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论文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

刑法学论文1

  目前我国实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新中国成立时期,借鉴与学习前苏联的刑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体系。其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特征表现在法律的实定性、有机统一性以及价值承载性。但在犯罪构成的理论框架中,中国的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主要分为两大结构:以客观与主观要件为主要板块为依据的统一原则相互整合起来。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内容

  在中国的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理论,就罪犯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仅由于两大主观与客观的结构来决定,而且还要依据犯罪的客观性、客体、主体以及主观性做出分析,最后再决定犯罪是否构成事实。作为刑法学体系最基础的理论,以及刑事法治的典型标志,犯罪构成理论为法定罪行原则提供了关键的依据。通过其对犯罪概念的不断延伸与探索,形成犯罪构成,从犯罪的各个要件做出不同的诠释时,从而剖析出对于社会产生的危害性[1]。犯罪构成理论具有承上启下的特性,并将犯罪概念与刑事责任联系在一起,构建出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基础体系。

  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弊端

  由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学习借鉴前苏联的,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缺失对于大陆刑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改造而来的。因此,二者之间渊源颇深。在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意识与政治的形态化趋势,同时也将大陆的刑法系的递进式逻辑结构进行了改造,并使之成为了具有耦合式特点的逻辑结构,这对犯罪构成理论的逻辑构建造成的损害是难以挽回的。这样的改造只是单纯的从政治意识的形态出发,而忽视了应有之义,如此便会致使其产生非常严重的缺陷[2]。包括:价值评价与犯罪事实之间的混论,任何犯罪行为的评价理应建立在犯罪事实之上,但是传统之下的犯罪构成理论,却将犯罪事实与评价要素混为一谈,致使某一构成要件难以定性。而犯罪构成理论的平面化,逻辑结构分析缺乏递进式的特征,就像评价一个犯罪行为成立与否,只看四个构成要件是否满足,而不是进行递进的逻辑推理。

  三、对中国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我国的法律也随之改进,反观我国的刑法学理论,不难看出我们依旧是遵循着老一套的理论体系,虽然不可否认,它代表一个时代的产物,但这并不符合当今时代发展的要求。事物皆有两面性,批判的意义并不完全在于否定,而是包括对其发展的建议。中国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历史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又自我修正的演变过程[3]。在当前的形势下,对于法律界的批判声音层出不穷,这代表着中国刑法学需要作出一个深刻的反思,发现法律理论的漏洞与不足,汲取各方面的批判的声音,依据我国国情,作出改进与完善。自然这些批判并非全都是正确的,需要学者对于批判对象作出深刻的理解以及参考那些学术过硬的批判的声音。

  中国的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问题在于对“移植论”的全盘否定,在当今的历史与价值学中,学者认为犯罪构成理论本应该就是延续前苏联的刑法学,属于意识构成之下的产物,但是这种意识产物缺乏相应的理性思考,毫无技术含量。中国应该认清楚谁才是世界刑法学的理论核心,何种理论才更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作为被公认为最严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当属德日的刑法学。中国应该学习与借鉴德日的刑法理论。从逻辑学的角度去接受“移植论”,经过实践的证明,德日刑法理论充满了逻辑的严密性,而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则是有一定的缺陷与限制的。对于中国刑法学所面对的挑战来讲,笔者通过探究与思考提供几点解释:首先对于前苏联的刑法学并不是突然诞生的,它形成的基础也是建立在法界学者的研究的基础之上,其依据的哲学理论也是与德日的刑法学基础有着同样地位的理论—黑格尔辩证法[4]。由此可见,前苏联的刑法学未必就比德日的刑法学差笔者认为二者各有千秋。其次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并不是对于前苏联的完全复制,而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刑法学理论。

  四、结束语

  对于我国的刑法学来说,犯罪构成理论既是刑事法治的支撑,而且还使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内容。因此,相信通过我国不断的实践探索,法界的学者必定会逐渐了解我国刑法学的优点,并在其批判的基础上做出改进与完善。也通过借鉴与学习德日刑法学的严谨和逻辑性。从而构建更加坚实的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王科锐.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J].法制博览,20xx,(09):246.

  [2]郭利辉.浅议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J].法制与社会,20xx,(08):284-285.

  [3]王珺.浅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问题[J].法制博览,20xx,(07):271.

  [4]蒋亚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J].法制与经济(下旬),20xx,(01):67-68.

刑法学论文2

  犯罪和刑罚作为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本身与被害人都有着较为紧密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被害人问题研究对刑法学来说至关重要。近年来,随着犯罪学的发展,被害人问题也逐渐演变为犯罪学中的重要内容,但是息息相关的刑法学中却相对缺少了该板块的研究,进而制约了刑法学中定罪量刑的发展。

  1基本概念

  “被害人”概念如果放置在刑法学中进行理解,将有着非常广阔的外延,这也导致长时间研究这个概念的学者始终不能在相关的研究方面达成共识。从犯罪学来看,被害人包括广义刑事被害人和狭义刑事被害人,前者主要是指个体、团体以及社会等等被害人,后者主要是指个体被害人。与广义刑事被害人相比,狭义刑事被害人不包括团体被害人和社会被害人。但是,也有一部分学者对这种划分表示了质疑,他们认为只要被害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都应该被划分为被害人。从上述的划分来看,犯罪学中关于被害人的划分有着较广的外延,不仅涵盖了犯罪案件中的直接受害人,还包括了相关的间接受害人。与犯罪学相比,刑法学相对较为严谨,因此,被害人的概念方面的界定也相对较为严格,范围也缩小了很多。与犯罪学相比,刑法学关注的问题侧重不一样,面对犯罪问题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不一样。刑法学以人的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更加关注人的犯罪行为。同时,刑法学对被害人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涵盖的内容更加广泛,因此,在刑法学角度中针对被害人展开的概念界定较为明确,主要包括刑事案件中直接和间接受到损害和影响的人。具体的概念界定过程中,扩大了“被害人”的界定范围,在实际的操作中,为了提高刑法学角度中展开研究的可行性,更加有利于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的判定,保护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对“被害人”概念的界定应该明确一定的界定范围,主要将“被害人”定义为因为犯罪行为而直接受到精神、物质伤害的群体,这个群体也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社会。

  2被害人的不可或缺性

  作为刑法学中的基本问题,犯罪概念也是刑法理论产生的基础,因此,要想从刑法学的角度研究被害人,就必须将被害人放置到犯罪概念中进行理解和研究,应该弄清楚被害人在犯罪概念中处于什么位置,然后才能针对性地进行理解和判定。作为一个混合概念,犯罪概念包含了犯罪的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等两个部分,那么将被害人放置到犯罪概念中进行的研究也可以从这两个角度展开。首先,从形式层面来看,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分别在犯罪概念的界定上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从具体的内容来看,后者对前者的界定进行了完善和调整。不过在针对犯罪行为的解释方面,两者都做出了具体的说明,并对犯罪行为成立的条件进行了强调。然而,这些条件的界定也让我们明白一个事实:不管是犯罪行为侵犯了具体的权利,还是具体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这个过程中都会产生具体的被害人,其中,被害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从刑法学相关的概念来看,犯罪行为必然会导致被害人受到侵犯,从这个角度来看,被害人必须是和犯罪行为相伴而生的,尽管相关的刑法条例中并没有展开详细的阐述,也不能忽视被害人的存在。更重要的是,在整个犯罪概念中,被害人应该属于犯罪概念形式方面的不可或缺的内容;其次,从实质层面来看,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害人的权益情况也直接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利益分配,犯罪行为损害被害人利益的同时也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

  犯罪行为对整个社会稳定的破坏,主要是以被害人的存在为基础。然而,关于社会危害性的定义,有的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将国家法律秩序作为社会危害性的判定指标,也就是对犯罪行为的实质方面重新定义,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定义为破坏国家法律秩序的行为。这个观点并没有得到学者们的广泛认可,重视国家法律秩序却忽略被害人权利,不符合社会秩序的构成原则,因为,对国家法律秩序的违反主要是通过侵犯被害人权利来体现的。对社会危害的界定,一方面需要考虑国家法律秩序层面的需求,另外一方面也要体现出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要以被害人的存在为基础。因此,在犯罪概念中,被害人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可缺少。

  3被害人因素的重要作用

  作为犯罪概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害人也直接构成了刑罚权操作的各个环节,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联系着所有的环节,因此,在刑罚权的运行中,被害人相关的作用影响不容忽视。

  (一)制约刑罚功能的发挥

  很早以前,相关的刑法学学者就开始关注被害人在刑罚中的地位,一部分学者也提出刑罚应该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观点,后来随着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这种观点逐渐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犯罪行为发生后,直接导致被害人的物质、生命等权利受到破坏,严重影响到被害人的精神,强大的精神压力下激发被害人的激愤情绪,从而促使被害人产生严惩犯罪的强烈愿望。刑罚对犯罪行为进行严惩,也体现了对被害人情绪的安抚。除此之外,刑罚还需要考虑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包括精神损害补偿和经济损失补偿。

  (二)干扰刑罚目的的确立

  刑罚的目的主要体现为国家制定相关刑罚所需要达到的效果,因此,国家在制定相关的刑法时,应该充分考虑刑罚发挥作用涉及的各个方面,其中被害者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刑罚目的的确立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确立刑罚目的的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被害人。刑罚对被害人具有安抚作用,当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受到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损失时,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给予安抚。被害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后,肯定希望犯罪分子也能在法律的制裁下受到同样的精神、财产损失,这样才能弥补自己内心的伤害,因此,确立刑罚目的的时候,应该重点考虑对犯罪分子的痛苦报应。

  (三)影响刑罚的裁量

  作为刑罚裁量的重要影响因素,被害人过错问题在犯罪被害人学中进行了详细的定义。这个定义将被害人被害前的行为过失进行充分考虑,严格界定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和冲突。相关数据调查显示,一部分的刑事案件的发生往往离不开被害人事前的挑衅和激将,从这个角度来看,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主要是受到被害人不良行为的刺激,那么从犯罪动机进行考虑,可以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从轻考虑。也就是说,刑罚量刑的过程中,会充分考虑被害人的过错问题对整个犯罪行为的影响,从而更加公平公正地对犯罪人进行量刑处罚。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不管是犯罪论相关的理论体系,还是刑罚的实际运行过程,被害人因素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刑法学发展的过程,应该重点加强对被害人问题的相关研究,从而推动我国刑罚理论体系的完善。

刑法学论文3

  摘要:侦查学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学科,刑法学教学在侦查学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新时期对于侦查专业的学生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首先介绍了侦查专业的学生的新的培养要求,然后介绍了新的要求对刑法教学的影响。通过分析刑法教学对于侦查专业学生培养的不足,并针对不足提出了应对方法。

  关键词:刑法教学;侦查专业;学生培养

  一、侦查专业学生培养新要求及对刑法教学影响

  1.侦查专业学科学生培养要求。作为一个侦查专业的学生,自己首先要做到守法守纪,要有正确的价值观以及良好的思想品德,要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其次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这就要求侦查专业的学生能够熟练地掌握并应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只有了解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去执法维法。要成为一个合格的侦查员,还需要掌握侦查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这就包括熟练地掌握侦查工作的程序、方法和手段。为了保证执法的力度以及在执法过程中的自己的人身安全,还要求掌握射击、擒拿格斗、驾驶等必备技能,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是作为一个合格的侦查专业的学生所必备的。最后还要有团队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不能崇尚个人英雄主义。以上是侦查专业学生的具体培养要求。2.对于刑法学教学的影响。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由刑事技术手段、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三部分内容构成的。从学科性质来看,形法侦查是法学和自然学科及其他一些社会学科所交叉形成的,可以把它称为边缘法学,也就是说刑法教学在侦查专业中充当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为了完成侦查专业学生的培养要求,刑法教学要发挥其重要作用,积极培养侦查专业的学生有关刑法知识的积累。这就要求刑法教学改良课堂教学方法,创新课堂形式,在实践中找真知识,营造活泼有趣、学术氛围浓重的课堂。在刑法教学中要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长期以来,在刑法学教学课堂上,教师往往过于重视基础知识的培养,大多采用“填鸭式”的教学,不重视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和交流,不重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压制了学生的主动性和思维的发展性。为了适应侦查专业学生培养要求,使侦查专业学生的专业素养进一步提升,老师们在进行刑法教学的时候可以采用一些较为新颖且有利于实践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法、辩论法、研讨式和模拟法庭教学等,这样可使侦查专业学生具备一些实践经验,具有更高的刑法素养。

  二、给侦查专业学生上好刑法课

  1.侦查专业特点。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独立的阶段,它是提起公诉和正确审判的前提条件。只有经过侦查活动才能决定一个案件的嫌疑人是否能够被起诉和审判。首先,侦查人员只能在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时候才能行驶侦查权。其次,侦查员只有侦查权,没有审判权以及惩戒权。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合格的侦查员,是依据法律去侦查能够将犯罪嫌疑人定罪的证据,作为一个侦查员,要有证据意识。同时,侦查这个专业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专业,侦查学的学生,只有增强学生们的实践性,才能真正的在实际中发挥侦查学的专业作用。2.现阶段刑法教学存在的问题。首先,老师过于看重刑法的基础知识,轻视实践。在课堂上比比皆是“一言堂”,“填鸭式”的教学造成刑法课堂过于死板,缺乏生动的例子,使得理论“空洞”,导致学生们的思想僵硬、思维固化,压制了学生们的创新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多老师把刑法课堂单纯地作为知识传授的地方,把刑法当成了一本书,不注重学生在实践中应用刑法的培养。举个例子,老师问刑法第69条内容是什么,全部的学生能说出来,但当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刑法第69条时,学生们大部分都不能讲出。尤其像侦查这类实践性特别强的专业,则更应该加强课堂上理论和实践的联系,只有这样,侦查专业的学生才能灵活应用刑法。其次,课程设计枯燥无味,课堂上老师说,同学们听,把“辩论课”上成了“语言课”。刑法本就够多,如果课程再这样枯燥无味,时间久了,学生们会逐渐对刑法失去了兴趣,只会机械地背诵理论和法条,从而思考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都会逐渐退化,这对于侦查专业的学生来说,真的是致命一击。在期末评价时,单一以笔试的成绩作为同学们的总成绩,并且每个专业对于刑法学的考查模式单一固定,没有创新,导致同学们对于本专业刑法所需要掌握的内容模糊没有方向。在现在的刑法课上,没有充分的应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还是和之前一样,全依靠于板书,这样使同学们在刑法课堂上所能掌握的知识受到了很大的限制3.刑法教学应进行的改革。老师要做到丰富课堂形式,注重和同学们的沟通交流,力争把刑法课上的气氛活跃起来,调动侦查专业学生的积极性,有利于侦查专业的同学把刑法的基础课掌握明白。要进行刑法课的改革,首先要把知识和实践结合起来,不是仅仅照本宣科,把书上的内容原封不动的复制给学生,而是要帮助他们把书本上的知识熟练运用到工作中去。比如老师可以在课堂上开展案例教学,通过案例教学的手段,把课程中需要同学们理解的概念加入到案例中,让同学们自己来通过讨论总结的方法自己得出概念,这样会使同学们的影响更深。还可以在课堂上开展模拟法庭,让同学们进行角色扮演,把理论带入到实践中去,这样可以让同学们自己去体会在办案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对于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条规学习得也会更快更好。同时在模拟中更容易树立侦查专业同学们的证据思维。不仅在课堂上,老师可以组织同学在课下开展一些趣味活动,如辩论赛、刑法角等创意活动,帮助同学们营造一个自由言论的、活泼的、具有思维的法律氛围。此外,老师还可以开展各种各样有趣的课堂形式,使得侦查专业的刑法课更加生动,促使同学们更加积极主动地思考案件。老师可以丰富自己的教学工具,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多媒体设施,可以通过在网上找一些丰富的图片,以及趣味法律讲解等做成PPT的形式来呈现给同学们,效果一定比之前的传统教学要好。同时在期末考核方面,侦查专业的同学们的刑法期末考试应该多一些刑法学的特色,如可以在原有笔试的基础上加一个模拟案件,由同学们来自己找犯罪嫌疑人所触犯到的刑法以及证据,并要求其协助法院将犯罪嫌疑人处罚。这作为最终成绩的一部分有利于考察同学们的实际应用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且对于侦查专业的同学建立起证据思维有重要的影响。此外,我们还可以尝试着不同学科的老师共同备课,就同一个主题案件连续上课,用一个典型的刑事案件,把侦查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联系起来,这既可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实践能力,也能够满足警察院校公安专业职业教学的需求。

  三、总结

  刑法教学是侦查专业教学的很重要的一部分。随着侦查学科建设要求和学生培养方案要求的改变,刑法教学也要随之改动,在侦查专业的刑法教学中要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结合,通过课堂形式的创新使得同学们更好地理解刑法,并在学习的过程中建立侦查专业学生的证据思维。经过大家的一起努力,将侦查专业学习与刑法教学进行良性互动,只有这样刑法教学才会越来越好,侦查专业学生培养要求才能更好地完成。

  参考文献:

  [1]王明辉,李影.对公安院校刑法学教学的若干思考———兼及一体化模式之提倡[J].公安教育,20xx,(06):57-60.

  [2]李小华.《刑法》教学的重点与难点分析——以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侦查专业为例[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24(01):20-23.

  [3]梁武彬.侦查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26(05):8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