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

所谓带薪休年假是国家法定的福利,指单位在员工非工作时间里,按工作时间发放工资和福利的一种制度。具体休假时间由员工与老板协商确定,带薪年假是员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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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站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根据三人社发(20xx)第273号文件关于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情况实施劳动监察的通知,结合我站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开展了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专项自查工作。现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接到文件后,我站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成立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领导小组,制定详细方案,严明纪律,为职工带薪年休假自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建章立制,严格执行。

  一是年初完善了带薪休假请销假制度、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安排意见,同时报办公室备案,严格控制同一时间内年休假人数,确保了我站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规范运行。二是严格按照休假制度,分批次安排全体人员休假,20xx年,我站实有在岗人员19人,可享受年休假人员为19人,截止20xx年12月31日,已按照规定修完年休假人数19人,占符合年休假职工总数100%,20xx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已按照安排全部落实。20xx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已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安排完毕。

  我站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入开展干部职工培训,切实维护干部职工权益,较好地完成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任务,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成效明显。20xx年,我们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干部职工管理制度,加强干部职工劳动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维权意识和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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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10年的,每年的年休假是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20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每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5、年休假可在一个年度内自由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

  6、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但该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支付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婚假

  1、按法定年龄结婚的(女20周岁,男22周岁),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在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各地不同。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再婚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享受晚婚假。

  5、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丧假

  1、国有企业的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丧假。

  2、职工在外地的,可根据回乡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产假

  1、女职工生育科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

  2、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假期。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42天产假。

  6、在产假期间,单位给予职工基本工资。

  病假

  1、因患病或者非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时,国企职工工作5年以下,为3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5-10年的,为6个月。

  3、实际工作年限10-15年的,为9个月。

  4、实际工作年限15-20年的,为12个月。

  5、实际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6、病假期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工伤假

  1、企业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伤害的,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定伤情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但不超过12个月。

  3、工伤期间,按照原工资待遇的基本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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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xx年第9号)及我区人社、财政局的相关要求,结合环卫部门工作实际,就我局正式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明确如下:

  一、公休假时限规定

  在我局工作2年以上10年以内,每年安排公休假5天;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20年以内,每年安排公休假10天;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每年安排公休假15天。

  二、公休假有关要求

  全局干部职工每年必须申报并安排公休假期,个人不申报或申报后因个人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视同按政策规定天数休满年休假,单位不计发未休假报酬,次年不补休。

  2、各部门中层干部副职以下(含副职)休假,由个人填写休假申报表,经劳资审核休假天数,报分管领导批示后,可按申请时间安排公休假。当年(按年度公历年算)未休假,不跨年,不累计,不计发未休假报酬,次年不补休。

  3、各部门中层干部正职休假,由个人填写申请表,经劳资审核休假天数,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示后,可按申请时间安排公休假。部门正职符合休假条件,提出休假申请,但确因工作需要领导未予批准的,依据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视情况给予相应经济报酬。

XXXXX

  20xx年XX月XX日