形式来保存,电子化文件存在的巨大问题就是其易被修改和删除,使得税务和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得到的资料有可能是不真实的、经过修改的资料甚至已经被删除的资料。

  (三)新技术对税收征管产生的冲击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完成,包括交易双方的洽谈、合同的签订到支付结算全都是借助互联网完成的。因此,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被各方所注意,不仅仅是交易双方,还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方面等都研发使用了复杂而严格的信息安全保密系统。这些系统所运用的技术如身份认证、密码口令等在交易时的所有步骤均有体现,这些技术虽然保护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但是给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稽查和监管带来困难。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使得相关部门无法轻易获取所需信息,同时也难以监控企业或个人的资金流向,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税务机关和海关的稽查监管能力。

  二、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建立纳税人信息系统

  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应建立一个数据库系统来确定纳税人,用来记录所有发生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双方的详细信息,包括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同时,应当积极联系与我国发生跨境电子商务的国家的税务部门,双方共同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统,保证双方税收的正常征收,维持两国长久贸易往来。此外,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制要求所有发生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在该系统中登记,适当给予最新录入的企业或个人一定的优惠。建立信息数据库能有效管理纳税人,防止因为信息的不真实性导致偷漏税行为发生。

  (二)严格审定商品完税价格

  为防止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向税务机关或海关部门提供虚假的或是缺失的进出口合同、发票、财务报表和企业凭证等资料,应当建立一个对所有商品价格变化都有记录的部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是收集、记录和调查跨境电子商务中发生交易的所有商品,包括对数字化商品、无形资产和服务估价的能力。所有有记录的商品价格应当跟随国际价格实时更新,为第一线的税务和海关的工作人员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避免因虚假和残缺的电子化资料,造成税务和海关的工作人员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错误的估价损害国家利益。

  此外,还应该有专门审查交易双方所提供的电子化资料是否有修改和删除痕迹的高新技术性人才。虽然电子化资料有易修改、易删除的特性,但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高新技术人才来审查电子化资料以验证交易双方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可信,以此来保证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有正确可靠的审价。

  (三)建立多平台关联监管机制

  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建立一个与海关、工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方的数据共享、联合监管的系统。各部门对任何有违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纳税人的信息,都要登记在这个系统中,这样可以方便各部门重点检查,同时也节省了逐一排查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该系统也应有接收网络投诉的功能,通过投诉调查相应企业或个人,严格监管跨境电子商务的不良行为。对于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各部门应在各自的网站进行公示。多平台相互联系不仅能节约海关和税务部门排查的时间,而且能加强这两个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减少偷税漏税情况,最终实现保证税收稳定的目的。

税收征管论文2

  我国电子商务产生于1997年,在经历了全球金融危机冲击后,目前迎来了大规模发展的阶段。20xx年11月1 1日,淘宝网单日交易额达到19.5亿元,这一数据已经超过了北京、上海、广州三个一线城市的单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作为新型经济活动,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新的增长点,而在其产生与发展的十几年间,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的讨论也从未停止过。

  目前,国际上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免税;二是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以现有税种为基础,不开征新税种;三是开征新的税种,而我国对此尚未有明确规定。一方面,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呈现发展的良好态势,与之对应的税收收入十分可观,如果在税收征管上对其放任,会造成税源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对于整个国民经济来说,电子商务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发展尚未成熟,仍需要在税收上给与一定的扶持。总的来说,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经营活动,征税是必然的,但应该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区分B2B、B2C和C2C。对B2B和B2C两种有企业参与的电子商务模式,一般在线下都有实体机构,由于有明确的纳税主体,和传统商务的区别不大,对其征税基本没有争议。对C2C的个人卖家,监管难度大、成本高,而对应的税收收入不高,同时考虑到其在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方面的作用,应该暂缓征收。

  ———区分实物产品、数字产品和电子商务服务。实物产品一般只是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联系和达成交易,而货物的运输和货款的支付仍需通过传统的手段来完成,与传统交易的税收征管区别不大。数字产品包括了电子软件、电子图书、音像制品等的电子信息传输和交易,很多情况下,对其究竟应视为销售货物还是提供服务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实际征管要特别注意课税对象的区分。电子商务服务包括了平台服务提供和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如网络广告发布、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等,这些业务本身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支撑作用,可采取税收优惠政策。

  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上,目前最根本的问题还是缺少有效的技术手段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大多是更容易被更改的数字信息,使得税收征管失去了可信的审计基础。事实上,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不交税或者少交税,主要是因为税务部门管制的放松。同时,也要求税收管理体制的国际接轨。由于我国并未对电子商务建立完善的税收法规体系,使跨国公司避税更加容易,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这必将在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发展造成影响。

  针对以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漏洞和难题,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一是加强部门间合作,掌握第一手信息。

  税务机关可以加强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提供企业合作,对企业卖家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后方可进入网络平台交易,同时,要求平台提供企业对在线交易的信息进行记录并供查阅。同时,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根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并要求参与者在交易中取得对方数字身份的资料,以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质,从而有效控制由“电子货币”支付而产生的偷逃税现象。

  二是加强人才培养,提供技术保障。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培养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成为全面掌握外语、信息网络技术和税收专业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网络税收的要求。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为电子商务的征税提供技术保障。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当前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制定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存在诸多困难。对此,可以加强国际间交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电子商务发展较快的地区先出台一些部门法规,在实践中逐步规范和完善后,再进行推广。

税收征管论文3

  一、“网红经济”发展现状

  (一)什么是“网红经济”。被称为“网红”的基本上都是一些年轻貌美的时尚达人,她们有着独特的品位和眼光,在社交媒体上晒出自己的生活照并进行选款和视觉推广,以此来获取大量的粉丝。而“网红经济”,则就是凭借网红们庞大的粉丝群体,在网上推广一些自创的品牌商品,或介绍一些品牌的商品,从而进行定向营销,将粉丝转化为购买力,这一点与粉丝经济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网红们通过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的生活方式赢得大量粉丝,成为红人,成名之后,他们不仅获得利润丰厚的产品代言,还依托自己的名气,进行了新型独有的吸金方式,绝大多数的网红选择了创造自己的品牌,开了自己的淘宝店,进军时尚界,有的则进军旅游、网络游戏等行业,甚至有成立了自己的工作室。

  xx年底,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阿里巴巴首席执行官张勇说到:“一直以来,我们讨论过网络经济、粉丝经济,但是在整个xx年的变化之中,有一个新族群的产生,就是在淘宝平台上产生的崭新一族,我们称之为网红一族,这是整个新经济力量的体现。”

  (二)“网红经济”发展现状。“网红经济”迅速崛起,淘宝上趋势显现。与淘宝品牌的崛起类似,网红们自发在淘宝、天猫上发展起来。“小而美”的“网红经济”正逐渐走向成熟。“小而美”这一概念是马云先生提出的,来源于他20xx年在APEC会议上的一篇演讲,“小而美”论其本质,是某种意义上的生态多样化和可持续发展,它的核心是对消费者需求的更大满足。“小”指的是细分市场,从而满足某个群体认同的需求;“美”是指经营方式创新,有新意,追求极致,产品、营销、服务等多维度打造最佳用户体验,在细节之处让用户感动,从大规模、标准化到聚焦消费者个性化、人性化的回归,从而满足用户碎片化的需求。未来商业发展的根基,将由众多“小而美”的经济相构成。

  而“网红经济”则正迎合了“小而美”的经济发展趋势,它形成了一种追求个性化、多元化的潮流,它适合有特别需求、追求独特的消费群体,它是一场前所未有的网商创新,是一场品牌新模式的变革,而这种经济趋势正在一步一步地成熟起来。并由此推断,在20xx年的服装行业趋势中,“小而美”的“网红经济”将不断占领细分市场份额。

  二、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最根本的定义就是使用电子工具从事的商务活动。早在20年前,这种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就已经得到了运用。公司之间利用电子数据传递信息,利用电子数据进行交易,这一阶段被称为电子数据交换时代,这便是中国电子商务的起步期。而在Internet技术成熟之后,电子商务才算真正开始。

  电子商务是信息技术和经济趋势发展和相互作用而导致的必然结果。狭义的电子商务即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以数据处理和传输为基础,通过电报、电话、电视、计算机、移动通信等进行商务贸易活动,这不仅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还包括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活动。广义的电子商务即Electronic Business,是指利用新型的网络方式实现供应商、销售商、企业员工以及顾客之间的信息共享,这是一种新型的商务经济模式。

  总的来说,电子商务是以商务活动为主体,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方式为手段而进行的一种交易过程。其构成要素为商城、消费者、产品和物流。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通过互联网按照一定的标准来交易,简而言之,电子商务就是一种网上商务活动。

  (二)电子商务发展现状。1997年4月,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召开,各省市开始制定包含电子商务在内的信息化建设规划,订货系统也开始运行起来。这被认为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开端。至今,随着社会发展信息化的不断完善以及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经济在曲折中发展,并逐渐取得傲人的成绩。20xx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4.5万亿元,20xx年达到5.88亿元,截至20xx年底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到10.2万亿元。

  目前,在国内已经有不少企业在网上建立了自己的站点,其中不仅包括一些电子产品和服装行业,还包括许多的外贸、能源、制造和金融等行业。电子商务涉及的行业正在不断扩展,并不断地影响着一些传统企业。更有许多大型传统企业也纷纷加入电子商务的热潮之中,中国电信运营商也建立起了实业网站,移动商务逐渐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新领域。而电子商务自身也在朝着产业化的方向发展。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量在逐年增加。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消费群体也在不断扩大。电子商务规模越来越大,信息越来越丰富,服务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购物,在进一步促进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居民的消费,带动了我国诸如计算机技术、物流、交通和包装服务业等行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竞争机制,为我国经济增长增添了新的活力。

  三、我国电商税收征管为什么困难

  不得不承认的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但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使我国税收征管的弊端也日益显露。

  (一)税收的管辖权问题。电子商务经济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交易,并没有固定的营业地点,也就没有固定的缴税地点。而我国现行的税制主要通过对纳税义务人的居住地或营业地行使税收管辖权,因此税务机关没有办法确认电商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也就无法把握电商的纳税地点。此外,电子商务由于其信息流、物流及资金流难以掌握,税务机关很难判断电商纳税人的实际所得及实际经营状况,由此可能造成重复征税或漏征漏管问题。

  (二)征税客体及税目、税率的确定问题。电子商务不具备具体化的特征,虽然电子商务提供的商品是有形的,但是电子商务的商品提供方式却只是一种数字形式的存在,这就使有形商品、无形劳动以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也就导致征税对象十分不明确,征税客体及税目税率问题难以确定。

  (三)税务登记适用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大部分参与者都是分散并且十分隐蔽的,他们只需要缴纳少量的注册费用,就可以获得自己的域名,而不需要固定的营业场所,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也不需要开具发票,由于这种域名很容易更改,纳税机关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经营场所或住所,也就无法进行税务登记。

  (四)课税凭证管理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以及服务的依据都是通过无纸化、数据化的形式存在,基本采用电子凭证,而电子凭证可以很轻易地被修改,电子凭证不具备纸质凭证的直接性和不可变性,税收征管的难度也因此而大大提高。

  (五)税款征收问题。由于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掌握的信息不够全面,不够透彻,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让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根本行不通。而我国本身的税收征管手段不够完善,税收征管人员的素质稍有滞后,相对于电子商务不断创新和精英涌现,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征管也越来越显得无可奈何。

  四、电商税收征管设想

  由于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无可奈何,电子商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几乎处于免税状态,这大大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我们需要汲取各国经验,并从中制定出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商征税管理政策,使我国的税收征管政策更加适应电子商务环境。

  (一)重新设定税收管辖权的概念。电子商务无法根据固定的经营场所来判断税收管辖权,所以我们应当依据电子商务的特点来重新设定税收管辖权的概念。以常设机构为例,只要从事了电子商务的网站、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都可以视为电子商务的常设机构,税务机关可以以此来行使税收管辖权。

  (二)建立专门的税务登记制度。要想对电子商务征税,必须要明确其纳税主体,因此针对电子商务建立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制度以便判断纳税主体的身份是十分有必要的。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登记手续,填报相关信息。由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并在税收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不得随意更改。若信息发生变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变更。

  (三)使用专用发票。现行的电子商务基本不需要开具发票,这也使税收征管无据可依,为了解决税收征管的课税凭证问题,可以为电子商务制作专门的发票,统一使用电子版,并在网上进行保管和缴销。电子商务的每一次交易都必须开具发票,开具的发票必须通过认证,确定其合法性,银行进行款项结算时,可以将发票以邮件的方式发送。

  (四)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对电子商务企业,税务机关必须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登记其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及用户名等信息,并由专门的税务人员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才可使用。

  (五)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在加强电子商务征税力度的同时,也应该适当的运用税收优惠对电子商务给予支持和鼓励。针对不同级别的网店,可以适用不同级别的税率。针对交易额,可以设立一个起征点或免征额,达到规定交易额的卖家有义务缴纳一定的税款,未达到规定交易额的卖家则可以免征或少征税。针对企业网店,则可以享受税收返还政策,支持其发展。

  五、结语

  在网红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该不该征税,以及应该如何来征税的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如何制定一个公平而有效率的税收征管政策,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进行一些改革,使其更加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发展,也更加适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论文

标签:财务税收 时间:2020-12-13
【yjbys.com - 财务税收】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海关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务活动。跨境电子商务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新型贸易形态,具有全球性、无形性、即时性和无纸化等特征。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在对外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在传统外贸出口乏力的情况下,跨境电子商务将发挥更大的作用。2011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1.7万亿元,经过5年的发展,2016年交易规模已经达到6.7万亿元。每年巨大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必将产生高额的税收收入,然而由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监管措施仍有很多漏洞,从而导致每年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流失很多税收,对我国总体税收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保证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有效征管是我国税务部门工作的重点。

  一、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难以确定

  传统贸易中从事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在税务机关有相对应的税务登记,这些纸质化的记录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款征收和管理。但是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在网络上完成交易,交易双方的身份虚拟化,有可能使用的是真实的身份,也有可能使用的是虚假的身份信息,交易不再需要某个固定场所便能完成。税务机关和海关无法确认应纳税人信息时,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税款征收和管理。

  (二)完税价格难以确定

互联网商品流通税收征管研究论文

标签:财务税收 时间:2020-12-12
【yjbys.com - 财务税收】

  融入互联网的商品流通贸易推动了经济,也引发了新的税收征管问题。多数涉网商品流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逃避税收,税收流失问题愈演愈烈。本文通过对“计算机网络互联网+商品流通”涉税问题的分析,从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税收征管对策。

  一、融入互联网的商品流通交易过程中体现新特征

  1.信息搜寻成本更低廉

  在与互联网相结合的商品流通贸易新模式下,产品、服务相关信息可通过网络传送,“互联网+商品流通”信息搜寻成本更为低廉。

  2.网络市场竞争更充分

  由于互联网打破了传统的时空界限,多个卖家,多个买家同时共存于同一交易平台中,商品的卖价高低趋于一致,市场竞争更加充分。

  3.购销贸易成交更快捷

  新形式的商品流通以互联网为主要依托,浏览、下单、受理、发货及运送指令的发出均经由网络进行,货款也可经由网络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及时收付,购销贸易成交更加便捷。

  二、“互联网+商品流通”逃、避税新手段

  1.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网上经营收入

  买方签收网购商品之后,其支付的款项经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汇入企业的账户里。由于网络交易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可暂时作为资金池,并进行在线转移资金,企业多利用此转账功能,将部分收入转入其他私设银行账户,逃避税务机关的核查,从而隐匿收入。

  2.利用网上交易数字化、无纸化特点,篡改企业交易数据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数据经由电商平台的后台运行,流入相关企业的电脑,再由该企业自行处理成交易数据,然后再入账。商品流通企业多抓住这一流程的数字化的特点,利用自行处理交易数据的便利,对交易信息进行非法篡改。

加强征管个体税收论文

标签:财务税收 时间:2020-10-29
【yjbys.com - 财务税收】

  个体税收征管处在一线繁杂而艰巨,除了税务部门自身努力之外,还应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以下是小编J.L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加强征管个体税收之论文范文。

  一、个体户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是日常管理检查不到位。税收管理员因管户多,平时对所辖户没有进行深入调查,仅凭主观印象和人情办事,对所辖户不能做到合理调整定额,动态管理不到位。是对个体户停歇业管理存在重审批、轻监督,日常巡查不到位,管理不完善的问题。有的停歇业户,不是真正的停歇业,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在停歇业期间不上缴,仍照常营业,这样势必对正常经营户造成不利影响。六是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控管难。从目前来说,由于房租普遍很高,不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很少。尤其对用票户一定要跟踪管理。

  二、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是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和纳税信用管理。增强税务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增强规范管理、精细管理、优质服务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尤其是对税收管理员加强考核,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者要进行处罚,直至调离。

  二是强化对个体户的监督检查。规范税负核定和调整工作,对个体工商户实行阳光定税及社会监督的方式,平衡纳税户间的矛盾。

  三是加强事前调查核实。对定额户要进行动态管理,对停歇业户情况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坚决不予审批。

  四是强化事中监督检查。对所有停歇业户,实行不定期巡查,定期通过复查、核查,对弄虚作假者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还要在网站、办税服务厅及相关公示栏上进行公开曝光,有效地杜绝弄虚作假者。

财务核算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性分析论文

标签:财务税收 时间:2020-10-02
【yjbys.com - 财务税收】

  摘要:财务核算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有助于企业对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进行有效控制,同时对税收征管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对财务核算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并且提出财务核算管理的策略,旨在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确保税收工作顺利推进。

  关键词:财务核算 税收征管 重要性 策略

  财务核算是财务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在财务核算过程中应该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對单位发展过程中的各种财务项目进行核算。当前很多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没有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核算,没有建立健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的辅助性账目,在财务管理过程中随意设置账簿,因此导致账簿的记录与实际财务情况之间不相符的现象出现。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财务核算基础工作存在问题,在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内部财务制度,因此导致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无法确保各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财务核算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性

  (1)可以提高税收监管力度

  财务核算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监督过程,是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管的重要途径,尽管当前税务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的建账督促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税务监控难度依然很大。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加强财务核算过程,可以使得税收征管力度不断提高,对一些中小企业的记账过程进行规范,从而确保税收征管过程顺利推进。另外,由于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经营管理不断改革与创新,企业存在的多面广、经营范围变化快的情况,因此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地把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可以对这种情况进行有效规避,通过规范化的财务核算,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项目进行统计,从而能够为税务机关开展征税工作提供充足的依据。

简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论文

标签:财务税收 时间:2020-06-28
【yjbys.com - 财务税收】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网上消费群体增长迅速。 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超过 10 万亿元,5 年翻了两番;网络零售超过 1.85 万亿元,5年来年均增长率超过 80%,市场规模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 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流通方式,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一)现行税收征管方式。根据税法和对税务局的业务调研,本文将我国的税收征管流程总结为“纳税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付——纳税评估——纳税稽查”六个步骤。审核机制归纳为“以票控税、银企对账”两种手段。税收征收方式的特点归结为四句话:“税责负”;“代扣代缴”;“抓大放小”;“实际收入来源地优先,居民管辖权并重”。

  (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主流观点是: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都应负担同等税收电子商务税收可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必单独开征新税,但要结合屯子商务的特点,进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研究,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征管;应从维护家利益和适当前瞻的原则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三)税收征管形同虚设。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缺乏统一认识,税收信息化程度也落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有的税务机关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但其目的是商品买卖和劳务提供,只不过交易形式发生改变,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而有的税务机关则认为,电子商务是全新的贸易形式,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于数十年之前,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因此暂不征收;更多的税务机关则处于观望状态,不主动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再加上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纳税遵从度较低,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个人网店大多游离于税收监督之外,使得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形同虚设,跟不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步伐。

税收征管法与刑法衔接问题分析论文

标签:财务税收 时间:2020-06-28
【yjbys.com - 财务税收】

  [摘要]众所周知,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经济社会稳固、坚实的根本保障。而传统模式下,征管法对于义务人缴纳义务等情况的审查,存在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很多税收无法及时收缴,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而将其与刑法有机整合到一起,能够形成对纳税义务人的有效约束,促使义务人能够按时交税,避免欠税、逃税等情况的产生,如何更好地实现二者有效衔接成为税收改革的当务之急。笔者主要从二者之间的关系入手,进一步分析二者之间衔接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及措施。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刑法;衔接;竞合

  [DOI]10.13939/j.cnki.zgsc.2016.07.104

  税收征管法是规定税收实体法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也是税法的一部分,在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刑法作为我国关于犯罪及刑法的法律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二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互相影响,加强对二者之间衔接问题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1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共性角度。固然,《征管法》与《刑法》从不同角度约束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但是二者之间的联系密不可分。首先,调整对象方面,后者对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做出了具体的、明确的规定,而相关内容在前者内容中也有所体现,无论是界定还是法律责任上都有所明确。其次,针对税收犯罪的刑罚。虽然,就体系及内容层面而言,税法中有所涉及,而就解释与执行层面而言,更多的是根据后者实现对税收犯罪的刑罚。[1]最后,具有强制性。就某种程度而言,二者作为部门法,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为法律执行提供充分的保证。另一方面,区别角度。首先,对象差别性,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前者主要是针对税收义务及权利的调整;后者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及惩罚措施的法律制度;其次,性质差别性,前者具有义务性,而后者更多地倾向于禁止性、强制性方面,其主要目标是明确犯罪行为后,并对犯罪者进行惩罚;最后,负责形式差别性,前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多重性,而后者仅追求犯罪者自由刑与财产刑。

税收征管之电子商务论文

标签:财务税收 时间: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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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子商务服务市场发展迅猛,交易额巨大

  利用互联网开展营销推广,尤其是利用节假日和特殊日子的电子商务推广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推广方式。仅2014年11月11日,“双十一”这天短短24个小时,中国最大的电商阿里巴巴一家电商企业的成交额就高达571亿元,比2013年多了221亿元,这也充分证明了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势头迅猛以及交易规模的逐年扩大。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存在的相关税收问题

  目前,我国对businesstocustomer(简称B2C)的电子商务模式征税,而对customertocustomer(简称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目前并没有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然而我国目前的C2C电商占据总数的大部分。马云表示,截止2013年11月在淘宝天猫上面开店的商家中仅有6%的卖家开始交税③,对B2C电商征税而对C2C电商不征税,这显然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对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税收征管意义重大,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行业特殊性,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缺失。C2C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数量繁多、商品信息庞杂,其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实物商品还包括大量打虚拟商品和服务。我国税法针对不同形式与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规定了不同的税种和征收方式。但是针对电子商务,我国目前尚且没有专门的具体的相关税收立法。因此,税务机关在对电子商务的众多名目的征税对象进行征税时,适用的'税收条款不唯一确定,适用条款混乱成为一个尴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